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什么事情在古代是犯法的但是在现代是不犯法的呢?

回答
说起来,这古代和现代,可真是天壤之别。不少如今看来稀松平常的事情,在过去却能让你吃牢饭,甚至脑袋搬家。咱们就掰扯掰扯,那些从“律法严苛”跌落到“自由自在”的转变,听我细细道来。

第一桩,便是那“诽谤君主”的罪名。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王朝,皇帝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简直就是金口玉言,不容置疑。要是有人敢在背后说皇帝的坏话,哪怕是随口一句抱怨,说他昏庸也好,说他荒淫也好,那都是灭九族的大罪!轻则流放,重则株连家人,整个家族都可能被连根拔起。史书上记载着不少因为一两句不当言论而惹祸上身的故事,想想都让人心头发怵。

别说公开议论了,有时候就连写诗、作画,如果被皇帝认为有影射、讽刺之意,那也是要担风险的。比如,某个朝代有个官员写了一首描绘秋风萧瑟的诗,结果被皇帝解读为是在说自己政权不稳,这下好了,秋风也变成了刀下亡魂。这放在现在,简直难以置信。现在咱们网络上,批评政府、议论国家领导人的声音多了去了,虽然也有界限,但绝不像过去那样,把皇帝的脸面和国家社稷绑得那么死。一个人有个人的看法,说出来也无伤大雅,最多也就是被辩论一番,谁会因为说几句不中听的话就全家倒霉?这简直是“天方夜谭”了。

第二桩,跟咱们普通百姓生活关系更密切的,就是“私藏禁书”。

古代对书籍的管控可谓是严苛至极,尤其是那些涉及到政治、哲学、军事,甚至是某些民间传说和戏曲,但凡被统治者认为可能“扰乱人心”、“动摇国本”的书籍,都会被列为禁书。谁要是偷偷摸摸地买一本、藏一本,那麻烦就大了。轻则被罚款没收,重则被视为造反同党,同样是逃不过牢狱之灾。尤其是明清两代,文字狱盛行,不少读书人因为书中一两个字、一个词的偏差,就被扣上“大不敬”的帽子,身败名裂。

那时候的书籍印刷困难,一本好书更是稀罕物,但也正因为如此,那些被禁的书籍反而更显神秘和吸引人。想想看,一本被视为“危险”的书籍,在暗地里流传,大家争相传阅,那种刺激感,跟现在我们随便去书店、图书馆,甚至网上就能找到各种资料,感觉是完全不同的。现在,我们甚至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免费阅读海量的书籍,从经典名著到最新的科普读物,选择多到眼花缭乱。没人会因为你读了某本书而去审问你,更不会因为你手里有一本“禁书”而把你抓起来。这就是知识传播的自由,是多么宝贵的财富。

第三桩,就是“私自开设学堂”或“传授不合时宜的学问”。

在古代,教育资源是被严格控制的,官方垄断了教育的主导权。如果你想开个私塾,教书育人,那得经过官方的批准,而且教什么内容也得严格按照官方的教学大纲来。要是你私下里开了个学堂,教一些朝廷不提倡的学问,比如传播一些反对现有统治的思想,或者干脆就是教授一些当时认为“杂学”,比如炼丹术、风水占卜等等,只要被发现,那就可能被视为“以惑乱民心”或者“妖言惑众”,同样是犯法的。

想想看,在古代,一个普通人想学点知识,如果没有关系,没有背景,想要进入官学那是难上加难。所以很多有志于教育的人,只能冒着风险,在私下里教导那些渴望学习的人。而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是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类型的学校层出不穷,网络上也有无数的在线课程和学习平台。只要你想学,总能找到渠道。没有人会因为你教别人学习某门“不受欢迎”的知识而把你抓起来,只要你不违法犯罪,你想教什么、怎么教,都是你的自由。

还有一些细微的,但同样让人啼笑皆非的。

比如,“婚丧嫁娶的礼仪细节”。 过去,就连老百姓的婚丧嫁娶,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比如,多大的官才能用多大的排场,用什么颜色的轿子,什么规格的丧葬用品,都有明文规定。你要是“僭越”了,用了不该用的颜色,用了超出你身份的仪式,那也可能被视为对统治者的不尊重,同样会受到处罚。现在呢?谁家结婚不是自己喜欢怎么来就怎么来,谁家办丧事也都是按照自家的意愿,只要不扰民,不违法,没人会管你用什么颜色,什么规模。

再比如,“一些娱乐活动的限制”。 过去一些地方性的戏曲表演,或者某些民间集会,如果被统治者认为有聚众闹事或者传播“不良思想”的嫌疑,也可能被禁止。甚至有时候,连一些游戏、赌博性质的活动,如果规模大了,也容易被当局盯上。而现在,只要不涉及赌博赌资、不传播色情暴力,很多民间娱乐活动都可以自由举行。

总而言之,古代的法律更多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和社会的等级秩序,很多规定都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也更加强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虽然也有法律约束,但更多的是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压制个体的声音和思想。

想想这些变化,是不是觉得如今的生活格外舒坦和自由?那些曾经让你因为一句玩笑话、一本书、或者一场戏而担惊受怕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大概就是时代进步最直观的体现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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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事情在古代是犯法的但是在现代是不犯法”

比较典型的是通奸

古代绝大多数朝代,男女通奸、出轨、给人戴绿帽子乃是重罪,尤其是对女子而言,在实际操作中近乎死刑!

