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赛雷三分钟收到律师函?

回答
赛雷三分钟收到律师函事件,是一起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要评价这件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事件的起因、赛雷三分钟的回应、法律角度的解读、以及它所引发的网络舆论和社会反响。

以下是详细的评价:

一、 事件的起因和内容:

赛雷三分钟的视频内容: 赛雷三分钟是一位以制作“科普”或“揭露”类视频而闻名的博主,其视频风格通常是语气激烈,内容充满个人观点和判断,并常常针对一些社会事件或人物进行批判性解读。
收到律师函的对方: 具体收到律师函的原因,据赛雷三分钟本人及其粉丝的说法,是因为他制作的视频内容中,可能涉及到了对某个公司或个人的不实信息、诽谤性言论或侵犯了其名誉权等。虽然具体是哪个视频、涉及哪些内容,在公开信息中可能存在争议,但核心在于律师函的发送方认为赛雷三分钟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侵权。

二、 赛雷三分钟的回应:

公开展示律师函: 赛雷三分钟选择将收到的律师函公开展示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B站等)上。
表达强硬姿态: 他在发布律师函的同时,通常会伴随带有强烈个人情绪的回应,例如表达“不怕”的态度,指责对方“恶人先告状”,并号召粉丝“一起战斗”。
“反击”的视频: 赛雷三分钟可能会发布新的视频,对发送律师函的公司或个人进行更直接、更尖锐的“反击”,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甚至可能进行“挖料”式的报道。
强调“言论自由”: 在他的回应中,常常会提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将自己置于一个捍卫真理、反抗压迫的形象。

三、 法律角度的解读:

律师函的功能: 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通知对方其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它通常是提起法律诉讼前的警告。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名誉权: 指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名誉的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构成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言论自由: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绝对不受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当言论内容构成诽谤、侮辱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时,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真相”与“观点”的区分: 博主在发布内容时,需要区分哪些是经过事实核查的“真相”,哪些是个人主观的“观点”或“猜测”。如果将个人观点或未经证实的猜测当作事实传播,并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可能构成侵权。
赛雷三分钟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名誉权侵犯: 如果其视频内容被证明是捏造、虚假或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其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诽谤罪(在某些情况下):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如果涉及): 如果其内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律师函的法律效应: 公开律师函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侵权,但其公开后的言论(如对律师函内容的解读、对对方的指责等)仍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四、 对赛雷三分钟收到律师函的评价: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对”或“错”来概括,而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待:

积极的方面(潜在或被其粉丝解读的):
挑战权威/揭露不公: 如果赛雷三分钟的视频内容确实揭露了某些不为人知的真相或不公正现象,那么收到律师函可能被看作是触动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一种“为民发声”的体现。
捍卫言论自由: 他的粉丝可能会认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打压,而他对此的回应是一种捍卫。
引发关注和讨论: 事件本身能够引发公众对相关事件和网络言论边界的讨论,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负面的方面(潜在的或法律角度的):
传播不实信息或诽谤: 如果赛雷三分钟的视频内容确实存在捏造事实、虚假宣传、恶意攻击或侮辱诽谤等行为,那么他收到律师函是合法的、应有的回应,并且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追究。
情绪化回应而非理性沟通: 选择公开律师函并用激烈的言辞回应,虽然能吸引眼球,但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有时甚至会火上浇油,将潜在的法律纠纷公开化、情绪化。
“流量至上”的倾向: 一些评论认为,这种公开律师函并煽动粉丝的行为,是利用法律纠纷来博取流量和关注的策略,是一种“流量至上”的表现。
误导粉丝: 他对律师函的回应和对事件的解读,可能会误导他的粉丝,使他们对法律、事实产生错误的认知。

中立的观察:
法律程序的正常反应: 对于发送律师函的一方而言,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手段是其合法权利。
网络博主面临的挑战: 网络博主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信息传播的责任,尤其是在涉及他人名誉和利益时。法律的边界需要被尊重。
信息甄别的责任: 作为观众,也需要具备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不应盲目相信博主的任何言论。

