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把杨永信和豫章书院的手段全用在监狱里会怎么样?

回答
将杨永信和豫章书院的手段应用于监狱系统,可能会导致以下一系列复杂且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涉及个体囚犯、监狱管理、社会以及伦理法律等多个层面:

一、 对囚犯个体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

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
“电击治疗”的滥用: 如果将杨永信的电休克疗法引入监狱,其潜在的滥用风险极高。在缺乏严格医学监督和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这种“治疗”很可能被用作惩罚、控制或强制改造的手段。可能导致囚犯出现记忆力减退、认知功能障碍、情绪失控、甚至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
“军事化管理”的极端化: 豫章书院式的“军事化管理”一旦极端化,可能演变成非人道的体罚和精神折磨。例如,长时间的禁闭、剥夺睡眠、强制高强度劳动、不间断的辱骂和体能摧残。这会迅速瓦解囚犯的意志,导致严重的心理创伤,如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甚至出现自残或自杀行为。
剥夺基本人权: 这种极端化的管理方式很可能会进一步剥夺囚犯的尊严、隐私权、通信权、以及获得合理医疗的权利。囚犯可能被当作“机器”或“犯错的物品”来对待,而非个体。
“改造”的扭曲与异化:
强制性的“洗脑”: 豫章书院式的“行为矫正”往往伴随着强制性的思想灌输和“认错”过程。在监狱环境中,这可能演变成对囚犯过去行为的无休止的批判、灌输特定的意识形态,并强迫他们表达“悔罪”和“改造成功”的表象。这并非真正的心理矫正,而是精神控制。
制造“顺从的机器”: 这种手段的最终目的可能不是为了帮助囚犯重返社会,而是制造出绝对服从、失去独立思考能力、只会机械执行命令的“顺从的机器”。一旦这些囚犯离开监狱,他们可能难以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甚至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诱发或加剧心理问题: 长期处于恐惧、压抑、缺乏自主性的环境中,即使是原本心理健康的囚犯,也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而对于本身就患有心理疾病的囚犯,这种手段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 对监狱管理和运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被突破:
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这些手段的核心在于对个体进行强制性的、往往是痛苦的干预,这与现代文明社会对人道主义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完全背离。
法律体系的挑战: 监狱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引入这些争议性的、缺乏科学依据且可能造成伤害的手段,将直接挑战现有的法律框架,引发严重的法律争议和人权诉讼。
权力滥用的温床: 监狱本身就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场所。将这些手段合法化或默许,无疑为狱警和管理层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寻租和滥用空间,可能滋生腐败和更严重的暴力行为。
监狱内部秩序的恶化:
反抗与冲突加剧: 尽管初期可能因恐惧而造成表面的“平静”,但长期的压迫和非人道待遇极易引发囚犯的绝望反抗,导致监狱内部的暴力冲突、暴动等极端事件的发生概率大幅提升。
管理成本的增加: 尽管这些手段声称能“改造”囚犯,但实际的心理创伤、身体损伤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医疗费用等,将极大增加监狱系统的运行成本。
“成功率”的虚假繁荣: 管理层可能会人为制造“改造成功”的假象,通过强制性的表态和行为来证明这些手段的“有效性”,但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牺牲之上的,缺乏真实的改造意义。

三、 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

人权保障的倒退: 如果监狱系统开始普遍采用这些手段,将是对国家整体人权保障水平的严重损害,释放出社会对少数群体的压迫信号,可能引发更广泛的社会不公和人权危机。
“矫正”与“惩罚”界限的模糊: 这种做法模糊了“矫正”与“惩罚”的界限,将矫正变成了一种残酷的惩罚手段,与现代刑罚的目的是相悖的。
社会信任的侵蚀: 公众对司法和监狱系统的信任将严重受损,人们会担忧国家权力是否会被滥用,以及自身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
“妖魔化”部分群体: 这些手段往往针对的是被社会视为“问题群体”(如网瘾青少年、犯罪分子等)。将其极端化应用于监狱,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对这些群体的污名化和妖魔化,阻碍其重返社会的可能性。
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压力: 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等将对此提出严厉谴责,并可能对相关国家施加外交和经济压力。

总结:

