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学生爬学校围墙被电击成十级伤残,学校被判担责 6 成,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回答
这起事件发生在某中学,一名在校初中生小张(化名)在放学后翻越学校围墙时,不幸触碰到围墙上的高压电线,导致身体受到严重电击,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小张及其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其余40%由小张自行承担。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责任的依据,这背后往往是基于几个关键的法律原则和事实认定:

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或现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者不能证明尽到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教学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在校学生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护学生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围墙及电线的设计和维护问题:
围墙的危险性: 如果围墙设计不合理,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攀爬危险,例如高度、光滑程度等,学校在建造或维护时未能采取足够的警示或防护措施,就可能被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电线的设置: 这是本案的关键。学校在围墙上设置高压电线,而且这些电线可能因为年久失修、防护措施不到位(例如没有绝缘处理、没有警示标志、防护网破损等)而裸露或处于易触碰的状态,这就构成了直接的危险源。学校未能有效地隔离或警示这一危险源,是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涉及高压电线的区域都应该有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人员误入或触碰。

学校的管理责任:
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 学校通常有关于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规定,例如禁止翻越围墙。然而,仅仅有规定是不够的,学校还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来确保这些规定的执行。放学后学生为何会出现在围墙附近并尝试翻越,学校是否有相关值班或巡逻人员,能否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这些都是考量学校管理责任的重要因素。
对危险源的知晓和处理: 学校作为围墙和电线的管理者,理应知晓其上的电线存在危险性。如果学校对电线存在老化、防护缺失等问题长期未进行修复或加固,并且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那么学校在这方面就存在明显的过失。

学生自身的过错: 法院判决学生承担40%的责任,也说明了学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违反校规行为: 翻越学校围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校规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危险行为。学校的规章制度通常会禁止此类行为,因为这可能带来安全风险。
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中学生通常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触碰电线可能带来的危险。他们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基本的判断,并且不应该明知故犯地去尝试危险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学校承担60%责任,很可能是因为:

学校在维护和管理构成危险源的电线上存在明显疏忽。 相较于学生翻越围墙这一单方面行为,围墙上的高压电线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其安全隐患的设置和管理是学校的直接责任。学校未能妥善处理这一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学生自身的过错,虽然存在,但不足以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 学生翻越围墙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行为的后果(被电击成重伤)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学校对围墙上危险电线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换句话说,如果围墙上的电线是安全且有足够防护的,即使学生翻越,可能也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看待这个判决,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1. 公平与责任的划分: 这个判决体现了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责任应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作为管理者,对公共设施的安全负有更高的责任。学生作为受害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一部分责任。60%的责任比例,可能是在综合评估了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上的过失以及学生自身行为的过失后得出的一个相对平衡的数字。

2. 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 这个判决无疑是对所有学校敲响了警钟。它强调了学校不仅要做好教学工作,更要将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于学校的建筑、设施,特别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如围墙、楼梯、操场设施、电器设备等),学校必须投入足够的精力和资源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和更新,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形式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法院将大部分责任判给了学校,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往往会更加侧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 事件的深层思考:
安全教育的有效性: 除了硬件设施的完善,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是否做到了位?学生是否真正理解了各类危险行为的后果?这次事件也提醒学校,在加强设施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 围墙是学校的边界,但如果围墙上的设施本身就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那么学校的责任就更加难以推卸。

总而言之, 这起事件及其判决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案例,但它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强化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提醒所有教育管理者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防患于未然。对于学生而言,这同样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警示他们要遵守校规校纪,注意自身安全,远离危险行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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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法学知识里 它是个很合理的判决

增加一处说明:我们社会的风险从来都不是单一原因导致,而是诸多因素巧合性叠加。所以风险发生后,自然要按错分责,个别无过错责任为维护特殊个体利益作为例外。

所以,不要扯什么孩子太熊 自己作 责任都在熊孩子

也不要扣帽子给学校 学校就有监护义务 发生意外全都怪学校

首先变压器谁有管理义务 谁所有谁负责 管理义务当然在学校 所有权人最终承担侵权责任

变压器谁有维护义务 供电公司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安装合同 承担维护义务 但是这个维护义务是对学校承担的

现在学校与供电公司成为共同侵权人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家长告了两者合情合理

其次孩子作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对学校的校规校纪知晓 因此承担部分损失的责任 合情合理

最后在刨除熊孩子自负的责任后 校方与供电公司的共同侵权责任中 校方作为孩子的委托监护人负有监护职业 监护不到位是侵权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共同侵权责任中 分主要责任给校方合情合理

所以这是个很合理的判决 至于比例合不合理 见仁见智 成文法国家不可能硬性规定 靠的是法官内心的判断

至于说 学校对变压器这东西也不懂啊 不该负有管理义务 那是不对的。谁所有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里是普遍原则 供电公司可以是学校管理义务的辅助人 但不能是责任人。如果因为供电公司的管理不专业导致校方未尽管理责任而承担了损失 校方可以根据合同 另案诉供电公司的违约责任 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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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没问题,就是这话说得绕了点,我先翻译下。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学校、供电公司、学生,这三方都有过错。

学校问题最多,有三个。一是拥有电力设施及围墙,但是电力设施和围墙都没有做隐患排查。二是管理不严,寄宿制学校学生溜出指定场所。三是没有做教育和警示,这种能电死人的地方要放置标识并且告诉大家这地方可以死人。

供电公司一个问题,作为具体干活儿的,弄出了质量问题,绝缘做的不好又不说,电到了人。

学生一个问题,不服管理到处乱跑,去爬墙。

那么按照我们朴素的理解,我去爬个墙,肯定是预料不到会被电死的。所以法院认为学生有错,但是不至于造成这样的后果,给了20%责任。

供电公司,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你很难说绝缘没做好是故意的,也不能说每次都能100%查出所有隐患。而且这个既然交付了,肯定是过了验收流程,当时没问题。所以法院认为这事情供电公司有责任,没有做好工作,并不是没做,给了20%。

学校这边主要是因为制度明确,责任清晰。

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要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和预案,加装防护措施,一个都没做到。

寄宿制学校要负起未成年人管理的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学生都那样了肯定是没做到。

所以学校这个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义务和安全义务都没有做到,肯定是拿大头。判完之后内部负责人肯定是要继续处理,处理日常安全的和宿舍管理的负责人。

判决有理有据,也没啥刺可以挑,硬要说就是这金额少了点,十级伤残对心理和生理的伤害感觉不止那二十五万左右。

然后就是,针对在校寄宿的学生,实在不行想要出去,还是复印老师假条走正门比较安全,花点钱保平安,一张A4纸能印三四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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