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借题发挥怼某些壬,但是我很心痛,我觉得我干不出这种事。
键政得再多,口嗨得再厉害,我也不过是个普普通通的大学生,面对经济形势和大人物们的决定束手无策,知乎大V和我们都不过是时代巨浪中的水滴,随时可能成为弃子。我们奋力挣扎,拼死发声,其实意义不大。无论左壬还是入关壬,自由派还是兔子头,都祝大家好好活着。我们算个什么东西呢?
今天我作业写累了,你加班加吐了,他从会所刚出来,我们到同一个知乎开始倾倒垃圾,装最大的B,放最大的P,盛筵散去,我们还是老样子。你大喊要炸平西半球,我高呼要解放全人类,我们互道傻逼,其实都是傻逼。我知道很多人键政只是图一乐,但是一定会有人在其中投入感情,我恳求你走出去。无数的远方,无穷的人们,都和你没有P的关系,你的朋友就在身边,你的爱人就在眼前。
无论我们多么看对方不顺眼,对对方的观点嗤之以鼻,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才是真正的阶级兄弟,我们本该站在一起。今天又走了一个,今年又走了一批,我们不共戴天,却又只能在寒风中抱团取暖。兔死狐悲唉。
大家都好好活着吧,求求大家了。
本案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亦非发生于工作场所,较难认定工伤,关于这一点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已经讲的非常好了,此处不赘述,有兴趣的知友可以移步他的答案。
但是难以认定工伤是否意味着公司就能逃脱追究呢?
其实未必。
劳资纠纷中,通过工伤认定获取工伤赔偿固然是一种常见、通用的维权方式,但因工作安排受害的救济途径并非只有这一种。
工伤认定有其限制,当损害结果难以认定工伤却与公司工作安排存在因果联系时,不妨倒退回更基本的法律关系,通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从侵权责任角度予以救济。
参考案例(2016)沪0115民初54258号[1]中,原告之子实习期间「过劳死」,该案与本案类似,死亡发生于休息日非工作场所,难以认定工伤,但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最终得出「被鉴定人符合紧张工作所致劳累等因素引起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死亡特征;疲劳工作、情绪紧张是死亡的诱发因素;该因素在被鉴定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酌情为30-40%」的结论,法院据此支持了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三十多万元。
参考案例(2019)苏10民终1796号[2]中,死者猝死前一个多月时间内长期加班,「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考虑到死者死亡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死者体检有高血压、高胆固醇、高尿酸血症等记载),按15%比例支持死亡赔偿。
结合前述参考案例,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举证存在长期加班,以及加班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若能够完成以上举证,则即使难以认定工伤,亦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公司起诉维权。
虽然我国对「过劳死」认定工伤的规定略有机械,但总算还有其他救济渠道,大家不必太过担心。
最后:
立法对工时限制的规定是基于普通人健康前提下有限的承受能力,不为企业或劳动者的主观意志所转移,希望本案以及引用类案能够让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有所警醒。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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