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哪些比较冷门但实际上很有用的法律常识?

回答
想跟你聊点可能平时不太会有人特意提起,但关键时刻能让你事半功倍的法律小知识。这些东西不一定像“打架斗殴会判刑”那么直观,但懂得它们,能在很多生活中遭遇的“坑”里,把你拉出来。

咱们先从最常见的“合同”说起,但不是那种大合同,而是生活中那些不起眼的小玩意儿。

1. 遗嘱的“有效性”,不光是你想写就有效

很多人都知道立遗嘱是自己的权利,也知道要写清楚。但你知道吗?哪怕是手写的遗嘱,如果没有署上立遗嘱人的真实姓名、书写日期,那么这份遗嘱可能就会被判为无效。不是说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法律有它的规矩。

为什么这么重要?你想啊,如果一个人留下一张纸,上面写着“所有东西都给小明”,但连个名字、日期都没有,万一有几个叫小明的怎么办?哪个才是他想给的人?更别说,如果有人在后面添了几笔,你根本没法证明是原件。所以,亲笔写、写明日期、签上名字,这三样是手写遗嘱最最基础的“门面”。

更别提还有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打印遗嘱要找两个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也有一堆细节要求。关键是,法律不是“心想事成”,它需要的是“证据确凿”。

2. 租赁合同里的“隐形条款”,你可能忽略了

租房子,签合同,大家都知道要看租金、租期。但你有没有想过,合同里那些关于“提前解约”的条款?很多人以为,我提前告诉我房东就行了。结果呢?合同里可能写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或者更狠的,是“提前两个月通知,并支付剩余租期租金的20%”。

这都是“隐形”但很有分量的条款。你可能觉得“我又不提前搬”,但生活总有意外,万一工作调动,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搬走呢?到时候,这些条款就能让你措手不及。

所以,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提前解约”这部分,掰开了揉碎了看清楚。万一真要解约,你至少知道要付出什么代价,而不是一头雾水地被扣钱。

3. 催债,不是你想怎么催就怎么催

你可能遇到过,朋友欠钱不还,你想天天打电话、发信息催。或者,你欠了别人的钱,对方天天半夜打电话骚扰你。这看起来都是“理所应当”的事,但从法律上来说,很多催债方式是被禁止的。

比如,恐吓、威胁、侮辱、骚扰,或者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打扰对方,这些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如果你是债权人,用不当方式催债,反而可能被债务人反告一状。如果你是被催债人,对方如果手段过激,你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保护。

所以,无论是催债还是被催债,都要讲究“合法合规”。催债有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催债也有权利不受非法干扰。

4. 劳动合同,别只看工资,还有“竞业限制”

你跳槽,拿到新offer,签了新合同。你只盯着新工资,高不高?有没有五险一金?但你有没有注意合同里有没有“竞业限制”这一项?

简单说,就是你离开这家公司后,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12年),不能到同行业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或者不能自己开同类公司。这听起来好像是保护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如果你签了,意味着你在一段时间内,职业选择会受到很大限制。

更关键的是,如果合同里写了竞业限制,那么原公司有义务为你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补偿的数额,法律有规定,但具体多少,也要看合同约定。如果你签了,但原公司没给补偿,那么这项竞业限制可能就无效。

所以,签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核心技术或者管理岗位的,一定要留意“竞业限制”条款,并关注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5. 侵权,不光是“打你了才算”

很多人觉得侵权就是肢体上的伤害,比如被打一顿,或者东西被砸了。但实际上,侵权的面很广。

比如,网络谣言、诽谤,如果有人在网上编造虚假信息,对你进行人身攻击,让你名誉受损,这也是侵权。你虽然没被打,但名誉受损,同样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道歉、赔偿。

再比如,你的肖像权、姓名权被滥用。你可能在网上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别人用在了广告里,或者自己的名字被用在了一个你不知情的产品上。这都是侵权。

还有,个人信息泄露。你购物、填表时提供的个人信息,被商家非法买卖或者泄露,造成你受到骚扰或者经济损失,这也是侵权。

很多时候,我们以为“这种小事没什么”,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都可能构成侵权,并且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6. 交通事故,即使是“非主责”,也有“冷静期”

