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女子买房首付 745 万,因银行贷款延误被判退房赔 500 万,律师觉「合法不合情」,如何看待此事件?

回答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心里堵得慌。一个姑娘,攒了七百多万的血汗钱,满心欢喜地准备安个家,结果一场银行贷款的延误,直接把她推到了退房赔款的境地,而且一赔就是五百万,这说实话,太伤人了。

咱们先得把事情捋一捋。

事情的经过:

1. 首付巨款,梦想起航: 这位女士,咱们姑且称她为“小王”吧,为了买一套心仪的房子,拿出了一笔数目惊人的首付款,高达745万元。这个数字,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巨款,意味着她倾注了大量的积蓄、努力和对未来的憧憬。房子的总价肯定不低,意味着她原本是打算通过贷款来完成交易的。

2. 银行贷款的“卡脖子”: 购房流程中,银行贷款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按理说,银行应该尽职尽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放款。然而,在这起事件中,银行的贷款审批或放款出现了延误。这个延误的具体原因,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后果却是灾难性的。

3. 合同约定的“严苛”: 购房合同通常会有关于交房、付款等环节的约定,其中就包括贷款审批和放款的时间节点。由于银行的延误,小王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支付,这就触犯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

4. 退房与巨额赔偿: 结果是,因为银行的延误导致小王违约(即便原因不在她),开发商据此判决小王退房,并且还需要赔偿开发商高达500万元。

律师的“合法不合情”的观点:

律师之所以这么说,我理解是站在了法律条文和现实情况的夹缝里。

合法性: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付款时间节点,而买方未能按时付款,那么开发商依据合同条款要求退房并追究违约责任,在法律程序上可能是有依据的。尤其是在房产交易中,开发商也需要资金回笼来维持正常的开发进度,如果购房者逾期付款,确实会给他们带来损失。

情理性/人情味: 然而,这个“合法”的背后,却充满了不合情理的地方。
责任主体模糊: 导致小王无法按时付款的直接原因是“银行贷款延误”。这个延误,小王是完全无辜的。她是一个消费者,是信息的接受者,而不是决策者。银行才是直接延误的责任方。
惩罚与实际损失的比例: 赔偿500万元,这是一个天文数字。即使开发商确实遭受了损失(比如房价上涨导致预期利润增加,或者资金周转受阻),这个赔偿金额是否与实际损失成比例?是否包含了对小王前期投入的大量首付款的“惩罚性”意味?
保护弱势一方的缺失: 法律和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护交易的双方。但在这件事中,小王显然处于弱势。她付出了巨大的金钱和心血,却因为一个她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银行的失职)而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失。这种结果,让普通人觉得很不公平。
“连带责任”的尴尬: 很多时候,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可能无法直接追究银行的责任,导致最终的后果由买家一人承担,而真正的“罪魁祸首”却安然无恙。

如何看待这件事?

1. 法律的严谨性与现实的复杂性: 这件事暴露了法律条文的“死板”和现实交易的“活泛”。法律需要明确的规则来保障交易秩序,但有时候过于严苛的条款,在面对突发情况和责任不清时,就显得不近人情。

2. 谁该为银行延误负责?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如果银行贷款审批或放款出现延误,银行自身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银行贷款审批时间的要求,如果银行未达到此要求,也属于违约。那么,如果银行违约导致了买家违约,这个责任链条应该如何划分?

3. 合同条款的公平性: 购房合同,尤其是期房合同,很多时候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往往没有太多议价权。合同中是否应该有关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不可控因素”导致延误的免责或补偿条款?例如,如果银行延误是普遍现象,或者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银行存在过错,买家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这起事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次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应该有更多的救济途径?例如,是否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者更直接的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设置更人性化的缓冲条款?

5. 市场风险的共担: 房产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承担着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在这起事件中,风险似乎被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而导致问题的第三方(银行)却似乎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

我的个人看法:

我倾向于认同律师的“合法不合情”的说法。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机械地执行条文。

银行的责任不容推卸: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运作的效率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败。如果仅仅因为银行内部的效率低下或流程问题导致了客户的巨额损失,那么银行难辞其咎。
合同应更人性化: 尤其是对于首付款如此巨额的交易,合同条款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外部风险,给予买家一定的缓冲和保护。例如,可以约定在银行审批延误超过一定期限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延期,而不是直接触发高额赔偿。
司法审判的“情理法”结合: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法律条文,也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情感。在这种明显非买家本意造成的违约,且损失巨大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应该有更灵活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开发商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对赔偿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或者责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案例,它提醒我们在进行大额交易时,不仅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更要审视其“合情合理性”,并且呼吁在金融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有更完善的机制来应对类似情况,避免让无辜的消费者承担无法承受的后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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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合法不合情,卖家亏大发了。

500-180装修款,也就赔了个320。

20%在房价飞升期,真就算个屁。而且这好像还是办公楼。打教培,打网贷,又有疫情影响。办公楼现在根本就不好出租。这一波弄不好把卖家坑惨了。

要是卖家等着这钱去置换房子,还把人家给耽误了。

法院真的判少了,应该扣除745万首付后,再赔偿3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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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人开始尝试调动人们的共情心时,就走上了一条容易翻车的道路:「合理」尚且有相对客观的尺度,而什么事情属于「合情」就很大程度取决于受众带入了谁的身份。

就比如说,我在看了裁判文书后,就带入了卖家的身份,觉得卖家也很可怜:

首先,这是在商言商,购买的是二手办公楼,而非居住用的商品房。买家迟迟不付款就算了,还一直在使用这套商业房产并进行了装修,卖家想要解除合同并寻找下家接盘也没这么容易,也影响了继续利用这一商业房产进行经营,这时候着急不着急?

