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贵州贵阳女生在利美康整形医院接受鼻部整形死亡一事中存在哪些医疗问题?医院是否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回答
贵州贵阳女生在利美康整形医院接受鼻部整形死亡一事,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背后涉及复杂的医疗过程和潜在的法律责任。要详细分析其中存在的医疗问题以及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审视。

一、 可能存在的医疗问题(需由专业调查和鉴定确定):

尽管具体的死亡原因需要通过尸检、病历分析、专家会诊等专业调查才能最终确定,但基于整形手术的普遍风险和已知信息,我们可以推测以下一些可能存在的医疗问题:

1. 术前评估和准备不足:
病史采集不全面或遗漏: 医生是否充分了解患者的过往病史,包括过敏史、基础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凝血功能障碍等)、既往手术史、用药史?是否存在某些潜在的健康问题被忽略?
身体检查不充分: 是否进行了全面的术前身体检查,特别是与鼻部整形相关的局部检查(如鼻腔结构、皮肤情况、感染迹象)以及全身状况评估?
麻醉风险评估不足: 如果手术涉及到麻醉(局麻或全麻),麻醉医生是否充分评估了患者的麻醉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麻醉方案?是否存在对患者不适宜的麻醉方式?
感染控制措施不到位: 术前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必要的抗生素预防,术区是否进行了充分的消毒?

2. 手术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技术失误或不规范操作: 手术过程中,医生是否存在技术上的失误?例如,操作是否过于粗暴,导致血管损伤、神经损伤或其他组织损伤?是否符合鼻部整形手术的标准操作规程?
出血控制不当: 手术中出血是常见的,但如果出血量过大且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失血性休克。是否采取了充分的止血措施?
术中监测不足: 在手术过程中,生命体征监测(如心率、血压、血氧饱和度、呼吸)是否到位?医护人员是否及时发现并处理了异常情况?
麻醉意外处理不及时: 如果是麻醉引起的问题,麻醉医生是否及时识别并采取了有效的抢救措施?
植入物选择或处理不当(如果使用了): 如果手术中使用了假体或其他植入物,其选择是否符合患者情况,安装是否规范?(虽然与直接死亡关联性可能较小,但也是潜在医疗问题)。

3. 术后管理和监护问题:
术后生命体征监测不足: 患者术后是否被置于有效的监护之下?生命体征是否得到持续、准确的监测?
疼痛管理和镇静用药问题: 术后疼痛管理是否恰当?使用的镇静药物剂量是否合适?是否存在药物过量或不良反应?
早期并发症的识别和处理不及时: 如术后出血、感染、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等早期并发症,医护人员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
病情变化未被重视或延误: 患者出现生命危险的迹象(如血压骤降、心率异常、呼吸抑制、意识障碍等),是否被及时发现、重视并采取了有效的抢救措施?
转运和抢救流程是否完善: 如果出现危急情况,医院是否有完善的转运和抢救预案?转运过程是否安全有效?

4. 药物使用问题:
处方不当: 医生开具的术前、术中、术后药物是否合理?剂量是否准确?是否与患者的身体状况相符?
用药错误: 在用药过程中,是否存在发错药、配错药、给药剂量错误等情况?
药物不良反应未及时处理: 患者是否因某种药物的不良反应而死亡?医护人员是否对此有充分的预判和处理能力?

二、 医院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现已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取代)和《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取决于调查认定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可能的法律责任包括:

1. 医疗事故责任:
如果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如一级医疗事故为最严重),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一般侵权责任:
即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医疗事故”,如果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也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例如,术前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导致患者不知情同意;术中操作失误超出一般注意义务;术后监护不到位等。

3. 连带责任:
如果涉事医生是医院的员工,其在执业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医院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手术涉及多个科室或多名医护人员,医院作为整体可能需要对团队的整体过错负责。

三、 确定责任的具体流程和依据:

要明确医院的法律责任,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尸检: 这是确定死亡原因最直接、最科学的方式。通过尸检,可以确定体内是否存在病变、创伤、药物残留等,以及它们与死亡之间的关系。
2. 病历资料审查: 详细审查患者从入院到死亡的所有医疗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学报告等。这些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规范的重要依据。
3. 医疗事故鉴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尸检报告、病历资料、以及相关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4. 法律诉讼: 如果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或者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鉴定结论、双方证据等最终判决责任。