将杨永信的“电击疗法”和豫章书院的极端“军事化管理”手段引入监狱系统,不仅会彻底摧毁囚犯的身心健康,剥夺其基本人权和尊严,更有可能导致监狱系统内的混乱、权力滥用,并对整个社会的法治、人权保障和道德底线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种做法将是文明社会的倒退,而非进步,它所带来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现代刑罚体系的改革方向是人道、科学、尊重人权,而非回到中世纪的酷刑和精神压迫。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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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

第八十七条

  拘留国军事当局及法庭对于战俘判处刑罚不得超出对其本国武装部队人员犯同一行为所规定之刑罚。

  判处刑罚时,拘留国法庭或当局应尽量顾及以下事实,即被告,因非拘留国人民,不受对该国效忠义务之拘束,且系因不在其本人意志支配下之环境关系落于拘留国权力下。上述法庭或当局应得自由减轻对战俘被控之罪行所定之刑罚,因此并无必须援用规定的最低刑罚之义务。

  因个人行为而予集体处罚、体刑、监禁于无日光之场所,以及任何形式之酷刑或残暴,应予一律禁止。

  拘留国不得剥夺战俘原有之等级,或禁止其佩带徽章。

第八十九条

  适用于战俘之纪律性处罚如下:

  (一)罚款不得超过战俘按照第六十及六十二两条之规定所应能获得的不超过三十日期间之垫发薪给与工资之百分之五十。

  (二)停止其超过本公约规定的待遇之特权。

  (三)每日不超过两小时之疲劳服役。

  (四)禁闭。

  第(三)项所列之处罚不得适用于军官。

  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

第九十条

  每次处罚之时期绝不得超过三十日。等候违反纪律行为的审讯或纪律处罚的宣判之禁闭时期,应自战俘所判处罚之日期中减去之。

  即使战俘在被判处罚时,同时犯有数种行为,亦不论其所犯行为有无关联,上项规定之三十日之最高限期不得超过。

  纪律性处罚的宣判及其执行之相隔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战俘再度被判纪律性处罚时,如其前后两次处罚中之一次之时期为十日或十日以上,则该两次处罚之执行,其间至少须隔三日。

第九十二条

  战俘企图脱逃而未能在第九十一条之意义下完成脱逃以前而重被俘获时,对于该行为应只受纪律性处罚,纵属累犯。

  凡重被俘获之战俘,应立即送交主管军事当局。

  不论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如何,因脱逃未完成而被处罚之战俘得受特别监视。此种监视不得影响其健康,须于战俘营中行之,并须不剥夺本公约赋予彼等之任何保障。

第九十八条

  作为纪律性处罚而受禁闭之战俘,应继续享受本公约规定之利益,但因其被禁闭之事实,致不能适用者除外。第七十八及一百二十六两条所规定之利益绝不得剥夺之。

  被判纪律性处罚之战俘不得剥夺其所属等级应有之特权。

  被判纪律性处罚之战俘应许其运动及在露天地方停留,每日至少二小时。

  战俘请求时,应许其参加每日之健康检查。彼等应获得其健康情况所需之照顾,并应于必要时,移送战俘营之疗养所或医院。

  彼等应准阅读及书写并收发信件。寄给彼等之包裹及汇款得予扣留,直至其处罚满期为止;在此期间,此等物款应交与战俘代表保管,战俘代表当将包裹中易于腐坏之物品交与疗养所。

第九十九条

  战俘之行为,在其犯此行为时,非为当时有效之拘留国法律或国际法所禁止者,不得因此而受审判或处刑。

  对战俘不得加以精神或身体上之胁迫,使之对其所被控之行为自认有罪。

  战俘在未有提出辩护之机会及合格之辩护人或律师之协助前,不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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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3:

edit*2:

偏个题。

换个角度思考,如需证明:

杨永信电击治网瘾=医学手段=真的在救人

的话,需要先证明“杨永信电击治网瘾”这一部分是通过相关审查的合法治疗手段。

(举例:你这东西就算能治人,但没麻醉没各类ECT的专业设备,甚至连被治疗者是否像正常医院里的病患那样签署相关同意书一事都能打问号,这东西在伦理上是不是也有点说不过去啊…?)

