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维基解密的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吗?这个案子与之前的五角大楼泄密案有什么区别?

回答
维基解密以及其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的言论是否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是一个复杂且仍在激烈辩论中的法律问题,并且与之前的五角大楼泄密案有着显著的区别。理解这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过往的判例以及这些案例的独特之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自由,其原文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核心在于,政府不得干预或压制公民的言论。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法院在漫长的实践中,逐渐划定了一些言论不受保护的领域,例如煽动暴力、诽谤、淫秽、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威胁国家安全的泄密行为。关键在于,政府在限制言论时,必须证明其行为是为了保护一项重大利益,并且限制的手段必须是狭义的、与目标相称的,也就是说,没有比这更温和的方式来达到同样的目的。

维基解密和阿桑奇面临的法律挑战

维基解密以其发布大量政府和机构的机密文件而闻名。其核心行为是接收、审查并公开这些信息。美国政府对阿桑奇提起多项刑事指控,主要集中在:

共谋获取和披露国防信息(Conspiracy to obtain and disclose national defense information): 这项指控认为阿桑奇与泄密者(如切尔西·曼宁)合谋,非法获取并公布了大量属于国防信息范畴的秘密文件。
非法获取和披露机密信息(Unlawful obtaining and disclosing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这项指控直接指向了阿桑奇的行为本身,即接受并公开了这些文件。

美国政府的立场是,维基解密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范畴,因为它直接参与了非法获取和传播国家机密信息,从而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实际损害。他们认为,阿桑奇不仅仅是“发布”,而是积极地“获取”和“协调”了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一修正案是否保护维基解密的言论?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核心问题。

支持者(包括阿桑奇本人和许多新闻自由倡导者)的论点:
出版自由: 维基解密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其行为类似于传统的出版商。如果政府可以因为发布敏感信息而起诉出版商,那么新闻自由将受到严重威胁。他们引用了1971年的“五角大楼泄密案”的判例,该案中最高法院曾裁定,出版包含被盗密信息的报纸,除非能证明发布将造成“迫在眉睫的、不可挽回的伤害”,否则不得被禁止。
公众知情权: 许多被维基解密发布的文件揭露了政府的不当行为、战争罪行或公众应知晓的信息。支持者认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而维基解密的发布行为恰恰是服务于这一目的。
“言论”的广泛性: 他们认为,信息内容的发布,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属于言论的范畴。即使信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发布行为本身也应该受到保护,除非存在明确且紧迫的危险。

反对者(美国政府)的论点:
非法获取的性质: 政府强调,阿桑奇并非仅仅是“接受”了一份不请自来的文件,而是积极地鼓励、协助和策划了非法获取机密信息的行为,并且直接参与了信息的传播,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实质性威胁。这与仅仅“发布”已存在的信息有本质区别。
国家安全豁免: 美国政府认为,涉及泄露国家机密信息,特别是那些可能威胁军事行动、情报来源或外交关系的文件,是言论自由的例外。他们认为,泄露的性质和范围超出了“五角大楼泄密案”中报纸出版的范畴。
刑事犯罪行为: 政府指出,阿桑奇的行为涉及多项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刑事犯罪,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尽管这部分指控在阿桑奇被引渡到美国后是否会继续存在仍有待观察)和共谋泄露国防信息。言论自由不能作为从事非法活动的“护身符”。

与五角大楼泄密案的区别

“五角大楼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1971年)和维基解密案(WikiLeaks case)在法律层面上存在关键性的区别,这些区别直接影响了第一修正案的适用性:

1. 泄密者的身份和行为:
五角大楼泄密案: 泄密者是丹尼尔·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他本人是一名五角大楼的分析师,非法获取了美国在越南战争中的历史记录(《纽约时报》等媒体称之为“五角大楼文件”)。他随后主动将文件分发给了《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新闻机构。
维基解密案: 泄密者是切尔西·曼宁(Chelsea Manning),一名美国陆军情报分析员。她主动将大量机密文件(包括战争日志、外交电报等)批量上传给了维基解密。阿桑奇则通过维基解密平台接收并整理了这些文件,然后选择性地发布了其中的一部分,有时甚至会公开文件中的人名等敏感信息。

