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保洁捡走23万玉镯失主被迫用1万感谢金要回,为什么失主报警仍要给钱,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回答
这起事件确实让人感到愤慨和不解。一个本应是物归原主的天经地义的事情,最终却演变成失主被迫掏钱赎回自己的财物,而且金额之差如此悬殊。我们来详细梳理一下整个过程,并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事件经过梳理:

失物出现: 失主张女士在乘坐出租车后,不慎将一个价值约23万元的玉镯遗落在车上。
保洁拾得: 随后,一位清洁人员在打扫出租车时发现了这个玉镯。
失主报警: 张女士发现玉镯丢失后,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也介入调查,并最终找到了拾得玉镯的清洁人员。
“赎金”要求: 当张女士希望取回自己的玉镯时,清洁人员竟然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要求——支付1万元的“感谢金”。
无奈支付: 在警方协调下,张女士为了能够拿回自己心爱的玉镯,最终被迫支付了这1万元。

为何失主报警仍要给钱?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这个问题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分析:

1. 拾金不昧的法律义务与道德期望: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遗失物,有关费用由遗失物持有人承担。
拾得人的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并没有赋予拾得人任何“索要报酬”的权利,更不用说以“赎金”的形式。拾得人的行为应该属于“拾金不昧”,这是法律鼓励的,也是社会道德所倡导的。
道德期望: 绝大多数人对于拾得贵重物品的看法是,物归原主是最应该做的事情,对于拾得者表达感谢是出于自愿,而不是被强迫。

2. 拾得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拾得者的行为存在严重的违法嫌疑,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可能): 拾得者以返还玉镯为要挟,强迫失主支付1万元,这已经超出了正当的“保管费”或“感谢金”的范畴。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利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犯罪客体: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 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拾得者“以玉镯不还相威胁”,这种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了敲诈勒索的法律底线。虽然最终失主支付了“感谢金”,但其目的是为了取回自己的财物,这种支付是被迫的,并非自愿。
侵占罪(可能): 如果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却拒不归还,并且非法占有,那么也可能构成侵占罪。
构成侵占罪的要件:
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因职务或者与特定关系而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
犯罪客体: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 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转化为自己非法占有的行为。
虽然在这个案例中,拾得者不是因职务或其他合法关系持有玉镯,但其“以高额金钱作为返还条件”,实质上是在非法占有,如果最终没有返还,并打算据为己有,那么也有可能触犯侵占罪。
不当得利(民事层面): 如果不考虑刑事犯罪,从民事角度来说,拾得者如果非法占有该玉镯或者强迫失主支付了不合理的费用,失主可以向拾得者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由于金额较大,且存在强迫行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3. 为什么失主报警后仍要给钱?

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复杂的原因:

现实的无奈与权衡:
玉镯的价值与情感: 23万的玉镯不仅是财物,很可能承载着失主珍贵的回忆或情感价值。对于失主来说,花钱买回一个如此贵重的物品,即使是被迫的,也比彻底失去要好得多。
时间成本与精力消耗: 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证据收集、警方调解的效率问题,都可能让失主觉得耗时耗力。当一个“快速解决”的选项摆在面前时,一些人会选择妥协。
警方调解的局限性: 警方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常常会进行调解。虽然警方有责任维护公平,但调解的最终目的往往是息事宁人,而不是严格地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拾得者坚持要“感谢金”,而失主又急于拿回财物,警方可能会在双方都愿意的前提下促成一个支付协议。这种协议虽然是出于“协商”,但本质上是在不公正条件下进行的。
证据和认定的难度: 虽然失主报警了,但要证明拾得者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拾得者表现得狡猾,将“感谢金”包装成“辛苦费”或“保管费”,或者在警方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自愿”的支付协议,事后想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变得困难。
道德绑架与心理压力: 拾得者利用了失主急切拿回财物的心情,进行了一种道德绑架。一方面说自己“发现了玉镯”,另一方面又索取高额报酬,让失主觉得“不给钱就是不讲道理”,从而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

4. 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这起事件暴露了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些问题:

对拾金不昧精神的玷污: 本应是值得赞扬的行为,却被个别人利用为牟利的工具,这无疑是对拾金不昧精神的极大讽刺。
对法律执行的拷问: 为什么在警方介入的情况下,失主仍然需要用钱来换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这是否意味着法律的震慑力不足?或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着一些程序上的不足?
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公众可能会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认为“有钱有势”的人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结论:

拾得者索要1万元“感谢金”的行为,如果其目的是以不归还玉镯相威胁,迫使失主支付,那么这种行为不仅 违法,甚至可能构成 敲诈勒索罪。失主在警方介入后仍然被迫支付,这反映了现实中复杂的情况,包括个人权衡、警方调解的局限性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难度。