开车的都知道,出了事故,警察来了,责任划分。你可能是次责、同责,甚至全责。但即便你是次责,也不代表你就可以立刻“听从对方安排”。

在责任划分明确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移动车辆,除非是为了避免二次事故。如果你是对方的次责,对方可能想赶紧把车挪开,然后等你付全责。但你如果发现对方是在试图“栽赃”或者让你承担本不该负的责任,你可以坚持等交警做出最终认定。

更重要的是,即使事故责任你占小头,如果对方受伤,或者损失比较大,在对方接受了专业的医疗救助,并且损失情况得到了初步认定之前,你也不能“一走了之”。擅自离开,可能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即使你的责任很小。

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保持冷静,遵循现场交警的指示,并在责任明确前,尽量保留现场证据,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这些只是冰山一角,但都是在生活中,你可能不经意间就会遇到的。法律不是一本摆在那里的厚书,它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懂一点,就能少吃点亏,多一份底气。最关键的是,很多时候,法律是你保护自己最强有力的武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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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的指令都不能大于法。这是一个大家都会说,但没多少人真的当回事的法律常识。真到吃亏的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河南省永城市就发生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原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原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就因为执行了违法的会议纪要被定滥用职权罪。以下内容整理自周口中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6刑终482号裁定书:

因河南永阳花苑小区建设地下车库问题,小区业主多次向相关主管部门上访。为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11月2日,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红梅委托河南省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长骆某、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住建局局长梁廷振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永阳花苑地下车库有关信访问题,该市政府办、维稳办、信访局、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永阳花苑地下车库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决定,小区开发公司停止建设地下车库,为弥补小区损失,同意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永阳花苑33号楼增加6层,其建设的江南世家小区2号楼增加9层,3号楼增加10层,新增加建筑不计算在原已批建筑总面积内。

这个会议纪要的制定是由信访引发,市委常委委托,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多个执法部门制定,看上去合法合规,但里面的内容却违法变更了既定的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章也对建设规划的变更规定了明确的流程。

尤其是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更是直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两人在审理过程中均以自己是在执行领导会议纪要,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理由进行辩护,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夏明旭、刘予永作为规划单位的主要领导应知悉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但其仍按永城建领〔2013〕4号文件对江南世家A2、A3号楼违法建筑重新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长期的人治传统容易让人忽视我们现在身处法治社会,领导、上级的意见和批示已经不再是金科玉律,更不是挡箭牌。法律是衡量行为是否应当处罚的唯一依据。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明知上级命令违法时,公职人员的唯一选择是拒绝执行。都说官大一级压死人,难办归难办,但往大了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承受的代价,往小了说,这考量着一个人正确评估职业风险的智慧。

法治始终在进步。把领导的违法指示顶回去可能会很艰难,但总好过蹲监狱、丢公职吧。话又说回来,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之下,这种不知收敛、目无法纪,动辄向下属下达违法指令的领导,要不几天可能就不再是领导了。

写在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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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几个刑事诉讼中的技巧吧,立场不限于辩方,想到哪说到哪。PS:“冷门”和“常识”不显得很矛盾吗?


1、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刑事案件通常是由犯罪地管辖,但是犯罪地又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等。在涉及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地”往往包含了被害人所在地、嫌疑人所在地以及网络商所在地,比如通过微信实施的诈骗,腾讯公司所在的深圳南山区是有管辖权的。

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做事的积极程度不同,司法观点不同,证据标准的把握不同,甚至连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都不同。普通人遭受刑事案件,可能在哪里报案相差不大,但是在一些比较大的刑事案件中,选择在对自己更有利的地方报案也是个技巧。

比如,对于大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地报案,显然会更有优势,不然每年那么多税不是白交了。


2、主动回避

每年每个地方都会有几宗“骨头案”,谁都不想办啊。

但是案件分到经办人手上,想不办,得有正当理由。啥正当理由?回避呀。

刑事诉讼法里法定回避理由里有一条,“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就很灵活处理了。

比如案件当事人跟自己住同个小区算不算?案件当事人是自己小学同学算不算?

不想办案的时候,就算!


