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大连一小区烂尾 8 年,部分居民钉塑料布御寒,该如何维权?

回答
大连某小区烂尾八年,部分居民裹塑料布御寒,维权之路荆棘遍布。这不仅是居住权的问题,更是对承诺与责任的拷问。面对如此困境,居民们需要一个清晰、可行的维权路径。

一、 梳理事件脉络,明确权责主体

首先,受影响的居民们需要做的,是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楚。这包括:

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这是最直接的证据,证明你们是合法购房者,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开发商信息: 详细记录开发商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如果开发商已经注销或跑路,就需要追溯其关联公司或股东。
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 了解项目当初是如何获得批准的,是否存在审批环节的问题,这可能涉及政府部门的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 包括与住建局、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投诉、反映情况的往来记录,如信函、电话录音(在合法范围内)、会面纪要等。
媒体报道及社会关注: 如果有媒体对此事进行过报道,这些报道可以作为社会关注和舆论监督的证据。

二、 寻找法律武器,组建维权团队

法律是维权最有效的武器。居民们需要:

1. 聘请专业律师: 寻找有处理房地产纠纷、烂尾楼维权经验的律师团队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帮助分析案情,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并代表居民进行法律程序。律师的专业意见可以避免走弯路,节省时间和精力。
2. 组成业主委员会或代表团: 少数人的声音容易被忽视,而一个有组织、有代表性的群体则力量倍增。如果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迅速组织起来,推选出代表,统一行动,协调意见。
3. 明确诉求: 维权目标需要清晰明确,例如:
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完成项目建设。
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包括利息、租金损失、精神损失等)。
要求政府部门介入,协调解决,或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妥善处理烂尾项目。
如果涉及工程质量问题,要求修复。

三、 多管齐下,层层推进

维权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耐心和策略,多条路径并行:

1. 与开发商沟通(如果可能): 尽管烂尾八年,但如果开发商还在,且有部分负责人,可以尝试最后一次沟通。要求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时间表。但要注意,此次沟通要做好记录,作为证据。
2. 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与申诉:
住建部门: 这是处理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其递交详细的书面投诉材料,要求介入调查,督促开发商履行义务,或启动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如果当初有)。
房管部门: 负责房屋登记、交易等事宜,了解项目是否存在合同备案、抵押等情况。
信访部门: 如果主管部门处理不力,可以向上级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更高级别的关注。
当地政府: 如市政府、区政府,向其反映情况,请求协调解决。

3. 提起法律诉讼:
民事诉讼: 这是最核心的维权方式。根据购房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如果开发商已破产,则需要参与破产程序。
行政诉讼(如果涉及政府部门不作为): 如果认为政府部门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项目烂尾,或者对居民的合理诉求不作为,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群体诉讼: 多个购房者联合提起诉讼,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并增加案件的关注度。

4. 寻求媒体监督与舆论支持:
联系媒体: 邀请可靠的媒体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将情况公之于众。媒体的曝光能够给开发商和相关政府部门带来压力,促进问题的解决。
利用网络平台: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在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发布信息,争取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但要注意信息真实性,避免诽谤。

5. 关注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开发商已破产):
如果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居民们需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并积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四、 关键注意事项

证据为王: 任何维权行动都离不开扎实的证据。务必妥善保管所有与购房、开发商、政府沟通相关的材料。
保持冷静与理性: 面对长期的困境,情绪容易激动。但理性、有策略的维权才能取得更好的结果。避免过激行为,以免授人以柄。
团结协作: 维权过程中,个人力量是有限的。与邻居们保持良好的沟通,形成合力,是成功的关键。
合法合规: 所有维权行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关注政策变化: 留意国家和地方关于解决烂尾楼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或许能为维权带来新的契机。

五、 针对“塑料布御寒”的紧急应对

对于部分居民目前面临的“塑料布御寒”的严峻情况,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维权范畴,涉及基本生存权,需要采取更紧急的措施:

向民政部门求助: 紧急向当地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反映困难情况,请求提供临时性住所、取暖设备或物资援助。
寻求社会慈善机构帮助: 联系当地的慈善组织、社区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利用媒体曝光弱势群体困境: 重点向媒体报道居民的极端生活状况,争取社会同情和帮助,同时也能给相关部门施压。

