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逃离传销勒死「监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回答
您提出的问题非常具体且涉及法律层面,关于“为逃离传销勒死‘监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下面我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分析逻辑:

一、 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虽然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存在不法侵害: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已经停止的侵害,也不是将要发生的侵害(预备阶段)。
2. 防卫的意图: 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3. 防卫的对象: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4. 防卫的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 分析“逃离传销勒死‘监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现在我们来逐一分析您提出的情境与正当防卫要素的契合度:

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传销行为本身的不法性: 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参与者进行人身控制、精神控制、经济剥削,并可能伴随人身自由的限制,这本身就是一种持续性的不法侵害。
“监工”的行为: 如果“监工”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他人基本生存权利、甚至实施暴力威胁或殴打,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是直接针对被传销者的人身权利的侵害。
“逃离”与“制止”: “逃离”行为本身是为了摆脱不法侵害,而“勒死监工”是为了实现逃离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2. 防卫的意图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

如果被传销者勒死“监工”的目的是为了摆脱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控制、剥削等不法侵害,那么其防卫意图是明确的,即为了实现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安全。

3. 防卫的对象是否是“不法侵害人”?

如果“监工”是传销组织中负责实施非法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施加暴力的人员,那么他本身就是不法侵害的直接实施者或参与者,防卫行为针对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防卫的限度——是否“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最关键也是最难判断的一点。
“必要性”的衡量: 这里的“必要性”并非要求防卫者必须使用与不法侵害完全相同或相当的强度,而是要考虑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否有其他更轻微但同样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目的的方法。
“不法侵害的严重性”: 如果传销组织对被传销者的不法侵害极其严重,例如持续的殴打、精神摧残,甚至生命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者为了摆脱这种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的境地,采取相对激烈的反抗措施,可能被认为是在必要限度内的。
“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 虽然不必完全相当,但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方式应该与所防御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紧迫性相适应。
“可能性的衡量”: 需要考虑当时被传销者是否存在其他逃离的可能,或者是否有其他不至于导致死亡的制止手段。例如,是否可以逃跑、呼救、或使用其他足以制服对方但不致死的方式。
“死亡后果”: “勒死”行为直接导致了“监工”死亡,这是最严重的防卫后果。法律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防卫行为,会更加审慎地审查其必要性。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规定了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可以更宽容。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可能伴随暴力行为,是否能直接等同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监工”的侵害行为已经升级为足以严重危及被传销者生命安全的暴力程度(例如持械殴打、威胁生命等),那么即使造成“监工”死亡,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即“无限正当防卫”的范畴)。

三、 可能的法律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为逃离传销勒死‘监工’”的行为,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法律定性:

1. 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传销组织对被传销者实施了严重的、持续的、危及生命健康的不法侵害,例如非法拘禁、殴打、限制饮食等,并且“监工”在被勒死前正对被传销者进行着直接的、剧烈的、足以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侵害,被传销者已经穷尽了其他逃脱手段,只能采取“勒死”的方式来制止侵害并实现逃脱,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可能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在于证明“监工”的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及被传销者人身安全的程度,并且勒死是当时唯一的或最有效的制止方式。

2. 构成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监工”的侵害行为虽然存在,但尚未达到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可以避免造成死亡的制止方法,而被传销者为了逃脱而采取了“勒死”这种足以致命的方式,那么可能被认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法律会考虑其特殊处境,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如,如果当时只是简单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监工”的威胁并不直接致命,而被传销者出于极度恐惧或情绪激动而采取了极端手段。

3. 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
如果传销组织的侵害行为尚未构成严重暴力犯罪,或者“监工”的侵害行为并不十分严重,或者被传销者有其他更轻微的方式可以逃脱而未采取,而是主动采取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手段,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
即便如此,在量刑时,鉴于其身处传销环境的特殊经历,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其特殊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四、 判断的关键因素和证据

要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以下证据和因素:

传销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 是否普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控制、精神摧残等情况。
“监工”的具体行为: 在案发时,“监工”对被传销者实施了何种侵害行为?是否使用了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存在生命威胁?是否有其他人在场可以证明?
被传销者的反抗行为: “勒死”的具体过程和动机是什么?是否是在被直接攻击或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发生的?是否有其他逃跑或求救的机会?
现场目击证人证言: 如果有其他在场人员,他们的证言至关重要。
物证和痕迹: 例如,现场是否有搏斗痕迹,是否能证明“监工”曾实施暴力。
被传销者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 是否受到虐待或精神折磨,导致其在极端恐惧或绝望下采取行动。
是否存在其他更温和的制止或逃脱方式。

总结

总而言之,为逃离传销勒死“监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一个高度依赖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的问题。