四、 利美康整形医院的潜在责任:

在没有官方调查和鉴定结果之前,任何关于利美康医院具体责任的判断都属于推测。 但如果后续调查证实存在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医疗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利美康整形医院极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家大型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整形医院,通常被认为应该具备更高的医疗水平、更完善的医疗设备和更严格的医疗管理。因此,一旦发生此类严重不良事件,其所受到的审查和法律责任追究可能会更加严格。

总结来说,贵州贵阳女生在利美康整形医院接受鼻部整形死亡一事,如果存在医疗问题,医院的责任可能体现在术前评估、手术操作、术后监护、药物使用、医疗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或存在其他侵权过错,医院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患者家属的各项损失,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最重要的是,此事需要通过权威部门的专业调查和鉴定来还原真相,才能公正地评价医疗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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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27日更新:

谢谢大家关注,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我已经不会再就这件事进行任何的评论和关注,我绝对相信并尊重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做出的一切调查结果和结论。

感谢这些日子通过私信关注以及和我交流的所有人,谢谢你们的关注和鼓励,实际上事发后一个月我就已经辞职了,现在已经离开新闻行业,去了一个我也许并不擅长但是却十分热爱的领域。

不必过多解读揣测,以下是我为什么离职的原因。

希望这个世界会越来越好。江湖路远,各自珍重。




我是全国第一个发布这篇报道的记者。

从当天上午九点半接到线索,通过微博联系并确定死者家属的位置,然后驾车赶到现场,进行采访,整理辨别一大堆碎片化信息(比如当时的录音、照片等),然后进行一一核实对比。

然后,我坐在事发医院附近的一个露天停车场的车里,用手机写了这条报道,交给后方同事编辑处理发布,才有了这条独家报道。

这条报道的信息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媒体能掌握的所有重要信息。所以直到现在,网络上绝大多数媒体(包括澎湃、环球等主流媒体及那些自媒体)通篇转载的依然是我的这条报道,因为大多数省外媒体今天才赶到贵阳。



容我吐个槽:

我为什么不匿名?第一,我不怕。第二,因为至今依然有许多不明真相的人通过微博评论、私信来无脑抨击我们本地媒体不作为,语言之毒,让我们委屈和寒心。

说个大家有印象的吧:三年前轰动全国的凯里银行行长灭门案,也是我的同事去调查之后全国首发,大家才看到这个尘封多年的经典奇案。

那年周源老师在我们单位演讲,特地提到了这篇报道。对了,我这个同事的代表成名之作估计许多人都有印象:《戴套不算强奸》有兴趣可以自行百度下。


本地媒体报道本地大事件是个怎样的体验?我这么举例吧:最近几年,你看到过新京报报道的北京和天津的负面吗?你看过南都报道过广州的负面吗?你看过红星新闻报道成都的负面吗?你让澎湃报道上海的负面试试?


分享个小细节:

开车赶往现场的路上,我在构思报道怎么写。那天,贵阳20年一遇的大雪刚刚才化去,整个城市都是湿哒哒的。对许多贵阳人来说这场雪印象深刻。

我希望用一个大家印象深刻的报道开头,来尽量让更多的人记住这个小姑娘离去的日子,我决定文章用“她和贵阳新年的这场初雪一同消逝了”这句话来开头,并在红绿灯间隙用手机记了下来。

因为这是个习惯性遗忘的年代,有多少人记得马航是那年那月失踪的,多少人记得天津港爆炸是什么时候?很快这件事就会被遗忘。起码通过这段话,多年后有人想起这件事的时候,会想“哦,那个因整容死去的小姑娘,是2019年贵阳大雪化掉的时候走的”。


从出门到全网发布报道,整个过程用时3小时20分

这是一个让许多同行都佩服的速度。之所以那么高效,其实得益于死者的亲友(尤其是死者姐姐的男朋友)有着极强的维权意识!!!他们一直保持清醒,从事发开始一直用视频、照片、录音记录下了一些非常非常重要的证据,提供了许多有效信息,省了许多时间,值得每个人借鉴。


当时发掘到的新闻点(也是疑点)如下:

1,小姑娘是怎么死的?


