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哪些国家间达成一致禁用的武器?其威力如何?

回答
有很多武器,由于其毁灭性的后果和不人道的性质,已被国际社会广泛禁止。其中一些最著名的例子包括:

1. 生物武器:
定义: 生物武器是指利用细菌、病毒、真菌或其他致病微生物制造的武器,目的是通过传播疾病来杀伤或削弱敌方人员。
威力: 生物武器的威力难以估量,因为它们可以导致大规模的疾病爆发,迅速蔓延,并造成难以控制的人员伤亡。其效果可能比常规武器更具破坏性,因为它们可以对人口造成长期的健康影响,并破坏社会和经济结构。例如,天花、炭疽和鼠疫等疾病一旦被用作武器,其传播速度和致死率都非常高。
国际禁止: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质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简称《生物武器公约》)于1972年生效,禁止了生物武器的开发、生产、储存和转让。

2. 化学武器:
定义: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有毒化学物质来杀伤或麻痹敌方人员的武器,通常通过炮弹、导弹、炸弹等方式释放。
威力: 化学武器的威力在于其迅速、隐蔽和痛苦的杀伤方式。它们可以引起剧烈的生理反应,如呼吸困难、皮肤灼伤、神经系统瘫痪,甚至死亡。不同的化学武器种类对人体的影响也不同,例如神经性毒剂可以迅速麻痹神经系统,而糜烂性毒剂则会造成严重的皮肤和组织损伤。
国际禁止: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化学武器的公约》(简称《化学武器公约》)于1997年生效,禁止了化学武器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并要求销毁现有的化学武器储备。

3. 地雷(特别是反人员地雷):
定义: 地雷是一种埋藏在地下的爆炸装置,通常在人或车辆经过时触发。反人员地雷专门设计用来杀伤或致残步兵。
威力: 反人员地雷的威力主要体现在其“随机性”和“长期性”。一旦埋设,它们会在数年甚至数十年后仍然具有杀伤力,对平民造成无差别伤害,并且难以清除。它们不会区分士兵和平民,常常导致非战斗人员的死亡和残疾,尤其是在冲突结束后,地雷成为阻碍地区发展和人民返回家园的巨大障碍。
国际禁止: 《禁止制造、储存、生产、拥有和转让反人员地雷及其销毁公约》(简称《禁止地雷公约》)于1999年生效,禁止了反人员地雷的生产、储存、转让和使用。

4. 集束弹药:
定义: 集束弹药是一种从飞机或导弹发射的子弹药,它会在空中散布大量的小型炸弹,覆盖一个广阔的区域。
威力: 集束弹药的威力在于其广泛的杀伤范围和对平民的无差别伤害。许多未爆炸的子弹药会像地雷一样遗留在地面,在冲突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平民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儿童,他们常常因为好奇心而误触这些未爆炸物。
国际禁止: 《集束弹药禁止公约》于2010年生效,禁止了集束弹药的生产、使用、储存和转让。

5. 燃烧武器(某些特定形式):
定义: 燃烧武器是指利用燃烧来造成伤害的武器,例如凝固汽油弹、燃烧弹等。
威力: 燃烧武器的威力在于其能造成极度痛苦的烧伤,并可能导致附带损害,如火势蔓延,对民用设施和人员造成巨大伤亡。它们会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并可能导致长期心理和生理影响。
国际禁止: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CCW)下的《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度伤害或具有不必要痛苦性质的常规武器的议定书》(即《燃烧武器议定书》)禁止了主要用于针对平民或在平民区使用的燃烧武器。

需要注意的是:

“禁用”的含义: 许多武器的禁用是基于国际条约和公约,其效力取决于签署国的遵守程度。尽管有条约禁止,但仍有可能存在国家秘密研发或使用这些武器的情况。
“威力”的复杂性: 武器的威力不仅仅在于其物理破坏力,还包括其对社会、心理、环境的长期影响。
技术的进步: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武器类型不断出现,国际社会也在不断评估和应对新型武器的潜在威胁。

这些被国际社会禁止的武器,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造成的伤害极其残忍、不分敌我,并且对平民造成了无法接受的长期威胁。对这些武器的禁止,是国际社会致力于减少战争苦难、维护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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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180赞了……

