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康美药业案件中的独立董事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就源源不断。
【独董不独】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饱受诟病的点。
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但事实上,中国的独立董事基本上无法排除股东的影响独立发表客观意见,因为【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走个过场,闭眼签字。
并且,即使有一名“完美”的独立董事想要尽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现有的上市公司治理环境下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履行职责途径。
举例来说,独立董事获得的信息,大部分都是由内部管理层提供的,因此保障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取权对独董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如果内部管理层故意隐瞒或编造事实,或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上市公司的材料或文件,独立董事所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才是能够改变根本的做法,否则,有了康美药业案件这个先例,之后还会有更多上市公司的事件引发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质疑。
以上,我是 @郭律Es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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