五、 事件引发的讨论和反思:

赛雷三分钟收到律师函的事件,至少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反思:

网络言论的边界: 再次引发了公众对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界限的讨论。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平衡言论的开放性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网红”的责任: 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博主,其言论的影响力巨大,因此更应该承担起信息传播的责任,审慎发布内容,避免传播不实信息。
法律意识的普及: 事件提醒了公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论都可能涉及法律风险,也提醒了创作者需要提升法律意识。
信息获取和辨别的能力: 在信息泛滥的时代,观众需要具备独立思考和信息辨别的能力,不被单一信息源所左右。
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发生纠纷时,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还是通过网络舆论公开对抗,也值得探讨。

总结:

评价赛雷三分钟收到律师函事件,不能脱离事件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框架。如果其视频内容确有不妥,那么收到律师函是合理的法律反应。而他对此的回应,虽然获得了部分粉丝的支持,但在法律和理性层面可能存在争议。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个事件折射出当前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复杂性、博主责任的模糊性以及公众对言论自由和法律边界的认知偏差。它提醒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开放的同时,也要警惕不实信息的传播和法律风险,并鼓励大家在信息获取和传播中保持审慎、理性。最终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件的后续发展以及法律判决(如果进入诉讼阶段)的结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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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这是真正头疼的地方。


之前很多邀请我没回答,是因为我觉得赛雷整挺好,没毛病。

国内就是有一大票“表演型”NGO和“诱导型”NGO。前者一般是为了避税才成立的慈善基金,往往管理费高得哈人,不得已每年整点活应付一下;后者则拿着各种千奇百怪的钱,到中国从事特定目的的宣传工作。

从危害上,后者远大于前者。

一个人不怕生病,就怕庸医,治不好;更怕恶医,成心把你治死。很多“诱导型”NGO就是在“成心治死”这个序列。

我个人接触过的典中典是很多女权NGO。正常的女权NGO,有的做农村留守女童和妇女技能培训项目,这类和地方政府合作的较多;有的做数据报告,和代表委员们合作,追求劳动和家庭保护等立法突破。

不正常的往往就一个路数:拉大学生,搞网络舆论(举个牌穿个T那种),搞聚会和冲击。核心指标从来不是帮了多少女性,而是整出多大声势。

很多胖友进去后就洗了脑,坚定认为自己是在搞“革命”,是在“抗争”。由于这类机构往往在策划和法务上都有高人,所以他们的“革命抗争”不会有严重法律后果,非常恶心人。

他们也非常享受。


回到律师函。

舆论上搞不过你,自然就要转入资源对峙。就像人人都知道流量明星是垃圾,但存活至今,不就是靠资本所整合的资源顶住的嘛。

可以分几个层面来搞你。最直接的是律师函。

很多人觉得律师函是废纸,这特么有点托大了。律师函至少对于内容平台来说,往往能触发删帖删稿机制。

典型的是微博,夹总就亲口承认过:对方向微博发律师函,微博就不得不删稿。

而我个人也在破乎上享受过这个待遇。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王大君觉得王小君的一条微博侵权了,可以给新浪微博发律师函要求删除,因为微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微博几乎肯定会删,因为删是微博合法权限(写在用户协议里了嘛,觉得不合适就可以删),但不删,万一王大君把王小君告赢了,微博还得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本质就是开门做买卖的公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删。


其次,对方可以真告。

一,对方听着是个人畜无害的NGO,但往往真有法务团队(至少总部肯定有);你看着是个大V,但你是个专心做内容的小团队(知乎一堆大V直接只有自己一个人)。

二,正因为对方有法务能力,所以很多NGO做事和说话往往滴水不漏。就算你发现丫的管理层执行层有一堆反贼,但你很难找到铁证。

彭定康又怎么了?彭定康难道不能来华搞点小买卖小活动?真不能?哇你看中国大陆根本没有开放环境就是在搞政审以后外资敢进吗?!