3、家属担任辩护人

庭审是被告人在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羁押之后,难得的能与家属见面(哪怕不能说话)的机会,家属参与庭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看一眼被告人。

但是,有些不公开开庭的案件,比如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性侵案件,不允许家属旁听,怎么办?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属也可以担任辩护人,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有两人。所以除了律师出庭外,还可以有一个名额留给家属,让他们派个代表到庭上看看被告人。


4、会见被拒怎么办?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有时候正好遇上提审,或者看守所系统坏了,或者停电,等等意外情况会见不了。

这个很正常,等到下午或者第二天再来就行了。

但是有些比较特殊的案件里,这就是个不想让嫌疑人见到律师的借口,哪怕律师排到第一位,反正就是在提审。

有的同学会说,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反映情况,或者投诉。一般来说,这些都解决不了问题,因为他不是故意不让你会见啊,只是你运气不好正好遇到了客观上无法会见的情况。

别投诉,投诉就是你运气不好。

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写个书面的会见申请交给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守所在接到会见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损失要走什么途径挽回

最佳途径当然是协商调解,让对方主动掏钱。但是侵害方不主动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本身的问题,使刑事案件被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赔偿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由才能确定。

之前专门写过一篇《月姬魔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损失的维权途径》,这里再简单介绍:

  • 财物被毁灭(物理存在已经灭失)——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民事诉讼,但前者更方便
  • 财物被夺走(物理存在完好,但下落不明)——被动等法院按刑法64条判责令退赔
  • 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民事诉讼,但前者更方便
  • 其他案件中人身伤亡——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获得部分支持),也可选择民事诉讼(可全额支持)


6、律师接到案件,却发现已经开过庭了,能否重新要求开庭?

我同事有句名言:不当庭进行的辩护是没有灵魂的。

但是有些案件,可能委托的时候就已经开过庭了,甚至家属可能是到开完庭后才换律师。正常情况下,就只能跟法官沟通好,但法官一般都不会愿意再开庭,律师只能赶紧阅卷会见,赶在判决前交份辩护词,进行书面辩护。

有没有办法让法官不得不开庭呢?

如果是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阅卷的过程中,尽量找找有没有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比如归案经过可能有自首,或者案件数额问题需要核实,等等,申请法庭调查。等法庭补到了新的证据,那当然需要开庭质证。这时候就可以跟法官沟通好,在质证之后给一次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如果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那更容易了——先交个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同时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中作无罪辩护,是转为普通程序的法定理由。法院想不转程序都不行。而转了普通程序,当然就要重新开庭了。

不过,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不要轻易用这招,有可能拖延审判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和刑期(关了六个月,法官可能也只判六个月。但是因为转程序之类拖了时间关上八个月,导致当事人最后被判九个月),更可能惹法官不爽而失去缓刑的机会。


7、如果开过庭后为了等新证据拖很久……

6里面的情况反过来,如果某个案件开完庭后,因为要补充自首立功未成年累犯赔偿谅解等等材料,而迟迟未判,等材料补到,法官又还要安排时间开庭质证,有些法院的案件多,可能质证都要排十天半个月的,不想等这个时间,也有办法。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条规定,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这种时候,就可以拿这一规定作为依据,跟法官申请表态说我们对新的证据都没意见,请法官快点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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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分享一个,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

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员工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单方面将其“炒掉”的。按照正常理解,员工旷工达到一定程度,单位依据相关制度行使解除权一般认为合法合理。

从理论上来说,旷工属于劳动者过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位完全可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施行解除。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属于单位可以援用的绝对效力条款。

然而日前,浙江宁波一家企业因员工无故旷工3日将其解雇,最终却要赔偿员工近10万元。

这个案子被判赔偿员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而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履行告知义务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为什么会这样呢?

实际上,如用人单位事先约定规章制度,员工无故旷工这仅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性要件(对于实质要件,劳动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但要想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这是平时不太为人所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件。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因为《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所规定的该程序性规定是效力性规定。这意味着工会依法享有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事先知情、要求纠正和要求处理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该程序性规定,其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这反映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理解和运用尚需加强,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旷工等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这个案子实际上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规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满足何种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面对劳动者无理由的旷工,用人单位一方面需要满足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性要件和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要件;另一方面也需要防范于未然,未雨绸缪,做好内部规章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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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法律常识,有些不太冷门的,很多人也不太清楚。今天先来说说职场类和生活类那些有点冷门但很有用的法律常识。

职场类:

1.男生职场被性骚扰怎么破?