总结

大连小区烂尾八年,居民们裹塑料布御寒,这是一个沉重的社会问题。维权之路漫长且艰辛,但并非绝境。通过充分收集证据,组建专业团队,运用法律武器,并多方联动,包括政府监管、法律诉讼、媒体监督和社会援助,这些居民们是有可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告别困境,重新获得温暖安宁的家园。这不仅是对他们个体权益的捍卫,也是对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政府监管能力的考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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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来说,「烂尾楼」问题的核心,一个是产权问题,一个是续建问题。前一个问题是个法律问题,后一个问题仅靠法律很难解决。


先从续建问题说起。

如果真要等企业破产拍卖资产后获得补偿,有可能还不能弥补业主已经付出的购房款,多数业主恐怕还是希望房子能够尽快完工。

据媒体报道,昆明曾经出现过业主集资继续建楼的情况,这需要业主们上下齐心,否则成不了事。除了自救,依靠政府搭建平台进行协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并且联系相关企业收购资产,也是行之有效的思路。


再说产权问题。

如果开发商连大产证都办不下来,业主的小产证也会难产。这种情况下恐怕还是要依靠政府介入协调,新闻报道中曾见过杭州某楼盘就是通过政府协调解决了大产证的问题,进一步为业主办理了产权证。

如果业主没有拿到自己的产权证,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有可能出现法律纠纷,最典型的情况就是拆迁补偿款问题。

在今年刚刚判完的重庆飞龙案中:

飞龙公司建的楼从2006年至今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和业主们已经签订了认购协议。2013年涉案房屋要拆迁了,政府将业主作为产权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此时飞龙公司提出,2012年自己已经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应该对飞龙公司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不应该补偿业主。

这个案子拖了很久,从技术上来说先要解决的是国土局将业主认定为产权人的做法是否违法,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再来讨论国土局的法定职责应该对谁履行。


法院的角度很机智。

面对飞龙公司质疑国土局对产权人进行的公示所提出的质疑,法院认为这种公示是对调查情况进行意见的征求,而不是最终的决定,故而不对飞龙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直接驳回了。

这个判决生效之后,法院继续审理国土局是否应当对飞龙公司举行安置补偿职责的问题,就可以很明确地说,产权人既然是业主,那么安置补偿就和飞龙公司没什么关系了,进而第二次驳回了飞龙公司的请求。

由此可见,法院还是倾向于支持业主的产权人身份,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但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才能生效,因此法院为了保护没有办理登记的业主,往往只能从程序问题上曲线救国,这是一个技巧问题。


至于生搬硬套法条规定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同样是今年,内蒙古通辽判的案子,大概的案情如下:

原告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交了钱,但是由于房子是烂尾楼,所以没做不动产登记。后来,开发商被别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就把原告买的房子给查封了。

原告提出异议,法院又解除了这部分房产的查封。之后,原告赶紧把自己购买的房子进行了备案登记。

再后来,开发商因为拖欠别人的工程款,就把原告买的房子抵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又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个人,之后开发商又和这个人签了认购协议,并且此人也住了进去。

然后,开发商进入了破产清算,而原告提出要求返还房屋。

案情非常离奇曲折,但是一审法院的思路非常简单: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才能生效,备案登记是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只能让原告产生期待权,不能赋予原告对案涉房屋的物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当然觉得委屈了,我先签了合同,付了全款,最后这个房子变成别人的了?于是向通辽市中院上诉。


通辽市中院在判决中,再次利用程序问题发回重审,体现了判决的智慧。

二审法院指出,开发商虽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并没有解散,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将开发商的破产管理人列为原审被告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管理人只能作为开发商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于是乎,一审法院不予返还原告所购买房屋的判决,就这样被撤销了,颇有一种四两拨千斤的感觉。


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即使烂尾楼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办理产证,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法院仍然会倾向于认定购房者的产权人身份。

当然了,最理想的状况仍然是在政府的协调下拿到自己的产证,方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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