2,术前的体检报告一切正常,人却死了?体检报告意义何在?

3,不管小姑娘是在手术期间还是手术后出现的紧急状况,整容医院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在黄金时间送医。(要知道,最终负责急救的贵医附院离整容医院只有8分钟步行路程,仅相隔一条马路)

4,一个整容医院,是否具备急救的资质?!是否有针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抢救机制以及和附近医院的联动机制?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如果有,启动没有?起作用没有?起作用了为什么还会死人?

5,为什么在小姑娘的直系亲属全程在场的情况下,选择一边用谎言瞒着家属,一边偷偷从手术室外的楼道(医院是十几层大厦,手术室位于四楼,总共有两部客梯)把小姑娘送到医院?

6,为什么在送往医院急救之后,还要哄骗现场的急救人员,谎称“小姑娘的家属都在外省”(这个细节有医院的单据和录音作证)

7,从下午1点左右开始进手术室,到晚上将近七点钟这五六个小时,手术室里发生了什么?

8,根据整容医院的抢救记录(当晚九点开具的),小姑娘当时下午1点35分开始手术,5点30分开始陆续出现痉挛、大汗淋漓、皮肤苍白、血压降低等一系列紧急状况。再根据负责急救的贵医附院的急诊记录以及当事医生的介绍(此细节有单据和录音、照片作证),小姑娘送到贵医附院时,人已经死亡。最终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进行了无意义的抢救”。

9,经过调查,当事主刀医生张某某是该院院长,在医院现场和官网,他的照片和资料都在醒目处摆放。根据介绍,此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在遵义人民医院工作,后进入利美康,公开资料显示是医院的第三大股东。

正宗的科班出生的医届老司机,应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为了请他出马主刀,小姑娘的母亲特地加了几千块,只求买个安心。

但是,张院长事后蹊跷失踪,没有通过任何途径发声。目前除了几张利美康的单据上显示他是本例手术主刀医生之外,暂时还没有出现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张院长是主刀医生。

……

以上疑点。至今未有具备说服力的解释。

也就是说,我们目前的报道还不够,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我已经无法再跟踪本案,以上疑点待解。

我还想通过报道探究很多背后的社会问题,比如当下愈演愈烈的外貌焦虑低龄化趋势。

有心杀敌,无力回天,我很不甘心。


今天了解到的目前最新近况是:等待一个月后的尸检结果。

希望这一个月平安无事。


不出意外的话,我即将接到让我删除本条回答的要求。

那些人只看到我们最终全平台删除了自己的报道。但是他们没有看到我们撑到了晚上十点这个全网阅读黄金时段才删除。他们没看到我们多撑一分钟,阅读量就多了几千,就多几千人知道这个事。

感谢我的同事和领导,感谢其他同行,很荣幸和你们一起战斗过,两句话与你们共勉:

“我们一路战斗,不是为了改变世界,只是为了不被世界改变。”

“中国没有调查记者会有什么影响?”“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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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前媒体人向最高赞的那位记者致敬!

这些整容机构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广告投到各个媒体,不为宣传,只为当做封口费。

这篇报道能出来,背后的各种角力可想而知。

出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向你致敬!向良知致敬!


记得我做记者那时,一位莆田系医院的负责人向我吐槽:我们每年一半的利润都给你们了,你们还来曝光我?

没错,报道毫无悬念被咔嚓了。

前几年中央出了一个规定,要求媒体不得做医疗广告。

这几乎直接导致了整个媒体行业广告业务雪崩。

也就是从那时起,莆田系,医美行业的许多内幕才慢慢曝了出来。

整个过程回想下来,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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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大早看到这样的新闻,着实令人痛心,女孩子爱美是常情,但任何医疗行为都伴有风险,与生命相比,美丽也不值得。

事故发生之后,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医院的法律责任。这样的事故中,法律责任必然会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同时可能会有刑事责任问题。

答主先来分析一下刑事层面的问题。刑事问题是这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一、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要追究涉案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正常医疗规章制度或者疏于职守,导致病人重伤或者死亡。