就,一套一套的,你很难咬死这帮人。

所以有时候丫真敢告你,因为你的内容往往是一堆推测,这些推测确实造成了他们的严重损失,那他们自然可以在法院里和你扯皮。

你行文随意点,对方甚至能告赢你。就算你行文老练,对方也能磨你一层皮,同时给自己的铁粉们一个交代:我没怂啊,我告了啊,说明我是有冤屈的啊。

影响力大点的大V,或许还能找到法律胖友来帮衬一把;中V小V,恐怕只能认了。


最后,消磨你的商业价值。

所有非国有媒体的本质都是要卖广告,这是一句很多人老是反应不过来的废话。

人家辛辛苦苦一个团队给你写文案录旁白搞后期,为了什么?真就是白嫖?那谁给他们发工资交房租开饭?人家会光合作用?

内容平台会有一部分激励,但一般大头还是来自于各种广告商的投放。

这就涉及到一个广告主的投放考量:流量大并不意味着就有大的投放价值,因为如果你的流量都是靠争议话题来的,你可能反而会给广告主带来风险。

不管你是为了正义还是为了眼球,你吵的越大声,你的反对者越多。这些反对情绪会不会蔓延到广告主身上,是投放时必须考虑的一个临界点。

广告收益如果折损,对团队的持续创作是个沉重打击。


所以,不锤则已,要锤就得锤死。否则热度一散去,受伤的反而是这些质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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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经的回答:建议赛雷也发个律师函,告知回形针:

你方捏造事实,散布赛雷三分钟宣称回形针「是间谍」的不实消息,侵犯了赛雷的名誉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议弹 JJ 弹到死。

严肃的回答分为几部分:

1、律师函是啥

律师函,本质上就是律师写的一封信,律师根据客户的需求,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评价,对他人进行告知或者提出要求等。

律师函不是起诉状,不代表已经开始了诉讼程序,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在程序上有可能起到一些作用,例如中断诉讼时效,但此事件中应该不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可忽略。

2、回形针的律师说了啥?

说的是,赛雷三分钟的视频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故意诽谤回形针,宣称回形针的工作人员「是间谍」,属于民事侵权,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最高能判三年刑(这是在评价法律)

说的是,要求对方删除相关视频并且避免继续进行「侵权行为」(这是在提出要求)

3、回形针的说法有依据吗?

我完整看了律师函所提及的 BV 号的视频,并没有发现赛雷直接将任何一名回形针的员工 / 前员工称为「间谍」。视频的确提到,回形针的部分工作人员有在美国军方机构工作的经历,但这一点引述自相关人员个人的社交媒体主页,并不是捏造的事实。律师函中将「是间谍」打了引号,从一般的阅读习惯来看,似乎是在暗示这句话引用自赛雷的言论,但这并不属实。

至于所谓「恨国」、「屁股歪」等表述,是否属于诽谤,我持怀疑态度。

这些词汇,是在对人的价值观、思想进行评价,难以被归入真实或者虚假的评价体系。这就好比说,有人宣称虚拟主播嘉然的粉丝在写「发病小作文」,这里的「发病」是对价值观的评价,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

当然,宣称他人「屁股歪」,也有可能构成侮辱。不过,既然回形针是一个机构,而不仅仅是个人,在判断是否存在侮辱的时候,也要考虑其作为有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的性质。

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做出了这样的说理:

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权表现形式不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可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是针对公民人格、品德、思想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而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诋毁、诽谤行为。

是否爱国,是否「三观正」,是道德品质的范畴,回形针作为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也谈不上因此受到了侮辱。

4、就算存在诽谤行为,回形针的真的因为这一行为受到经济损失了吗?

