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回答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的评价,需要从法律、社会、公共安全、司法实践等多角度进行分析,以下为详细探讨:



一、背景与法律现状
1. 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
2011年5月1日,《刑法》第133条新增“危险驾驶罪”,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刑事手段遏制酒驾行为,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2. 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
数据统计:20112 DEALINGS数据显示,醉驾案件年均立案数从2010年的约1.2万起增至2019年的约12万起,但醉驾事故死亡人数却从2010年的1088人降至2019年的755人,表明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酒驾行为。
司法实践:醉驾案件多为“情节轻微”(如无事故、无逃逸),多数判刑较轻(拘役13个月),且罚金执行率低,导致“刑罚轻、社会影响大”的矛盾。



二、人大代表建议的可能动机
1. 对刑事处罚的质疑
“刑罚轻、社会影响大”:醉驾案件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但刑罚(拘役)与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不匹配,可能削弱公众对法律威慑力的信任。
司法资源占用:醉驾案件数量庞大,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可能影响对更严重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的审理效率。

2. 对“醉驾即犯罪”的争议
法律解释分歧:醉驾是否必然构成犯罪?部分观点认为,醉驾虽危险,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应通过行政手段(如吊销驾照、罚款)而非刑事处罚进行规制。
与事故关联性问题:醉驾可能引发事故,但并非所有醉驾均导致事故,刑事处罚可能对无事故的醉驾者产生过度威慑。

3. 对“醉驾入刑”的替代方案
强调预防与教育:部分代表可能主张通过加强酒驾宣传、提高酒精检测技术、强化执法力度等非刑事手段降低酒驾率。
调整法律适用标准:如将醉驾入刑的条件从“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调整为“导致事故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情形。



三、取消醉驾入刑的潜在利弊分析
潜在利处
1. 减轻司法负担
醉驾案件数量庞大,取消刑事处罚后,可将案件转为行政处理,减少司法资源占用,提高司法效率。

2. 降低公众对“轻罪重罚”的误解
若醉驾入刑的刑罚与实际危害不匹配,取消后可能更符合公众对“罪刑相当”的期待。

3. 促进酒驾行为的教育导向
通过行政手段(如罚款、吊销驾照)而非刑事处罚,可能更注重对驾驶者的行为教育,而非单纯惩罚。

潜在弊端
1. 公共安全风险上升
醉驾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首要因素之一。若取消刑事处罚,可能削弱对酒驾行为的威慑力,导致酒驾率上升,进而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2. 法律适用标准模糊
若取消醉驾入刑,需明确“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避免法律漏洞被利用(如醉驾但未造成事故仍被处罚)。

3. 社会对“酒驾即犯罪”的认知冲突
部分公众可能认为,醉驾已构成犯罪,取消后可能引发对公共安全的担忧。



四、国际经验与对比
1. 其他国家的处理方式
美国:醉驾在多数州为刑事犯罪,但部分州(如加州)规定醉驾入刑的条件需满足“导致事故”或“血液酒精含量≥0.08%”。
日本:醉驾不构成犯罪,但通过严苛的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和交通法规严格执法来规制。
德国:醉驾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需结合具体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入刑。

2. 启示
醉驾入刑的适用需结合具体危害程度,而非简单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结合(如“醉驾+事故=入刑”)可能更有效。



五、社会与公众的反应
1. 支持声音
部分公众认为,醉驾入刑的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遏制酒驾行为,应通过更严厉的法律手段(如刑事处罚)来保障公共安全。
部分专家认为,醉驾入刑的威慑力有限,应加强执法和宣传,而非单纯依赖刑事处罚。

2. 反对声音
部分公众担忧,取消刑事处罚后,酒驾行为可能增加,导致交通事故风险上升。
部分法律学者认为,醉驾已构成“危险行为”,应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规制,而非仅依赖行政手段。



六、可能的替代方案
1. 调整法律适用标准
将醉驾入刑的条件从“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调整为“导致事故或危害公共安全”,降低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2. 强化行政处罚与教育
对醉驾者处以高额罚款、吊销驾照,并强制参加酒驾教育课程,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如随机抽查、电子监控)。

3. 加强社会宣传与技术手段
通过媒体宣传酒驾危害,推广酒精检测设备(如呼气酒精检测仪),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七、结论与建议
1. 法律层面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需更精准,避免“一刀切”的惩罚,应区分“醉驾”与“醉驾导致事故”的不同危害程度。

2. 社会层面
公众对醉驾入刑的接受度存在分歧,需通过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知,而非单纯依赖刑事处罚。

3. 政策层面
可探索“醉驾入刑”的替代方案,如加强行政处罚、技术监控和教育宣传,而非直接取消刑事处罚。

4. 司法实践层面
需明确醉驾入刑的适用标准,避免因法律漏洞导致执法不公或公众误解。



总结
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本质上是对现行法律适用的反思。这一建议可能反映了对刑事处罚威慑力不足的担忧,但也需警惕公共安全风险的上升。更合理的做法是调整法律适用标准,而非简单取消刑事处罚,同时加强行政手段与社会教育,实现对酒驾行为的全面规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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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的奇葩行为展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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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巧群里有老师聊到,顺着链接上来瞄了一眼(笑)。

