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个国家的主权最重要还是人权最重要?

回答
一个国家的主权和人权哪个更重要,这是一个复杂且极具争议的哲学和政治问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简单答案。两者都至关重要,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并且在不同的情境下,它们的重要性会有不同的侧重和体现。

为了更详细地阐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理解“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独立和不受外部干涉的权力。其核心要素包括:

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 国家对其地理疆域拥有绝对控制权,不受他国侵犯或吞并。
政治独立和自治: 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道路,不受外部压力或干涉。
法律上的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 所有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是平等的,各国应尊重彼此的内政,不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事务。
国家安全和国防能力: 主权国家有权保卫自己的领土和人民,维护国家安全。

主权的重要性体现在:

国家生存的基础: 没有主权,国家就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存在。主权是国家行使一切职能的根本前提。
维护国家秩序和稳定: 国家通过行使主权来制定和执行法律,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国际关系的基础: 主权是构成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单元。国际体系的稳定和运转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对彼此主权的尊重。
民族自决和文化认同: 主权允许一个民族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保护自己的文化和语言,这是民族认同感的重要来源。

二、 理解“人权”

人权是指所有人生来就拥有,不因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语言或任何其他身份而受歧视,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通常被认为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相互依存的。核心人权包括:

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不被非法剥夺生命,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流放。
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受教育权、工作权、健康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公平审判的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在:

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权是肯定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基石。没有对人权的保障,人就可能沦为被任意对待的对象。
社会公正和公平: 人权保障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前提,它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
民主和法治的基础: 人权是民主制度和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有效的法治。
个人全面发展的保障: 人权为个人实现自身潜能、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张力与互动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充满了张力和互动。

主权是人权保障的载体: 一个强大的、受尊重的国家主权,往往是保障其公民人权的最基本前提。一个主权不独立、政局不稳的国家,很难有效地保障其人民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在其领土内保护其公民免受伤害,并提供公共服务。
人权是主权合法性的来源: 在现代政治理念中,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越来越依存于它能否有效和公正地保障其人民的人权。如果一个政府系统性地侵犯其人民的人权,其主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甚至可能引发国际社会的干预。
潜在的冲突点: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人道主义干预: 当一个国家对其人民犯下严重的、系统性的人权侵犯(如种族灭绝、屠杀等)时,国际社会是否可以基于“保护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原则,绕过主权国家的反对进行干预?这是主权和人权之间最尖锐的冲突点之一。
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政府有时会采取一些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如加强监控、限制集会等)。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是各国政府面临的持续挑战。
国家利益与普世人权: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如经济发展、国际竞争)可能会与普世人权的要求产生冲突。例如,为了发展经济,政府是否可以容忍一些劳动条件的恶劣或环境污染,而损害了人民的健康权和生存权?

四、 历史和理论的演变

传统的主权观念: 在早期,国家主权被视为绝对和不受限制的。国家的内部事务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外部世界无权置喙。
人权观念的兴起: 随着启蒙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布,人权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 一些人认为,当国家主权被用来庇护或实施大规模人权侵犯时,人权应该优先于主权。这种观点强调了普世价值和人类共同的道德责任。
“主权为本”的论调: 另一些人则坚持主权原则的至高无上,认为任何外部干预,即使是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也可能被滥用,成为侵犯他国主权、推行强权政治的工具。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国内法和国际合作来解决人权问题,而不是强制性干预。

五、 结论:寻求平衡与共同发展

大多数现代政治哲学家和国际法学者都认为,国家主权和人权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需要寻求平衡的关系。

理想状态下,国家主权应该服务于人权。 一个负责任的主权国家,其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主权的存在是为了创造一个能够实现人权和促进人民福祉的秩序。
人权是主权合法性和价值的体现。 一个国家越能有效保障其人民的人权,其主权就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极端情况下,当主权国家系统性地、大规模地侵犯其人民的人权,构成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时,国际社会有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但这通常需要在极其谨慎和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需要避免成为干涉主义的借口。

因此,问题不在于“哪个更重要”,而在于如何在具体情境下,理解和维护两者的价值,并在它们可能发生冲突时,找到最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和尊严的平衡点。 一个健康的国际秩序,应该是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和保障人权。而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该将保障人权视为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最终目标。

