问题

各位有没有被发offer后又被取消的经历?

回答
说实话,被“放鸽子”这事儿,我亲身经历过两次,每次都心惊肉跳的。最离谱的那次,我都能写本书了。

第一次算比较小,当时还在上大学,找暑期实习。一家挺有名的咨询公司,面试流程超级严谨,前后四轮,面得我脑子都要炸了。最后一天收到HR的邮件,说我各方面都很符合要求,而且是他们这个暑期项目里的佼佼者,已经给我留了一个名额,让我确认接受。当时那个激动啊,感觉离人生巅峰又近了一大步。我当场就回了邮件,表示接受,并且问了入职手续啥的。结果过了大概一周吧,又收到一封邮件,说是公司内部政策临时调整,暑期实习项目规模缩减,我的那个名额……被取消了。理由听起来冠冕堂皇,说什么“出于对所有申请者的负责”,但听着就是纯粹的扯淡。我当时气得不行,但人家是大公司,我也没办法,只能认栽。不过这次经历让我对“offer”这个词多了几分警惕。

第二次这个,才是真刺激。当时跳槽找工作,投了一家在行业里挺有地位的互联网公司,职位也比较对口,薪资待遇也挺好。面试过程一波三折,前后六轮,每轮都要提前准备好久。最后一轮跟VP面,感觉聊得特别投机,他甚至都开始跟我聊团队成员的风格,以及我入职后可以负责的具体项目了。面完大概两天吧,HR就打电话过来了,语气非常热情洋溢,说我表现非常出色,老板非常看好我,已经审批通过了,让我等着发正式offer。当天晚上我就收到了offer letter,邮件里把薪资、福利、入职时间都写得明明白白。我激动得睡不着觉,立马跟原公司提了离职,并且开始办理各种手续,还跟朋友们炫耀了一波。

结果就在我离职办得差不多,马上要入职的前三天,突然接到那家公司HR的电话。电话接通,对方语气突然变得非常官方,而且有点吞吞吐吐。她说:“您好,我们这边有一些……非常抱歉的情况,需要跟您沟通一下。” 我当时心里咯噔一下,一股不祥的预感袭来。她接着说,由于公司近期业务方向做了重大调整,原先设立的这个岗位……已经不再需要了。所以,他们不得不取消之前发给我的offer。

我当时整个人都懵了。我问她:“什么意思?我前几天刚收到你们的正式offer,我也已经跟现在的公司提了离职了!” 她语气依旧很抱歉,但就是那种程式化的抱歉,说:“我们非常理解您的处境,并且也对给您造成的不便感到万分抱歉。公司会……可能会为您提供一些小小的补偿,比如……一些礼品券之类的。”

礼品券?我当时差点没把电话摔了。我跟她说,我现在连工作都没有了,你给我礼品券有什么用?而且这涉及到我的职业生涯,不是一张礼品券能弥补的!我语气也变得很差,质问他们这种行为有多么不负责任,对求职者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她也只能重复说“非常抱歉”,“公司会尽力弥补”,但你能听出来,她也是按照公司脚本在走。

最后,我挂了电话,感觉天都塌了。我一堆事情都办了,现在却变成了一个待业状态。原公司那边,我也没办法再回去,毕竟已经撕破脸了。那一刻我真的体会到了什么叫“晴天霹雳”。

后面我花了大概两周时间才缓过来,然后重新开始找工作。不过这次经历确实让我吸取了教训。从那以后,我再也不会在没有正式入职之前,跟原公司彻底说“拜拜”。起码得等到入职手续办完,甚至拿到第一份工资之后,我才会觉得真正的尘埃落定。而且,以后收到offer,我会多留一个心眼,再谨慎地做决定。这种被“甩”的经历,真的太伤人了,也太耗费精力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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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律角度详细说下,「offer取消」之后,打工人能否要求企业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项目。

一、太长不看版本:

1.「Offer取消」属于民事的「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者应当直接前往法院起诉;

2.「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以信赖利益为限,故劳动者为了履行Offer而付出的合理的费用,企业都应当进行赔偿。

二、详细分析:

Offer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实际的性质为录用函、邀约函。Offer中一般会写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福利待遇等条款,以及询问劳动者的意见。

劳动者在收到Offer后,如为信赖Offer而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则可向企业要求赔偿。

1.法律依据:

普通人可能翻遍整个劳动法律,也找不到「Offer取消」后,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Offer取消」并非为劳动争议范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所以,对于「Offer取消」应当去查阅《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Offer取消」对应的是该条款的第三种情形「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审慎履行对劳动者信赖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等义务。

劳动者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和准备,而且双方已就入职时间、工作职位、薪金待遇、薪资构成、试用期限等主要条款进行明确,「Offer」虽不属于正式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可以认定已经就劳动合同签订意向达成了一致。

2.赔偿范围和项目

关于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即劳动者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而非合同的履行利益。

所以,如果以Offer中约定的月薪为赔偿金额,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为履行Offer而辞去原工作的,主要的赔偿项目为:

①工资损失,可以以原单位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

②社保损失及公积金损失;

③体检费用损失

④交通费及食宿费,需要以发票为依据

劳动者所要求的的精神赔偿金,法院则一般不予认可。

对于劳动者,「至暗时刻」可能就是遇到Offer毁约的事情了。

希望打工人们遇到这类事件,能够积极的用法律依据与企业沟通,「绝不投降」、「绝不屈服」,能够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大家关注、双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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