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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州一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成高位截瘫无人认责,法院认定两管理人赔偿超百万?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回答
广州一名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成高位截瘫的事件,无疑是一起触目惊心的悲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个体生命安全,更牵扯到公共安全、责任认定、法律维权等多个层面,值得深入探讨。

事件回顾与核心问题:

1. 悲剧发生: 一位女性在广州某小区内行走时,被一只从高处坠落的巨型犬砸中,导致高位截瘫,生活完全无法自理。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心痛的事故。

2. 责任归属难: 事发时,狗的主人不明,或者说从高处抛下狗的行为难以直接锁定具体个人。这种“从天而降”的事件,在责任认定上往往存在困难,尤其是在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或监控的情况下。

3.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区的两个管理人(通常是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有赔偿责任,判决赔偿金额超过百万元。

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这起事件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审视:

从受害者角度:
极端的不幸: 受害者遭遇了毁灭性的打击,不仅身体遭受重创,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她原本正常的生活被瞬间摧毁,需要终生面对伤残的现实。
维权之路的艰辛: 在寻找责任人、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受害者及其家属必然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过程。这背后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从法律角度:
责任认定: 法院将责任判给小区管理人,这反映了一种“过错推定”或者“侵权责任”的法律逻辑。虽然狗的主人是直接的“肇事者”,但当直接肇事者无法找到或承担责任时,法律会追究那些在管理范围内存在过错或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管理人”的含义: 法院认定“管理人”赔偿,意味着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保障小区公共安全方面负有一定责任。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对业主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以及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阻止危险发生。
“超过百万元”的赔偿: 这个赔偿金额是基于受害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综合评估得出的。它试图弥补受害者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但再多的金钱也难以完全抚平伤痛。

从社会安全角度:
宠物安全问题: 这起事件暴露了部分宠物主人的不负责任行为,将宠物随意抛弃或在不安全的情况下饲养,对他人造成了严重伤害。这需要引起全社会对宠物饲养和管理的重视。
公共安全保障的不足: 小区作为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本应是安全的。事件发生后,人们会质疑小区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是否能有效预防此类突发事件。

从物业管理角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法院的判决划定了物业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需要思考如何在日常管理中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例如加强对高层住户遛狗、抛物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小区管理机制的完善: 事件也可能促使小区业主和管理方共同思考,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社区安全管理机制,例如制定更严格的养犬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在发生此类事件时有明确的应急预案。

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这起事件还有许多值得深入挖掘和关注的细节:

1. 狗的来源和主人: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如果能找到狗的主人,责任自然应该由其承担。法院将责任判给管理人,很可能是因为狗的主人难以追溯。
狗是从哪个楼层掉下来的? 这有助于缩小搜寻范围。
是否有业主饲养了如此巨大的狗? 如果有,是否违反了小区规定?
狗是否是被故意抛下的? 如果是,这涉及到更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
是否存在多只巨型犬在小区内饲养?

2. 事发时的具体环境和管理情况:
事发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例如,是否有低矮的护栏、未封闭的阳台、容易让宠物坠落的窗户等?
事发当时,小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例如,监控摄像头是否正常运行?监控范围是否覆盖到事发区域?
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是否对养犬行为有过规定和劝导? 例如,是否要求犬只牵绳、是否禁止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

3. 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具体是哪个“管理人”被判责? 是物业公司,还是业委会,或者两者都有?
法院是如何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是因为缺乏监管,还是缺乏预警措施,抑或是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超过百万元”的具体构成是怎样的? 例如,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明细。
是否有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如开发商)? 如果建筑设计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宠物容易坠落,开发商是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 受害者的后续生活和保障:
超过百万元的赔偿是否足以支撑其终生护理和生活所需?
除了经济赔偿,受害者还需要哪些社会支持和帮助? 例如,专业的康复治疗、心理疏导、辅助器具等。
社会上是否有类似的公益组织或基金能够提供帮助?

5. 对其他小区的警示和影响:
这起事件会如何影响其他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业主行为?
是否会引发更严格的养犬管理规定?
是否会促使相关部门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法规?