怎么说呢,观点立场不提,感觉讨论还是太糙了,简单写几点,争取把问题讲清楚:


1、醉驾入刑的效果,其实并没有太大争议,相关数据很多(遗憾的是答案区少有提及),这里可以随手列两个:

(1)醉驾入刑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始,在醉驾行为入刑一年后,公安部曾公布处罚数据,当年度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1]

(2)同样是公安部数据,据《新华日报》报道,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醉驾比率比2011年减少了70%,酒驾醉驾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比2014年下降了26%,醉驾入罪以来的十年比之前的十年酒驾、醉驾导致人员伤亡数量减少了两万多[2]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自2011年至2021年十年间,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平均每年增加1800万台,其总量是巨量增加的,因此这里使用“每百辆车醉驾比率”来衡量醉驾的严重程度显然比总量更合理,至于之后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和伤亡数量为何又以总量对比,我个人猜想可能是数据的确有利,为了更好突出醉驾入刑的效果,索性“简单粗暴”一回)

由以上一近(一年后)一远(十年后)两组数据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的威慑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2、有争议的是醉驾处罚人数,也就是朱代表提到的“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相关数据同样很多(也同样很遗憾答案区少有提及),于是这里同样随手列几个:

(1)2021年两会期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周光权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三分之一比例,每年都有高达30万人因醉酒驾车被定罪判刑,该罪已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

(2)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了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数量,起诉罪名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合计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

(3)有学者统计裁判文书网2019、2020、2021年全国刑事文书,危险驾驶罪案件分别占总数的28%、29.7%、36%[3]

仅仅说“刑事案件过多”,大家可能缺乏一个具体的印象,这里换成“每三个刑案就有一个醉驾”可能更直观一点,同时需要指出,这还没有考虑到不起诉的情况。

稍稍越线讲一句,本题无论对醉驾持何种立场,都不能(也不应)忽略其巨大的案件数。


3、有了这两组基本数据,下面就可以讲一下支持/反对双方的观点了:

在支持醉驾入刑一方看来,醉驾客观上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是一种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不负责任的做法,醉驾者自食恶果,本就不值得同情,在此基础上,既然醉驾入刑可以有效遏制酒驾、醉驾,那就应该继续保持(甚至加大力度),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善公民才是真正应当保护和重视的对象。

可能总结的不是很到位,本题下大多数答主应该是这个立场。


而反对醉驾入刑(或者说建议取消入刑)一方的观点就复杂一些:

回归本源,“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具体说,其处罚的是符合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类型化行为,本罪中受侵害的客体不是某个人身或者财产实体,而是广义上的公共安全。当造成重大实际损失(比如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另有其他罪名(譬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予以处罚。从这个角度讲,醉驾入刑是一种“防微杜渐”,是一种典型的轻罪、微罪。

在这一重意义上,“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作为微罪的大量入罪,无论是对个人人权保障还是对社会整体的健康运行而言,都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方面,我国现有社会文化仍然对前科人员存在极其严重的歧视和排斥,无论罪名大小,前科人员除了法院判决的刑罚外,还需要受到来自社会的“二次处罚”,对于重罪而言,刑罚本就严厉,即使加上社会排斥也不至失当,但对于包括醉驾在内的大部分轻罪、微罪行为而言,刑罚本身并不重,加上后续社会的“二次处罚”就有可能过于严苛,出现“轻罪重罚”的现象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罪罚是否相当的问题(对罪犯讲什么人权?),也不考虑法院办案的负荷压力(办案压力可以通过献祭发囊解决?),庞大的案件数意味着每年会有大量公民因为醉驾受刑,成为受社会排斥的边缘群体,考虑到每年近30万的案件数,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和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醉驾入刑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如果因为大量前科人员,反而造成了新的、更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未免得不偿失,此时能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就成了探索的替代方案。

总体上,建议取消入刑大致是基于以上考虑(不代表个人立场)。


4、最后,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通过最高院乃至各省高院的文件,在现有的统一规定下“合理分流”,通过对情节轻微情况下的不起诉出罪,达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公共安全、社会风险和人权保障的统一(可以看作是“取消入刑”和“统一入罪”的一种折衷?)。

此处照例不作评价,不过现有做法着眼于个案案情,依赖于承办人员判断裁量,在部分报道案例下(包括本题的答案区),已经出现了司法舞弊的质疑,现有方案是否是本题的解决之道,可能也要留待实践和时间去评判


以上。

参考

  1. ^ 《“醉驾入刑”一年酒驾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降》,载《法制日报》
  2. ^ 《媒体关注醉驾入罪十年:治理仍处爬坡期》,载《新华日报》
  3. ^ 尹彦品,王艳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回顾与完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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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

诚然醉驾案件数量巨大,2011年入刑之后立即案件量大增,根据2020年法治蓝皮书统计,每年查处并判刑的醉驾案件在30余万起。并在2019年首次超过盗窃罪,成为数量第一的大罪名。醉驾入刑确实带来了很多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大量挤占司法资源以及罪犯人数过多导致的社会问题。

