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假如一个伟大的科学家杀了人,判他死刑的后果是人类科学可能停滞100年,怎么办?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且充满伦理困境的问题,因为它将个体生命权与人类文明的进步 secara 直接地挂钩。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决策者和整个社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无数个难以抉择的“为什么”。

让我们假设一下这个 scenario 发生后,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思考过程,力求详尽且带有真实世界的复杂性。

事件的触发与初步反应:

首先,如果一位“伟大的科学家”犯下了杀人罪,这本身就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位科学家可能因为其在某个关键领域(比如癌症治疗、能源技术、宇宙探索等)的突破性贡献而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公众喜爱度。他的行为将瞬间撕裂公众对他的认知,从令人敬仰的创造者变成令人恐惧的罪犯。

法律程序将照常进行,这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无论其成就多么辉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证据链、审判过程、辩护律师的努力都会一丝不苟地展开。

然而,一旦判决结果指向死刑,全球的目光都会聚焦在这个案件上。那些依赖于这位科学家继续研究的机构、基金会、甚至国家,会立刻发出强烈的反对声音。他们会拿出各种论据来试图阻止死刑的执行:

“他还能做出多少贡献?”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力的论点。科学家团队和研究机构会拿出他正在进行或即将启动的项目的价值清单,量化其潜在的经济效益、对人类健康的改善、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等等。他们可能会拿出详细的预测报告,说明如果没有他,这些项目将陷入停滞,其他科学家可能需要数十年才能达到他目前的进度,甚至可能永远无法达到。
“人才的稀缺性。” 在一些高度专业化、且前沿的科学领域,顶尖人才的出现概率非常低。如果这位科学家是某个领域内唯一的“关键人物”,他的消失就意味着整个领域的“断档”。这种论调会强调培养一个同等水平的科学家需要多久,以及中间可能出现的失败率。
“研究的不可替代性。” 他的研究方法、思维模式、对问题的直觉可能都是独一无二的。即使其他科学家能够接手他的项目,也可能因为缺乏他独特的洞察力而无法取得突破。这种说法可能会引发关于“科学创新是否依赖于少数天才”的深层讨论。

政府和决策者的两难:

此时,掌握生杀大权的政府或司法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政治和道德压力。

国内的压力: 一方面,公众对正义的诉求是强烈的,尤其是受害者家属。他们会坚持法律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科学界、学术界、甚至一些企业界会联合施压,要求出于“国家利益”和“人类福祉”的考量,赦免或改判。政府需要在“维护法治”和“追求科学进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几乎是不存在的。
国际的压力: 如果这位科学家是世界级的,那么国际社会也会参与进来。其他国家可能会出于对这位科学家研究的依赖,或者仅仅是出于对“人才保护”的普遍认知,向执行死刑的国家施压。外交关系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想象一下,如果一位在新能源领域有关键突破的科学家被处死,那些急需清洁能源的国家会有怎样的反应?
“权衡”的困境: 这是一个近乎“功利主义”的算计。一边是确定的一个生命,一边是可能影响数代人的科学停滞。如何衡量一个生命的价值?如何量化“一百年的科学停滞”?这种计算本身就充满了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牺牲一个生命可以换来科技的指数级发展,也依然有人会认为这是对人性的背叛。反之,如果因为一个人情,导致科学发展迟缓,无数本可以被治愈的疾病无法治愈,无数本可以被解决的能源危机无法解决,这又该如何向未来的人类交代?

可能的应对方案(尽管都充满争议):

面对这种极端情况,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或混合)的应对方式,但每一种都可能留下深刻的遗留问题:

1. 执行死刑,承担后果: 这是最符合现有法律原则的做法,但其科学后果是不可估量的。社会可能会因此出现“科学是否高于法律”的长期争论,以及对科学家群体特殊地位的质疑。
2. 特赦或改判为终身监禁: 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科学家的才能,但会引发巨大的公众不满,尤其是受害者家属的愤怒。这会动摇司法公正的根基,让人们质疑法律是否能够被权力或“特殊价值”所左右。此后,任何涉及到有重要社会价值的人物犯罪,都可能面临类似的“豁免”呼吁,司法系统将难以维持其严肃性。
3. “国家需要”与“科学事业”的特殊安排: 可能出现一种折衷方案,例如:
“监禁中的研究”: 将科学家关押在一个高度受控的环境中,但允许他继续进行其研究,甚至为其组建一个团队。这种模式类似于一些特殊的“软禁”或“研究型监狱”,但如何保证其研究的自由度、如何防止其再次犯罪、以及这种“特殊待遇”是否公平,都将是巨大的挑战。
“科学遗产的转移”: 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将这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数据、专利等进行强制性的转移和公开,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其个人的不可替代性。但这可能无法完全复制他的研究过程和洞察力。
“国际协议与合作”: 尝试通过国际协议,将这位科学家“租借”给全球科学界,或者在国际监管下进行研究,以分散风险和最大化其研究的效益。但这同样涉及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复杂问题。