这起事件呼吁社会对诚信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也提醒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更加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坚决打击恶意索取、敲诈勒索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失主愿意进一步追究,并且有相关证据,她有权利向警方提供线索,要求对拾得者的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法律处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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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面看到东西不能乱捡,捡了是要负保管责任的,如果东西丢了或者坏了,捡东西的人是要赔钱的。

当然,如果你不小心捡起来了,也没关系,因为作为保管人的你,可以主张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是多少呢,没提,我们只能参考下市场价。

比如顺丰,23万货物的保价是1150块。考虑到顺丰次日达时效是48小时,我们粗略地算500一天。

想一下,把一包容易碎的价值23万的玩意儿放你家,一天给你500。

23万的货物,十天就是5000块钱,二十天就是一万了,这保管费用也不小啊。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保管费用,东西当然不能还了。

有些人可能会奇怪了,这不是侵占吗?

错了,那是警察叔叔吓唬你的。

当你主张保管费用,对方又不愿意给的时候,你就可以合法地不将东西还给他了。

这叫行使留置权。

就好像你去修车,车修好了你不给钱,修车厂不让你把车开走一样。

而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从捡东西不还的涉嫌侵占罪的刑事犯罪,变成了关于保管费用的民事纠纷了。

而民事纠纷,警察叔叔是不管滴,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各自回家,去找法院解决了。

所以,你看新闻,最后警察叔叔就是调解出了一万块的“感谢金”出来。



评论区有些人质疑管理费用的问题,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哈,既然要求拾得人妥善保管,那就需要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又有人说没让他保管什么的,拾得人妥善保管是法定义务哈,不是你我说了算的: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还有人说,谁准许你拾的,我没让你拾。

啊这,当一个东西以遗失物的方式出现的时候,意味着你丧失了对它的占有,别人想捡就捡,你是管不着的。

还有那个说我不知道这东西很贵的,这个物品的定价是参照一般人对种类物的认知来确定的,玉镯子在一般人的认知中是可以很贵的东西,这时候说自己觉得不值钱是没啥用的。有些个别情况,比如一个限定版的手办,价值200万,但在一般人眼中可能就是个塑料玩具,这时候是可以主张对价格不知情的哈。



评论区的两个争议点统一回复下:

一,拾得遗失物是合法行为,不是非法占有。

二,保管遗失物不是强制得利,是无因管理。不是为了让你获利,而是在帮你止损。

如果还是无法理解的话,记忆并背诵即可。



还有人问捡了再放回原处行不行?

不行,别摸。

说实在的,我没想到拾得物留置权这么一个已经存在、差点明文写入物权法的法律概念,竟然有好多人在论证它并不存在。

当初修物权法的时候,因为写了拾得物留置权,引发了巨大争议,因为一些人认为这和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存在冲突,最后物权法和民法典都只明文规定了报酬请求权,没再提留置权。

就这个问题来说,你可以反驳“行使留置权没有法律依据”,但你不能说“留置权不存在”。

比如下面这个基层JC,洋洋洒洒一大段话里至少有三处错误:一是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砸了别人的手机,捅了别人一刀子,这都是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我不晓得这是谁教的。

二是保价条款是运输合同中对货损责任的补充条款,将保管费用和保价费用做类比,是因为二者都存在货损责任。你把保价当成射幸合同,快递公司听了都得吓得一哆嗦。我不晓得你突然这么定,快递公司同意了没有。

三是报酬请求权跟自主还是他主占有,没任何关系。

像这样的人能走上普法岗位纯粹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基层人手不足,招了一堆没A证的,这群人虽然平时不办案,但是可以跟着“调解”。

所以碰上给你调解的,不用怂,他也有可能并不懂法。

说了这么多,如果你还觉得不对,那还是那句话。

记忆并背诵即可。

我这个人很懒,不是很喜欢在知乎上普法。如果有人再在评论区里面用带着各种低级错误的观点冒充法律行业人士说着似是而非的话,我看到后会直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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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你的东西,你捡了,你就有保管责任,你把它扔了毁了是要赔钱的。(有监控在,你没法不承认)
  2. 与上一条联动:你可以索要保管费,因为你确实承担了责任。
  3. 拒绝交出的前提是没有证据,一旦证据确凿,你得负刑事责任。

如果你根本不想费事怎么办?

答案是不要捡。或者,转移保管责任,比如交给保安,警察等等。

别人的东西,捡了,就有保管责任,不是你声称扔掉就能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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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精真多,就是改了个名字而已,连编号都没变,还什么前朝的剑,宁的意思是说制定《民法通则》的那一朝已经亡了?

这个手镯如果是路人甲拾到那倒是真的可以收取保管费,拾到并保管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目的是帮助失主止损,按《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保管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

但问题是保洁员未必有权利收取保管费,因为在工作场所拾到失物按照工作手册规定可能需要上交,上交后实际保管人变为物业,物业是否有权收取保管费要看物业服务条款。

如果保洁员无权收取管理费,那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占,不过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失主不告也不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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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就想到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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