对于挤占司法资源的问题,目前全国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新的解决途径。比如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适当放宽醉驾入刑的门槛,有很多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同时,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也在大幅度简化该类案件的审理流程,这类案件一位法官一半天可以开四五个庭。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推行速裁程序,醉驾案件案情简单,量刑轻微,是最适宜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在这个过程中,司法系统可以不断试行并完善速裁程序,进而可以将经验推广到其他轻罪的处理过程中。所以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最大限度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对于犯罪人数过多导致的社会问题,这个可以通过立法适当放宽入醉门槛,比如将入罪标准由80改为100等。还可以采用轻罪案底封存等措施来处理,比如可以规定醉驾案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能够在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开的裁判文书要将个人信息隐藏等等。

总而言之,在醉驾入刑之后,社会风气确实有很大转变。以答主本人来说,在聚餐时只要开车,大家基本不会劝酒。聚餐结束之后,有喝酒的,所有同行的朋友都会劝告请代驾,这些风气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就是醉驾入刑带来的有利转变。醉驾入刑十余年来,利远大于弊,不仅不可废除,还应该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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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狗头哈,以下仅套用朱列玉代表的三个理由,来论述为何应当取消贩毒入刑:

1、进入 21 世纪以来,毒品犯罪率呈增长态势,执法部门破获的毒品刑事案件数在 2005-2017 年间几乎翻了三倍,说明贩毒入刑未必是打击毒品最有效的方法;

2、贩毒去罪化并不意味着对于毒品犯罪不予追究,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医疗机构强制戒毒等方式避免毒品危害

3、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对毒贩的经济惩罚力度、提升贩毒行为的成本。

这显然是胡说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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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归谬法了,认真来说下这件事:

醉驾案件数的提升,离不开机动车保有数量的增加,下图显示了 2013 年醉驾入刑以来中国机动车保有数量, 2013-2019 年间就增加了一亿辆,有条件醉驾的人口基数大了,案件量提升很正常,并不能说明醉驾入刑是无效的。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同日而语。跟朋友说「你这样是在害我,要把我送进去坐牢」和说「这样得罚款的」,阻却力度有天壤之别。更何况,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醉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也提供了一条出路,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谦抑性、可以说非常克制了: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我在国外拿驾照的时候,听到过一句话:驾驶不是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特权(privilege),要有资格操纵一个两吨重的铁家伙穿行在闹市区,你必须向社会承诺自己不会让它成为杀人凶器。中国又不是人人有权持枪,在这个社会中,普通人能掌握的随时可以致人死命的危险工具,也就是汽车了,而这种「把别人生命握在自己手中」的特权,当然需要严格制约。

更何况,在醉驾这件事上,守法成本真的很低了。虽说是「法不强人所难」,但叫个代驾、打个车的事情,真有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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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亲身经历来看,醉驾入刑前后,身边人喝完酒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入刑前:“我没事,我能开。我把你们都送回去”我不止一次坐过醉驾车。

入刑后:“喝酒不开车,我找代驾。”我再也没做过醉驾车。

反驳朱委员的三点理由:

  1. 惩戒效果不是入刑的唯一考量,效果的评判也不是靠嘴说的。偷窃也入刑,偷窃案数量庞大,惩罚效果也不明显,司法机关审理压力也大。
  2. 入刑留案底,对相当一部分人是强烈的威慑,尤其是体制内以及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群。
  3. 醉驾行为,主观上放任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对所有交通参与者造成威胁。刑法应该保持谦抑性是没错的,但醉驾是否应该是谦抑的对象?另外,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可以替代刑事处罚?有句话叫做能用钱解决的问题……确定不会助长某些人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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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到底代表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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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代表说得确实是一个问题,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可我也认为醉驾必须入刑方能形成震慑,那就只能在手段上进行技术性调整。

我们要考虑到醉驾入刑真正的震慑点在哪儿,是那几个月牢狱之灾?

真正的伤害是档案污点,影响儿女和丢工作。社死比牢狱更可怕,那么我们可以在刑期和办案效率上想办法,我提一个方案。

只要警方审查阶段证据充足并犯人认罪,就可以用不服刑换取快速判案,但进入档案等其他操作照办。如果再犯则必须伏完全部刑期,并永久吊销驾照。

当然这也有弊端,会不会为了走简易程序出现冤假错案,但想想只是醉驾也没必要,而且明显有利于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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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取消拐卖妇女入刑。我主要也有三个理由:

自拐卖妇女入刑以来,网络曝光的铁链女铁笼女过多,但营救的效果却不明显,地方政府通报版本管理压力过大;

因为拐卖入刑,导致八个孩子的父亲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要想对拐卖妇女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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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细看了看,这个代表是广东人。(刚刚评论区有人提示,他是安徽人,这不重要,都是没有经历过全民劝酒文化蹂躏的地方。)

难怪了。

他没在山东生活过,不知道醉驾入刑功德无量,一招摧毁了山东酒场文化的群众基础,把酒场文化打击的萎靡不振,几乎要在山东断档了。部分山东人已经考虑为酒场文化申遗,免得十几年后再也没人知道山东人的酒场规矩了,还以为是韩国人发明的。

