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缓三是一个让人完全看不懂的判决。
能够判三缓三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法院将300万与3700万分开处理了,300万不作为犯罪处理,全案只有3700万未遂。而这种割裂的做法说是自己打自己的脸恐怕也不过分。
从我们前期了解到的情况看,被告人陈女士要价4000万,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吴秀波已经向她支付了300万。如果法院认定这300万属于敲诈勒索金额的话,那这300万就属于犯罪既遂。
在北京敲诈勒索金额达到四十万即遂就可以判到十年以上了。我们可以先算一下,如果这300万是敲诈勒索且既遂的话,正常情况下会可以判多久。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简单来说就是,四十万基准刑是十年六个月到十二年,每增加五万增加一个月。就按犯罪金额300万来算,40万十年六个月,超出了260万,五万增加一个月应该增加52个月也就是4年左右。正常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基准刑应该是十四年到十五年之间。
如果300万认定为犯罪金额,那么陈女士就没有什么法定的减轻情节,她没有自首,也不是从犯。我们能看到的比较有力的从轻情节,一个是她认罪认罚了,一个是被害人吴秀波对她出具了谅解书。但这两个情节都只是从轻情节,而不是减轻情节。
首先看谅解,从相关报道来看,没有看到陈女士退赃退赔的情况,如果是没有退赔但是得到了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同时该案件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所以不管从轻多少,最后的宣告刑都不能低于法定刑,哪怕按照14年减少基准刑20%来算,也是在十一年左右。
同时认罪认罚也不是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当被告人有减轻处罚情节时又认罪认罚的,可以出具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时,即使认罪认罚也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而本案法定刑幅度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能够判三缓三的唯一可能性就是300万不作为犯罪金额,全案只处理3700万未遂。这种情况下,3700万未遂基准刑是15年,未遂情节是从轻、减轻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一个未遂就可以将基准刑降到七到八年。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和谅解,才有可能判到三年有期徒刑,也才有可能判缓刑。
但这两笔钱从刑法角度来说是完全不能割裂的,目标一致,行为一致,仅仅是在时间上有一点先后区分而已。如果法院认为300万不构成犯罪,那3700万也不能构成犯罪。同样道理,如果认为3700万构成犯罪,那300万也应当认定为犯罪。
所以本案要么无罪,要么十年以上。但法院一方面觉得不应该定人家罪,另一方面又觉得都搞得人尽皆知了,还把人关了两年多,就这么放掉了没法交代,最后不知道哪个领导拍了板,给一个判三缓三的和稀泥判决,一方面承诺让被告人尽快出来堵她的嘴,另一方面做了个有罪判决给自己遮个羞。
很恶心但是很典型的处理方式。
吴秀波是渣,不过这女的也不是善茬,四千万分期付款,都付了300万了,突然非要变一次性支付,一般人还真的有点扛不住,哈哈哈。
老吴肯定是心想,这说变就变,保不准要完四千万,花完了还会继续骚扰的,与其被捏着把柄威胁一辈子,还不如鱼死网破了干净。
所以说干坏事也要有契约精神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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