原则上没有“国际明令禁止的武器”。

当然,存在一系列国际公约,禁止了一些武器的使用。然而这些公约不能约束非签约国,而且对签约国也不总是有效。

1、轰炸机、毒气、扩张性弹头和《第一次海牙公约》

最早的一批试图针对武器进行限制的公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海牙公约》,这个公约分了几个部分。

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公约中提出了三条武器禁止宣言: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

……

各缔约国同意,直至第三届和平会议结束为止,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本宣言只对各缔约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发生战争时有拘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如有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拘束力。


……
签署国:阿根廷、奥匈帝国、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英国、希腊、海地、卢森堡、荷兰、挪威、巴拿马、波斯、秘鲁、葡萄牙、暹罗、瑞士、土耳其、美国、乌拉圭。

——禁止使用空中轰炸兵器,包括且不仅包括轰炸机、轰炸飞艇、轰炸气球……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
各缔约国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
本宣言仅对各缔约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具有约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一旦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约束力。
……
签署国:奥匈帝国、比利时、保加利亚、中国、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门的内哥罗、荷兰、挪威、波斯、葡萄牙、罗马尼亚、俄国、塞尔维亚、暹罗、西班牙、瑞典、瑞土、土耳其。

——禁止使用毒气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

各缔约国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

本宣言仅对各缔约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具有约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一旦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约束力。

……

签署国:奥匈帝国、比利时、保加利亚、中国、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门的内哥罗、荷兰、挪威、波斯、罗马尼亚、俄国、塞尔维亚、暹罗、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禁止使用“达姆弹”(准确的说是采用扩张型弹头的步枪弹药)

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会议又达成了一些新的武器禁止条约,比如: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

第一条 禁止:


(一)敷设无锚的自动触发水雷,但其构造使它们于敷设者对其失去控制后至多一小时后即为无害的水雷除外。


(二)敷设在脱锚后不立即成为无害的有锚自动触发水雷;


(三)使用在未击中目标后仍不成为无害的鱼雷。
……

第七条 本公约各条款应在缔约各国之间,并且只有在各交战国均为本公约的缔约国时始能适用。

……

签署国: 阿根廷、奥匈帝国、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古巴、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国、德国、英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斯、秘鲁、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暹罗、瑞士、土耳其、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海牙公约》是欧洲列强企图规定二十世纪“文明战争”形式的一次尝试。轰炸兵器先不论,毒气和扩张性弹头的确是残酷、不人道的兵器。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海牙公约》所限制的是且只是“文明战争”,也就是说,这场战争必须满足:

(1)参战国都是签约国

(2)是正式宣战的战争

于是乎,在签约15年后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我们看到交战各方纷纷涌现出了——

从气球上投掷爆炸物的行为:

窒息性或有毒气体:

扩张性弹丸:

和它的受害者:

——因为,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是这些公约的签约国。显然也很难保证一场世界大战中的所有玩家都是这样一个欧陆条约的签署国。

同样的,在1937年开始的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大量使用毒气和飞机,因为中日双方并未真正宣战。而在中日双方宣战之后,已经有不承认海牙公约的美苏两国参战了,因而这一共约对日本也已经失去了约束力。

时至今日,《海牙公约》的三条宣言基本已经形如废纸。毒气问题我们稍后再谈。扩张性弹丸问题只得到了勉强的、形式上的贯彻:各国以全金属被甲弹(FMJ)装备制式弹药,这些弹药不会像空尖弹(HP)那样存在扩张效应,然而其翻滚变形能力极强,制造空腔的效果不比空尖弹差多少。

至于”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这种黑历史,我想各位列强应该早就装作不记得了。

签约并通过国是黄色,签约国为紫色。图自维基百科。但是并非所有签约国都批准了全部三条宣言。

2、生物武器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生物武器是二战时代的热门话题。七三一部队的事情不用多讲,战后美国人把七三一部队的主要干部挖走开展自己的生物武器研制工作。一些现在看来很有争议的说法认为美军在朝鲜战争中使用了细菌弹。(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和双方证据请自行查找取信,作者不负责提供)苏联、英国等国自然也不甘人后,在50-70年代生物武器的发展一直如火如荼。