山东喝酒的规矩,是一桌人共同进退,监酒官(现在叫主陪)根据上桌人员的平均酒量约定每轮酒量,至少共同进行六轮,每轮一两,那这就是六两起步。须知正规场合还需要有副陪和三陪提酒,所以12轮酒喝完,桌上每个人至少已经喝了一斤酒了。

山东的酒桌上不存在我干了你随意的情况,那是勇而无礼则乱,是酒席后半段自由交流(撒酒疯)时候的事情,前半程必须要有礼有节,必须要共同进行。你是海量,也得跟着主陪的节奏慢慢喝来。你量小想少喝点?那后半程你随意,前半程的节奏,必须跟上。要不你去小孩那桌吧。

也就是说,无论你酒量大小,只要坐在(男人)桌子上,就得先喝大半瓶。不喝就是无礼,无礼就是不尊重主人和贵宾,也就是不给主宾主陪全体人员面子。整个山东就你特殊吗?!

酒场是山东人的政治局,生意场,俱乐部。山东人的所有重大事项都是在酒桌上伴随着主陪副陪的提酒令谈成的。酒不只是山东的生命之源,也是政治、经济、亲情、信仰之源。

虽然大多数山东人也不喜欢喝酒,但当你答应赴宴的时候,就已经默认支持这种不醉不归的文化了。酒桌上主宾主陪们调度着全场的节奏,享受着酒精和权力带来的双重快感,醉酒就成了绝大部分山东男人生命中的一部分。

不要说喝酒不开车之类的外行话,那是没喝酒之前的幼稚想法。

当你强忍着不适,把六两扳倒井灌下肚后,整个世界在你眼中会愈发清晰,你将无比敏锐,拥有无上的勇气,想要尝试挑战所有禁忌。不,现在你不会出去开车的,这才刚刚六两,席间酒意正浓,你要跟你刚刚结识的亲兄弟们再干两杯,看谁先趴下。大不了就是吐吗。酒依然辛辣刺鼻,但此刻你无所畏惧。

所以当你喝完一斤半,桌子上已经没有对手的时候,整个世界都在围绕着你旋转。你当然要自己开车回家,谁也阻止不了你,你就是世界的主人!接下来的事情,就交给上帝或者泰山奶奶吧!

其他地方喝酒,每桌也就喝醉一两个人。但山东,每桌最后只能剩下一个人,这一个人也已经分不清东南西北了,但他还站着,这就是剩者为王。

在醉驾没有入刑之前,下午两点的山东遍地都是面红耳赤的男人,酒店外的大街上满是呕吐物,晚上十点的山东都是酒精考验的干部。但凡有点本事、有点野心的人都在醉着。

他们酒量直接决定了自己的仕途,他们可以无能,但不能无量。他们是酒场生态圈的支柱,是表率,他们在或大或小的饭店中和用酒精勾兑着自己的前途,和整个山东的前途。

只要酒精能让他们仕途通达,商运亨通,酒场文化就不会断绝,山东就会被永远泡在酒缸里。

我曾经以为这种风气无法改正,毕竟这事关仕途和钱途,是山东人最在意的三件大事之二——剩下一件大事是生孩子——即便你能管住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也挡不住小老百姓的习俗,酒缸里的山东顶多是翻个身,换个姿势,再喝二斤。

直到酒驾拘留、醉驾入刑出现,以霹雳手段砸碎了这个酒缸。

严查酒驾后,下午两点的山东,看不到多少醉鬼了。下午去任何单位,都能找到清醒的负责人了!领导们多了半天工作时间!

严查酒驾大幅提升了整个山东的执政效率,影响力远超交通安全的范畴!

别说什么交通安全了,严查酒驾以后,市容市貌都变好了。马路两边的呕吐物少多了,抱着树撒尿的人也少了。那天我看到了一个靠在电线杆子上哇哇吐的,才意识到很久没有见到这种景象了。

至于严查醉驾影响的产业,第一就是酒品代理商,我一个朋友2016年营业额是300多万,2019年是80万。就这么严重。

第二个影响的就是收破烂的,以前一条街上最少躺着一个醉鬼,躺在哪儿吐得满身都是,出租车不拉,得雇个收破烂的板车拉回去,怕不好看还会盖上个冰箱的纸箱子,只露着脚在外面,很刺激。拉这一趟能赚50,送上楼还能加30。所以每到饭点全城的收破烂的都预备了板车和纸箱子守在饭店门口等活,赚的不比代驾少。现在城里一天也就一个醉鬼,还不怎么吐,直接影响了废品收购行业。

这一切,是这位广东人(安徽人)难以想象的。

现在,山东的酒场文化已经萎靡不振。当一桌人都要开车,只有两个可以喝酒的时候,无论主陪还是主宾都提不起喝酒的兴致。喧闹的酒桌变得理智,主陪的酒令显得像个笑话,这两个愿意喝酒的也失去了斗志,一杯喝完就让上饭了。

而这一切,都是醉驾入刑的功劳。


补充说两句。

山东酒文化是糟粕,这个谁都知道。山东人也知道。大部分山东人也和大部分中国人一样,不喜欢喝酒,喝多了也吐,挨打也疼。但当酒桌上地位最高的人准备捍卫酒文化的时候,杂鱼们是没有反抗的权利的。