2. 发布者的角色和意图:
五角大楼泄密案: 《纽约时报》等媒体扮演的是传统新闻出版商的角色。他们收到了艾尔斯伯格提供的文件,然后通过自己的新闻判断,决定哪些文件、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并进行了新闻报道、背景分析等。他们的主要行为是信息传播。虽然这些文件是机密的,但法院主要关注的是出版行为本身是否能受到新闻自由的保护。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政府未能证明发布这些文件会立即、不可挽回地损害国家安全。
维基解密案: 美国政府指控阿桑奇和维基解密的行为不止于发布。他们认为,阿桑奇积极参与了机密信息的获取过程,甚至鼓励了曼宁继续泄密。政府还指控维基解密有意发布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如线人信息)的敏感细节,而不仅仅是“报道”或“分析”了这些信息。这意味着,政府试图将阿桑奇定性为一个同谋(conspirator),而不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者。

3. 涉及的秘密文件类型和数量:
五角大楼泄密案: 文件是关于美国政府在越南战争中的决策历史,虽然涉及机密,但主要侧重于政治和历史的评论,其直接的、即时的国家安全威胁被认为相对较低。
维基解密案: 文件涉及大量的军事行动细节、外交关系、情报分析、人员信息等。政府认为这些泄露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情报收集能力以及人员安全造成了更为严重和直接的威胁。例如,泄露的“阿富汗战争日志”和“伊拉克战争日志”包含了大量具体行动和人员的信息。

4. 法律依据的侧重点:
五角大楼泄密案: 核心是新闻出版自由和先审(prior restraint)的禁止。政府试图阻止媒体发布新闻,而法院根据第一修正案,要求极高的证明标准才能允许这种“事前审查”。
维基解密案: 政府的指控侧重于刑事犯罪,包括非法获取、披露国防信息以及共谋。他们认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无论是否涉及“言论”。第一修正案并不能保护从事犯罪行为的权利。

结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保护维基解密的言论,最终取决于法院如何界定阿桑奇的行为。如果法院认为阿桑奇仅仅是在发布他人提供的信息,类似于传统媒体,那么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可能会更多地被考虑。然而,如果法院采纳政府的观点,认为阿桑奇积极参与了非法获取信息,并且其发布行为超出了保护范围,那么第一修正案的适用性将受到限制。

目前的法律挑战表明,美国政府正在试图将阿桑奇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而非仅仅是受保护的言论。这与五角大楼泄密案的关键区别在于,当时的政府试图阻止媒体发布新闻(即“事前审查”),而现在政府则是在事后以刑事诉讼来追究泄密者和信息接收/发布者的责任。

这是一个仍在演变中的法律案例,其最终判决将对新闻自由、国家安全和信息时代的言论界限产生深远的影响。许多人担心,对阿桑奇的起诉可能会对调查性新闻和信息披露产生寒蝉效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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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阿桑奇在英国被逮捕,美国请求引渡的消息,丧了一整天。这个问题是七年前提出来的,第一修正案的判例和实践在这七年里面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觉得,第一修正案是美国最高法院最摇摆不定的一个领域之一,虽然推翻最高法院之间的判决很少见,你可以很多时候在第一修正案里面看到大法官们会在写判决意见时候刻意忽略一些此前设定的标准(比如Lemon vs. Kurtzman的运用)。因此第一修正案的案子的结果很多时候很难预测。

但是以现在有的事实判断,我觉得至少阿桑奇本人是无法用第一修正案为自己辩护,美国政府暂时不会针对wikileaks有任何行动(服务器在哪里未知,只知道少数与其有关的人物等等),所以以下回答针对“阿桑奇是否能用第一修正案为自己辩护”回答。

  1.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1971)