对“科学与伦理”的深层反思:

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措施,这一事件都将迫使人类进行一场深刻的关于科学、伦理和法律关系的讨论: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与个体权利的界限在哪里? 他们的特殊才能是否赋予了他们某种程度的“豁免权”,还是让他们承担了比普通人更大的责任?
我们是否过于神化了“科学天才”? 科学的进步是否真的如此依赖于少数几个人,还是整个体系的共同努力?如果一个人的存在对人类进步如此重要,我们是否应该在法律之外赋予他某种“特殊保护层”?
当个体生命权与人类整体福祉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这是一个永恒的哲学难题,在实践中将更加残酷。

后续影响:

即使侥幸“解决”了眼前的危机,其长期影响也将是深远的:

对科学研究的心理影响: 科学家们可能会因此感到恐惧,担心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他们所珍视的研究事业,从而影响他们的创造力和冒险精神。
公众对科学家的信任危机: 如果科学家被认为可以因为其价值而被“特殊对待”,公众对科学家的道德标准和法律遵从性会产生质疑。
法治的侵蚀: 一旦出现“可以被例外对待”的先例,法治的权威性将受到根本性动摇。

总而言之,如果一位伟大的科学家被判处死刑,并且其后果被预估为人类科学可能停滞一百年,那么这是一个没有“正确”答案的局面。它将迫使决策者在法律的严明、司法的公正、受害者的权益、以及人类文明的未来之间做出一个极度艰难、极度不完美的抉择。整个过程将是痛苦的、充满争议的,并且会在人类的集体记忆中留下深刻的伤痕,迫使我们重新审视科学的本质、人类的价值以及我们在文明发展道路上所面临的终极困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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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瓦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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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流程:

警察首先抓住犯人,随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对犯人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宣判死刑,最高院最终复核,把犯人拉去处决。

假如我国真的有爱因斯坦级的科学家犯了事,这么多高层人员,不可能不出手干预,眼看一名足以影响我国未来的优秀的科学家被处死。

但凡中间任何一步有一位有权的人干涉,保下了他,就会暂停死刑,行刑无限延期,然后取保候审,这就跟正常居民没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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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不在乎科学家的。

姚桐斌(1922年9月3日-1968年6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人,冶金学、航天材料专家、火箭材料及工艺技术专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

1968年,被错误打击迫害逝世。

赵九章(1907年10月15日—1968年10月26日),浙江吴兴人,出生于河南开封,中科院院士,著名的科学家、气象学家、地球物理学家和空间物理学家。为中国人造卫星事业作出杰出的贡献,两弹一星功勋勋章获得者。

1968年,被错误打击迫害逝世。

艾伦·麦席森·图灵(英语:Alan Mathison Turing,1912年6月23日—1954年6月7日),英国数学家、逻辑学家,被称为计算机科学之父,人工智能之父。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回到剑桥,后曾协助军方破解德国的著名密码系统Enigma,帮助盟军取得了二战的胜利。

英国清楚他的贡献,为此还为他颁发了OBE勋章。尽管如此,1952年,英国政府对图灵的同性恋取向定罪,随后图灵接受化学阉割(雌激素注射)以避免坐牢。1954年6月7日,图灵吃下含有氰化物的苹果中毒自杀身亡,享年4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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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这种做题家思维的幼稚问题,啧啧~

解决方案很简单。抓起来,判死刑,对外宣布已经处决了,秘密给他整容,换身份,关进戒备森严的研究所继续研究,剥夺人身自由,研究成果由其他人代为发布。如果搞事、不配合,或者很久不出成果,就处理掉。

政府是很实际的,没人会吃饱了撑的天天给你纠结道德困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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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没那么复杂。。。都到不了讨论特赦的时候。

一个科学家,能当下被客观评价为影响科学100年,那他一定不是之前寂寂无名杀人以后才被发现可以影响科学100年的,杀人之后才被发现影响人类100年的那是民科/修仙/穿越er幻想中的自己,真正的科学家,他的价值在他平时的工作中就已经被客观评价了。