感谢醉驾入刑,让山东酒桌上的杂鱼们有了活下去的希望——“我开车来的,下午还要去接个领导。”

要反抗春秋时期传下来的礼仪,必须要有国家级的法规作为挡箭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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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次听一个老师在年会期间抱怨醉驾入刑不好,因为现在醉驾案件数量太多,本质上实在浪费司法资源,基本就是这位代表的理由。

此时有实务部门站出来回应说醉驾案件数量激增不能说明醉驾入刑不好,只能反映出醉驾的社会乱像还没彻底根除。

而且自醉驾入刑之后,酒驾数量确实少了很多,只是以前一般不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所以您觉得数量增多了。



那位老师听了很生气,说你知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醉驾丢了工作,我还有律师朋友因为喝了二两酒被吊销资格。

此时另一个参会同学问了一句,他自己是律师知道醉驾入刑,为什么一定要酒后开车?


这话一出他开始说酒驾不人性,建议分流,比如能喝一斤的喝二两不算醉驾。

这时候同桌的一位老师来补刀了,说这一是相当于放权给了地方执法者,给了权利寻租的空间。

第二喝酒还有个状态问题,那保证状态统一不得测个十次八次。来来回回做测试不是更浪费司法资源吗?

这话出来天就聊不下去了,他彻底破防,大家不欢而散。



这位老师的理由和代表的理由差不多,听起来有点道理,但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很难站住脚。

案件数量多所以取消入刑,这不就是等同于取消刑法,犯罪率为零?

认为酒驾案件占用了司法资源,建议细致排查精准分流,那不是给了权力寻租空间进一步占用司法资源?

抱怨说酒驾入刑导致罪犯难以融入社会,但问题是他们自己选择犯罪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融入社会的问题?

后没有考虑到自己所作所为可能让他人永远离开这个社会?

所以你问我如何评价,我的评价是没有意见就不要提,免得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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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到可能导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放任其发生,这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故意杀人罪。那这个酒驾入刑有什么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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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基层交警,对于酒驾我还是有足够发言权的。

如果醉酒出刑,我会省很多事情,毕竟不用和检察院打交道了。但是我这么多年见过的惨案和屡教不改,我是代表的话我立马建议把拘役改成有期。来个累犯我看你们怕不怕。

目前的处罚足够威慑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吗?

不够!

尤其在醉驾大几率做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

驾驶员是不知道自己到底是醉驾还是饮酒的,除非你自己买个测试仪吹了之后再开车。

他能开车,大部分都是认为自己足够清醒能够驾驶,说白了,就是自己没醉。我见过很多驾驶员被挡获以后看着自己的呼吸测试达到80以上的时候不可思议的眼神。

我还要提一句,关于二次酒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二次酒驾。

你猜猜二次酒驾的有多少人?两个数据,桂林市一年二次饮酒查获数1100多。天津市430多。

尤其是农村地区,我们中队2.3次查处里面至少有1-3名二次酒驾。

更过分的你猜是什么?

前天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其他辖区交警扣留了驾驶证,人取保回家等候血检结果。

今天就被抓了二次。

你指望他们因为这点刑事处罚反省?

没事做找个车管所多看看酒驾视频,多看看受害家庭你还能说的出来?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提高,以及驾驶员的增多。酒驾出现逐年升高的迹象,这是不可避免的。哪怕代驾免费都不可能。

再次我需要点名一个地方的同行。真真的佩服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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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这位人大代表嘴里的“效果不明显”: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日前在京表示,2020年醉驾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2011-2021年间,在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驾驶人增加2.59亿,年均增加1800万辆、2600万人的情况下,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
  2020年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比2014年下降26.6%。按照海恩法则“每300起隐患或者违法必然要发生一起伤亡事故”,全国每年查处160余万起酒驾、40余万起醉驾案件,意味着每年减少6000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上万家庭免于破碎。

人大代表不做任何调查研究,不尊重数据,拿着一张嘴凭自己感觉胡诌的,算不算渎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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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张动图中,受害人只是很乖坐在那里,都没有看手机,但是不幸就这样降临在她身上,这难道是她的过错么?

我简单查了一下,醉驾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请问,对于这个受害者来说,这样的惩罚够么?

为什么醉驾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有些人对生命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是酒驾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轻了,如果还要取消酒驾入刑,那又会增加多少上面这样悲惨的案例,会有多少所谓不幸的人因为别人的错误而付出自己的生命。

我希望人大代表在考虑各种犯罪者的处境的时候,也能多考虑所有遵纪守法的公民的人身安全问题,多考虑这种恶劣事件受害者们所遭遇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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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者越容易重返社会,行人就越容易重返母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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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近两年酒驾入刑惹了这么多麻烦也不能怪当初想的不周到。

毕竟都是人在执法,查哪辆不查哪辆,怎么处理怎么收拾,这都是有办法的。

可谁知道信息科技的发展如此不如人意,居然出了直播这种罪恶的方式。

再加上每个人都有的自媒体,恶意炒作就难以避免。

虽然整体上还能控制,但影响总还是有一些的。

怎么办?既然解决不了直播、自媒体的问题,那就把根刨了,用一种柔和的方式进行这些无差别打击吧。把好钢用在有差别打击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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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入刑问题,群众在观念上和该代表存在严重分歧,这个议题还是缓一缓吧,不如思考如何解决司法资源有限与醉驾案件大量增长之间的矛盾,速裁制度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至于轻刑犯罪造成的社会大量出现前科人员影响本人及家属个人发展问题,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看是对其本人和家属的不利后果,但是从整体看醉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速有产者阶层滑落,对维护社会稳定而言不是件坏事。