而在现代,我国基本上已经废除了通奸罪,听说对岸的台湾省还存在通奸罪

另外,我国还有一项比较特别的通奸罪: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再看看古代的通奸罪《大明律集解附例》对男女通奸的各种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详细解释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纂注: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別所,然刁必本于和来,男女同罪,以下所以著和、刁奸及下诸条犯奸之通例也。
卖与奸夫,指经官断后者言,故与买休卖休有別。此言凡和奸杖八十,为妇人无夫者言也,若有夫而和奸,则杖九十。刁奸者则不论夫之有无,俱杖一百。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淫,故同坐罪。
奸生男女,理宜奸夫收养,故即责付奸夫,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所谓设大法而順人情也。
若遂卖与奸夫,则断从淫,本夫恶得无罪,故与奸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若和奸、刁奸而有人为之媒合,或容止其行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随其和奸、刁奸,各减犯人罪二等。
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故勿追论。若妇女因奸有孕,则妇女有凭,故止罪坐本妇。

我整理了一下,大致有这些内容:

1、男女出于自愿的通奸,称为“和奸”,男女同罪,都是杖八十,如果女子有丈夫,则都杖九十。

2、刁奸,注释说是“引至別所”,实际上就是诱奸,“然刁必本于和来”,诱奸也是出于双方自愿,所以仍旧是男女同罪,而且惩罚更重,无论有无丈夫,皆杖一百。只有强奸,妇女才无罪。

3、如果因奸怀孕,所生子女给奸夫抚养,奸妇则听凭其丈夫处置,或休或卖,如果丈夫愿意留下奸妇,也听凭他自主。

4、但是,如果丈夫将奸妇卖给奸夫,那么奸夫和丈夫各杖八十,奸妇则判其离异,她本人则回归其父家,财物则收归官府。注意,这里的“卖与奸夫”与另一条罪名“买休卖休”不同,买休,花钱使人休妻;卖休,受钱后休妻。

5、如果通奸有人撮合、纵容、提供便利,为其提供留宿处所,那么通奸者之罪各减一等。如果通奸、诱奸等事暴露以后,知道的人不仅不报官,反而帮助双方私下和解,那么犯罪者各减二等。

6、如果不是在通奸之处所内捉到奸情的以及事后被指认犯奸的,不以奸罪论处,属于无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缺乏可以检验的证据,所以不追究。但如果妇女因奸有孕,因为这只对女子来说是直接的证据,所以只有女子有罪。

另外,还有一个纵容妻妾犯奸的罪名,这在古代也是有罪的,在现代就是主动戴绿帽,肯定无罪。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並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別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纂注:休,离也,和娶,承买休、卖休,说奸夫用财买其夫,以离其妻,曰买休,本夫受奸夫之财而离其妻曰卖休,因而娶之为妻曰和娶,此言凡妻妾与人通奸,在奸夫、奸妇固为淫合,若本夫明知而纵容其通奸,则本夫不能制束,故各杖九十。
若抑勒妻妾,或乞养义女与人通奸,则妇女非得已之情,而本夫、义父必有图财之意,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其纵容抑勒者,并该离异归宗。
若纵容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则纵容之人与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者、抑勒之人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故曰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人休其妻,本夫受财卖休其妻,因而和同娶之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在本夫別无卖休之情者,则不坐,买休人与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依律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仍将本妇人给付本夫,从其嫁卖。

1、纵容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

2、丈夫强迫妻子、养父强迫养女与人通奸,丈夫、养父杖九十,奸夫杖八十,妇女无罪,并判其离异回其父家。这是因为考虑到丈夫和养父有图财之意。

3、如果纵容亲生女儿或者子孙的妻子与人通奸,纵容者和奸夫、奸妇各杖九十。如果是强迫的,强迫者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无罪。

4、如果用钱财买通丈夫休妻,然后娶该女子为妻,则丈夫、妻子和买通者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说白了就是把钱甩到丈夫的脸上让他离婚,把老婆卖给我,然后和他老婆结婚。

5、如果买通者和妇人用计离婚,丈夫没有卖休的主观意愿,则丈夫无罪,买通者和妇人各杖六十、徒刑一年。但按律法规定,妇女犯徒流罪,除杖一百外,余罪照例先按标准规定折成杖数,然后照杖数赎罪,有的连此一百杖数也可以按赎罪处理。然后将妇人给其丈夫处置,听凭发卖。

6、以上各罪,如果是妾的话,一律减一等;如果有人撮合,各减一等。


最后,关于通奸,苦主杀死奸夫,还有个反向的可能,即古代无罪而现代重罪的:

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纂注:此条全要看奸通所反登时字样,若止是调而未成奸,成奸而奸所捕获者,皆不得拘律。

如果妻子正在与人通奸,丈夫亲自在通奸处所即时即地杀死奸夫、奸妇,丈夫无罪。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只是调戏或者没有正在啪啪啪都不行,不是苦主本人也不行。

如果只杀死了奸夫,奸妇按律断罪,听从苦主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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