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我在本国境内把国外私人公司所属在轨卫星损坏了,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
如果在我国境内,你不慎损坏了一颗属于外国私人公司的在轨卫星,那么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将是多方面的,而且会非常复杂,涉及法律、经济以及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

首先,从国内法律层面来看,虽然卫星是在“太空”中,但我国法律对境内的行为有管辖权。你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以及可能相关的《民法典》。

如果你的行为是故意的,比如为了某个目的而故意破坏,那么这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变种。虽然卫星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交通工具或计算机系统,但其功能性、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都可能被纳入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具体罪名会根据你破坏的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主观故意程度来判断。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影响了我国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金甚至监禁。

即使你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重大过失,比如在进行某种高风险的实验、发射其他航天器时操作不当,导致卫星被意外损坏,那么你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你需要赔偿卫星所有者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这可能包括卫星本身的价值、卫星的运行服务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修复或替代卫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接下来,我们要谈谈国际法层面的责任。太空活动受到《外层空间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约束。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在空间进行活动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实体)对其在空间进行的活动负有责任。如果你的行为导致了外国卫星的损坏,这可能会被视为我国对发生在本国境内、影响到外国国家或其国民在太空的合法活动的“不作为”或“行为”的责任。

虽然条约主要规范的是国家责任,但如果你的行为被认定为我国国民的行为,并且我国政府未能有效阻止或追究,那么我国政府可能会承担间接的国际责任。这意味着,外国政府可能会向我国政府提出交涉,要求赔偿。我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可能会出面处理此事,而处理的最终责任,如果你的行为确实是导致损失的根本原因,那么最终还是会由你承担。

具体到赔偿,外国公司可能会要求我国政府或直接向你(如果能够追溯到你的话)提出索赔。这笔赔偿的金额将会非常可观,因为一颗在轨运行的卫星造价高昂,其研发、制造、发射以及在轨运营都需要巨额投资,再加上卫星承载的服务所产生的潜在收益损失,赔偿的数额可能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

此外,这起事件还可能引发外交和政治上的影响。如果损坏的卫星对该外国的经济、安全或公共服务产生了严重影响,该国政府可能会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施加压力,要求解释和赔偿。这可能会损害我国与该国的双边关系,影响贸易、科技合作等领域的交流。

再从技术和操作层面来看,如果你是通过某种技术手段(例如,发射反卫星武器、使用定向能武器等)来损坏卫星,那么这本身就是极度危险和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更可能引发太空碎片,对其他在轨航天器(包括我国自己的航天器)构成长期威胁,形成“太空污染”,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总而言之,你在我国境内损坏外国私人公司的在轨卫星,将面临来自国内法律(刑事和民事)、国际法以及外交层面的多重责任。这些责任的承担将取决于你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我国政府的处理方式。无论如何,这将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事件,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来弥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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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刘博洋 提出这个有价值的脑洞问题。

按说,应该视情节严重程度,要么由相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要么报警、立案,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由谁来管辖呢?

根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外层空间条约》,发射至外太空的航天器,管辖权归航天器的登记国所有

但现实中可能存在管辖竞合的问题。假设美国 Space X 发射的、登记在美国的商业卫星被俄罗斯人在本国领土上发射的激光武器破坏了,双方可能开始扯皮:美国认为,应当依据美国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而俄罗斯可能主张,既然武器的发射行为发生在本国境内,按照属地管辖,应该由本国提起公诉,或者在本国进行民事诉讼,适用俄罗斯法律。

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主权国家可能并不希望将本国公民引渡至他国受审;如果是民事纠纷,那么在相关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方面会存在障碍。

至于损害发生时卫星所在的位置则与管辖权无关,因为根据《外层空间条约》,轨道空间并不是某一主权国家的领土,自然也不影响管辖权的归属问题。

总之,正如五条人的歌词所说,等问题出现我再告诉大家,真要出现了这样的事情,还是需要相关国家坐下来好好谈一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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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题设大致有下列脑洞

  • 在我国境内,黑入国外的计算机系统,致使国外卫星损坏
  • 在我国境内,进行一般发射时,意外或过失造成外国卫星损坏
  • 在我国境内,为摧毁外国卫星蓄意发射我国卫星,并造成外国卫星损坏
  • 在我国境内,操作我国卫星变轨时,意外或过失造成外国卫星损坏
  • 在我国境内,操作我国卫星变轨,蓄意撞击致使外国卫星损坏
  • 在我国境内,黑入我国卫星的计算机系统,造成我国卫星变轨,撞击致使外国卫星损坏

*为方便讨论起见,我国卫星指的是由中国发射,登记在中国的卫星。

首先是经济赔偿问题。除去第一种黑掉外国卫星系统的情况,其余情况都是中国的外空物体在外层空间对别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关于这一点,现有国际法是比较明确的:世界上目前所有有能力进行太空活动的国家都是《外层空间条约》和《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缔约国,《责任公约》的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遇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国始有责任。

中国对登记在中国卫星在太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值得留意的是,这里的责任是国际责任,承担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不能是自然人或者商业主体。主张国际责任的只能向中国政府主张,而不是向题主或者其他自然人和商业机构。同时,这里的责任主张方式是遭受损害的外国公司,通过其母国以外交方式提出,而不是司法方式:

第九条:赔偿损害之要求应循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一国如与关系发射国无外交关系,得请另一国向该发射国代其提出赔偿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依本公约所有之利益。该国并得经由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其赔偿要求,但以求偿国与发射国均系联合国会员国为条件。

当然,外国公司也通过司法途径,要求题主依照适用的准据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被告在中国,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损害结果在外层轨道,受损者在外国的涉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的中国法院自然有管辖权,外国法院也可能依据法院地诉讼法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涉及管辖权竞合的问题,外国公司一般根据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法院地,推进民事诉讼。

至于刑事责任,首先因为所有行为地都在中国境内,所以我国《刑法》自然依据属地管辖适用。而外国刑法也可能根据保护管辖适用。这里说一下我自己想到的在中国法下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

  1. 在我国境内,黑入国外的计算机系统,致使国外卫星损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
  2. 在我国境内,进行一般发射时,意外或过失造成外国卫星损坏: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过失的视为行为人身份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3. 在我国境内,为摧毁外国卫星蓄意发射我国卫星,并造成外国卫星损坏:故意毁坏财物罪
  4. 在我国境内,操作我国卫星变轨时,意外或过失造成外国卫星损坏: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过失的视为行为人身份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5. 在我国境内,操作我国卫星变轨,蓄意撞击致使外国卫星损坏:故意毁坏财物罪
  6. 在我国境内,黑入我国卫星的计算机系统,造成我国卫星变轨,撞击致使外国卫星损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

这里有一种观点是通过入侵计算机系统造成设备物理上的破坏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无论如何,对于破坏外层空间卫星,除去军用卫星和通信卫星可能解释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保护对象,我的确找不到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外的合适罪名。

题主的问题的确有现实意义,未来随着外层空间商业发射的增多和太空旅行商业化。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足以威慑商业公司,防止其之间相互发射动能武器攻击财产?这对于未来外层空间立法也是一个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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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帮你顶。因为你才是战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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