如果传销组织的侵害行为极其恶劣,特别是“监工”在案发时正实施着足以严重危及被传销者生命安全的暴力侵害,且被传销者已无其他选择,那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甚至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侵害行为的严重性未达到该程度,或者存在其他可行的不致死的方式,那么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完全不存在与“监工”行为相当的暴力侵害,或者有充足的替代方案,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非常谨慎地处理此类案件,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的关怀。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我觉得属于正当防卫没用,要检方觉得是正当防卫才有用,关于传销这种明显包含欺诈(以推荐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的地方)、绑架(限制人身自由,一旦发现被害人有逃跑的迹象,拳打脚踢)、勒索敲诈(威胁被害人叫出钱包的钱,并且拉其他人进来,否则就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甚至抢劫(直接进行暴力伤害,然后拿走被害人的钱)等多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事情,我们国家的公检法向来都是将其视为普通的经济犯罪。

你说,要是有人已经用尽全力在限制你自由了,那么你开无双一路从头杀到尾,最后成功逃出来,理直气壮,一点都不会理亏是吧?但是传销例外——除非闹出人命,这些都是经济犯罪。

你被抓去传销了,警察最多把你救出来,但是对于明确对受害人进行过欺诈、绑架、勒索、敲诈甚至抢劫等行为的人,警察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就是抓去警察局教育几句或者关几天,然后放出来,所以这个案子很好判了,对方只是对你进行普通的经济犯罪,你居然直接干掉别人了,你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_ゝ´)


我不知道是什么导致一旦绑架之类的重罪加了个传销的噱头之后,就变成普通的传销罪了,但是我知道,我一个同学为了逃出传销组织,用尽全力。逃出来之后报警了,警察也没有对那些骗他去传销的人有任何处罚。



看到这么多点赞和评论受宠若惊,我补充一下吧,看到答案里面有很多说,传销的人被抓到了也会重判之类的,这个确实也有这些新闻,而且还挺多的,但是对于真正的传销的人来说,只是冰山一角,这些传销团伙只有在时不时的严打期间被抓到了才会重判,大部分其他时候,警察是真的懒得管的,不信你们随便问问你们身边从传销团伙里面逃出来的人(如果有的话)。

user avatar

随便搜搜传销致死的新闻。年年都有发生。

传销组织致被害人死亡,判得又着实太轻!

↓↓↓

↓↓↓

↓↓↓


我是觉得勒死监工该判正当防卫了,如果最后判个防卫过当。那只能自求多福咯。

2010至2017年死于传销的不完全名单
王某,于2010年因拒绝配合被围殴致死,时年21岁,事发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
余雄,于2011年2月9日被围殴致死,时年20岁,事发地为山西省运城市。
乔志辉,于2011年3月29日从四楼坠亡,事发地为湖北省襄阳市。
黄伟,于2011年6月23日跳河,溺水身亡,时年26岁,事发地为浙江省嘉兴市。
张禹,于2011年12月25日逃离不成被围殴致死,时年25岁,事发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何某,于2013年4月28日因围殴、窒息而死,事发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为传销组织天狮所为。
孙延宇,于2013年7月6日因强行离开被围殴致死,时年24岁,事发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万某,于2013年7月21日因拒绝配合被围殴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莆田市。
陈某,于2013年8月8日因呼救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江苏省徐州市。
靳某,于2013年12月13日被殴打致死,事发地为浙江省临安市。
冉某,于2013年12月24日因逃跑呼救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山东省潍坊市。
曹某,于2014年1月13日因欲逃离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漳州市。
李某,于2014年1月23日因试图求救被围殴致死,事发地为广东省韶关市。
吴友德,于2014年1月25日被围殴身亡,事发地为湖南省衡阳市,为传销组织天狮所为。
胡某,于2014年2月24日因拒绝服从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胡某,于2014年3月20日因拒绝服从被围殴致死,事发地为安徽省安庆市。
秦某,于2014年3月27日被体罚致死,事发地为山东省潍坊市。
伍刚,于2014年4月29日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时年21岁,事发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为传销组织“蝶蓓蕾”所为。
孙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虐待致死,时年27岁,事发地为江苏省泰州海陵区海光新村。
郭华,于2014年5月19日因拒绝服从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时年28岁,事发地为湖北省襄阳市。
黄某,于2014年11月20日因拒绝服从被围殴致死,事发地为江西省赣州市。
万某,于2014年11月22日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程水兵,于2015年1月4日从6楼坠亡,时年28岁,事发地为湖南省娄底市。
黄金望,于2015年1月6日被捂住口鼻窒息身亡,事发地为浙江省江山市。
夏爱兵,于2015年9月6日翻窗逃脱中从7楼坠亡,事发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贾某,于2016年5月28日因拒绝配合,被按到水桶中窒息身亡,时年26岁,事发地为浙江省金华市。
周怀胜,于2016年6月4日被围殴致死,时年24岁,事发地为河南信阳市。
宋某,于2016年6月9日逃离过程中坠楼而亡,事发地为江苏省无锡市。
王某,于2016年7月8日为逃脱而跳楼坠亡,事发地为江苏省南京市。