也就是说这种人,杀不杀人都不影响高层知道他的水平。咱不说影响科技100年了,钱学森钱伟长钱三强这些人,影响共和国科技50年,都什么待遇?钱学森归国就是正厅级所长,十年就是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七工部副部长,70年代中期享受副国级待遇。实际待遇上,钱学森是一直有专车、专机、警卫员、厨师、秘书、勤务员。这才是影响共和国50年,换成全人类:

最低标准:出门一群保镖,吃饭一个炊事班伺候你自己,秘书组都有二十个人,生活上属于细微到你都不用担心牙刷倒毛漱口水没了,这些都有人伺候。

你都不用担心你没老婆,你出去遛弯儿看上一姑娘,回家掂起来红机念叨念叨这事儿,组织上去给你做工作让她嫁给你包你满意。

你说你不盘品相好的核桃没灵感组织上都能给你找一群人昼夜不停给你盘最好的核桃。

所以问题来了,你觉得你有机会杀人没?或者说,你哪儿来的杀人动机?想杀人没问题,干好工作,赶上毙人组织上安排你去开枪,突突够了回来继续好好研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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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答一波,说个类似的。

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公判大会,2000余人等待着审判结果,被告人却骄傲地说:“我15岁参加红军,翻雪山、过草地,我带一营人消灭敌人一个团……”就是不提他枪杀进步女学生的事。


他一边说,还一边脱下衣衫,指着左肩露出的伤疤,炫耀自己为革命流过血,负过伤,仿佛曾经“革命”过的自己就是英雄,足以掩盖曾经犯下的错。

1937年10月5日,一声枪响打破了黄昏的宁静,在延河畔的沙滩上,一位少女倒在血泊里,年轻的女孩还来不及呼救,枪声再次响起,少女顿时没有了呼吸。

她是国民党高官的女儿,在1937年8月,为了“报效国家”而离开学校和家庭,冒险冲过敌人封锁线投奔延安,年仅16岁的进步少女刘茜。

而杀害她的,经过查明,是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

他们二人在延安,那是公认的情侣关系。可是,昔日情侣如何变成这样的下场,情况令人唏嘘。

原来,在延安,男女比例据说到了5:1的程度,进步女青年的首选对象就是富有“传奇故事”的长征英雄。

而黄克功少年就参加红军,长征到陕北,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营政治教导员、师政治部宣传科长、团政委,26岁就担任抗大第15队队长,可谓是战功累累、身居高位的年轻军官。

刘茜同样也是个年轻美貌、能歌善舞,独立、果敢的姑娘。二人都是“顶尖”的人物,能遇到顿时觉得“相见恨晚”,没多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本来是件好事,哪知道因为距离和时间,让他们之间出现了大问题!

后来,刘茜转入陕北公学学习,二人仅靠书信往来,作为进步女青年,漂亮的刘茜个性也活泼,自然会吸引其他男同学的目光,而黄克功见刘茜与其他男同学来往,更是心起嫉妒,久而久之两人的关系开始疏远。

心思细腻的黄克功眼看女朋友与自己要有隔阂,就又送钱又送物,还要求即刻结婚,而这样“心急”的黄克功仿佛从“英雄”变成了“凡人”,让刘茜渐生反感,并当面拒绝了他的求婚。

这“天之骄子”黄克功那受得了这个,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面子上实在过不去,在10月5日晚再次约谈刘茜,可是刘茜没有感受到黄克功的“诚意”,又一次拒绝他的求婚,羞愤的黄克功当即化身丧心病狂的恶魔,成了自己曾经最厌恶的对象,用随身带的手枪,对曾经心爱的人下了毒手。

黄克功枪杀刘茜一案,在当时成了“热点”话题,引发很多观点,老百姓、同学也都众说纷纭。

一种是:“黄克功身为革命军人,不顾国难当头,讲究儿女情长,强迫未达婚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因逼婚失败就枪杀革命同志,就是革命阵营的败类!”