另外,醉驾检查直播是个好东西,希望能够通过制度确定为各地常态化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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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3********,陕西省大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造型店发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车从长沙市芙蓉区朝阳社区附近出发,途经人民路,当其沿人民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长沙市人民路与东二环交叉路口至人民路与马王堆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现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4********,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学院副校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派出所**社区**号**栋**门**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小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麓云路、枫林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车站路口至东二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很多问题,真的是立法的问题吗?

七、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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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该代表永久代表资格

这个代表究竟代表的谁?

这个和支持拐卖妇女儿童有什么区别?

我开车,但是我支持酒驾重罚,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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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儿有这么复杂

我就问你

入刑以后,谁受到的影响最大?


A、公家人

入刑了直接党政双开、产生了案底

B、大老板

入刑了耽误多少时间,加上还留个案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别想当了·····

C、普通人

入刑就入刑呗,虽然不希望入刑,但是入刑了对我影响也不大,而且我还不一定能开的起车···我是被撞的那个啊

D、我

我甚至希望醉驾按危害公共安全来判刑,毕竟这个最高能到死刑,而不是喝醉了装死一车人也就判几年拉倒···


那么这个人大代表,代表的是谁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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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效果不明显”不成立。

这个回答已经罗列了数据,不再详细论述。

如何评价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 TEDCJK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5199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增长,只能说明执法力度的加强,查处更严,而不是“刑事打击没效果”。


2、“案件太多”成立,但“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不成立。

前半句是正确的,后半句同样不成立。

危险驾驶案件一直在增长,是个确定的事实,不具体列数据了。但是,案件多不等于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变大。

因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基本与醉驾入刑同步进行,“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试点到正式实施,基本上可以说是为危险驾驶罪量身打造。

简单做个粗糙的检索。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危险驾驶罪,共1425646件。

再加一个条件:“速裁程序”,结果为341209

而换成“简易程序”,结果为870603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都是以“事实确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简化整个庭审流程。即142万宗案件中,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占了121万宗。

案件的增长固然会带来一定的工作量,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属于事实最简单、证据最清晰、办案工作量最轻的那种。只有极少数的危险驾驶罪才存在证据或定性上的争议。

所以虽然这类案件数量多,但审理压力真心不大,每年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全靠危险驾驶罪冲结案率了。


3、有犯罪记录,难以重返社会

一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记录,为什么会难以重返社会呢?哪怕这社会确实存在歧视犯罪者,但我的个人经历,真没见过会歧视醉驾被判刑的人,大家听说这类事情都是感叹“唉,你运气真不好”,然后拍拍肩膀再敬一杯。

首先,如果“歧视”真的存在,那有错的是歧视,需要纠正的也是歧视。

其次,所谓的“难以重返社会”,不外乎就是公职人员醉驾入刑后一律开除,没了饭碗难以谋生。但公职人员有更高的守法义务,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来就应该是“零容忍”不是吗?

我在以前一个回答里说过,过去醉驾入刑前,公职人员少有因酒驾被处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人,酒驾被查的第一想法都是托关系、找人,让交警放自己一马。醉驾入刑后是因为真的做到了严格执法,才有很多公职人员醉驾被判刑、开除,甚至包括警察系统的自己人,可以说,醉驾入刑后公职人员想在酒驾免罚这事情上耍特权的机会大大减少,这个罪比刑法中任何一个罪名都更加公平地适用于所有人,也真的做到了处级以下人人平等。

除此之外,我真想象不到还有哪些人会因为犯罪记录就难以重返社会。

第三,因醉驾被判刑的人,其子女确实会因政审受到影响。但同样,有问题的难道不是不公开不透明并且被滥用的政审制度么?

4、行政处罚做不到威慑。

刑法已经够谦抑了。

在修十一之前,危险驾驶罪是整个刑法中唯一只限拘役刑的罪名(修十一之后是唯三),而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才能逮捕,危险驾驶罪只有拘役刑,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现实中的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在最终被判刑并执行刑罚之前,都是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也非常接近于人们在影视作品中看到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非重刑不得审前羁押”。

而处罚方面,也有很大一部分是适用缓刑,真判了实刑的,也是在1-3个月居多。这个处罚已经非常轻了。

而且,当前很多省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标准,也都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低于一定数值,可免刑或不起诉。

一方面,如上文提及的数据比较,醉驾入刑后酒驾情况明显减少,这正是醉驾入刑前,行政处罚一直难以做到的事情。

而另外一方面,驾驶入刑增大了司法腐败的难度。交警都学聪明了,查酒驾期间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手机关机,谁也插不了手。

那些想勾兑的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想办法,但风险就很大了,我知道的有些地方的检察院胆子大,弄了很大量的醉驾案件不诉,教育整顿期间不少人被查。


所以,取消醉驾入刑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需要改变的也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仍对特权不死心的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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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以后不要选他当人大代表。


国家赋予我们选人大代表的权利,我们群众不使用这个权利,然后在评论区批评我内涵,是不是有点那啥?