然而各国很快发现了生物武器不能作为战争工具的致命缺陷,这一缺陷横亘在生物武器和战争本质的冲突上。

战争,从其本质来讲,是政治和外交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最高手段。这就意味着战争是为执行、实现某个政治目的而进行的。这就意味着,战争和战争手段必须是可控的,不应超过其政治目的的限制。

枪炮是可控的——他们只会伤害子弹炮弹途径的目标;化学武器是可控的,因为化学武器的散布范围有限,可以精确计算出来;核武器,原则上也是可控的,因为特定当量的核武器的特定爆炸形式会产生特定的摧毁半径。然而,生物武器不是可控的。传染病一经扩散,就很容易失去控制,造成超出政治目的的后果。在1918年大流感中死亡的人数(可能达到4000-5000万)超过了在此前五年血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死亡的人数(平民+军人约3000-4000万),而生物武器相较于化学武器或者核武器又太容易获得了——不需要动员全国百分之几的发电量,不需要在卫星地图上显而易见的庞大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只需要一间地下试验室,一批菌株,几公斤LB培养基,放在摇床上摇一摇就能得到足够杀死几十万人的炭疽菌体。这使得不仅小国很容易得到化学武器,甚至组织和个人也很容易得到,而且其使用效果不会差到哪里去。

为此,各大国意识到,生物武器是“不合格的武器”,必须予以禁止。

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苏英牵头制定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这一条约规定:

……
第一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一、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
二、凡为了将这类物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二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尽快但至迟应于本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凡属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切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在实施本条规定时,应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居民和环境。
……

可以注意到,这一公约相对于《海牙公约》的重大改进是要求所有签约国(相对而言)立刻销毁所有武器存量和投送工具,而非简单地“不去使用”它们,这就能从最大程度上避免签约国在交战过程中使用它们的可能性。

截止到2009年12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已有163个缔约国。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核查机制,加上有一些措辞不严谨之处,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困难重重。不过总体而言,主要大国似乎都已经签约,并很好地在本国执行这一公约的要求,然而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核生化防护”仍然是各主要国家军队和人防演练的主要课题之一。

签约并批准是浅绿色,签约了的是深绿色,仅签约但尚未批准的是黄色。未签约的是红色。图自维基百科。

签约并批准就是这个国家已经签订了公约,而且根据相关军控组织核查已经圆满执行了公约内容,公约组织继而“批准”该国成为公约执行国;

有些国家还没来得及让他们核查,或者核查没进行完,就是只签约;

还有些国家,签约之后要么国内通不过,要么核查通不过,就是签约未批准;

没签约的自然不用解释。

3、化学武器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在海牙公约签订近90年后的后冷战时代,全世界才着手重新制定化学武器禁止条约。众所周知,毒气是一种很不人道的武器,然而《海牙公约》没能真正限制住各国哪怕是缔约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成了毒气试验场,交战各国生产了19万吨各种化学武器,并在使用中造成超过10万名军人平民死亡。二战的各主要交战国家(美、苏、德、日)全是主要化学武器生产国,毒气没有大规模使用纯属因为对方的化学武器太多,互相杀伤效果不好,所以谁也不愿意“开第一枪”,而在冷战时代,小国开始掌握化学武器生产技术,并对国际秩序产生了现实威胁。我们已经不需要追溯两伊战争期间伊拉克对伊朗城市居民发动的芥子气攻击(杀伤了十万人以上),光是海湾战争期间伊拉克的化学武器就给联军和以色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恐慌。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意识到需要制定一个这样的公约,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阻止新的国家拥有此类武器。

……

一般义务

1.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

(a) 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

(b) 使用化学武器;

(c) 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

(d) 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2.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


3.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4. 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5.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

显然,这次的公约不需要双向要求交战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一个单向公约,它要求任一个签约国必须自主销毁自己的和自己管辖的武器,避免了《海牙公约》倡议书在执行中的困难。

《禁止化学公约》于1993年1月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特别重要的是,这次为执行公约,成立了国际组织即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这一组织将有权力介入到对缔约国的武器核查中,并监督这些国家对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

