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那药,都比半卷纸贵啊。
所以说,会计就是一个认知体系,什么支出按什么对方科目记账,为什么,怎么记提成本,匹配收益?什么收入怎样确认,按怎样的对方科目核算,是否要按审慎原则记提准备或折旧?
这还只是PL,BS水也很深,CF就更混了。
这都是人命关天的步骤,会计课第一章就要开宗明义地去讲。
啊普通人吧,一个牛顿力学,一个财务会计,加半个迷走神经,有两个半认知体系就足以过日子了。你万一再了解点微分、透视、和声或者腿脑眼一体,你就混翻了。
我叫张三,我也没啥文化,我也不懂法。我要去这个酒店做保安!
为了防止领导擦屁股纸不够,我以后看到卫生纸少了一格我就给他换新的。为了防止有人贪小便宜,我就把旧的通通给他扔了。只要有人从厕所出来,我就安排搜身,防止有不要脸的人搞顺手牵羊。卫生纸一格都不许带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领导随时有纸。
毕竟,领导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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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张三他发小,狗日的去酒店干了保安这几天拽得二五八万似的,天天盯着妹子搜身,还TM搜了我二舅他同学的二奶奶!据说起因就是卫生纸。
老子也去那个酒店干保安!张三一三五当班,我就二四六当班。
老子坚决不搜身,客人是来消费的,一定要让客人宾至如归,吃好喝好拉好。领走把用不完的卫生纸也要带走。必须一格一格给他扯好了装包里送出门。
为了坚决执行领导有关卫生间纸不能用完这个规定,我每次都帮客人扯到还剩最后三格。
毕竟,领导也不容易。
事发当天,酒店保安队长带着两个人找到其丈母娘进行搜身,搜身过程中问其有没有拿东西。
王先生的丈母娘很紧张,反复表示自己做得不对,罚款、开除都接受,但是希望能小范围处理,不要搞得人尽皆知。“我妈说不想以后被指指点点是小偷,直不起腰板。对方不同意,我妈当时下跪了,但对方还是不同意,后来她想不开就服药了。
下跪一说并没有得到酒店方认可,暂不作为证据。
偷拿半个卷纸是既定事实,这一点双方都认可。
那么,既然酒店方认定为盗窃,保安队长是否就拥有了搜身的权力?
认定洗碗工为违法人员,法律上有没有保护其个人隐私的义务?
违法人员依然是我国的公民,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只是可能会被剥夺一些政治权利,但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不属于政治权利,只是一般的人权。
导致洗碗工自杀的主要原因就这上述引用。
保安队长搜身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是谁赋予保安队长可以擅自搜身的权力?搜身行为是不是侵犯他人人权?具有侮辱性行为?
洗碗工愿意接受处罚,要求保护个人隐私,被拒绝。
因遭到人身侮辱和个人隐私扩散的担忧,洗碗工选择自杀。
这个问题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
保安队长搜身是不是一种私刑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即便是警察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以及拿到搜查令的情况下,也没有对嫌疑人进行搜查的权力。
保安队长根据什么法律条文认为偷拿半卷卫生纸是违法行为?保安队长侵犯洗碗工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洗碗工对事实没有否认,可以接受罚款、开除等处罚。她主要的诉求就是:搜身涉嫌人身侮辱,不同意扩散偷拿半卷卷纸这一事实,要求酒店方保护个人隐私。
酒店方并没有对以上事实予以否认。说明这是客观存在的。
酒店保安没有执法权,无权进行搜身行为,无权曝光他人隐私。拥有这些权力的是司法单位,并且要依法行使。
问题说到这里,我认为这是绝对不能容忍。
如果以死抗争都不能引起大家的重视,那么后果严重。
这是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这是滥用私刑。
劳动者犯法,只能接受司法单位调查和处理,如果酒店保安可以越俎代庖,无视他人权益,这种行为不被谴责,那么法律何在?
不能依法治国,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吗?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生,那么千千万万的劳动者,该由谁来保护?
怀疑一个洗碗工拿了半卷卷纸,就可以搜身,就可以视他人隐私于不顾,这行为被鼓励的结果,就会有更多的劳动者被私刑处理。
维护正义的行为本身必须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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