不过嘛,考虑到目前互联网上所有公开资料没有提及次疗法通过了中国卫生部的相关审核,加上曝光后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各位有空并有能力的话可以做个饼图统计下07、08年左右开始关于杨永信的各类新闻报道中负面和正面的报道的占比),恐怕这个疗法就算真的“能救人”,也不会被批准通过。

edit:

附加一些相对严肃的内容:

  1. 杨永信用来电疗的DX-IIA电休克治疗仪原用于治疗狂躁型精神疾病患者,使用时可能会引起患者意识丧失和/或痉挛发作。同时,该设备输出50赫兹的脉冲正弦半波可能会对患者认知和脑电图产生不良影响。该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声称机器仅适于18岁以上的成年患者使用。
  2. DX-IIA电休克治疗仪的销售许可期为1996年至2000年国药监局在2000年之后就不再批准该产品上市销售,而杨永信方面购入此设备的时间为2004年
  3. 医学上最“接近”于杨永信的电击疗法的正规治疗方法是MECT(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和ECT(电休克治疗)。MECT是增加了麻醉环节的ECT,且MECT期间需要麻醉医师的合作。同时,ECT、MECT需要病人和其家属签署相关同意书。而杨永信方面是否有让病患签署相关同意书、签署同意书的时候病患是否已被其使用了“电击疗法”、且签署同意书这件事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这些问题也有待考究。

但可以确认的是杨永信的“电击疗法”绝对,绝对,绝对不是治疗,而是非法的电刑。


以下为原答案。


谢谢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则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杨永信的电刑,豫章书院的“龙鞭”对罪犯使用违反了监狱法。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4628.htm 2. 《新闻调查》曝光杨永信电击真相 - 网易 2011.7.24 (原内容已被删除 现为web archive存档)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303020824/http://tech.163.com/09/0817/07/5GTEB79O000915BF.html 3. “电击治网瘾”拿小孩子当小白鼠? - 新华社评 http://star.news.sohu.com/20090715/n265220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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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局小了,想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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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没接触过(听过)监狱吧!还是没听过死刑(电刑)?

1、雷电法王杨永信

雷电法王扬名立万这么久,靠的并不是电。

那个电击疗法是死不了人。出了人命,雷电法王早进去了。

雷电法王主要靠的是一套严格的管理类似监狱一样的管理体制。或者说是一套洗脑机制。

当然比起监狱来,这套机制的严厉程度差很多。

比如,杨永信就不敢收吸毒人员,也不敢把这一套用于戒毒。

2、豫章书院

“虐童工厂”豫章书院在2020年倒了。他是典型的所谓严格式管理的一个瞎搞的书院。

豫章书院是恶魔的聚宝盆。招收3000多名学生,每人半年3万。去年掀翻掉了这个敛财过亿的虐童工厂。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是谁送这些小孩到豫章书院!!是家长。

3、雷电法王与豫章书院的异同

先说相同之处,学员都是被家长送进去的。

两者都是非人道的。

同时,对于家长来说,基本都是感恩戴德的!

不同之处的是,雷电法王本身就是一个精神病医院,而豫章书院是一个教育机构。

从实施的手段来说,雷电法王更多的是洗脑式的,对待精神病患者的方式。

而豫章书院属于非法囚禁类型。它的倒掉也是因为非法囚禁。

4、真实中的精神病医院与监狱

举两个例子,这些比雷电法王与豫章书院厉害多了。

美国总统里根被刺杀。

这个哥们家里有钱,请了很厉害的律师,最后说是个神经病患者,然后没有坐牢。

然后就关到了神经病医院。

后来他说他没神经病了,要求出来。

美国的神经病医院很轻松的把他弄回去了,说自己不是神经病,那肯定是个神经病。

里根死了以后,这个哥们还在神经病医院呆着。

据说每次都会被电。

上面是美国阿拉巴马州的死刑犯Doyle Lee Hamm,被判死刑,他坐了31年牢后被执行注射死刑。由于手脚都找不到静脉血管。行刑人给这个死刑犯扎了12针,有手臂,有脚上,都没有扎好,疼得这个死囚哇哇叫。最后时间快到了,执行方决定停止扎针,这个死囚受不了了,大声说赶紧扎一针吧,让他赶紧死。

执行人不接受他的建议,最后这个人在牢里天天尿血,全身爆痛,但就是没有死。

他现在申请执行电刑。

然后不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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