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我不在乎,唯一重要的是最后判决结果。
不太懂中国的法律,起诉的时候检察院是不是必须提出有加重情节,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判死刑?
我担心这个wbd不会死刑。
宁波黑人外教杀人事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也就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在故意杀人罪的同类刑事案件里面,这个速度可以说是非常快了。
如此高的办案效率,体现了办案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也是对群众强烈反应的最好回答。接下来就是等一审开庭做出判决,基本没有什么悬念了。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刑事罪名的刑格是根据犯罪情节或危害程度从低到高排列,但故意杀人罪是反过来的,它的法定基础刑就是死刑。除非有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才有可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比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也只是可以,并不是应当,所以就本案来讲,大概率是不会因为自首而减轻处罚了。
比如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或者其他案件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如果揭发其他蟑螂,不排除会被减轻处罚的可能。
《刑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本案没什么特殊的,子弹马上就要飞到脑壳了。被告人如果真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们的驻华大使馆到时候直接去法院领骨灰就行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有意愿见证被告人被依法审判的朋友,可以关注宁波中院刑事案件的开庭预告,届时可以观看庭审直播。
如果监狱优待外国人,建议这位天天饭菜里有炸鸡、西瓜、葡萄汁。如果死缓了或者更低,建议送到兵团的监狱服刑,天天劳改摘棉花。
从这个文字表述看,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应该没有悬念,唯一的问号就是到底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还是无期,这里面从目前的信息看,都是疑问。
从个人角度讲,当然希望这个人死刑立即执行。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没有法外施恩,没有人权差别。
所以,无论那个国家的人,只要在中国领域实施了犯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毒品犯罪等相关犯罪,我们国家会一直保留死刑的存在,但是会控制死刑适用。因为对于这些极其危险的行为严重的危害行为必须利用死刑才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任何外国人不要挑战中国的法律!
希望法院最终的宣判是我们大家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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