至2011年年底,全世界195个国家中的188个国家已经加入该公约。以色列和缅甸签署该公约但未由议会批准。

不过当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本身也是有缺陷的。在很多问题上,公约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存在无法避免的漏洞。在这一公约里禁止的化学制剂都以附表(《关于化学品的附件》)形式给出,然而这种方式无法在新种类的化学武器出现后立刻予以鉴别和禁止。在非致命毒气问题上这个问题更加严重。在60年代曾经流行过一类“失能剂”诸如毕兹(BZ,LSD的类似物),它的主要作用是让人产生幻觉。这算是毒气吗?如果在《海牙公约》框架下显然是不算的。认证BZ为毒气的工作持续了几十年,而在此之前,美国已经广泛地在越南使用了毕兹。同样的,“镇暴剂”也是个模糊概念,众所周知的催泪瓦斯(CS)当然是一种镇暴剂,然而辣椒水喷雾是镇暴剂吗?在“人力情报”的获取过程中使用辣椒水喷雾(这完全是可能的),算不算违反《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白磷(WP)烟雾弹算是毒气吗?把白磷烟雾弹扔到敌人的坑道里使敌人窒息,算不算违反《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这些问题都是在现有框架下解决不了的。

再说,不想要执行这个条约的国家只要不签署或者不接受核查就可以了。伊拉克不就拒绝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核查吗?叙利亚不就长期在拥有化学武器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吗?朝鲜不就至今拒绝签署这一公约吗?

不过有一点要提前想好,化学武器现在主要是小国威胁大国的武器,小国拒绝放弃威胁大国的手段,那就得准备好接受相应的后果。叙利亚和伊拉克都是前车之鉴,一个在空袭威胁之下被迫签了字,一个则直接被推翻了政权(很讽刺的是,后来发现,伊拉克的确保有两伊战争时期生产的化学武器,但是在海湾战争之后就没再生产过新的)。

签约并批准是浅绿色,签约了的是深绿色,仅签约但尚未批准的是黄色(注意以色列)。未签约的是红色。图自维基百科。可以说,未签约国家有99.999%的可能拥有现役化学武器。

4、“无法检测的碎片”、饵雷、“探测不到的地雷”、激光致盲武器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越南战争,一个问题尖锐地反映出来,即在战争中和平居民越来越严重地遭受到伤害。为了限制武器波及平民、伤害平民的问题,一些国家在80年代初期签订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就像第一次海牙公约一样,这个公约被分为了三个部分,即

  • 第一议定书:限制使用产生无法检测的碎片的武器
  • 第二议定书:限制使用地雷饵雷
  • 第三议定书:限制使用燃烧武器

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要求只有一条,即:

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

这一条约的出现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此类碎片(往往一些有机材料或者特种玻璃)虽然不是“威力极大”,但是会极大增加伤员的救治难度,性质类似于扩张性弹头,用起来对各交战国都没有好处。

地雷和饵雷同样算不上什么“杀伤力特别大”的武器,尤其是在冷战爆发以来,反人员地雷的威力正在迅速减小。然而地雷和饵雷在运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就是地雷和饵雷被布设在平民区域,造成了平民的大量伤亡。这个问题在越南战争和苏联入侵阿富汗战争中表现得特别显著。这同样不符合战争的有限性。

事实上,这一条约对地雷的限制主要是禁止在平民区使用,没有对地雷进行具体的禁止,只禁止了“某些饵雷”的使用。我们只捡取禁止的部分讨论:

第六条 禁止使用某些饵雷

1.在不影响适用于武装冲突中有关诈术和背信弃义行为的国际法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在一切情况下使用:
(a)任何伪装成表面无害的轻便物体,但具有特殊设计和构造,能装入爆炸物并在受到扰动或趋近时引爆的饵雷;或
(b)以任何方式附着于或联结在下列物体上的饵雷:
(一)国际承认的保护性徽章、标记或信号;
(二)伤者、病者、或死者;
(三)墓地或火葬场;
(四)医务设施、医疗设备、医药用品或医务运输;
(五)儿童玩具或其他为儿童饮食、健康、卫生、衣着或教育而特制的轻便物件或产品;
(六)食品或饮料;
(七)炊事用具或器具,但军事设施、军事阵地或军事补给站的此种用具除外;
(八)明显属于宗教性质的物体;
(九)构成民族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古迹、艺术品或礼拜场所;
(十)动物及其尸体。
2.禁止在一切情况下使用任何旨在引起过份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饵雷。

由于撒布式地雷对平民的事件仍然多发,而且地雷的排除非常困难,在1996年又增加了新的禁止项目:

