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在吃排骨时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要被骨头磕到。X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将牙齿磕碎,并非系大小餐饮提供的菜品有问题或大小餐饮的服务导致。对于上诉人吃排骨崩坏牙齿,被上诉人无法预见及防范,大小餐饮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题外话,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年立案大概在14万件,山东省2020年法官人均结案数是633.55件,平均一天结两个案子。
我所在的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在450到500件左右,什么概念,工作日一天需要结两件案子。
立案登记制以后,法院立案数量每年10%以上速度递增,随着大家法律意识提高,现在大街上起了冲突,最常听见的一句话就是“不用跟他讲,去法院解决”
员额制改革,使得本来就非常紧张的一线办案戴法官的数量,极速缩减至原来的三分之一。我所在的执行部门,人均挂名的案件已经上千,2019到2020期间,我一个同学从银行考到沈阳一个基层法院,上来就被分了一千多件案子,两个月后他就辞职了。
什么事都要去法院解决,是对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
曾经我也被骨头蹦过牙,曾经吃饭着急把自己的舌头咬了,曾经因为吃鱼有刺把自己的喉咙给卡了,曾经因为菜太咸咽下去之后感觉呼吸困难疯狂喝水,幸好我存在旺盛的生命力,最终没有因为食物而导致悔恨终生。
这个案件,大家可能觉得该女子属于“胡搅蛮缠”,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可以感觉到这个女子的维权意识比较强,不管如何,我的牙确实是因为吃骨头导致的损害,从她自身而言,她觉得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而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饭店而言,我一向认为饭店属于“高危行业”。这个高危在于环境、卫生、健康而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那么在本案中,饭店的菜单上明确写明了是糖醋排骨而不是糖醋里脊,前者有骨头这个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说明商家已经如实告知菜品的名称。该女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的饮食要求以及食物辨别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自己应该对于食品的构造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那么这里面就是在制作糖醋排骨的过程中,对于排骨的选择是否需要避免骨头渣掉落吗?对于餐饮行业而言,不能强加于超过对方的制作注意义务,因为在正常餐饮制作中,骨头必然会产生碎渣出现,这个不可避免。
所以,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因为女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伤害是因为商家导致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补偿和解,所以,在法院的认定里,事实和证据是合二为一的。
以后去饭店点糖醋排骨,先问下服务员,排骨里面有没骨头或骨头渣,告知一定不要有骨头渣,不然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害,在得到肯定答复并视频录像后,在下单。
最后该女子是产品经理,月收入近两万,还是蛮有能力的。而且我认识的产品经理中,法律意识都比较强。
这个案子充分说明,好人难当。
原告败诉的逻辑有两层。第一层是,店家不构成侵权。吃排骨被排骨磕伤牙,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发生,一般是因为顾客本身未注意。换句话说,无论从侵权行为角度,还是从过错角度,店家均不挨边。
但是这只是第一层,注意到了这一层的人,如果犯了第二层的错误,也会吞下败诉的苦果。
第二层是,可能曾经店家与顾客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现在这个顾客没办法证明这个赔偿协议的存在。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顾客证明赔偿协议存在,那么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判决店家承担责任。
关于上诉人所述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口头赔偿协议,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大小餐饮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从此,这个侵权官司,就演变成了一个合同官司。由于此前双方发生了纠纷,有订立赔偿协议的基础,排除双方不自愿的因素,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是法律。一般都必须遵守执行。
换句话说,拿到判决后,店家应该也出了一身冷汗。幸亏赔偿协议是口头说说,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此外,店家在法庭上否认这个协议存在,也是胜诉的因素之一。
但凡留下书面证据(比如书面合同、聊天记录等),或者店家在法庭上自认,那么就坑了。
在现实生活中,明明自身无责,但是出于怜悯、同情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心理,很多人会当老好人。比如,本来无责的机动车撞到违规的行人,有时候交警会建议机动车司机认个次责,如果司机认了,将来可能会面临无穷无尽的麻烦。
也许是巨额的赔偿,也许是伤者家属无穷无尽的纠缠。
但是如果不做老好人,也许这些麻烦压根不可能发生,或者即使发生,在法律上也站得住脚。
老湿我看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判决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判决中吸取经验教训。
谢邀,我不会告诉你,我是通过「菠萝糖醋排骨」为关键词,检索到了二审判决书。
我之所以特地检索判决书,是想看看原告起诉、上诉的理由。
原告的主张主要是说,被告加工排骨时产生碎骨头渣「不符合常理」,即使切割时产生了碎骨头渣也应处理干净,骨头渣是导致自己牙齿受伤的直接原因。
其实这部分没啥好说的,消保法第18条规定了商家的说明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既然原告受伤不是因为商家违反告知义务,也不是因为菜中有异物,而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那么商家对于损害的发生就没有过错。
这个案子如果判商家承担责任,那真的建议商家以后改做「菠萝咕咾肉」吧,至少没有碎骨头渣……
但是原告还有一个让我看不懂的主张,就是原告说自己报警后在警察的协调下,和商家达成一份口头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医院检查发现是硬物导致牙齿损坏,商家就要承担责任。
之所以说我看不懂,是因为:
第一,菜里有硬物不代表是商家的过错,这个口头协议本身约定的内容,并不能反映出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法院判决里也说了,该女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份口头协议的存在。
看到这我在想,这是哪位律师出的主意,举证责任分配也不考虑了?
再一看判决书开头……
似乎该女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也好吧,那么本案对于那些未来不打算委托律师的原告们就有另一个教育意义: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不过对于这个原告所主张的口头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里面提到了警方是有所记录的~当然这也没问题,一审中认定的事实里载明,双方均接受的是如果牙齿因为硬物磕碎则「店家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既然法院认定店家无过错,相应地不承担赔偿责任,也说得通。
或许,这件事带给我们更大的启示在于,口头协议就算有效力,也面临着举证不能的风险,采取书面形式可能会少很多麻烦~
很多人喜欢那种美帝诉棍立国的套路,觉得自己不爽就可以诉到别人,还可以拿到一大堆赔偿美滋滋。
其实真要这样,自己出门万分不小的心的情况下,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岂不是自己要赔死?
而且谁有钱谁就能请的起更好的律师,那以后是资本说了算,彻底香港化,就高兴了?
普通大众就要有普通大众的立场,没钱还要站资本家的立场,这叫出门没带脑子。
还有人说佛洛依德的案例,只看到了赔偿金额,没看到赔偿金额以外的东西。
首先,佛洛依德能被白人警察轻而易举的用膝盖顶死,这个不让人细思极恐吗?白人警察杀个黑人是多么冷漠的事,这背后意味着有多少歧视和冷漠杀害而没有被曝光被惩罚?
换在中国,为什么要警察执法要有记录仪,执法要规范,中国很难出现这样的案例。
其次,赔偿这么多看着很好,但是每个不公正对待的人都能获得这么多的赔偿吗?华裔在美国有这么多不公正的被对待,为什么就没出现过许多大额赔偿的新闻?
而且资本家更有钱,真的打官司大部分被碾压不是资本家常规操作?
要把资本家的表演和现实情况区分开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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