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27日更新:
谢谢大家关注,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我已经不会再就这件事进行任何的评论和关注,我绝对相信并尊重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做出的一切调查结果和结论。
感谢这些日子通过私信关注以及和我交流的所有人,谢谢你们的关注和鼓励,实际上事发后一个月我就已经辞职了,现在已经离开新闻行业,去了一个我也许并不擅长但是却十分热爱的领域。
不必过多解读揣测,以下是我为什么离职的原因。
希望这个世界会越来越好。江湖路远,各自珍重。
我是全国第一个发布这篇报道的记者。
从当天上午九点半接到线索,通过微博联系并确定死者家属的位置,然后驾车赶到现场,进行采访,整理辨别一大堆碎片化信息(比如当时的录音、照片等),然后进行一一核实对比。
然后,我坐在事发医院附近的一个露天停车场的车里,用手机写了这条报道,交给后方同事编辑处理发布,才有了这条独家报道。
这条报道的信息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媒体能掌握的所有重要信息。所以直到现在,网络上绝大多数媒体(包括澎湃、环球等主流媒体及那些自媒体)通篇转载的依然是我的这条报道,因为大多数省外媒体今天才赶到贵阳。
容我吐个槽:
我为什么不匿名?第一,我不怕。第二,因为至今依然有许多不明真相的人通过微博评论、私信来无脑抨击我们本地媒体不作为,语言之毒,让我们委屈和寒心。
说个大家有印象的吧:三年前轰动全国的凯里银行行长灭门案,也是我的同事去调查之后全国首发,大家才看到这个尘封多年的经典奇案。
那年周源老师在我们单位演讲,特地提到了这篇报道。对了,我这个同事的代表成名之作估计许多人都有印象:《戴套不算强奸》有兴趣可以自行百度下。
本地媒体报道本地大事件是个怎样的体验?我这么举例吧:最近几年,你看到过新京报报道的北京和天津的负面吗?你看过南都报道过广州的负面吗?你看过红星新闻报道成都的负面吗?你让澎湃报道上海的负面试试?
分享个小细节:
开车赶往现场的路上,我在构思报道怎么写。那天,贵阳20年一遇的大雪刚刚才化去,整个城市都是湿哒哒的。对许多贵阳人来说这场雪印象深刻。
我希望用一个大家印象深刻的报道开头,来尽量让更多的人记住这个小姑娘离去的日子,我决定文章用“她和贵阳新年的这场初雪一同消逝了”这句话来开头,并在红绿灯间隙用手机记了下来。
因为这是个习惯性遗忘的年代,有多少人记得马航是那年那月失踪的,多少人记得天津港爆炸是什么时候?很快这件事就会被遗忘。起码通过这段话,多年后有人想起这件事的时候,会想“哦,那个因整容死去的小姑娘,是2019年贵阳大雪化掉的时候走的”。
从出门到全网发布报道,整个过程用时3小时20分。
这是一个让许多同行都佩服的速度。之所以那么高效,其实得益于死者的亲友(尤其是死者姐姐的男朋友)有着极强的维权意识!!!他们一直保持清醒,从事发开始一直用视频、照片、录音记录下了一些非常非常重要的证据,提供了许多有效信息,省了许多时间,值得每个人借鉴。
当时发掘到的新闻点(也是疑点)如下:
1,小姑娘是怎么死的?
2,术前的体检报告一切正常,人却死了?体检报告意义何在?
3,不管小姑娘是在手术期间还是手术后出现的紧急状况,整容医院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在黄金时间送医。(要知道,最终负责急救的贵医附院离整容医院只有8分钟步行路程,仅相隔一条马路)
4,一个整容医院,是否具备急救的资质?!是否有针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抢救机制以及和附近医院的联动机制?如果没有,为什么没有?如果有,启动没有?起作用没有?起作用了为什么还会死人?
