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样的人当了警察,会有多么可怕?
这样的学校培养出来的人值得信任吗
这种阴梭梭拿人家没喝完的饮料瓶子的大妈最讨厌。
这种人不配当警察,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几块钱就打人,那以后怎么办?
警情通报已出,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请不要评论敏感字眼,不然小管家又该删我了…
现在舆论已经发酵,很多人都开始关注这件事开始批评警校。这种人并不能代表四川警察学院!
我的母校是英雄的熔炉,警察的摇篮,培养出蔡松松、贾巴伍各等公安英模,更有正在各级公安单位践行职责与使命的毕业生,他们有的在抗疫一线、在救灾途中、在基层一线默默奉献青春!他们才能代表四川警察学院的形象!我真心不希望因为极个别人的恶劣行为影响到警校的形象与声誉!
希望学校领导引起重视,抓好对部分学生的管理,多少负面新闻都是他们惹出来的,不要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我是这所学校毕业的,看了新闻,我盲猜都能猜出来咋回事,问了一下在学校的师弟师妹,完全符合我的猜想。
我们学校有一群“特权阶级”
用正常的高考分数线衡量他们
没一个能考上四川警察学院
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是可团结的,是友好的同胞
但是有极小一部分,嚣张跋扈,在学校里打同学打老师打保洁,翻墙出校家常便饭
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犯再大的错,最终一个处分了结
知道情况的同学都明白了,这群人内部非常团结,但是对外非常不友好
由于这群人在学校的所作所为学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对他们观感极差
我警校大一耍朋友,跟女朋友在铸剑池旁边聊天,一群人经过,其中一个看到我女朋友,突然伸手摸了一下她的脸,然后说了几句我听不懂的话,他们一行人哈哈大笑地走了…
注意,我们学校学生平常都穿着警服!这些人穿着警服都能干出这种事!
我们寝室就有一个特权阶级中比较优秀的人
为啥说他优秀呢,他可以一学期只在寝室睡五天,没人发现。他可以在篮球场把老师打得鼻青脸肿,学校领导只让他道个歉。他还可以同时谈三个女朋友还都……
存在群体性的赞美,就存在群体性的批判;存在群体性的吹嘘,就存在群体性的污蔑。
本质上,这些都是一体两面的事情。
我记得就在不久之前,有个警校学生在公交车上制止小偷,还说我是警察,不怕你记。
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赞美的,是这个警校学生,是小程这个人,而不是他所属的群体(也就是警校生,或者这所警校)。
换个例子,如果制止小偷的不是小程,是老王,那你会因为他是「健身教练、散打冠军、山东人、男人」而觉得这些群体都是好人吗?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当一个群体中出现了一个正面形象时,我们可以号召、呼吁该群体向这个正面形象靠拢,而不是将这个正面形象推广到该群体的每一个个体身上。否则,一旦出现反例,立刻也会遭受同样的待遇,譬如现在。
最后,说一下送去当兵和读警校的青年人。
这个群体,是非常两极分化的群体。
有一部分人,是怀揣着崇高的理想,他们将军人和警察这两个身份(或者说职业)视作为一种光荣的象征,视作为自己的梦想。
也有一部分人,要么就是家长管不住,然后通通关系把孩子送进去;要么就是他们本身想玩儿枪、掌握权力,选择当兵、读警校。
当然了,其中也有很多处于中间地带的人。
但总体来说,这个群体的两极分化程度是我所见过的群体中最严重的之一。而对于这种两极分化的群体,将其中某一个体的正面或负面形象无差别推广到该群体的任何其他个体身上,必然会造成非常糟糕的后果,会变得很容易上升到群体:
警校生/军人都是我们的榜样,好样的!
警校生/军人都是些XXXX,真特么XX!
但实际上,这两种论断都是不可取的。
所以,希望各位能够让个体的形象回归个体,不要在毫无逻辑链条(即群体特征)的情况下用个体去推导群体,尤其是这种两极分化的群体。
抢劫不按金额定罪。
当前法律体系对蟑螂没有办法,这是最大的问题。
干得漂亮!!!!