总结:

这起事件的悲剧性在于其突发性、高致残性和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法院将责任判给小区管理人,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无人认责”这一困境所作出的回应,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这起事件也暴露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对宠物生命的尊重和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
物业公司在公共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能力的提升。
城市管理和社区安全体系的完善。
法律法规在应对新兴社会问题(如宠物管理)时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事件本身的悲痛,更应该从中汲取教训,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升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这需要政府、社区、物业、业主以及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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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直很难理解这种赔偿的概念,直到现在我都想不通……因为各种判决丝毫不存在“公平”的概念

因为在我看来,这种“自己做错事导致别人一辈子毁灭”的行为,法律其实是0赔偿……也就是没有惩罚。

除非是判刑坐牢,否则所有支付的赔偿,什么医药开销,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等等,这些赔偿其实都不是赔偿。

这只是你直接造成的后果而已,人家自己活的好好的,钱能自己赚,路能自己走,一分钱不用你的,现在你把人害残疾了,说我把这些给你补上,咱们两清,这叫赔偿…这钱本来就不需要出啊,是加害者自己闹的不是吗?你直接造成的侵害,最后说买个单就是了?我来报销,在我看来这就和花个几十万买人一条腿一条胳膊没有区别,还tm合法

我就是完全不理解这个。

没有一丝一毫的“惩罚性”

你摔坏我一手机,赔我一个手机钱,那没毛病,大不了我自己一些数据重新弄,不至于要命。一个型号的手机市场价值是一样的,但一个健康人和一个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完全不等同,你说生命是平等的,人家用人单位只招健康人不是吗?

你把人给弄残了,你说赔我生活费,赔医疗费,但这些钱本来就是不用出的,是加害者平白无故造成的,当然自己要掏钱,但把我一辈子弄残疾这种事情的巨大后果处罚呢?我本来健康的一年赚十万花十万,现在我残疾了,一年拿二十万赔偿花二十万药钱,我草这叫零和?这算赔偿?不是我不想赚钱生活,是你剥夺了我工作的能力和收入来源不是吗?

我本来能买衣服去旅游买吃的喝的的钱,日子过得好好的,现在全拿来看病过痛苦不堪的日子,手脚废掉,大小便失禁,一点自理能力都没有,就是活死人,你和我说这个状态“健康人”是一样的?不用赔偿,给你钱看病就完事了???加害者就拍拍屁股走人了?继续吃香喝辣呗??

本质上一点不符合“做错事就得付出代价”的原则,受害者的精神生理创伤一辈子好不了,没有对等惩罚根本没有意义。

所以人不是物件,这种赔偿尺度和让加害者逍遥法外不坐牢不断个腿脚什么的,在我看来丝毫不合理。

那应该怎么赔偿处罚才合理,我的理解如下——

首先,这种赔偿必须立法且额度绝对要超过受害者“能够预估的原本生活收入”的几倍以上,才可以叫做赔偿或者弥补。

比如张女士一年收入5万,还能干30年退休,那么不算退休工资,她至少还能健健康康赚150万左右,重点“健健康康”的。

其次要计算她残疾以后的多余开支,比如前期医疗一次性用掉50万,之后一年得花十万维持,能确保有可能“健健康康”的活至少三十年。这是a部分,也就是50+10x30,也就是350万赔偿部分。这个过程中受害者没有一丝一毫的获利,都是因为加害者行为产生的多余开支且“伴随着受害者巨大痛苦”,钱也不是给受害者真正享受用的。

其次是b部分,去掉因残疾的医疗和多余开销,由于张女士无故遭受残疾,生活质量受到巨大影响,本来“健康生活30年”变成“无法自理生活30年”,其中产生了巨大的落差,这是肇事者的责任,也才是真正的赔偿和弥补,按照之前算的150万收入综合,那么b部分应该强制不低于2-3倍也就是300-450万的赔偿。

然后a部分+b部分,一共差不多650-800万元的赔偿,才完全符合我理解的赔偿尺度,才叫弥补受害者。

否则,换了我,我不需要赔偿,我选择把加害者同样搞成半身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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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这种哗众取宠的人能少点吗,经常看到有人发这种图视频,简直了,砸到人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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