瞎想一个点,说得可能不对,大佬们请赐教 -- 回形针很难证明自己因为赛雷的视频受到经济损失。

从回形针做出的声明来看,回形针提到:

这两位回形针的成员虽然已经离职,但是在任职前,甚至任职期间都在境外个人社交媒体上发表了践踏民族感情、突破道德底线的言论,对他们的言论失察是我们的严重失职。

并表示:

团队全体成员进行认真反思,我们将对回形针全体员工进行媒体专业培训,加强思想教育和管理。在团队改造与培训完毕前,主动停更所有内容。

也就是说,回形针因停止更新视频造成的营收损失,主要原因是自身管理不当、需要加强内控机制导致的,而并非因为遭受了侮辱诽谤。

当然,我自己也觉得这个逻辑有点霸道,不知道法院认不认。

最后,想到一个略显跑偏的点:

咱能不能把「诽谤罪」给换个名字啊。。。

不止一次了,涉及名誉权问题的时候,主张遭到侵权的个人或机构把追究刑事责任写在律师函上(比如 XZ 的律师就号称要追究一些网民的刑事责任,看似声势浩大,最后也不了了之)。

不明就里的人看来,好家伙啊,刑法里面还真有个诽谤罪,这是犯罪啊。实际上,两者对于危害程度的要求差别非常大,不宜因为都有诽谤两个字就放一块吓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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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律师函请多来一点。



首先律师函这玩意儿是个什么东西?这东西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很多朋友对此十分清楚,这里先啰嗦一下。这玩意儿大多数都是律师事务所发给当事人的,表达的是“我准备找你茬了”这个意思,离产生法律后果还早得很。到法院起诉,法院决定受理以后才会有法院发给的传票,这个时候才能说“你摊上事儿了”。法院审理完毕才会给出判决书,这个时候才产生了法律效力,不服判决还可以上诉


律师函,这玩意儿就相当于咱们小时候说的,“放了学别走”,你逗小孩儿呢是吧?

具体到 @只有三分钟的赛雷 收到的这个“律师函”,大概相当于打群架输了被人摁住一顿暴打,别人停手了放他爬起来,他一边落荒而逃一边嚷嚷“你给我等着!我去叫人!”


你真站那儿等他“叫人”,那你就上当了,等待黄花菜都凉了他也没叫来人。听到这个话默认这个群架就结束了,各回各家各找各妈,放个狠话那是为了找场子,所谓输人不输阵嘛


四川话说,这个叫做“冒皮皮,打飞机”。




赛雷这个也是宅心仁厚,还给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委托人”名称打了厚码,估计也有怕麻烦的考虑在里面。我觉得可以大喇喇的放出来,什么律师函本来就是公开的东西,没有任何保密意义,赛雷也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他敢盖上公章就意味着你可以随便公之于众。


法律界、文艺界、金融界,堪称是被境外势力渗透的重灾区。外贸行、外企行、留学咨询行、涉外旅游行、涉外出版行,是处于利益吹外国的多发地。简称“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三界五行。当然了这样说有点地图炮的意思,实际上我说的也没错,多发是肯定的,少部分出淤泥而不染也是肯定的。


有律师事务所收了钱办事,即使明知这个事情设计民族大义和舆论战场,也要收了钱撑头,这是肯定有的。这么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旦真的诉讼成功,那就是扯起了“逆风飞扬”的大旗,来找他办事的各种阴间机构马上就如过江之鲫,这营业额马上不就上去了?扬名立万就在今朝啊!


至于会不会骂“间谍”、“汉奸”,要不要面子?切,开玩笑呢,人家马都可以不要了,要这些劳什子作甚?八十年前就拿去换钱了。


这家律师事务所想扬名立万都想疯了,赛雷也不成人之美,你就不给他打码又能怎么样嘛,帮他一把多给力。以后最好是挂个牌子“专业承接汉奸找茬案件,专业诉讼爱国群众”,最好是裱起来装个雕花的大匾,悬于厅堂之上,可光耀门楣、光宗耀祖。就是字有点多,牌子估计得做得很大很大。


这里送该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一块牌子,字少、意思要到位,请广大网友踊跃思考。




至于说“资源战”的,那还是算了吧,到不了那个程度。


律师函这种东西你直接扔进碎纸机,一点毛病没有。它的运作流程是啥呢?你估计自己这个官司打不过,对方发来律师函,你心里觉得没底,上法庭可能要吃亏,这个时候你可以主动跑去跟对方商量厅外和解。如果你心里有底,直接扔碎纸机就完了,属于是浪费纸张的行为。


就赛雷这个案子,我看哪个法院敢判他输?