目前法律在性方面对男性的保护,远远少于女性,对男生遭受职场性骚扰的保护尚处“真空状态”。

不过正在审议中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将对性骚有更完善的规定,明确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论男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自愿放弃社保后生病,公司要报销医疗费吗?

如果公司跟你说,可以签协议自愿放弃社保,每个月到手的钱多一点,你愿意吗?

其实不管你签还是不签,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买社保属于《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生病了,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医保报销比例来赔付医疗费,如果公司拒绝,那法庭见。

3.加班回家后猝死算工伤吗?

加班爆肝后回家猝死,不算工伤,只能算侵权。《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能视同工伤,下班回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虽然可能是加班过劳死,但不能认定是工伤。

不过用人单位仍需赔偿,可以根据单位的侵权行为,和该行为与猝死的因果关系,要求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实例中,如果员工猝死前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30%-40%的责任;如果员工猝死前身体状况有异常,或者有其他原因介入,共同导致猝死结果,一般单位要承担15%-20%左右的责任。

4.领导说迟到群里发红包你怎么回?

领导说迟到群里发红包,普通员工的回复是“好的”、“收到”、“OK”,五星员工的回复是“支持!红包加入豪华下午茶基金!”、“跟着组织走!”。

现行的劳动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领导要求迟到发红包或者扣工资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

生活类:

1.这样打孩子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作业没写完?打!

上课不听话?打!

不写作业又不听话?男女混合双打!

打孩子并不会打出孩子的人生新高度,相反会把自己亲手送进监狱!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没有构成轻微伤的情况,属于情节较轻的,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但是,一旦打到轻伤及以上的,就触犯刑法了,已经属于犯罪行为。

所以家长们,控制住自己的的洪荒之力,棍棒之下,难出孝子。

2.踢球倒地成伤残,可以要求队友赔偿么?

运动中把同事踢成伤残,要赔吗?

在运动场上,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事。如同事自愿参加该项体育活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加害,参与该项活动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参与者自担。

体育运动虽有受伤致残的风险,却是健康生活的“必需品”。若参加体育运动就须得为队友的受伤负责赔偿,参与者们必将顾虑重重,进而对体育活动敬而远之。加强自我保护做好防御措施才是正道哦~

3、定金和订金,哪个具有法律效应,且可退还?

双十一预售的时候,你有没有留意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这两个词一字之差,有时候可会让你损失惨重。

双十一我们在某宝上预付的是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具有法律效力,付了定金之后,如果你反悔了不想买是违约的,商家可以不退定金。反之如果商家没有按照规定,在付尾款的7天内发货,算商家违约,要赔偿两倍定金。订金就没有这个法律效力了,除非双方有其他特殊的约定,否则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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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对非法律人可能冷门,但是对法律人来说非常熟悉。大概意思可以用例子来说明:房东把房子租给租客2年,还不到2年的时候,房东就把房子卖给了王二狗,此时王二狗的买卖不破租客的租赁,不能因为王二狗把房子买下来了,就把租客赶出去。

所以当你租房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只要你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管房东干什么事情都不能把你赶出去,即便是他卖给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点对很多法律人来说都很冷门,大部分人在看上面这个案例的时候觉得没有问题,属于非常标准的买卖不破租赁。

但是在实践中,为了平衡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如果租客和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交税),则不能用来对抗王二狗的买卖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当房东和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情况下,会被买卖破,也就是买卖破租赁,王二狗完全可以把租客赶走。


经常租房子的可能用的到吧,冷门但很有用,送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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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追更,我就再分享一些最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关于辞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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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没给交公积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

都知道五险一金,也都知道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是,单位没给交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一般人都知道,不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没有规定没有缴纳公积金的可以解除。

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不交公积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呢?

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的。

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或者是第四),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所以说,对于劳动者来讲怎么发解除通知,也是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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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辞职单位没及时答复的

员工递交了辞职申请确定想要在某日离职,单位没立即同意,也没说让不让走,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后(过了劳动者确定的离职日期),单位突然说同意劳动者离职了,并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的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因为劳动者行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权利,单位没有在劳动者确定的时间内表态,视为未协商一致,合同不解除。劳动者的申请意思表示也就失去效力了。之后单位再要求员工离职,就是单方解除了。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果不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而是要和单位协商解除,那么一定记得给个明确的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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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新一个,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到期离职又反悔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到期离职,通知以后,又反悔了,可以吗?