5,为什么在小姑娘的直系亲属全程在场的情况下,选择一边用谎言瞒着家属,一边偷偷从手术室外的楼道(医院是十几层大厦,手术室位于四楼,总共有两部客梯)把小姑娘送到医院?
6,为什么在送往医院急救之后,还要哄骗现场的急救人员,谎称“小姑娘的家属都在外省”(这个细节有医院的单据和录音作证)
7,从下午1点左右开始进手术室,到晚上将近七点钟这五六个小时,手术室里发生了什么?
8,根据整容医院的抢救记录(当晚九点开具的),小姑娘当时下午1点35分开始手术,5点30分开始陆续出现痉挛、大汗淋漓、皮肤苍白、血压降低等一系列紧急状况。再根据负责急救的贵医附院的急诊记录以及当事医生的介绍(此细节有单据和录音、照片作证),小姑娘送到贵医附院时,人已经死亡。最终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进行了无意义的抢救”。
9,经过调查,当事主刀医生张某某是该院院长,在医院现场和官网,他的照片和资料都在醒目处摆放。根据介绍,此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在遵义人民医院工作,后进入利美康,公开资料显示是医院的第三大股东。
正宗的科班出生的医届老司机,应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为了请他出马主刀,小姑娘的母亲特地加了几千块,只求买个安心。
但是,张院长事后蹊跷失踪,没有通过任何途径发声。目前除了几张利美康的单据上显示他是本例手术主刀医生之外,暂时还没有出现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张院长是主刀医生。
……
以上疑点。至今未有具备说服力的解释。
也就是说,我们目前的报道还不够,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我已经无法再跟踪本案,以上疑点待解。
我还想通过报道探究很多背后的社会问题,比如当下愈演愈烈的外貌焦虑低龄化趋势。
有心杀敌,无力回天,我很不甘心。
今天了解到的目前最新近况是:等待一个月后的尸检结果。
希望这一个月平安无事。
不出意外的话,我即将接到让我删除本条回答的要求。
那些人只看到我们最终全平台删除了自己的报道。但是他们没有看到我们撑到了晚上十点这个全网阅读黄金时段才删除。他们没看到我们多撑一分钟,阅读量就多了几千,就多几千人知道这个事。
感谢我的同事和领导,感谢其他同行,很荣幸和你们一起战斗过,两句话与你们共勉:
“我们一路战斗,不是为了改变世界,只是为了不被世界改变。”
“中国没有调查记者会有什么影响?”“没有影响。”
作为前媒体人向最高赞的那位记者致敬!
这些整容机构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广告投到各个媒体,不为宣传,只为当做封口费。
这篇报道能出来,背后的各种角力可想而知。
出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向你致敬!向良知致敬!
记得我做记者那时,一位莆田系医院的负责人向我吐槽:我们每年一半的利润都给你们了,你们还来曝光我?
没错,报道毫无悬念被咔嚓了。
前几年中央出了一个规定,要求媒体不得做医疗广告。
这几乎直接导致了整个媒体行业广告业务雪崩。
也就是从那时起,莆田系,医美行业的许多内幕才慢慢曝了出来。
整个过程回想下来,不寒而栗。
今天一大早看到这样的新闻,着实令人痛心,女孩子爱美是常情,但任何医疗行为都伴有风险,与生命相比,美丽也不值得。
事故发生之后,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医院的法律责任。这样的事故中,法律责任必然会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同时可能会有刑事责任问题。
答主先来分析一下刑事层面的问题。刑事问题是这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一、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要追究涉案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正常医疗规章制度或者疏于职守,导致病人重伤或者死亡。
最为常见的医疗事故罪情形比如青霉素注射前忘记皮试导致过敏死亡、医务人员交班疏漏导致没有及时为病患安排生命维持设施导致死亡、输血前未做匹配检测、用错药品致人死亡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达到以上标准才可以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依据涉案医院的通告,死者可能是因为麻醉并发症引发高热,导致身体机能损害死亡。如果医院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完全合规,没有疏漏,是因为女孩本身特殊体质原因导致并发症,而这个身体原因无法检测出来,那么这次事件可能就不会涉嫌医疗事故罪。最终的死因要等待尸检报告,同时要等待卫生部门调查医疗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操作行为才能做最后认定。
这里补充一点,刚刚看到一位答主的匿名回答,说是大出血呼吸管没插好导致血呛进肺里死亡,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定医疗事故罪应该问题不大。