余某,于2016年8月10日被围殴致死,时年28岁,事发地为江苏省丹阳市。
任某,于2016年8月18日逃跑过程中溺水身亡,时年24岁,事发地为江苏省淮安市。
向某,于2016年8月26日被围殴致死,时年33岁,事发地为陕西省汉中市。
向某,于2017年7月12日因试图求救,被围殴致死,时年23岁,事发地为河北省沧州市。

平时多运动,跑跑步,练练抗击打,锻炼下憋气。有时间去和白展堂学学点穴。

user avatar

先看一下其他类似案例判决:

■壹■小伙被骗入传销组织反抗时涉嫌捅死一人 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26岁的河南小伙鲁少卿被人以找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组织,在反抗中涉嫌捅死传销人员,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无罪,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显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注:是被“水果刀”而非被“被告用水果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鲁少卿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李某的证据不足。由此判定鲁少卿无罪。

详情见:鲁少卿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贰■男子被骗入传销窝点 逃跑时失手杀人被判刑

2014年8月3日,张勇被网友骗到一处传销窝点。进屋后,吴某、劳某叫他一起打牌,遭到张勇的拒绝。这时,劳某突然从背后勒住张勇脖子并用毛巾捂住其嘴,吴某、阙某、范某三人则合力将张勇压制在地上。张勇激烈反抗并大声喊叫,挣脱出右手后他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挥刀乱刺,一刀刺中了吴某心脏,致其当场死亡,另一刀划伤范某左小腿,致其轻微伤。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勇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伤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注:中国判决文书网上找不到该案例的判决书。


■叁■大专生陷传销窝失手杀人 犯故意伤害罪被免刑罚

2012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庞某斌,在网上求职却被骗入东莞的传销窝点,在他强行离开传销窝点过程中持刀自卫刺死了看管人员。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斌犯故意伤害罪,但可免予刑事处罚。

注:中国判决文书网上找不到该案例的判决书。







尊重生命没错,但要看生命自己是否自重。

更为重要的是:这件事绝对是传销界的风向标,整个传销界比在座的每一位都更关注判决结果。



昆山案因为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全网络都在关注都在讨论,一定程度上逼迫司法慎重,其结果众望所归:正义虽然会迟到,但终究来了。

真是正义必胜吗?




小伙身陷传销勒死监工,虽然有新闻报道,但毕竟没几个人关注,所以其结果必定是正义缺席。

虽然我们能从原文中明显看出来:非法拘禁,勒索,暴力侵犯,威胁恐吓,甚至有危及生命的掐脖子。

但是在检方看来,监工死了,人命大于天,所以小伙子请你进去。



这是一起正当防卫吗?

是,比昆山案更典型,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下的正当防卫!

@平骧 律师所认为的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条件:

达成合法“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

1.事出有因。防卫行为必须是因为对方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基于假想或者误解的防卫是违法的
2.时间要求。防卫行为的开展必须在不法行为发生后到结束前,司法实践中对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对方的不法行为没有开始的时候和不法行为结束后都不能进行防卫
3.对象明确。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如果防卫者在防卫过程中伤及无辜或者打击错误,那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防卫目的。防卫者的目的必须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能有任何其他目的。
5.防卫限度。即便防卫行为都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但是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同样违法。除了针对正在进行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情况下都要考虑防卫的限度问题



一张图片说明一切:

是否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还要看控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是否认可。

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把人抵在墙角掐人脖子是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我在等判决结果出来。

如果判正当防卫,那我就明白这是一种暴力犯罪。
如果判防卫过当,那我就清楚掐人脖子不算事儿。


这起事件的影响在于:
如果判正当防卫,极大地提升老百姓维护正义的信念,有利于百姓同传销犯罪分子作斗争,并且限制了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的手段,进而打击传销。

如果判防卫过当,会极大地打击老百姓维护正义的信念,会助长传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而传销猖獗,也教会传销人员掐人是有效的限制手段。


如果不幸判决防卫过当甚至伤害罪,希望官方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书。


普通老百姓可能对这件事的关注度不够,但是传销界都盯着呢。

正义必胜吗?

让我们拭目以待。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