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繁育涉保鹦鹉卖 380 元有可能判十年,最终不予起诉;争议背后,有哪些法律细节值得关注?

回答
繁育出售涉保鹦鹉,380元的交易金额为何可能引发刑事指控,甚至一度面临十年刑期?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不予起诉”,但这背后的法律博弈和细节,无疑触及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个人行为界限的敏感地带,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焦点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与“数量”和“情节”的认定

这起案件的核心罪名,很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关。

“国家重点保护”的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涉案鹦鹉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主要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如果鹦鹉不在这个名录中,则不构成犯罪。但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正是因为鹦鹉在公众认知中往往与“珍稀”和“保护”联系在一起,尤其是那些外来引入但已形成稳定种群的鹦鹉,其法律地位可能比较复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构成要件: 即便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也需要具备“非法”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中,繁育者认为自己是“繁育”,而非“猎捕”或“野外获取”,这构成了案件争议的关键。然而,法律上对“繁育”的界定非常严格。如果这些鹦鹉是来源于非法捕获的野生个体,即使经过人工繁育,其来源仍然是“非法”的,那么繁育行为本身就可能被视为非法所得。更重要的是,出售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直接导火索。
“数量”与“情节”的弹性空间: 刑法中对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罚,往往与“数量”和“情节”挂钩。虽然380元的交易金额看起来不高,但如果涉案鹦鹉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其来源涉及盗猎野生种群,或者这些鹦鹉属于最高保护级别的动物,那么即使交易金额不高,也可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例如,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或者“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就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价值”不仅仅是交易价格,还可能涉及到野生动物本身的经济价值、保护价值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380元的金额与“十年刑期”的传闻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这通常意味着:

可能涉及数量庞大的鹦鹉: 如果这380元只是其中一次或一部分交易,而繁育者实际拥有或交易的鹦鹉数量远超一次交易金额所体现的。
可能涉及特定保护等级的鹦鹉: 即使数量不多,但如果鹦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犯罪定性会非常严重。
可能存在更恶劣的“情节”: 例如,这些鹦鹉来源于盗猎,或者繁育者本身就是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链条中的一环。

焦点二:人工繁育与野生保护的界限——“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论点很可能在于,繁育者能否证明其鹦鹉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并非来源于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资质与许可: 国家对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通常有严格的许可制度。只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资质认证,进行人工繁育活动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如果繁育者缺乏相关许可,其繁育行为本身就可能存在违法性。
亲本来源的合法性: 即使获得了繁育许可,关键还在于其亲本的来源。如果亲本是从合法渠道获得的,并且已经经过了稳定的野外驯化和人工繁殖代际,那么其后代就可能被视为人工繁育的“合法个体”。反之,如果亲本是盗猎所得,那么即使繁育出后代,其法律性质也无法改变。
身份标识与可追溯性: 合法的野生动物繁育通常需要对个体进行身份标识(如脚环、芯片等),并建立完整的繁育记录和可追溯体系,以便管理和核查。这可以证明动物的来源以及是否是在许可范围内繁育的。

本案的380元交易,如果涉及的鹦鹉是未经许可非法繁育的,或者亲本来源不明、涉嫌非法,那么即使繁殖出后代,其出售也可能构成犯罪。而“不予起诉”的结果,很可能意味着控方未能充分证明繁育者的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量”或“情节”要求,或者繁育者成功提供了合法来源的证据。

焦点三:“不予起诉”的法律考量

“不予起诉”并非意味着行为没有违法,而是指在现有的证据和法律框架下,不足以支撑刑事起诉。对于这起案件,可能存在以下考量:

证据不足: 控方可能无法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鹦鹉的来源非法,或者繁育者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例如,无法证明鹦鹉是野外捕获的,或者无法证明繁育者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情节显著轻微: 即使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涉及的鹦鹉数量少、价值低、来源证据链薄弱,或者繁育者是初犯且无恶劣情节,检察机关可能会根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原则,做出不起诉决定,而转为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在一些新兴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律的界定和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国外已广泛人工繁育且被合法饲养的鹦鹉品种,在国内的法律适用和认定上,可能需要更细致的考量和判断。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也可能基于慎重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认罪认罚或行政处罚替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部分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或进行补救措施,检察机关也可能考虑不起诉,转为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细节总结:

1. 鹦鹉的具体品种: 不同品种的鹦鹉,其受保护的级别和法律地位可能完全不同。
2. 繁育者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和许可: 这是判断其繁育行为合法性的关键。
3. 鹦鹉的来源和亲本的合法性: 是否来源于盗猎、非法引进,还是合法繁殖的后代。
4. 涉及的鹦鹉总数量和总价值: 即使单笔交易金额小,总数量和价值也可能触犯刑法。
5. 繁育者是否存在主观犯罪故意: 是明知故犯,还是出于无知或疏忽。
6. 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和充分: 能否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
7. 案件是否涉及盗猎、走私等更严重的犯罪环节: 如果是,即使数量不大,也会被从重处理。

这起案件的“不予起诉”结果,并非一劳永逸地表明此类行为完全合法,而是强调了在法律实践中,刑事追责需要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并综合考量犯罪的数量、情节和主观恶性。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在涉及野生动物的繁殖和交易时,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动物的合法来源和身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提醒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明确操作规程,以实现既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又不至于过度追究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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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的网友大家好,我是该案的办案检察官。就这个案件,我来谈一谈。

问题1繁育涉保鹦鹉卖400元要被判十年?

今年34岁的王某是河南省商丘人,文化程度不高,是一位单亲妈妈,一个人带着8岁的女儿,女儿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住院。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2019年她养起了费氏牡丹鹦鹉(下简称费氏鹦鹉),并成为她的主要生活来源。2020年9月上旬,她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从他处收购的共计44只费氏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徐州警方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商丘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费氏鹦鹉。经鉴定,以上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依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交易10只费氏鹦鹉就要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大量工作,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对王某等三人公开宣布绝对不起诉(出罪)决定。

问题2多起「鹦鹉案」争议背后,有哪些法律细节值得关注?

徐州铁检院受理该鹦鹉案后,我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也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此案中的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只费氏鹦鹉尚不足400元,王某获利更是微乎其微,要判这么重的刑罚,3名犯罪嫌疑人觉得很委屈。我也觉得疑惑,遂赴商丘多次深入调研,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河南商丘有20余年的人工繁育历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成为当地不少群众脱贫致富的途径。鹦鹉已经成为了一种喜闻乐见的宠物,一般社会大众难以认识到其珍贵、濒危,如对交易人工繁育鹦鹉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与群众的朴素法治观念有一定冲突。因此,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件中,判断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依靠机械查阅法条和名录来认定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进行实质深入审查,需综合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人工繁育技术水平及规模,是否纳入技术成熟名录,行为手段、商业经营利用对野生动物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托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途径多方听取意见,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审查,进行实质性研判。案件处理要结合时代背景、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和社会民生,能动履职,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件办结后,我又去商丘回访,在遇到一家鹦鹉养殖户时,他动情的说:“之前因为买卖鹦鹉,各地公安纷纷来商丘抓人,现在你们这个案子能不按犯罪处理,我们养殖户终于看到希望了,天亮了!我嘴笨不会说话,我就从心里感觉共产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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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次事件中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这样的决定对很多宠物爱好者来说意义重大。


但是你们知道,为什么在所有宠物店里最常见的一种“牡丹鹦鹉”会成为如今的“二级保护动物”呢?这样闹剧一般的事情又是从何而来呢?