广东的朱列玉嘛,只要广大广东人民都记着这个名字,下一届他肯定就选不上了。

我没有内涵的意思。无论哪种投票方式,只要所有人都不选朱列玉,他就肯定选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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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一种危害极大,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而且很容易避免的错误行为。

喝醉后,无论是打车回家、代驾回家,有很多预先能找到不醉驾的解决手段。

正因为醉驾之后产生案底,才让有些有钱人觉着恐惧,从而通过带司机、找代驾、朋友帮忙开车等很多很多办法来避免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

这位朱代表,是不是以为拿钱就可以换命,可以换无犯罪记录?

看来有钱人还是害怕刑罚,今后如果把胁迫员工无偿加班、类似小黄车欺诈群众等行为写入刑法,就可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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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脑残建议。

你看看现在,酒驾入刑之后酒驾人数骤降,神经外科夜班急诊数量也降。但是,就是酒驾入刑,公职人员丢工作,案底影响下一代的情况下,依然还是有不少傻逼酒驾。

再取消酒驾入刑,就罚点款,那又要回到那个酒驾遍地的时代?

我之前写过很多被酒驾者撞的病人,非常惨。其中一个是高考完的小妹妹,被酒驾的撞成植物人,独生女,家破人亡啊。

我觉得酒驾是和吸毒、赌博一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也别忘了那个酒驾玛莎拉蒂女,撞死一车人,因为有钱,现在死刑都不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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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der!


就讲一个故事。


之前认识一群省厅的人。

和他们吃饭喝酒完。

喝很多。

有个人喝完酒非要自己开车。

拦都拦不住。

说开车回家就五分钟。

拦他,他发脾气,还要打人。

结果我们一群人把他摁在地上,没打他,制服了。

叫了代驾,有人专门把他送回去。

就这么说,被查到酒驾了,只要在交警吹气那关没搞定,录入了系统,神仙难救。

公务员直接芭比Q了。

谁不怕?

酒驾入刑多好这效果杠杠的,交警谁认得你是什么大佬。


再说说。

这人大代表。

我憋回了想骂他的话,仔细分析。


他的理由。

1、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

2、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3、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说的全是P话。


我个人生活经验。

醉驾的惩罚效果太明显了,但凡我身边有个朋友想要酒驾的,没有一个人会同意,撕破脸也要拦住,这效果不明显?

我后来认识的人,一大堆是醉驾吊销驾驶证的,完全没影响他们的生活,何来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醉驾出事了,撞到人了,可是会死人的,但大部分人都有侥幸心理。

只有酒驾入刑才能威慑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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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写了一大段,结果没了?

总结下我的中心思想:

我认为不能取消!反而更应该加重处罚!

我认为不能取消!反而更应该加重处罚!

我认为不能取消!反而更应该加重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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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不如“30岁以上单身女性生育”这条政协提案炸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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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以后醉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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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

“醉驾入刑”10年来,醉驾比例下降70%以上,减少2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社会效益是很明显的,增加的司法审理成本相比之下不值一提。

更重要的是醉驾的判定很简单明确,完全可以通过AI甚至一段可执行程序来判定,所以相比直接取消酒驾入刑,优化酒驾的判定流程显然更合适一点,除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产生纠纷的案件,其他完全可以用机器来判断,这样还有个好处,机器可不管你是市长还是什么人

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可以说这才是醉驾入刑效果之所以如此明显的原因,都是成年人了,为自己行为负责是基本常识

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醉驾入刑的根本原因就是行政处罚没有太大力量,被罚款教育的人最多想着自己今天真倒霉,侥幸心理还是不会被打消

3月5日第二次补充

评论对朱列玉律师有误解,其实他还是有很多有建设性的提案的,另外这个问题的标题和描述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知乎小管家

第4-7条说明

四、深度醉酒后驾车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五、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
六、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
七、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朱列玉的两会提案

2013年朱列玉在两会时会关注铁路出行问题,建议从2013年开始,在国庆、春节、清明、劳动节这四个节假日,实行全国范围内免费乘坐火车

朱列玉用法律专业知识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他说,“我国用于公共交通运输的铁路属于全民所有,然而社会公众却从来没有享受到铁路企业的分红,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免费乘坐火车政策则可以让人民享受作为所有者应享有的权利。”

2021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在公共场所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AED,让AED像灭火器一样得到重视和广泛配置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简称AED,配合心肺复苏,可以成倍提高心搏骤停的抢救成功率。[7]

2022年2月,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他提出,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限制记录查询和解封,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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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榜上满屏的代表建议无论多无厘头我都能忍,毕竟不管建议如何都代表了好的意愿,但这个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的建议我是真想啐一口,出发点就不正,神马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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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很疑惑的是,小广告公司的策划也都还有一套工作流程。

他们会通过调研整个行业的情况,再根据各种学科依据创造几套方案,根据落地可执行性进行方案推演。

大体我们看到一个惊人的结论,其实都有内在的逻辑。


我怎么感觉这些人大代表张嘴就来?