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除了医疗事故罪之外,本案还有可能涉嫌的一个罪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个真不是答主胡说,我亲自参与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就是前年在我们全省影响很大的“涡阳骨科医生李今朝埋尸案”。当时我跟着师傅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参与了那个案件。
那个案件是一个骨科医生自己开的一家推拿正骨理疗的诊所,被害人到诊所做理疗,被告为他注射了自己研制的未经批准的药品,结果引发严重不良反应,抽搐呕吐心跳骤停,被告为他采取了紧急施救之后,看到被害人心跳停止、没有脉搏,就把他锁在了二楼病房里,等到晚上将他带到野外埋尸。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是以医疗事故罪展开侦查,但我们认为,被告作为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在其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机状态中时,未经过权威检测确认其死亡就将他锁在病房里,使其丧失任何得到救助的可能,主观上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而是在未确认其死亡的情况下,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与我们观点一致,最终决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合肥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二审因被告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巨额赔偿,取得了谅解,安徽省高院改判10年有期徒刑。
在贵州这个案件中,答主看到相关报道,女生是下午一点送进手术室,之后发生意外一直瞒着家属,到晚上八点才告知家属出事。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晚8点45分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患者无家属陪同就诊,经“利美康”医生联系家属后,家属很快抵达医院,要求继续抢救,已告知患者已经死亡,抢救无任何意义。(引自环球网《隆鼻身亡女大学生家属:医院隐瞒病情 事后想“私了”》)
录音:( 请问他们大概是多久送病人过来的 ) ( 1 月 3 日 ) 8 点 18 分 ( 8 点 18 分送过来 ) 8 点 18 分挂的号,但是是 8 点 15 分进了我们的急诊抢救室 CPR 就开始抢救,但是抢救了半个小时宣布现在仍然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就宣布死亡了。(引自半岛晨报《大二女生隆鼻术后死亡!手术后3小时停止呼吸,家属7小时后被通知》)
如果上述报道确实无误。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事发的重要时间点:下午一点送进手术室,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出现不良反应、呼吸困难,晚上8点15送到贵医附院,抢救半小时“仍”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晚上8点40告知家属。
从以上时间点我们可以看出,送到贵医附院时,人是没有自主呼吸和心跳的,抢救半小时仍没有效果,基本可以判断,人送贵医时就已经死亡了。那么从死者开始出现不良反应到死亡之间将近四个小时之内发生的事情,就将决定相关责任人有没有放任死者死亡的可能。
在之前关于“不作为杀人”的问题中,答主介绍过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几个特点:应为、能为、不为。
应为是指行为人有救助死者的义务,义务来源包括法定义务、身份义务、先行危险行为导致义务等,不管是职务义务还是先行危险行为,整形医院都必然有对死者施救的义务。
能为是指有救助能力和可能性,整形医院中如果有相应抢救设施应当及时抢救,没有抢救能力就应当将死者及时送到有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从相关报道可知,整形医院距离贵医很近,对死者是有救助可能性的,而且这种麻醉药品过敏也并不是必死,从哪个角度来说,整形医院都是有救助的能力的。
不为就是看从事发到送贵医附院期间,整形医院的责任人到底在做什么。如果他们一直在用各种办法积极施救,哪怕是施救不力导致死者死亡,最起码也能说明他们主观上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他们发现死者出现不良反应,自己没有能力救治,又不敢声张告诉家属,一直在等待死者能不能自己挺过去,直到她死亡掩盖不了才送医并告知家属,那么主观上放任女孩死亡的故意就非常明显了。故意杀人罪基本上跑不了了。
期待司法机关的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