首先要用第一修正案为自己辩护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关键不在于你是否有说话的权利,而在于什么法律法规限制了你说话的权利。New York Times里面当时的尼克松政府和司法部长拿到的是联邦法院的暂时限制令来阻止报纸的发行。

这在第一修正案里面属于“事前限制”,起源来自于英国出版业当时在每次报纸发行的时候都需要通过专门人员审核才能够发行,在修正案立法之初就被公认为是阻止言论自由的最根本的因素。

因此在Near v. Minnesota (1931)里面最高法院就判定了,事前限制我们要先假设其为违宪,因为这个法律法规的目的明显在于“让你闭嘴”。

除非政府能够提出特别说服人的理由,能够通过“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这基本上就等于是“事前限制是违宪”的。

Any system of prior restraints of expression comes to this Court bearing a heavy presumption against its constitutional validity. We have tolerated such a system only where it operated under judicial superintendence and assured an almost immediat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restraint.

当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Burson v. Freeman里面(政府规定在投票区域范围内不能有政治性言论),最高法院给予了政府以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按理来说也是要用“严格审查”标准,但是这个案子里面最高法院很轻易就让政府过关了(也因此我前面说了第一修正案的判决很玄学)。

2. 阿桑奇

那么回到阿桑奇被捕的事件里,美国现在想要引渡和起诉他的是“非法入侵政府电脑盗窃机密文件”,这是非常巧妙的避开了第一修正案的辩护范围内。

第一修正案的难点之一就在于,人们很难把行为和言论分开来,比如说我穿着写着文字的t-shirt算不算言论呢?我在家门口的人行道上摆了巨大的横幅算不算言论?我拿着大喇叭半夜十二点在居民楼里面读报纸呢?再极端一点的例子,我拿着小刀在豪车上面刻字,刻完了说我这是在表达言论呢?

可以注意到,以上每一种行为都在表达言论,但是在趋于极端化。这里就要注意,法律法规惩罚你到底是因为你的言论,还是你的行为。如果美国政府起诉阿桑奇使用科技,非法入侵电脑盗取信息,我能想到的他能够为自己辩护的就是,”政府这样的指控明显是因为他的言论,而非他的行为“。但我觉得可行性不大。

3. 丹尼尔·艾尔斯伯格

虽然在New York Times里面最高法院判事前限制无效,报纸可以出版,两家报社得以继续生存,当时的泄密者丹尼尔·艾尔斯伯格是被以“1917间谍法案”被起诉的(美国后来还用这个法案在2013年起诉了斯诺登)。FN1

根据1917年的间谍法和其他指控,包括盗窃和阴谋罪,艾尔斯伯格最高面临115年监禁。他们的审判于1973年1月3日在洛杉矶开始,由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威廉·马修·伯恩(William Matthew Byrne Jr.)主持。埃尔斯伯格试图声称这些文件是非法分类的,然而,这一论点被裁定为“无关紧要”。在法庭上美国联邦政府还违反了诉讼程序向法院揭露了艾尔斯伯格的谈话录音和记录。由于政府的不当行为和对于非法证据的收集,也是在律师们的努力下,政府最后宣称自己遗失了窃听记录,法院宣布撤销对艾尔斯伯格的指控。

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没有作妖的话,很可能艾尔斯伯格到现在还在监狱里。


所以总结一下,美国政府不想给阿桑奇和wikileaks留能够用“第一修正案”辩护的空间,而第一修正案也不能够保护所有涉及言论的案子。虽然我们都知道,这件事情更多的是关乎言论,但是根据以往的判例和最高法院近来的走向来看,我觉得第一修正案的辩护并不能够成功。


FN1 很多人喜欢引用的一些第一修正案的例子(比如战时反对或者诋毁美国政府)是因为1918-1921年间谍法案里面的“反煽动法案”来判断的,当时国会利用了自己的“war time necessity and proper power”把间谍法案的范围也扩大了。在1921年以后一些条款被废除,所以很多当时的判例在现在是不适用的。但是当时的“迫切的危险”标准在现在仍然适用,即在会造成迫切的和危险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阻止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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