我国现存野生动物保护的依据,走的是两条不一样的路径。


第一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只要在这个名录上的物种,从通俗意义上来解释,就是我国正儿八经的保护动物。



这里节选了一页,以两爬类为例,部分物种后面会有一个备注,仅限于野外种群。

举个例子,名录里有些物种,比如说大鲵和重口裂腹鱼,有人工养殖用来吃肉的种群,这些人工繁殖的个体不受保护。

还有乌龟(草龟),花龟,这些人工繁殖来作为宠物的个体,也是不受保护的。

鹦鹉科的短尾鹦鹉,蓝腰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红领绿鹦鹉,青头鹦鹉,灰头鹦鹉,花头鹦鹉,大紫胸鹦鹉,绯胸鹦鹉都在这个名录上,都是二级保护动物,比较刑。


为什么比较刑呢?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而言之,上文中提到的鹦鹉,你只要在家里养了两只,那就是五年以上。


第二条依据呢,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名《华盛顿公约》。这个公约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


华盛顿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在我国的实践中,将其中的附录1和附录2,分别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来处理。


这样的处理方式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更多的物种,但是这个公约是一份贸易公约,缔结的考虑是国际宠物市场上的贸易量,而非这些物种是否可以稳定的人工繁殖。


于是出现了现在的情况,部分对人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高毒性蛇类,可以被玩家饲养。而一些国际市场上很多流行多年的,也早已实现了稳定人工繁殖的宠物,在我国被等同于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来进行处理。例如陆龟中的苏卡达,亚达伯拉象龟。绿鬣蜥,球蟒,红尾蚺等等,以及鹦鹉里面的小太阳鹦鹉,以及这次事件中的主角,费氏牡丹鹦鹉。


尽管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试点,但是总的来说,我国能够饲养的鹦鹉依然只有三种,也就是:


虎皮鹦鹉


鸡尾鹦鹉(玄凤鹦鹉)


桃脸牡丹鹦鹉


但是!牡丹鹦鹉中只能够合法饲养面类,而不是头类,本案的主角费氏牡丹鹦鹉就是属于头类。



费氏牡丹鹦鹉和桃脸牡丹鹦鹉最大的区别就是,红色的嘴巴,还有大大的白色眼圈。



再来看看桃脸牡丹鹦鹉,这样区分就很明显了。


但是一种随处可以买到,人工繁殖很成熟的,价格也只有几十块钱的鹦鹉,如果因为在宠物店买到它了,就能够让普通人由此陷入牢狱之灾,是怎么样都说不过去的。


2020年底,《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实施,


里面说了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就像罗翔老师说的那样,每一个个案都促进了法治的进步,只是作为法治进步的促进者,也许会承受巨大的不幸。期待将来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能够明确区分开人工饲养的个体,与野生动物。


再次对本案的 @范璞 检察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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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奴哲学。

非洲的野生鹦鹉,怕危及野生种群,定为濒危没有什么问题。

一个外来物种,在中国大规模商业养殖,你定个屁濒危啊?

动物保护这个事情,就应该实事求是,已经不濒危的,从名单上剔除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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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是立法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问题。其他没什么太多可说的。

目测关于野生动物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今年内会发布,大概率是5月份。会明确规定人工繁殖的不在刑法打击范围之内。

其实现实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对于涉及人工驯养的动物,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比较少见,更多的是起诉之后,法院在审理中找个理由,不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以下量刑,再看具体情节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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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里面所涉罪名若成立,量刑幅度即在十年以上,无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因此,检方只能作无罪不起诉,而认定无罪的关键就在于销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出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否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实务中产生分歧的核心问题在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究竟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罪所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如果严格参考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销售这类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的鹦鹉,确实要面临牢狱之灾,当事人以不懂法为由进行辩护的,基本上属于无效辩护。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中类案所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大,司法机关也开始反思这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理解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而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否则一个单纯的违反秩序类犯罪,如何会处以十年以上的重刑?

人工繁育的保护动物系持有人在现有野生动物资源的基础上所增添的,虽然其负有向国家上交该动物资源的义务,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不能仅因为行为人未履行该要求即对其科以重刑,这严重违背了刑法应有的歉抑性。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江苏省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相关建议,希望该案能够后续尽可能发挥其积极影响,避免老百姓成为机械司法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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