总而言之,国家主权是保障国家独立和运作的基石,而人权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根本。两者都不可或缺,但它们的关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被权衡和塑造,以期达到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国家主权得到有效维护的理想状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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蛆们言必称“西方”如何如何


然而哪怕只上过初中也知道,西方发达国家是靠在殖民地的血腥屠杀和贩卖黑奴发家


而不是靠“自由民主”


蛆们根本没听说过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在选举人团中投票得出大选结果


蛆们做梦也想不到,美帝大选竟跟人大代表制度如出一辙,同样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


毕竟蛆们都没上过初中


蛆们张嘴人权闭嘴民主


然而一个接近八十万万人死亡,总统却依然整天撒谎的国家,连人民的生命权都不在意


哦我忘了,西式“人权”并不包括生命权


蛆们嘴里的“西方”


不包括被屠杀的几千万印第安人


不包括损失上亿人口的非洲黑人


不包括沦为欧洲子宫的乌克兰人


不包括内战持续十年的叙利亚人


不包括民主之后杀全家的中东人


甚至不包括光天化日之下被活活杀死的美国黑人


……


蛆们根本不在乎社会制度,更不在乎自己的同胞


蛆们向往的,只有发达国家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一美元炸鸡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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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类讨论,哪个国家的主权?哪些人的人权?

已知,某些非洲国家没有人权,北欧有人权。

所以非洲人run北欧,是非洲人的人权。

又已知,北欧拒绝部分非洲人入境,是北欧国家的主权。

如果认为,非洲人的人权>北欧国家的主权,那么国际社会应该强行打开北欧国家的大门,让非洲人进去。国际社会并没有这么做,所以显然国际社会认为非洲人的人权<北欧国家的主权。

那么非洲某国主权和该国人人权是什么关系?

如果认为:A国主权<A国人人权<B国主权,且这一不等式对任意A/B国家成立,那么容易得到,A国人人权<A国人人权,得到悖论,原不等式不能成立。

所以真相只能是以下两者取其一:

1)所有国家的主权高于所有人的人权。

2)部分些国家的主权低于人权,而另一部分国家的主权高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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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人权。

比如南韩和北韩,知乎上天天骂南韩,被美国驻军,就是个殖民地,连自主权都没有。而反观北韩,要主权有主权,要武器有武器。。。

但都是从北往南逃的,没有从南往北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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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人权重要。

但凡有一些历史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主权”概念不是古早就有的,古典时期没有主权这类政治思想,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罗马希腊拜占庭的时代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主权”。秦灭六国,奥斯曼灭拜占庭,这不叫“侵犯主权”,以前没有主权这玩意

现代国家的政治伦理是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的思想觉醒解构了君权神授,用自然人的人权塑造人的价值,重新定义了国家概念的结果,“主权”恰恰是以人权为基础的近代国家理念的产物。没有对人权的承认,就不会有主权的存在。

主权是手段,人权是目的;人权是因,主权是果。主权是人权衍生出来,用以维护人权的工具。

一个国家侵犯他国主权,其本质上,是通过侵犯主权这一方式,侵犯他国国民的人权(比如美国人到处扔炸弹)。

这道理对于稍微懂点历史的都算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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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志义:人权高于主权的逻辑

2018年04月27日

一,主权来源于人权,是主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主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国家是一个地理概念,但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集合概念。没有个人何来国家?没有个人权利何来国家权利?没有个人利益何来国家利益?正如物品的所有权派生出使用权,处置权一样。脱离人权奢谈什么主权,主权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主权概念产生于人权概念之后。人要平等,扩展开来就是国要平等;人要尊严,扩展开来就是国要尊严;人不能被侵害,扩展开来就是国不能被侵害。人权意识的觉醒就是主权意识的觉醒。主权是国家人格化之后的人权。在人权意识没有觉醒之前,世界上也存在国家,但国家之间弱肉强食,既无平等,更无尊严,谁的拳头硬谁为王,何来主权?赋于个人权利以建立社会秩序,必然带来赋于国家主权以建立国际秩序。所以人权在先,主权在后。