于情于理于法,任何一个角度都稳稳的站得住脚,没有任何考虑“厅外和解”的必要性,所以赛雷说“直接来传票,别来律师函”。扔进碎纸机之前扫描一下,顺手po上网,稳得很。别说进入诉讼程序了,就在法院立案都困难得要死,这个传票极大可能根本都开不出来,更不要说判决书了,纯扯淡的事情。


拿律师函吓唬人,这都什么年代了?有的人的工作就是专门收律师函,一天收几十上百份都是正常的。我以前认识个律师,专门替企业做法务的,还是在拉萨那种鸟不拉屎的地方,哥们儿办公桌旁边三个颜色的垃圾桶,红的是需要和解的,蓝色的有可能要应诉的,黄色的直接粉碎别占地方。桌子上随时一大堆各种各样的律师函,你找他得先把那一大堆律师函扒拉开。


这个“律师函”属于黄色那种。


这些阴间机构当然是有打“资源战”的可能性的,但是这个律师函真的算不上什么进攻的号角,就是“放学别走”或者“你给我等着”。下一步真正的资源战,还是雇佣水军抹黑,这方面我的经验比赛雷多,我的私信、评论区一天没有几十个造谣抹黑断章取义的,这一天都过得不舒服。他们这方面火力很足但是精确度很低,一般是针对你的“流量”来下手,直接攻击你的阅读播放量、粉丝数这些。比如用“这个人是个战狼,大家不要关注他”、“原来龙牙是这种人,这种人都能有这么多粉丝”、“龙牙这人素质这样,粉丝素质估计也不行”、“这种话题也有你,你是来蹭热点的吧”这种话来刷爆你的评论区。


我一般把这种刷的评论挂在热评,一会儿就被正常的评论给淹没了。


但是不排除被集火的可能性,真要集中大量资源爆掉一个自媒体是有可能的,我估计我的这个号也是扛不住拜登政府全力一击的。问题是这样也不大现实,一个是容易暴露,这么集火搞一个自媒体也太明显了。第二个是效费比太低,花那么多钱爆一个自媒体,不划算。


所以,赛雷别怕,我们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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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共青团中央发声了,希望有用吧,不要让良心自媒体和爱国网友的一腔热血付之东流。

原回答:

用曹丰泽的话说,我们的一些做法,相当于用天灵盖去接人家的狼牙棒。这话还真没说错。

靠爱国网友和良心自媒体去对冲有备而来的NGO和反华组织,简直痴人说梦。

对面有组织,有纪律,有资金支撑,有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他们熟悉我们的社会现状,了解我们的法律条文,明白老百姓心中的痛点,甚至敢明面上对我们的餐桌上下其手。

我们的人在干什么?

几个能叫得上名字的官媒,唱赞歌都是复制粘贴的,有些小编闲着没事还追个星,更有甚者还喜欢带节奏调教国内的韭菜。

几个有流量的互联网平台,删帖,控评,禁言,炸号,每天除了饭圈就是小肚子下的那点破事。

一些“爱国大V”,除了唱赞歌,就是标榜自己爱国,流量恰得飞起。真出了事也没见他们登高一呼,发动粉丝的力量帮助自己的爱国自媒体同行。

…………

用我的比喻,就是人家在你家的地里种了毒品,你却想着把自家的韭菜给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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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并不担心赛雷被人用法律手段打压,我只怕赛雷被物理意义上打黑枪,或者被拖入资源消耗战里拖垮。