幸好在真正成为警察前被清理出去了。
我只是说了句,
先看人品,再看职业。
这句话因为得罪了那个群里几个警察叔叔。
直接在群里就给我踢了。
在知乎上我发帖吐槽,不到半天给我把贴删除了。
学生都敢这样。
等他毕业就职,你觉得会是如何?
我就看看我这个回答能幸存多久吧。
赋予的光环,不是给你行使权力,而是让你更严格的履行义务。
如果这点都不明白。
我还是那句话。
任何职业,都得先看人品。
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挺好的一道司法考试题啊。
女保洁未经同意拿了学生的水瓶,学生发现后制止,后二人发生口角,女保洁遂取出手机拍摄学生,并以告诉学校领导相威协,学生阻止中打了保洁一拳,保洁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不告而取水瓶,是为偷。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行为,但因为价值过小(半瓶水几毛钱)不构成盗窃罪。
2.男生的阻止行为属于为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
3.女保洁被阻止后如果离开,则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女保洁对阻止其盗窃行为的学生采取暴力及非暴力行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女保洁又以手机拍照告诉学校领导为由)进行压制,该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抢劫无数额要求,抢一分也是犯罪)。
4.对于抢劫犯罪(八大恶罪之一)此时学生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措施。男学生反击一拳,女保洁仅构成轻伤二级,可以认为防卫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因此男生不构成犯罪。
5.女保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于损失自行承担。
多好的一个刑法案例啊。
大神们顶我上去。
假设这是一条分割线
首先感谢大家的点赞和讨论
这个案件如果做为一道法考题的话,涉及的法律问题还真的是挺多挺杂,可挖坑的地方也很多。民刑都有涉及,十分的有意思。
民事方面可考的有物权所有权中的,占有(持有及间接持有),处分(抛弃),所有权取得(拾得),和解协议的效力等等。
刑事的就更多了,拿瓶子行为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益某是否构或自助行为,盗窃或者抢夺否能构转化型抢劫(可以考两种不同的构成理论),能否正当防卫,能否实施无限防卫,防卫是否过当?抢劫的非暴力压方式等等。
刚刚有朋友告诉我无限防卫只能是对有严重侵害人身权生命权的人使用。保洁对益学员无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可能。因此益学员不能针对保洁实施无限防卫权。只能说在法条的理解上还有争议,这正是案件研究的乐趣所在。
拿瓶子的事儿看起来不大,但实质上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一针一线都是财产权。
谢谢大家的指正和参予。再次表示感谢。
这种害群之马不开除留着过年?
没有。
气死人。
不指望什么了。原本不就这样吗?
利益相关:
我表弟是警察。
我寝室六个人,三个兄弟是警察。
我老婆警校毕业。
我工作搭档警校毕业(跟我老婆一个学校的,大几届的师兄)。
我高中同学有当警察的。
我老爸战友是警察。
因为工作性质,跟很多警察都打过交道。
可以说,我认识的警察比很多人见过的警察都多。
无不拍手称快。
没有人比他们更恨害群之马。
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
光靠“xx好警察”耍宝,卖萌,逗趣,泪目,那是不够的。
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
该清理的时候就得果断。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做得对!做得好!
这充分说明了我们的公安队伍不护短,不徇私,敢于自我反省,勤于自我洁净,牢记与人民群众的鱼水深情和血肉联系,不忘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有害群之马不可怕,及时清理就好了嘛,总好过他以后混入队伍造成更大的破坏。同时,教育整个队伍引以为戒。这么处理是好的,是很正确的。
打铁还需自身硬。千锤百炼敲掉杂质,剩下来就是精兵强将。
所以,事发之后正视问题,及时处理并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并不会有损警察队伍的形象与尊严。这只会挽回并加深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与尊敬。
相反,不敢正视人民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甩锅给个人,拿“负重前行”来卖惨,和稀泥,大搞个体与集体的切割,这反倒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这才是严重破坏人民警察政治觉悟的行为。
人民警察人民爱,人民警察为人民。
人民警察永远忠于人民。
要牢记初心,不要忘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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