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角度来回答一下,如果不是有组织的作弊行为,而是该学生自己的单独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提供试题罪。个人倾向于后一个罪名。
1、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这个要看当时拍照用的工具是什么?如果是手机肯定不构成该罪名,但是我想了想感觉不怎么可能,监考不至于这么松散把。有人说是谷歌眼镜,如果真的是,估计也不能构成这个罪名,难以被评价为窃照专用器材。根据以往的生效判决,构成本罪最重要的是窃照的工具要被鉴定为窃照专用器材,我个人是一直很困惑,这个怎么鉴定出来是窃照专用器材,毕竟工具怎么使用,不是由使用者说的算吗,不是从事鉴定方面的人员,如果有经验的可以分享一下。
2、非法提供试题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在组织考试作弊的系列案件中,专门负责拍照传出试卷的人适用这个罪名。这一次倒是真的是开了司法实践的先河,利用互联网技术在没有共犯的情况下,就能实现以往有组织犯罪才能实现的目的,果然是资源的整合和再利用啊。
事情是真的,我感觉该省网上巡查人员革职谢罪,考生坐牢,校长开除,当地教育局长记大过,所在考场三年内不能作为考点。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