还有说说:“黄克功少年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流过血,有功劳,应该让他上阵杀敌,戴罪立功。”

而黄克功自己,还幻想着自己的事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一度写信给伟人,请求从轻处罚。

10月11日,在被害者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经过审讯被告,询问证人,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最后,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

正在此时,眼尖的群众突然看见一匹马停到了会场前,一位同志下马快步向审判长走去,并低声说了句:“主席的信。”

轻声一句话,却立即传遍了整个会场,大家都在等着听信中说了什么,黄克功也抬起头,焦急地等待结果。

审判长迅速看完信,走向台前,向公审大会宣读——

雷经天同志:

你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

黄克功过去的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体恤。

1937年10月10日


信件读完,黄克功如梦一般醒来,同时,也结束了他短暂而又糊涂的一生。

如果不是因为后面犯的事,就凭黄克功少年成名,战功赫赫,极有可能将在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成为人们眼中“不可多得”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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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出题人喜欢过这种因果律上帝瘾。毕竟设定自己给的条件是绝对正确,不会鸽也不骗人的那种。这样自然会令来做题的人对情节里那些因该设定过于荒谬而胆敢「怀疑」该设定的人或组织嗤之以鼻,就达到了「万人听我号令,诛杀一切不信者」的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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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是无法摆脱惩罚的。

不然文哥里死掉的科学家就可以让中国停滞600年。

而实际上呢?不到50年,中国的科学技术,就已经部分追赶上国际水平。

所以该杀,杀,该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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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杀了人又不等于判死刑,只有故意且性质恶劣的杀人才会;

2. 一个人让人类科学停滞,那这个人的智商就算杀人也会有很多办法让证据消失(参见唐探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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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你说这种情况,你都不会知道他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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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都有一条概念:特赦

当然,不同国家可能会在具体称呼、表现形式、触发条件等会有所区别,但大方向上是差不多的。


所以,题目本身的问题:“怎么办”,其实是没什么可讨论的——按照特赦流程走就是了。唯一值得讨论的就是题目中的假设:“人类科学可能停滞100年”,能不能、或者应不应该触发特赦条款而已。

如果是我国,我估计触发这样的条款问题不大。但换个国家,那也不一定就能触发,看在哪国,看运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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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国家不知道,法国历史上拉瓦锡犯事儿,法兰西当局历史上可是毫不犹豫的把人头剁下来了,那个人还没杀人,纯粹因为他是前政权的包税官。

拉格朗日痛心流泪说:

“他们一眨眼就把他的头砍下来,但他那样的头脑一百年也再长不出一个来了。”

然而那又怎么样呢?就算换成是牛顿、爱因斯坦在那个情况估计脑袋也被砍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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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点儿说,如果一个科学家,明确被公认属于 “国家级伟大” 乃至 “人类级的伟大”,那么在今天的全球普遍政治呈现和文化下,几乎确定会被所有主流国家的特赦机制所赦免。

若是按照题设的假想来浪着说,如果一个个体,真的能让大多数人,都能形成 “人类科学可能停滞100年” 这种级别的共识,那么此人在过去和当下的呈现,一定就是如假包换的天神降世,完全就不像是同一个物种那种,可以让当世所有顶尖物理学家集体秒跪舔 + 崩溃的那种存在。

而以人类这种理智捉急的物种的典型尿性,不产生一个规模和影响力空前绝后的宗教,并奉此人为唯一神,那才是一件怪事儿。

在这种情况下,主权国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都是个大问号了。全体人类都想着拜神飞升呢,还法律?还道德?那些不都是唯一神的意志么?他老人家都已经降临了,想什么呢。

什么?火车问题?无知之幕?道德律令?别闹了,以唯一神的认知水平,分分钟把人类历史上整个哲学体系上的所有大人物,都解构得仿佛如蝼蚁一般。

什么?有人想要杀死神?人民会第一时间把他撕得粉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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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下这颗脑袋只要一眨眼的功夫,但想要等到世界上再诞生一个同等程度的脑袋来指引科学进步,至少要一百年。”——拉格朗日对科学家拉瓦锡的悼念

法国化学家拉瓦锡,因发现并命名了氧气和氢气,确定了质量单位“克”和长度单位“米”,提出氧化学说和质量守恒定律,撰写了第一部真正现代化学教科书《化学基本论述》而在科学史上闻名于世,并于1768年成为法兰西科学院院士。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拉瓦锡又为革命政府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如设计城市照明、制定农业改革方案、贡献火药制造和矿物探寻资料,并参加了革命政府主张的“改革旧度量衡制,创造新的国际通用单位”工作,确定了质量单位“克”和长度单位“米”。

但是革命领袖让-保罗·马拉与拉瓦锡的关系非常紧张。马拉最初也曾想作为科学家而取得荣誉,并写出了《火焰论》一书,企图作为一种燃烧学说而提交到了科学院。当时做为会长的拉瓦锡曾对此书进行了尖刻评论,认为并无科学价值而否定。马拉对此曾发言表示要“埋葬这个人民公敌的伪学者”。

