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23 岁肇事司机被判 4 年,如何看待审判结果?

回答
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23岁肇事司机被判4年,这个事件牵动了许多人的心。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和分析:

事件本身的回顾与冲击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事件的残酷事实。一对年轻的厦大教师,本应拥有光明美好的未来,却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生命戛然而止。他们是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却被一辆失控的共享汽车夺去了生命,这本身就是一件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这种“天灾人祸”的结合,尤其让人难以接受,因为它剥夺的不仅仅是两个生命,还有他们背后的家庭、他们的事业、他们对未来的所有规划,以及对社会可能做出的贡献。

肇事司机的责任与动机

23岁的肇事司机,如此年轻,也可能还在社会经验的积累阶段。在法律判决中,通常会考察其行为的性质,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在这个事件中,如果不是故意冲撞,那么主要会归结于过失。过失的程度,则会根据其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是否因疏忽大意、是否酒驾、毒驾,或者是否有其他加重情节来判断。

而“共享汽车”的属性,也可能成为讨论的一部分。虽然汽车本身是工具,但共享汽车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可能存在一些监管上的漏洞?例如,是否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是否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固然不能直接转移肇事司机的责任,但可能会成为社会层面反思和改进的方向。

4年刑期是否“公正”?

“4年”这个数字,在法律上是一个具体的判罚。如何看待这个结果,往往取决于我们的期望值和法律的尺度。

从法律的宏观角度看: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同时也有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作用。4年的刑期,对于一个23岁的年轻人来说,意味着他的人生黄金时期将被监禁度过。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代价。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
肇事司机的过失程度: 是否有超速、闯红灯、注意力不集中等行为?
事故造成的后果: 导致两人死亡,这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肇事司机的认罪态度: 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是否主动投案等。
社会影响: 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等相关法律对量刑的指导。

法律判决的“公正”,并不仅仅是让罪犯受到惩罚,更是一种权衡和平衡,需要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和对个体进行改造之间找到一个相对最佳的解决方案。4年,可能是法院在综合考量上述所有因素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相对合理的刑期。

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看: 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任何刑期都可能无法弥补他们内心的伤痛和损失。他们可能认为4年太轻,无法表达生命的价值,无法让他们感到安慰。他们的悲痛是真实且深刻的,我们应该予以理解和尊重。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 公众的看法往往是多元的。一些人可能会认为,年轻人犯错,并且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4年是应得的惩罚;另一些人可能会觉得,考虑到肇事者的年龄和可能的非预谋性,这个刑期也算是一种宽宥,如果过重,可能不利于其改造;还有一部分人可能会关注事故背后的原因,比如共享汽车的管理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应该加强对年轻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

审判结果带来的反思

无论如何看待这4年的刑期,这个事件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反思:

1. 交通安全意识的提升: 无论驾驶什么类型的汽车,遵守交通规则都是最基本的责任。对于年轻人来说,尤其是初入社会的年轻驾驶员,更需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不能因为年轻就心存侥幸。
2. 共享出行平台的责任: 共享汽车的普及,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对平台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应该建立更完善的驾驶员准入和审核机制,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测和维护,并可能考虑为驾驶员提供更系统的安全培训。
3. 对生命的敬畏: 这起悲剧再次提醒我们,生命是多么的脆弱,也多么的宝贵。每一个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破灭。我们需要对生命保持敬畏,对他人多一份宽容和理解,但也绝不容忍漠视生命的行为。
4. 法律的平衡与社会价值: 法律的判决,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处理,也反映了社会对某些行为的价值判断。4年的刑期,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此类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普遍认知和法律的底线。

总而言之,看待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23岁肇事司机被判4年的审判结果,需要我们理解法律的复杂性和判决的综合性。这既是对肇事者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交通安全的一种警示。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们社会在交通安全、平台责任和个体责任方面的不足,共同努力,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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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两头(可能会被喷,请求狗头保护)

——刑罚方面——

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无逃逸、酒驾、毒驾情况判4年问题不大······

自裁、勿喷

——经济赔偿——

被害人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理由也非常充分;被害人正值壮年,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以及被害人父母晚年丧子,精神受到巨大打击。

因此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大致包括以下

1、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

3、交通费

4、住宿费

5、家属误工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精神抚慰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理赔偿标准

其中: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比较绕口,最好请法律专业的人协助。

其余赔偿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论——

想要肇事者一命抵两命,对不起,做不到。很气人,但是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是这样······

不过让肇事者出出血,至少可以在经济上给受害人父母一点补偿······

——补充——

关于民事诉讼的对象,肇事司机及共享汽车公司都可以列为诉讼对象。大致上司机承担60-70%责任,汽车公司30-40%(不知道车辆是否有购买保险,若有则会转嫁到保险公司)。

之所以把共享汽车公司列为诉讼对象,是因为其本身存在问题:


——感谢、感悟——

首先感谢大家的赞

1、这个世界就是有这么多不合理,但是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

2、司法的进步最最重要的体现,就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就像这次;我已经做好了被喷的准备,但是目前为止。大家都非常理性!