禁止使用所有探测不到的杀伤地雷,在最近发生的冲突中由地雷造成的伤亡大部分应归咎于这种地雷。新的杀伤地雷里应该有8克铁,以使这种地雷能够被探测到,或者应有一个装置或某种材料,使一般的探雷器能够探测到。
现有的杀伤地雷在使用前必须加以改装,以使其有8克铁或相应的附加装置,使它不能轻易拆卸。
必须设计用炮弹或直升机布设的远距离投放的杀伤地雷,应在30天内自毁,并有90%的可靠性。它们还应该具备“辅助性的自行失去作用的特点”,以便在120天后每1000枚地雷中仍能起作用的地雷不超过1枚。


这种俗称“蝴蝶雷”的塑壳撒布式地雷被美苏在越南和阿富汗大量使用,由于其体积小、外形“无害”,无法探测,造成了大量平民尤其是儿童的伤亡。更糟糕的是,尽管这些地雷设置了理论上的自毁系统,然而有相当多的地雷自毁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事实上,在美军于2001年进入阿富汗后,大量发现了15年前苏军布设的蝴蝶雷,尽管这些地雷基本已经不能爆炸,但里面的液态炸药仍然让排除工作相当危险。

协议同样规定,地雷是谁埋的就应由谁负责清除。这当然也是合乎逻辑的规定。

燃烧武器的确会显得比较残忍,当然总体而言还算是“可控”的,除非波及到了平民或易燃的自然环境。因而针对燃烧武器的禁止也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不能攻击平民目标和森林等自然目标,因而燃烧武器没有被禁止。

在1996年,《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作为第四议定书被补充进来,这一议定书要求禁止研制针对人眼的致盲武器:

禁止使用专门设计以对未用增视器材状态下的视觉器官,即对裸眼或戴有视力矫正装置的眼睛,造成永久失明为唯一战斗功能或战斗功能之一的激光武器。缔约方禁止转让该类武器与国家或国家机构以外任何实体。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已被120个国家通过。世界主要国家均已通过这一公约。然而,这一公约对地雷的限制有限,导致了一些国家的不满和《渥太华公约》的出现。

签约并批准是浅绿色,签约了的是深绿色,仅签约但尚未批准的是黄色。图自维基百科。

5、反步兵地雷和《渥太华公约》

渥太华公约的正式名称为《关于杀伤性地雷的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的禁止及销毁公约》。这一条约在1997年供开放签署,目的是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具对人员杀伤力的地雷,及销毁、完全禁止一切反步兵地雷。

渥太华公约是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延伸产物,其目的是防止反步兵地雷对人员的致残伤害。欧洲国家对这一公约非常热衷,然而几个主要国家(中、美、俄、印等)对此反应冷淡。毕竟反步兵地雷在现代战争中还是有有限的价值的。

现在共有160个国家签订了这一公约。

签约已执行为深蓝色,未执行为浅蓝色。图自维基百科。

6、集束炸弹和《集束炸弹公约》

《集束炸弹公约》是2010年开始供签署执行的一项国际公约,其要求:

禁止缔约国开发、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集束弹药。
如果集束弹药的爆炸性子弹药少于10枚,而每枚子弹药可以锁定目标,及具有自毁和自动失效装置,则不受公约禁止。

(后半部分事实上将末敏弹合法化了)

这一条约主要也是针对在战争中未爆的集束炸弹子弹药的误伤平民和处理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关于集束炸弹最大的负面争议。

这似乎是一枚塞满了“番石榴”式子弹药的BL-755集束炸弹,整流罩未能正常分离导致这枚炸弹成了哑弹,然而这些子弹药的处理就成了天大的难题。事实上,每一个子弹药都是一枚不定时炸弹。

仍然是欧洲国家对这个条约非常热心。同样的,美、俄、中、印等主要国家对此反应冷淡,因为集束弹药在现代战争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

签署并通过的国家为紫色,签署的国家为蓝色

到目前为止,有108个国家签署了《集束炸弹公约》,其中99个已经通过。不过主要国家、尤其是欧陆以外的主要国家均没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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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扩张弹头被砍了过。