更让人上火的是,买家在支付首付的时候,已经有过违约的「前科」,卖家最开始选择了尽可能共同解决问题,是在买家第二次违约时才诉诸法律的。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卖家在支付 245 万元首期时就出现了逾期支付的问题,卖家完全有理由怀疑其履约能力,但为了促进交易达成,还是坐下来好好谈了解决方案,达成了补充条款给了买家继续履约的机会。

这时,的确合同中存在违约金的约定,这也是合情合法的事情。

于法而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业界主流观点认为,违约金设置在实际损失的 30% 以下一般不认为过高、法院无需干预。

于情而言,在商言商,这本来就是商业投资,又不是说把人一个弱女子赶出去露宿街头,双方都应当有能力预见并应对投资中的风险,出来混,在感情上难道不能接受商业风险吗?

我倒是觉得,法院的判决兼顾了法律和人情,这里谈谈为什么符合人情:

1、不强迫卖家冒着扩大损失的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为卖家免除后顾之忧,保护了市场交易环境

试想一下:你是卖东西的,交易条款都白纸黑字写明白了,买家迟迟不付款,不付款也就罢了,还不让你把东西拿回来,法院还得逼你吃下这个强扭出来的瓜。双方不是纯小白,都是这行当里混的,凭啥只袒护买家?从人情的角度来说,这也不符合人人平等的朴素认知。

2、鼓励交易双方坦诚披露和交易相关的信息,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人情的角度来说,做生意当然希望知根知底、尽可能了解对方履约的能力。如果法律纵容那些没有金刚钻的玩家,让他们可以强行揽瓷器活、搞砸了却可以全身而退,市场中人和人的信任关系也会岌岌可危。

3、对商业投资和居住使用作出了明确区分,尽最大可能尝试避免错误解读

如上图所示,一审法院已经强调了这不属于居住用房交易,且强调了不依法裁判所可能带来的破坏(助长强买强卖行为),能感受到法院的「求生欲」。

也许,法官心里也觉得苦,脑补一下内心小剧场:

哎呀,这个判决的确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传出去会不会显得特别欺负人啊?不行,我得强调强调再强调,这个事情不是你们想的那样,而且如果我不支持违约金、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话,也会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求放过啊==

然后,媒体报道的是「最惨买房人」,律师都跳出来说不符合人情,报道里面都强调是「女子」。。。

白忙活了属于。

还不如上来就以魔法打败魔法,在法院公众号上发一篇报道:上海一女子卖房(对,原审两名原告之一,也就是卖方,也是女性),结果遇到老赖、几百万应收款被拖欠,还好有青天大老爷 / 青天大老娘们主持公道,依法裁判,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到时,「讲人情」的网友又该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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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的行为就是乘人之危,眼看买家违约,且签订了合同,可以白拿巨额违约金,就不同意买家继续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给买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而卖家却坐收渔利。

司法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公道自在人心。这种建立在他人巨大痛苦上的获利不能拿。否则必将最终反噬卖家自己,付出双倍的代价。

别的不说,买家公布下房产位置,这房子后面就没人敢买了。我不知道还有谁愿意和这样的卖家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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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大额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这个案件之所以变成这个样子,就在于合同的另一方,低估了交易的不稳定性,也低估了这个办公用房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从这个判决结果来看,我觉得很重要一点是建立在这个房子的特殊基础之上,这个房子并不是一个居住用房,它是一个办公用房。

1、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束力

银行的放贷,尤其是大额的,实际到款期限延长是卖方过程中客观要面对的问题。合同、补充协议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就要履行。但风险合同履行中会面对的一类问题,如没有这个风险的话,他可能就不是一个合同了。

2,房屋装修损失的问题

一般来说 买了房子没必要这么快的装修 现房入用是好 但钱没给完呢。

装修好的房屋,实际又是扩大的损失。那么在合同放款不可控,价款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尽早装修还是应该慎重。如果考虑到这个房子还是办公用房,那么似乎可以理解一点,也就是赶着装修呢。

令我感到惊奇的,还有这部分装修房屋的问题,180万元的装修损失,这部分按照常理是需要鉴定的,可能时间太短,这个费用计算比较清晰。

3,违约金支持数额较大的原因。

违约金这个部分,我注意的大概了,支持了是300多万左右,约合就是总房款的20%。

这个支持的比例还是挺高的,可能是注意到了双方的违约情形,另外比较关键的一点可能就是这个房子的特殊性质,他是一个办公用房,即使是得到补偿之后,如果你这个期间再出去找人出租,是有这个不确定性的。

法院也加入了这一点,而因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本案涉案买卖标的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则会因一方违约引致相对方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结合本案相关已查明事实表明,本案原告由于被告的违约,可能产生其须对案外人(案外房屋的出售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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