答案是,看单位态度。

单位如果同意反悔,就可以当什么都没发生。

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反悔了,只能到期走人。

因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单方作出决定就生效了。

这和双方协商一致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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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一个,不抖机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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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很多人就依据这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给单位打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说一堆,最后总结一句:恳请领导批准。

结果,到了第三十天,领导就是不批准,等了下一个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准,于是劳动者满腹委屈的找到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是不是违法?我能不能直接就走?”

律师专业点,会回答:你现在还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属于协商一致解除,不是辞职通知,不属于单方通知解除。

所以,劳动者如果想无理由离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说我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千万别瞎客气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要约)”,就变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违法。

这算冷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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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还是接地气的法律知识大家爱听爱看。那就再分享一个。

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不能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只能是无效。但是,在劳动法领域,这个规则是不适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这些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过错单位解除合同和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把上述无效的情形也列进来了。

也就是说,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自始无效就完了,而是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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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入职的个人信息填写的欺诈与“反欺诈”。由于许多网友反映,这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删除,只保留规定。

根据知友@楚狂的提醒,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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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结婚,不妨再说一个关于关于劳动领域的婚假的冷门法律知识。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结婚的,可以享受婚假。冷门一点,再婚的,能否享受婚假呢?更冷门一点,离婚后复婚的,能否再次享受婚假?

答案是:离婚以后,再婚的,还可以享受婚假。依据是 劳社厅函[2000]84号

更冷门的答案:复婚的也能再次享受婚假!

这一下子是不是让很多人很兴奋,感觉工作累了,跟媳妇儿商量一下,先离婚,然后再复婚。休完假,再过段时间,再感觉累了,再离婚,再复婚,如此循环往复,不停的享受婚假!

这个也很冷门吧,很切题。

严正声明:如果有人觉得这一条对自己有用了,一定要专门来感谢我!但是如果离婚后媳妇儿不同意复婚就别怪我了,我可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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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想到了一个,冷门,常用,但“用处不是很大”的法律常识,一并发出来,一起进步。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劳动和很有利的“三项制度”。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个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经济补偿金”了。

可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经济补偿金”这个叫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

依据《劳动合同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经济补偿”。

不相信的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法》提到经济补偿的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统统说的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

毫不客气的说,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在错误的使用这个概念。

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我大胆推测,应该是和经济补偿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有关,这里不展开说了。

说这个没用,也有用。至少可以在不知道的法律人面前得瑟一下,哈哈

这应该也是很切题的。

……………………………………………………………………

说到了二倍工资,除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之外,其实《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况下的“二倍工资”。这个也算切题吧,也挺冷门和有用。那就是: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怎么操作呢:比如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但是用人单位却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而且还都履行完了。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第三个月开始到第六个月的“赔偿金”,标准是,按照正常劳动合同期的月工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从第三个月到第六个月劳动者可以拿到四个月的“二倍工资”!

这个应该切题,没问题。

这个法律常识有多冷门,我在一个外地的仲裁委代理劳动案子,仲裁员竟然都不知道这个概念!

最后总结一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更不是摆在书架上供人瞻仰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活学活用,用通俗易懂的话让更多非法律人士听得懂,懂得用。这应该也是法律人的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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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拐卖男人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来说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没有规定拐卖男人罪,但是如果一个一个大男人被拐卖了,而且该男子受到了拐卖着者的伤害,这就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另外如果拐卖者对该男子进行拘禁行为,将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拐卖者未对男子实施上面的两种行为,该男子只能自认倒霉,拐卖者没有构成犯罪!

养动物也可能会被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里面包括饲养动物太吵或者很浓烈的异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1. 物业公司要求缴纳的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2. 物业公司不作为,服务质量和态度差的可以暂时拒交,但是要有有效的证据,比如小区的生活环境乱糟糟,卫生脏乱的视频或者图片,另外就是物业公司拒绝服务,态度恶劣的证明。
  3. 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者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的服务,业主可以拒交
  4. 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也是可以拒交
  5. 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只缴纳原本的费用,超出的费用可以拒交。


签名、盖章和按手印方面的小常识:

个人方面:为了防止伪造签名,或者指印模糊的问题,签署正式法律文书的时候,会采用签名+按手印的双重保险方式

单位方面: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是否约定的是“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这就需要签名和盖章同时具备的,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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