最为常见的医疗事故罪情形比如青霉素注射前忘记皮试导致过敏死亡、医务人员交班疏漏导致没有及时为病患安排生命维持设施导致死亡、输血前未做匹配检测、用错药品致人死亡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达到以上标准才可以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依据涉案医院的通告,死者可能是因为麻醉并发症引发高热,导致身体机能损害死亡。如果医院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完全合规,没有疏漏,是因为女孩本身特殊体质原因导致并发症,而这个身体原因无法检测出来,那么这次事件可能就不会涉嫌医疗事故罪。最终的死因要等待尸检报告,同时要等待卫生部门调查医疗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操作行为才能做最后认定。

这里补充一点,刚刚看到一位答主的匿名回答,说是大出血呼吸管没插好导致血呛进肺里死亡,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定医疗事故罪应该问题不大。

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除了医疗事故罪之外,本案还有可能涉嫌的一个罪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个真不是答主胡说,我亲自参与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就是前年在我们全省影响很大的“涡阳骨科医生李今朝埋尸案”。当时我跟着师傅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参与了那个案件。

那个案件是一个骨科医生自己开的一家推拿正骨理疗的诊所,被害人到诊所做理疗,被告为他注射了自己研制的未经批准的药品,结果引发严重不良反应,抽搐呕吐心跳骤停,被告为他采取了紧急施救之后,看到被害人心跳停止、没有脉搏,就把他锁在了二楼病房里,等到晚上将他带到野外埋尸。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是以医疗事故罪展开侦查,但我们认为,被告作为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在其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机状态中时,未经过权威检测确认其死亡就将他锁在病房里,使其丧失任何得到救助的可能,主观上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而是在未确认其死亡的情况下,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与我们观点一致,最终决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合肥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二审因被告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巨额赔偿,取得了谅解,安徽省高院改判10年有期徒刑。

在贵州这个案件中,答主看到相关报道,女生是下午一点送进手术室,之后发生意外一直瞒着家属,到晚上八点才告知家属出事。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晚8点45分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患者无家属陪同就诊,经“利美康”医生联系家属后,家属很快抵达医院,要求继续抢救,已告知患者已经死亡,抢救无任何意义。(引自环球网《隆鼻身亡女大学生家属:医院隐瞒病情 事后想“私了”》)

录音:( 请问他们大概是多久送病人过来的 ) ( 1 月 3 日 ) 8 点 18 分 ( 8 点 18 分送过来 ) 8 点 18 分挂的号,但是是 8 点 15 分进了我们的急诊抢救室 CPR 就开始抢救,但是抢救了半个小时宣布现在仍然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就宣布死亡了。(引自半岛晨报《大二女生隆鼻术后死亡!手术后3小时停止呼吸,家属7小时后被通知》)

如果上述报道确实无误。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事发的重要时间点:下午一点送进手术室,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出现不良反应、呼吸困难,晚上8点15送到贵医附院,抢救半小时“仍”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晚上8点40告知家属。

从以上时间点我们可以看出,送到贵医附院时,人是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的,抢救半小时仍没有效果,基本可以判断,人送贵医时就已经死亡了。那么从死者开始出现不良反应到死亡之间将近四个小时之内发生的事情,就将决定相关责任人有没有放任死者死亡的可能。

在之前关于“不作为杀人”的问题中,答主介绍过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几个特点: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是指行为人有救助死者的义务,义务来源包括法定义务、身份义务、先行危险行为导致义务等,不管是职务义务还是先行危险行为,整形医院都必然有对死者施救的义务。

能为是指有救助能力和可能性,整形医院中如果有相应抢救设施应当及时抢救,没有抢救能力就应当将死者及时送到有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从相关报道可知,整形医院距离贵医很近,对死者是有救助可能性的,而且这种麻醉药品过敏也并不是必死,从哪个角度来说,整形医院都是有救助的能力的。

不为就是看从事发到送贵医附院期间,整形医院的责任人到底在做什么。如果他们一直在用各种办法积极施救,哪怕是施救不力导致死者死亡,最起码也能说明他们主观上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他们发现死者出现不良反应,自己没有能力救治,又不敢声张告诉家属,一直在等待死者能不能自己挺过去,直到她死亡掩盖不了才送医并告知家属,那么主观上放任女孩死亡的故意就非常明显了。故意杀人罪基本上跑不了了。

期待司法机关的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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