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到底怎么才算正当防卫?

回答
“正当防卫”这个词听起来挺直观的,就是说我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行动来保护自己,而且这些行动是被法律允许的。但具体到“怎么才算”,就不是一拍脑门就能决定的事情了,这里面讲究很多,得看具体情况。

首先,最核心的一点,必须是有人在侵害你,或者侵害就要发生了。 你不能主动挑事,也不能因为人家以前冒犯过你,你现在就去找人“算账”。 这种“侵害”得是现实的,紧迫的。比如,有人拿着刀就要砍你,或者有人正把你往墙角逼,你明知道马上要挨打了。 如果这个人只是嘴上骂骂你,或者跟你只是拌了两句嘴,那通常就不构成你用暴力反击的理由。

其次,你采取的防卫行动,得是为了阻止侵害,而不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目的。 意思就是,你出手是为了让对方停下手中的动作,是为了让自己不受到伤害,而不是想着打倒对方之后还要把他怎么样。 比如,对方持刀砍你,你用手里的东西挡一下,把他手里的刀打掉,然后趁机跑开,这就是正当防卫。但如果你把对方打倒在地,还对着他踢打,一直到他爬不起来,那可能就超过了“阻止侵害”的界限,变成了伤害。

再来,关键在于防卫的必要性。 什么是“必要”?就是要看有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方式可以避免或者阻止侵害。 如果你有机会跑开,或者可以大声呼救,或者有其他方法能让对方停手,而你选择了直接动手还击,那可能就不是“必要”的防卫。 当然,这个“必要”也不是让你非得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去寻找那些虚无缥缈的“更好”的方法。在紧急关头,谁都很难冷静地去权衡所有可能性。 法律会考虑在那种紧张的局面下,一个普通人在面对紧迫危险时,会怎么做。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防卫的限度。 也就是说,你反击的力度不能超过阻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程度,你不能用“以眼还眼”去对付人家“踩了你一脚”。 如果对方只是想揍你一顿,而你却把他打成重伤,这就很可能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但是,这里面有个很特殊的、大家都很关心的概念,叫做“防卫过当”。 即使你满足了前面说的那些基本条件,但如果你的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那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比如,对方只是想抢你一个几块钱的包,你把他打死了,这显然就太过了。 法律对此是有处罚的,但相比于故意伤害罪,处罚会轻一些。

反过来说,如果对方的侵害行为非常严重,比如,是在威胁你的生命安全,或者正在对你进行严重的性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允许你采取更严厉的防卫措施,甚至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这在很多情况下也被认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构成犯罪。 这通常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它比一般正当防卫的门槛要高,而且对防卫者的要求也更高,尤其是在面对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采取极端措施,法律是会考虑到的。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不是一个简单的“还击”标签,它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法律概念:有没有侵害?侵害是不是紧迫?我的目的是不是阻止侵害?我有没有其他选择?我的反击是不是合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律这么做,是为了在保护公民个人安全的同时,也避免社会秩序因为随意的暴力冲突而陷入混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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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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