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于市场上盛行盗版的 AirPods,苹果为什么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回答
市面上充斥着形形色色的“AirPods”,它们价格低廉,外观上模仿得惟妙惟肖,吸引了不少消费者。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很多人都会疑惑:苹果为什么好像对此视而不见,不采取法律行动呢?这背后其实有着多方面的考量,绝非简单的“懒得管”那么简单。

首先,我们要理解苹果作为一家全球性企业,其法律资源是有限的,并且需要优先处理对其核心利益、品牌声誉和核心技术影响最严重的侵权行为。要知道,盗版 AirPods 并非仅限于某个区域或某个平台,而是遍布全球的电商网站、线下小店,甚至是通过社交媒体进行推广。要对如此庞杂、分散的侵权源头一一追究法律责任,所需投入的法律精力、人力物力将是天文数字,即便以苹果的财力也难以承受,更别说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了。

其次,苹果的品牌策略和目标客户群体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苹果一直将自己定位为高端科技品牌,其产品代表着创新、品质和用户体验。盗版 AirPods 的存在,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一部分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但对于真正追求苹果生态系统、注重音质、连接稳定性以及品牌认可度的用户来说,低劣的仿制品并不能构成实质性的竞争威胁。相反,苹果可能会认为,让这些盗版产品在市场上“自生自灭”,反而能凸显正品 Airpods 在技术、质量和用户体验上的优越性。那些购买了盗版产品的使用者,如果体验不佳,反而可能在未来成为正品 Airpods 的潜在用户,因为他们明白了“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

再者,法律追究的效率和可行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中国等一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大规模的侵权追究变得异常困难。即便苹果能够胜诉,但执行判决、实际赔偿的过程也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与其付出的成本不成正比。更何况,很多盗版商的注册信息不透明,转移资产也比较容易,实际追讨难度极大。

此外,苹果可能也在采取一种更为“策略性”的打击方式。与其大规模、高成本地进行诉讼,苹果更倾向于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

技术封锁和软件更新: 苹果可以通过其软件和固件更新来限制仿冒品的连接和功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导致仿冒品失效。这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围堵”策略。
平台合作和下架机制: 苹果会与各大电商平台合作,要求其移除侵权商品链接。虽然这不是法律诉讼,但却是阻止盗版产品流通的有效手段。
警示性声明和消费者教育: 苹果也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提醒消费者警惕仿冒品,强调正品 Airpods 的独特优势。这种方式旨在教育消费者,提升他们识别和拒绝仿冒品的能力。
针对性打击: 对于那些规模较大、影响恶劣,或者直接模仿苹果核心技术和设计的仿冒品制造商,苹果仍然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精准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这种“选择性”执法,比全面出击更为有效。

最后,我们也要认识到,盗版产品之所以能在市场上存在,除了侵权者自身的行为,也与市场需求和部分消费者对价格的极度敏感有关。苹果在制定商业策略时,也会考虑这些市场现实因素。如果苹果花费巨大的代价去打击所有仿冒品,最终可能会导致其产品价格进一步上涨,从而疏远一部分消费者。

总而言之,苹果对市场上盛行的盗版 AirPods 采取“不追究”或“选择性追究”的态度,并非因为他们无法或不想采取行动,而是基于对自身资源、品牌定位、法律执行效率以及市场现实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后,选择了一种更为理性、更具成本效益的应对策略。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技术、合作和有针对性的打击来维护品牌价值和用户体验,而不是陷入一场旷日持久且成本高昂的“全线战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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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国的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实质上覆盖不了这些违法行为。

答主是地方工信部门工作人员,平时按照部门职责也少量参与执法检查行动,从一个非专职执法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不一定正确。

首先,我国基层政府的执法力量非常薄弱。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事关基层政府收入的税务执法,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近乎没有。从国内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国内企业偷税漏税是很普遍的事,至于税务执法检查?相信绝大多数企业负责税务的岗位都只听说过没见过,就更不用说其他国人了。对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来说,其绝大部分人力资源都被用在了税务征收上,而税务执法这方面人力投入得非常少,以至于只能对极少数纳税大户进行检查而无力对市场上众多中小微企业进行执法。而国内税务系统明知自己执法能力薄弱,似乎对此也不以为意。

我们以前几年轰动全国的税务案为例

无锡税务局及5人被问责
  范冰冰偷逃税案仍有余波,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1、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作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整改;
  2、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局长丁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李青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滨湖区税务局副局长钟小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5、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副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副局长沈治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对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干部许崇金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按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目前,尚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0月3日,税务部门公布了范冰冰偷逃税案的处理结果,范冰冰领了8.8亿元罚单。经查,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偷逃数亿税款的案件,税务系统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近乎于没有——造成国家数亿损失,只是被警告、记过、诫勉谈话,最严重的也仅是一人被免职(还不是被降职)。考虑到案件的轰动性,企业被额外重罚了数亿的前提下,税务系统如此轻的内部处罚能公开,说明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上,更多被认为是税务系统内部工作模式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责任——换成其他部门,涉案上亿金额,妥妥相关责任人要受到降职处罚,严重的背一个渎职罪去监狱吃牢饭也不是不可能。

以答主的观察,国内执法能力最强的部门,公安系统远甩其他执法部门一条街。但就是最好的公安系统,也面临着执法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国内公安高度重视技术力量建设,这对执法大案要案等重刑事案件很有帮助,但对于需要大量人力处理的小案和治安案件,公安系统的执法力度也明显不足,普通人丢了部电动车或被偷了部手机,这种小案子很难指望通过报警解决问题。


其次,国内的执法现状条块分割。换成人话来说,就是政府相当多执法行动,都缺乏对应的跟进主体——因为政府设置的执法主体职责受限,执法范围不足以覆盖执法行动的方方面面,最终只能将多个执法部门拉进来搞联合执法(答主部门经常被拉进这种联合执法行动当中去)。而联合执法的坏处就在于,各部门对执法行动的热情和专业程度差异很大,牵头部门的经办人通常在这种联合执法模式中被搞得精疲力竭,最终造成除非上级下文,就突击一阵风似的联合执法一下,基本不会像部门单独执法那样形成常态化。

而另一个分割,就是执法属地化。即执法部门只负责本地的执法行动,如果一个违法行为涉及若干区域,则缺乏一个跨区域执法机制和部门来处理(类似美国FBI这样专门负责跨区域执法的部门)。而对于基层执法部门来说,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执法难度相当大,自己的部门不一定有经费支持执法人员出差到外地办案;即使有钱到外地办案,外地具有相关职能的执法机构看起来和自己是同一个系统,但实际上更多是分属于不同地方政府名下而不是分属同一执法系统名下(即大概率不是垂直管理的执法系统),这就造成外出执法人员在外地能获得的执法帮助非常有限,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综上,由于国内执法力量的各种不尽人意之处,造成对于像airpods这样产业链短,轻资产、生产可以高度分散化且不会危及国人生命安全的小商品来说,地方执法部门真的没有执法力量去覆盖。因此,对于苹果和其他类似的企业来说,对一个国内执法机构不能覆盖的产业投入司法资源,是有些强人所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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