1793年11月28日拉瓦锡被捕入狱,虽然各学会纷纷向国会提出了赦免拉瓦锡的请求,但是革命法庭副长官考费那尔(J.B.Coffinhal)对此作出的答复是“共和国不需要科学家”(史学界也有人认为这句话是谣传)。1794年5月7日庭审判决对拉瓦锡处以死刑,并预定在24小时内执行。1794年5月8日早晨,拉瓦锡以“犯有税务欺诈罪,并销售掺假烟草”的罪名被法国革命政府砍头处死。


传说拉瓦锡在临刑前和刽子手约定,头被砍下后尽可能多眨眼,以此来确定头砍下后是否还有感觉,拉瓦锡一共眨了十一次,这是他最后的科学研究,不过这件事没有见于正史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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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他死刑的后果是人类科学可能停滞20年,那么就不会判他死刑,有可能国家安全局介入,或者最高法院彻底就不判他死刑…………相关的处理,其他的答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总之会保护它。

如果判他死刑,人类科学停滞100年。那就会判他死刑,该枪毙枪毙。因为没有人相信,也没有人理解。唯一有可能是真的把你当成了神经病啊,神经病,杀人可能不犯法。很简单啊,今年是2021年,退回1921年,有人要做移动互联网,你觉得犯事了北洋政府抓了他会不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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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就该最高检干活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看到“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没有……这就是传说中的“特别的不诉”

其实压根不用人类科学停滞那么科幻,你手里有点从美帝偷回来的技术,都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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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其实是想说,假如一个对人类都有贡献的人杀了人怎么办,结合现行法律,除非是恶性案件,如果是激情杀了人,误杀,事后积极自首,配合警方,主动赔偿,多半不会是死刑。如果纯粹就是杀人魔,这就不是法律上的事了。是上层的考虑的,至于公平正义,只能去祈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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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飞凡(1897年7月23日—1958年9月30日),男,著名微生物学家、病毒学家,沙眼衣原体的发现人之一。曾任卫生部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1921年汤飞凡从湘雅医学院毕业,获医学博士学位;1925年被推荐去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学习;1929年回国,先后担任上海中央大学副教授、上海医学院教授;1935年赴英国国立医学院研究所进修;1937年回国,被任命为中央防疫处处长;1950年任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所长;1957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1958年9月30日,在所谓“拔白旗”的运动中受辱,遭受各种折磨,无法忍受,选择自缢身亡。

当然他没有杀人,他的死亡也不会有那么严重的后果。不过这样一个衣原体,病毒行业的专家若能继续研究,保留足够成果,也许SARS就不会被误认为衣原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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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串,玩梗还是适度吧,汤老是一个伟大的爱国者,科学家,抗日战争时期临危受命重建中央防疫处,创造性地在一无所有的条件下提取青霉素供将士使用。他为我国的疫苗研发,攻克沙眼症做出了极大贡献,是中国疫苗之父,衣原体之父。

“汤飞凡若在,何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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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权而言,稳固就是比发展重要。

美国有忠诚小组,苏联也有李森科,远点的还有教会迫害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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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的回答应该是和题目有关系的,汤飞凡从零开始构建了我国防疫体系,对我国病毒学的发展应该也是有几十年以上发展的推动。事实上他死以后我国也在此行业停滞了很多年,以至于在多年后的SARS疫情中出现了衣原体发现者的祖国会误认衣原体的情况。算得上是对题目假设情况比较接近的现实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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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瓦锡又没有杀人,为啥被你们拿来讲?而且也属于冤狱,跟这个问题两回事好嘛!如果故意杀人,按法律该判死刑的,没有可从轻减轻刑罚的行为,甚至还有加重情节的,是法律重要还是科学重要?法律关系到全体民众,科学界也并不只有这么一个天才。

一个死刑就能停滞一百年的天才恕我直言,不可能存在,那是唯心主义英雄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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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不知道100年的科技发展意味着什么?

往前推100年,1921年一战刚刚结束两三年,那个时候用的是什么武器?

如果一个科学家真的可以推动科技100年,我看他所在的国家可以让渡部分立法权给他,比如直接写他自己杀人根本就不算犯法。同时把他当成绝密项目,拉到地下设施去搞研究。

毕竟只要他的科技真的让这个国家领先世界20年,带来的收益都可以支持这科学家每月吃一对童男童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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