如果赛雷哪天真被人用“合法手段”搞下去了,或者断了活路,只能说明大家心里该有数了,个忙个活儿就散了吧。

现在的氛围,看起来是国人都支持赛雷,但各种平台和官媒,对赛雷并没有那么友好和力挺。

熟悉赛雷的应该知道,他之前有个《世界史》动画视频系列就是因为内容敏感和资金缺乏就没能继续做下去,但很多比他内容敏感的多的都能上架,甚至短短一年就能因之粉丝百万,而赛雷至今做了近500个视频,粉丝还没能过百万。

赛雷的科普,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和这部分看似“同一战壕”的“队友们”有利益冲突的,他们不在乎,甚至乐于把赛雷弄成“烈士”,但如果赛雷成为业界标杆,对他们却是不利的,毕竟“蛋糕”就那么大。

赛雷的科普,大多是落脚在普通人视角和立场的,而且其观点往往和很多资本是有冲突的(像赛雷自己挂在主页的牛奶那期),绝对不只是和回形针这一家有冲突。

而实实在在有资源有背景的势力,现在基本只是“看戏”状态,或是默不作声,或只是转发、声援,很多平时各种“义正辞严”的“爱国大V”,此时甚至连几句话都不敢为赛雷多说,只是打哈哈,毕竟此时挺赛雷,基本等同于和这些赛雷得罪过的资本宣战。

说白了,如果有人想趁此机会浑水摸鱼对他打黑枪,赛雷是不容易防住的。

同时,赛雷无论如何也算是个大V了,虽然算不上被平台热捧的“顶流”,但影响力还是有的。

可是,如果被拖入到这种资源战、法律战的消耗里,赛雷是不可能“论持久战”的,很多平台可能都会考虑规避风险和他切割,而这些“律师函”,就达到了某种“杀鸡儆猴”的作用,即:

像赛雷这种大V敢招惹我们,都没好果子吃,其他的人哪个不怕死的再上来试试?

大多数普通Up主和博主,是耗不起的,也会掂量掂量自己这一操作,会不会把自己弄成烈士。

同时,另一方面,资源尚且不如赛雷的中小“大V”、普通Up主,即便都是不怕死的勇士,以后再做这些类型揭底的视频,很可能就更不容易被“审核通过”了。

毕竟平台最喜欢的是安稳地赚钱,而不是站队冒险,除非大势已十分明朗,平台本身也是谁赢帮谁罢了。

毕竟“敏感”是薛定谔的敏感,不论哪个平台,都只有少部分有背书和资本支持的大V才可以畅所欲言,而普通创作者则噤若寒蝉,生怕哪句话不受待见就被关七天甚至送号。

归根结底,遏制回形针现象,本就不该只是靠一个赛雷来做的事情,但想让大多数人实实在在参与进来,却又十分困难,甚至让大多数人参与进来会触动到的利益和带来的“损失”,对某些群体带来的“危害”,要远远大过回形针们的渗透。

这里只能说,大家不缺钱的话,就多买些赛雷的书吧,让赛雷吃的胖胖的才有劲儿和它们继续耗,腰杆更硬,

这里也不放链接赚赏钱了,大家去自己喜欢的购物网站自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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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现在要做的,就是让这句话变成现实。

NGO和为虎作伥们既然想让这件事情变成纯粹的法律问题,那么现在要做的,就是将这件事情闹大,彻底的闹大,不是说现在这种热榜上一天就没了的状况。

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闹大,要让这件事情趁着东风,一路上扬。

要让最高法出来做出司法解释。

要让大媒体们都出来表态。

要让各大平台从此不敢再让回形针发表任何内容。

唯有这样,就算为虎作伥的家伙们想要发挥,NGO们想要打擦边球也毫无意义。

彻底的咋了两面针的锅,让其无法在钻空子,逃脱升天,才是要做的事情。

所以,我建议所有能有帮助的同志,不论是律师,还是司法人士,亦或者是有能力的宣传人,都可以让这件事进行更广阔范围的传播,扩散,影响力扩大,给予足够的法律支持。

而且,有条件的也可以认真去挖,能挖多少黑料就都挖出来,只要能让黑料上大媒体就行。

总而言之……

斗争的方法是多样的,我们不必跟着敌人的屁股后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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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我的预言成真!请看:

