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这件事应该分开来看:
1.这1万元就不应该给,惯的些毛病!
题目里的事件牵扯到了一个概念——“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要知道,这个事件中,有监控证明是保洁员“捡”走了手镯,而且警方已经介入!保洁员依然不承认“捡”走手镯!在失主交了1万元所谓的“感谢金”之后,她才拿出了手镯........
按理说,这应该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行为了........
遗憾的是,当事人并没有通过警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不排除警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某种协议!只是,如果这种事情这样来处理的话。
假如,这个保洁员“故伎重施”的话,会不会让她发现一个发家致富的新渠道呢?这样真的好吗?
2.辞不辞退不应该受到这件事情的影响,而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
其实,很多事情“就事论事”就好!“捡手镯”拒不归还和“劳动者”自身权利应该按照各自相应的规定去解决!
假如,题目里保洁员的行为涉及到了“违法犯罪”,那按照法律规定辞退她没问题!
如果题目里的保洁员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那按照法律规定辞退她也没问题!
可惜,仅仅按照问题里的事件来辞退她,恐怕无法得到《劳动法》的支持........
所以,事情的关键在于,保洁员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甚至“敲诈勒索”的行为.......至于其他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就好.......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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