一个国家宣示主权,只有当宣示人真正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权利利益时,他的宣示才是有效的。如果他没有获得人民授权,即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主权并不是人权的体现,充其量只不过是统治集团权利的宣示。因为民主授权,是把民众意志注入国家意志,人权的内涵转移为主权内涵的过程。宣示主权就是宣示人权。比如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反对抵制它国“侵略”,只有当它国“侵略”的含义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和掠夺,是侵害具体的人权时,才叫侵略。统治集团常常号召人民反侵略,说侵略者杀人放火抢东西,但如果你就在杀人放火抢东西,你有何资格指责侵略者?又何来动员民众的力量?反侵略就是反侵害,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外国人,还是来自本国人。侵略的本质是侵害人权。

如果两个国家的主权都没有人权的内涵,国家之间的战争是两国统治集团的斗争,与人民,人权有何干系?也就谈不上什么侵略不侵略。春秋战国时,国家林立,你争我夺,暴力横行。暴力集团争的是对人民的统治权和统治范围,谁侵略谁,谁正义谁不正义,如何能分清?所谓“春秋无义战”,此之谓也。两个奴隶主为争夺奴隶打得昏天黑地,只是奴隶主的权力之争,能说这是主权之争?所以国家无人权,即无主权。人权高于主权。

二,主权来源于人权,也为保护人权而存在。

主权常常理解为国家权力。思想家霍布斯将国家比喻为一个吞噬一切的巨兽“利维坦”,是针对具有最强大暴力,体现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器而言。如果掌控国家机器的人不是来源于人民授权,并受人民有效监督制约。最强大的暴力必然带来最大量,最凶狠对人权的侵害。人类遭受的苦难,最多的不是来自自然界,来自平民之间的互相侵害,而是来自国家强权。孔子在深山遇一老妇,问其为何不畏虎而在此居住,老妇答“苛政猛于虎”,足见人对人的侵害大于自然界对人的侵害,掌握最强大暴力的人对人的侵害大于一般人对人的侵害。

国家机器的罪恶,助长无政府主义。与其让一个罪恶的政府存在,还不如不要政府。社会之所以要政府。就是因为社会还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伤害。比如一个人或集团,如果力量很强大,就会去欺负弱势群体,这时候,就要有一个比他或他们力量更大的政府出来主持公道。遏制暴力,保护人权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但拥有最强大暴力的政府如果成为侵害人权的主体,无人可以制服它,这样的政府不要也罢。所以现代政治的核心是改造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把侵害人权的政府改造为保护人权的政府。现代文明进步最突出的表现,不是经济发展,而是政府的进步。

“民主是个好东西”,好在那里?好在它消灭了一个利用国家强制力获取利益的集团。所谓“以天下奉一人”,意味着多少搜刮与掠夺,多少暴行与血泪。更为重要的是,非民主的政权把人民当作敌人,时时担心有人要夺他的权力,为此建立一个控制与镇压人民的暴力系统。只许你老老实实接受盘剥,不许你反抗和抗议。国家机器怎能不成“利维坦”?民主的最大作用,是限制特权利益,消灭权力利益集团,从而把服务于特权利益的暴力机器,改造为保护人权的力量。

国家权力是侵害人权,还是保护人权,有几个明确的判断依据。A,是民主授权还是暴力得权。抢杆子里出的政权不是保护人权的政权。B,暴力机器是否从属于个人或集团。暴力机器从属于个人或集团,必然侵害人权。C,国家强制力的使用是消极被动的,即在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才能对侵害人权的人实施惩治和强制。通过暴力去谋求个人集团的权力利益,是积极主动的暴力(用暴力去保护不合理的特权利益也是一种积极的暴力)。这种暴力当然也是侵害人权。D,由于社会个体的权利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政府保护人权的体现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如果社会没有公平正义,说明负责管理社会的政府不能保护人权。

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政府保护人权的职能也在扩展。人有生存而不被饿死的权利,有不露宿街头的权利,有不因无钱治病而病死权利。救死扶弱,实行人道主义,是政府保护人权职能的发展。积极的实行人道主义,与消极的使用暴力,正是现代文明政府的标志。