同样的问题,我在数年前曾经在其他平台回答过,评论的结果与今天大相径庭。

——续更——

还是先感谢大家的赞

几个小时的功夫就有两百条评论了,数量有点多,没法一一回答,我就聊聊个人觉得可以细聊的几个问题

1、先解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①

2、主张加重处罚的人不在少数,理由很简单,两个原本可能大有作为的人,却将生命停留在了最美好的年纪,留下无数悲伤·····任何人都会为之动容。

但将严刑与预防犯罪挂上等号,我是持保留意见的

这里再借用一下两百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观点

贝卡里亚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来自于“快乐”和“痛苦”,而“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如果可以在一个人犯罪之前明确的让他知道,其行为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且带来的惩罚(痛苦)会大于其追求的利益(快乐),那么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预防犯罪。————②

3、法治和人治

再说一个事,有一段时间,中国对于地主的审判方法很简单,把一个村/镇的地主都抓起来,背后放一碗,每个农民都有一颗黄豆,觉得谁该死就往谁的碗里丢黄豆。黄豆最多的地主被处死,然后周而复始·····

是不是非常符合“民意”?不对!人们许多时候将民意和民粹混淆,而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如舆论,“民意”)的干扰。

最后,律法是一个慎之又慎的事情,如果都轻言生杀,和那个肇事司机(以及那些轻视生命的凶手)有何区别?

——终章——

1、关于生命价值衡量的问题

有人提出“两条人命换四年”引申出人命太不“值钱”,这种直接讲两个结果拿来对比的方式我持反对意见。

从法律上看,判定违法是从主观、客观两个维度去看一个人的行为(推荐大家去看《罗翔老师讲刑法》这里不做展开),所以法律判的是违法的“行为”(从内因到外果),而不是给生命“开价”!不要说什么“一条人命就值几年”、“如果犯罪成本这么低,那我以后看谁不爽就什么什么”的话,要学会敬畏生命。

另外我还想说,人们基于朴素道德观的判断其实和我们讨论的法律是有差别的。道德和法律有重叠也有不同,但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主要是在法律范畴内做讨论,所以和大家的想法有出入也不奇怪。

2、关于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

分三种情况

当刑事诉讼不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当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时,若对刑事诉讼判决不满,需经检察院提起抗诉(结合本案,我认为在先行法律标准下,刑事判罚方面没有太大空间,除非有其他新的证据)

当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时,若对民事判决内容不满,可直接对民事部分内容进行上诉。

最后还是感谢

这个帖子只是对一个社会事件的讨论(仅限于讨论而已),并不能改变所有人的观点,但也让不同的思想相互碰撞。我始终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出发点,可以不必为我(或者他人)左右,而许多观点也会在不断的探讨过程中融合、成长,成为这个社会的“大多数共识”,从而影响我们的法律规则。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老人摔倒,扶不起”事件促进了相关立法的工作。

社会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是什么?是口号?是严法?还是少数几个人奔走相告?

都不是!

社会法制基础是我们大家都愿意去了解、相信和参与,社会法制建设就是每个人法律观念的建设。

这个大概就是这篇回答最为关键的作用。

——参考资料出处——

①——66law.cn/laws/119176.as

②——《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切萨雷·贝卡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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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位知友补充关于此案的更多细节。

2019年9月7日下午,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李健和女友赵榕榕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前,李健与赵榕榕已订婚。二人同年出生,同是厦门大学硕士,又同在厦门大学工作。2019年9月7日,二人前往厦门红点设计博物馆观展,之后,步行回家。在元翔货运站一号入口附近,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小型轿车以时速约71.9公里的速度冲上人行道,将李健与赵榕榕撞倒在地。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严重,李健卧倒在车身左侧,他的女友赵榕榕倒在数米外。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健头部遭到重创,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诊断,赵榕榕重伤,盆骨碎裂、腰椎骨折、颈椎骨折、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内脏严重受损……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10时许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事发时,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胡某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榕榕母亲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胡某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同时法院认为,胡某荧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诉,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判决书显示胡某荧家属支付赵榕榕医药费7万余元,支付赵榕榕家属食宿费2.4万元,支付李健家属事故处理费2.4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健与赵榕榕双方父母不服判决,已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双方父母主要就肇事司机是否如实供诉提出异议。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荧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胡某荧的供述中有8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包括胡某荧提到事发时的车速为30km/h到40km/h,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测算的“59.2km/h至71.9km/h”不符;与此同时,律师称有证人称当时事故车有超车意图,但法庭未予采纳。

针对胡某荧家赔偿的经济损失,赵榕榕母亲解释称,实际情况是赵榕榕在医院急救时至身亡后,胡方出现4次拒付和不付的情节与行为,医疗费用均系赵榕榕亲属垫付。代理律师也表示,“经过多次协商,在赵榕榕亲属的一再恳请催促下,肇事者家属后来才将医疗费用赔付清。”

同时,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出事时胡某荧的车速为71.9km/h,“那段路是没有限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样的城市道路限速应该是30km/h,肇事司机当时已经严重超速了,且他自述自己有近视,在出事时开车却没有戴眼镜并单手开车。”

李健是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赵榕榕是厦大嘉庚学院教师。赵榕榕的母亲称,事故发生前,两人刚订婚。“自始至终我们四位老人没有感受到肇事司机一家的歉意,甚至一开始他们连丧葬费都不愿意支付,是在警方的不断督促下才支付的。而2.4万食宿费就成了从轻处罚的理由,可是两条年轻生命被剥夺,四位老人就此陷入深渊,这些又岂能是2.4万可以弥补的?”

来源:红星新闻、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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