我早就说过,一次次的失望后我不会再相信回形针任何道歉,这个律师函证明了我的不信任。一年半之前,吴某对我说我造成了伤害,吴某称质疑者是犬吠。彼时彼刻,恰如此时此刻。

针混子先是用看似低头的道歉稳住大家,然后转脚其所在的潮湿文化就发布律师函。虽然我们都知道这个所谓的律师函里面的内容完全是罔顾事实的扯淡,但这在商战中是成熟的袭扰消耗战略,而回形针背后体量的大资本想告一个小团队,实在太容易了,个体面对资本的官司胜算极低

这种诉讼骚扰是大群体霸凌小群体的利器,普通人即使胜诉,也付出了巨量金钱精力。

国家的司法资源被挤占,其他个体们看见霸凌的威胁不敢发声支援,只有那些ngo大资本们笑哈哈。

这就是资本的白色恐怖。

赛雷的往期视频,特斯拉,博世,H&M,日本最大刹车供应商,戴姆勒卡高管辱华,还有无数我都不敢打出来的各种资本。

基本上你知道的你不知道的,国外的国内的各种资本作恶,他都抨击了一遍。很明显弯弯针所在的利益链也基本都在其中。

如果不了解个体和资本的官司胜率多么低,谭医生这种情况大家都知道。还有差评君和某夕夕的官司,可以看看差评君的科普:即使大公司造谣石锤了,个体想告赢也面临诸多规则阻碍。

【我已经受够了pdd这样的假辟谣了【差评君】-哔哩哔哩】b23.tv/Y73XZ6


赛雷也发布了某人的愤怒,对了我科普一下,黄某是吴某前老板。


看,热搜刚过,潮湿文化就发布了律师函,诸位想到了什么?

是,只要热搜下去,大部分群众不知道,一堆资本就会用他们能想到的各种手段开始报复。

就凭一个什么背景都没有的赛雷,孤身一人揭露境外资本作恶?



现在诸位明白了吗?塞雷的面对怎样的敌人? @龙牙 为什么龙叔支持赛雷,血性男儿总是惺惺相惜的。

赛雷,赛雷,你真的是得罪了不得了的力量了,我真的替你揪心,希望你能挺过敌人的疯狂报复,对方不但会玩明的,也会玩阴的,什么手段都有可能,请一定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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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结论:赛雷不必太过担心,作为传媒领域专业(准)律师,赛雷的视频我认真看过,不构成对方指控的侮辱诽谤。

不赞同高票答案中的“情况很不乐观”。

利益相关:文化传媒领域(准)律师,人格权领域为专业方向之一。

1.赛雷视频的内容不构成刑法规定之诽谤罪。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赛雷视频中所发布的内容,其内容或来自沟通邮件,或来自当事人自媒体截图,该内容系原告自行发布,非虚构。

2.赛雷视频内容不构成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赛雷之视频不构成刑法上侮辱罪,也不够成民法上的一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3.《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就是以法条的形式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塞雷可援引此条进行抗辩: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塞雷之视频属于上述情形,且无过当。


塞雷的视频看了几遍,和身边之前在某蓝星最大NGO组织实习的小伙伴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我们有一个共识就是,NGO本身的非营利性在某个程度也决定了其从根本上受金主爸爸的立场限制,小到“中国对话”,大到某蓝星最大NGO,本质如此。

支持塞雷,不存在倒下。

再多说一句,我觉得曲别针团队刑事自诉or民事诉讼挺好的,进入司法程序交换证据刚好看看你是骡子是马。

所以其实发律师函的是友军?

@只有三分钟的赛雷 今日你为众人抱薪,我辈绝无可能使君冻毙于风雪。

做正义温暖的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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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刚道歉回复说出了问题,这边又不允许别人质疑,道歉的诚意可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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