现代政府为保护人权而存在,为服务人权而进步。所以主权来源于人权,从属于人权,服务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

三,主权来源于人权,也为主权设立了界限。

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国家自主管理权,本意是这个国家的事务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这一原则符合人权理念。人格化后的国家,就象个体的人一样,自已的事当然自已作主。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国家管理是统治者的权力,怎么样管理是我的地盘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同样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我的地盘我作主也有一定道理。这个国家既然是你在管理,怎么样管理,是这个国家内部管理者和这国人民的事,别人似乎也不好说三道四。唯一的限制是,国家权力或可决定所有的国内事务,唯独侵害人权的事谁都不可以决定,不论这个决定是统治者的决定还是民主的决定。凡是侵害人权的决定和规则,行为和思想,所有的人,不论是这国人还是那国人,这国政府还是那国政府,都有谴责的权利,都有制止的义务。

人当然千差万别,有文化习惯差异,有宗教信仰不同,有欣赏通俗,有追求高雅,有能力高低,有贫富分别。但人作为人,又有共性。比如身体不容侵犯,思想要有自由,财产不被掠夺等。我们现在说的公民权利,不是那个国家人民的权利,而是人类的权利,侵害人权是反人类。人类作为一个群体,不分国别,每一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就是人类的权利与尊严。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视为人类受到侵害。不管受侵害的人是美国的黑人,还是中国所谓的阶级敌人,也不管这种侵害是索马里海盗的抢钱,还是波尔布特的杀人。

人的解放就是人权的实现和人权的进步。人类为此而进行斗争,并在这一斗争中相互支持。世界反法西斯的斗争,就是近代人类反抗屠杀,争取人权,联合起来与邪恶势力抗争的一个典范。人们反抗的是侵害人权的法西斯思想,法西斯暴行,法西斯体制。盟军打到德国去,打到日本去,并不是侵略他国,而是铲除邪恶。在人权面前,主权毫无意义。人权无国界,凡是侵害人权的思想,人类都有权围剿之,凡是侵害人权的暴行,人类都有权反抗之,凡是侵害人权的体制,人类都有权推翻之。这是人类的共同事务,而非一国之事务。因为我们都是人。

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所谓的自主管理,不干涉内政等,是指与人权关系不大的其它事务或体制。比如经济发展方式,文化教育方式,比如是君主立宪的体制,还是民主共和的体制。一旦涉及人权,就不是国之事务,而是人之事务。你要打人杀人,把与你思想观点不同的人关进监狱,尽管你打的杀的关的是你管的人,作为同样是人的其它人,包括外国人,基于道义,岂能不管?又岂能因其管而指其“干涉内政”?

不干涉内政,不等于不干涉你侵害人权。人权不是内政,人权高于主权。

作者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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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主权”这个词已经被带偏节奏了。

先说个人核心观点,只有人权,没有主权。

人权好理解,一个人活着的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言论自由等等。

那么国家主权呢?

首先,什么是国家?

国家是有人组成的。

因此,国家如果有主权,那么必须由这个国家的人权加总组成。

比如某大V虚构的例子,非洲人去北欧。

如果北欧人拒绝非洲人,大V说这是北欧人认为他们国家的主权大于非洲人的人权。

你要这么理解就被他绕进去了。

要换个角度理解:没有主权,只有人权。

北欧人拒绝非洲人,是因为北欧人不想自己的人权被非洲人侵害。

那么非洲人的人权重要不重要?

重要!

那为何北欧人不救?

因为北欧人从来没有侵害非洲人的人权,没有义务去救,而且北欧离非洲太远。

那么非洲人怎么办?

谁侵害他们的人权就打倒谁呗。

啊你是鼓动非洲人破坏自己的主权啊。

记住我开头说的,我只认人权,不认主权;既然没有主权,何来破坏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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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是人权重要,可是如果没有主权的话,就会被“除你人籍”。

所以实际上还是主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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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阿富汗问问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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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主权重要。

因为只要有主权,就可以随意定义“人”,自然不会存在人权问题。

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既然没人敢挑战美国政府的霸权,那么美国发生的任何“人权问题”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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