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要你说清楚就行了嘛,你想要我当然不会不给你啦,大家讲道理嘛…
别人想办法把口罩买到手捐到手
大理过境全截留,自己政府不掏钱就拿到大批口罩
这不是强盗是什么?
我把原来的答案删了,有几个答主已经被封号了,我也很害怕。只能看图说话了。
网传《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称,被征用方应当书面提出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受偿权利,这一点是否合法,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来看看这份通知的依据,也就是《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云政办发[2016]137号)。作为一份地方性的行政规章 / 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的效力位阶要低于法律,如果遇到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应当以相关法律为准。
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要返还,不能返还的,要给予补偿。法律并未规定如果被征用的个人 / 单位必须书面提出补偿申请,也并未规定道逾期未能申请就视为放弃补偿。
这里需要强调一个知识点:行政法中,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对行政部门的要求。原则上,私人主题「法无禁止即可为」没错,但对于公权力,法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做的事情就是禁止。
诚然,法律允许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征用私人财产,但并未允许政府在获得补偿方面设置门槛或者制定「过期不候」的规则。所以说,大理有关部门的做法值得商榷。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至于跨行政区域征用物资,显然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这一点也是需要注意的。受到征收决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发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做出决定的行政部门。
疫情面前,中国人应当团结起来共克时艰,不要以邻为壑搞地盘主义啊。。
1944年2月5日,昆明龙云部冒充土匪,抢劫美国军械,美国因此不发中国武器,蒋介石认为“龙云跋扈,尤可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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