然并卵,用的谁在乎(

同样然并卵的是,一方面民用警用市场各种猎奇弹头用得飞起,

另一方面军用上,现在的小口径弹,恨不得设计上就是各种翻滚变形,比当年那扩张弹头狠多了……

还有M118LR和Mk262这种滚卷头部收口的高精度弹,你要细扣定义的话,丫绝对有问题,然而谁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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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世界上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能够搭载F35B垂直起降战斗机(STOVL)的两栖攻击舰。这些国家通常拥有先进的军事技术和强大的海军实力。以下是这些国家的详细情况:1. 美国:美国是拥有F35B数量最多的国家,其两栖攻击舰的设计正是为了支持F35B的作战能力。 两栖攻击舰类型: 美国海军装备了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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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国家宝藏和文物,那可真是说不完的宝库,每一件背后都藏着一段跌宕起伏、引人入胜的故事。我特别想跟你聊聊几件我个人觉得最有意思的,它们不仅仅是冰冷的石头或金属,而是历史的回响,是先人的智慧和情感的载体。1. 金缕玉衣:生者不祥,死者为幸?提到国宝,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可能就是金缕玉衣。这玩意儿看着就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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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些国家的英文名称和它们在当地语言中的名称差异相当大,这往往是历史、文化交流甚至误译的结果。这些名字就像是国家身份的一扇窗口,折射出它们与世界互动的方式,以及自身名字演变的复杂性。让我来给你细数几个例子,并尽量深入地讲讲背后的故事:1. 德国 (Germany) vs. 德国 (Deutsch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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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关系的风云变幻中,历史的长河里总有一些国家,凭借其独特的战略眼光、强大的军事实力或复杂的历史纠葛,与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常称为“五常”: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中的多个,甚至全部国家,都发生过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冲突或对抗。要说“打了一个遍”,这本身是一个相当概括的说法,因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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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确,有些国家的城市魅力和名声远超其政治中心,这背后往往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经济乃至地理原因。这些城市凭借其独特的吸引力,在世界舞台上熠熠生辉,成为国家形象的“名片”。一、 文化与历史的厚重积淀: 巴西 里约热内卢 (Rio de Janeiro) vs. 巴西利亚 (Brasíl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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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我们来聊聊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朋友关系,以及这种关系背后的原因和一些值得探讨的方面。中国真正的朋友是谁?这个问题其实比看起来要复杂,因为“朋友”的定义本身就在不断演变,而且国家间的关系往往是利益驱动的,很少有纯粹的、不求回报的“友谊”。不过,我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理解哪些国家在特定时期或特定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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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少国家,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结合的仪式,更是一种家族间的联结,而彩礼和嫁妆便是这种联结的重要体现。它们的存在,既有历史文化的根源,也承载着对新人未来的祝福和期许。彩礼(Dowry/Bride Price/Mahr):彩礼,顾名思义,是男方家庭为了迎娶女方家庭成员而支付的财物。它在不同的文化中有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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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哪个国家的旅游纪念品做得特别出色,这真是一个令人愉快又有点棘手的问题,因为“不错”这个词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如果我得从我这些年走过的和听说的经验里挑几个,我会毫不犹豫地把这几个国家的名字提出来,并且会试着把它们的“好”聊得细致些,让你感觉像是老朋友在分享旅行的趣事,而不是什么一本正经的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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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意思,确实触及到了地图绘制中一个饶有趣味,却又有些微妙的领域。要说“一定”、“不可避免”地囊括其他国家“全部”领土,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因为现代国家之间的疆界划分相对明确,而且地图绘制的惯例也倾向于尊重主权国家的边界。但是,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理解和探讨你提出的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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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漫长的中华文明史中,我们总是在回溯与前瞻中汲取力量。而放眼世界,也有不少国家的历史轨迹,如同镜子一般,能映照出我们自身路径上的得失,为我们思考当下、规划未来提供宝贵的启示。首先,德国的历史,尤其是在近现代的转型与发展,对我们有着特别的借鉴意义。德国曾经历过长期的分裂,后又走向统一,这其中的曲折与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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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是否友好,是一个相当复杂且动态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概括。这种关系受到历史、地缘政治、经济利益、意识形态、国内政治以及民间交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尝试从一些大家比较熟悉的国家角度,为大家梳理一下中国与其关系的复杂性,尽量避免生硬的定论,而是展现出这种关系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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