是我的错觉吗?

还是取消醉驾入刑代表了什么神秘的宇宙意志,还是在某个刑法数据上体现了深刻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

甚至每一次看到这些人大代表的建议,我肤浅且幼稚的唯一感觉是:

真好,虽然我不太了解但好像他们连调研报告都不需要做,更别说ppt了。



譬如随便用个搜索引擎看看在醉驾入刑的今天,醉驾依然是交通事故大头,并且年年都在攀升。

然后他因为数据年年攀升,就觉得入刑法不管用,大腿一拍,取消吧。

这放到稍微严肃一点的策划公司里,瞎提意见扰乱项目可是得扣钱的吧?!搞不好被怀疑工作能力得被降职啊!

我当时就觉得,这些人大代表跟闹着玩似的,连1234都不用说,氛围如同幼儿园!要不是有点关系,随便拉个打工仔都比这些人强…


这工作真TM轻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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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

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

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这括号怕不是个筐,啥罪都能往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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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代表喝过酒吗?

该代表学过交规吗?

该代表知道醉驾代表什么吗?

该代表代表的是谁呢?

醉驾入刑尚且那么多人知法犯法,

一旦取消醉驾入刑,得多多少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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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这位代表的人大代表资格。

建议查看一下这位代表有没有家人或朋友因为酒驾伤人或者致死的,或许会有惊喜。


醉驾从严处罚。醉驾零容忍。

因为醉驾是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形式和原因。今年回家过年,遇到过多起因为串亲戚喝酒导致的酒驾交通事故,有的车脸都撞坏了,有的撞到了电动车人受伤极重,有的甚至因为酒驾导致被撞者死亡。

从这些日常方面的行为来看,酒驾不仅要管还要严管严格处罚。

否则这些喝酒后驾驶的会给马路上的行人和其它车主造成极大的生命危险。酒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要从宽?

我对这个提议是百思不得其解?这个提议到底是为谁说话的?是家人有酒驾判刑的吗?是酒厂的销售代理吗?

这样说让酒驾从宽处罚的反智主义实在令人感觉到奇怪。

我希望酒驾零容忍,让他们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是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酒驾简直就像是酒厂的宣传广告一样。

另外,题目中是醉驾,醉驾可是比酒驾更严重的行为。因为酒驾量不够问题还小些,醉驾简直就是对路上行人的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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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是资本家和官僚阶层吧,毕竟这些人被查到醉驾后进监狱后损失太大了。也就这些人最有底气打电话找领导,让检测酒驾的交警老实的放他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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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几年呐?当年那么多醉驾撞了一条街的案例,最后判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把危险驾驶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话说,怎么投票的时候,都不知道避开朱列玉这个名字啊?这人不是第一次脑袋发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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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入刑”的提案,据说这已经是其第二次就取消醉驾入刑而进行提案。

无独有偶,刑法学泰斗级人物周光权老师也曾撰写文章《每年30万人醉驾入刑 呼吁提高入罪门槛》。文章认为,应当适度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刑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率。

周老师的观点简单而明确:每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将30余万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会使得社会和醉驾者家庭受到巨大损失,是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而朱代表的提案相较于周老师的观点而言更加激进:他认为,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

我绝对尊重和敬佩朱律师和周老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然而,坦诚地来讲,我对“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的主张完全无法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提升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会带来什么后果?

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因醉驾而产生,醉驾给交通秩序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如果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会使得更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而去实施醉驾行为。

据了解,每年因为醉酒驾驶而产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数千起,由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更有甚者,如2020年的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件,宝马车上的3个人,2人当场死亡,1人大面积烧伤,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为什么许多人明明知道醉驾是犯罪,却仍然执迷不悟地要在醉酒后坐上驾驶座?我认为,无非就是两点原因,第一点是“对酒后的驾驶能力盲目的自信”,第二点是“认为交警不会查到自己的侥幸心理”,正是因为这两点原因,使得不断有人以身试法,想要挑战法律的权威。

如果我们现在出台一项政策,说醉驾的人并不一定会都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项政策到底是会让大家更遵纪守法,不再醉酒后驾驶,还是会助长“反正严重后果应该不会落在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呢?我想结论很明显会是后者。

二、提高入刑门槛、取消入罪会使犯罪率降低吗?这里面存在一个很直白的问题:如果我们现行的司法政策不足以震慑犯罪行为,提高犯罪门槛、乃至取消罪名,会不会使得犯罪数量大幅上升?

周老师在文章里有一句话说得好,每年因醉驾将30余万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会使得社会和醉驾者家庭受到巨大损失,是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然而,问题在于,在现在如此严厉的醉驾打击政策之下,仍然有30余万人顶风作案,甘冒风险,我们如果放松了对醉驾的打击,提高了醉驾的入刑标准,甚至像某位人大代表所说取消醉驾入刑,使得部分醉驾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醉驾的人数会降低吗?

答案显而易见,并不会,降低的恐怕只有立案数量,而且这个降低还是“人为降低”的,但醉驾的数量并不会降低,反而会大幅度上升。

如果想通过提高入罪门槛来实现犯罪率的降低,那为什么不直接取消这个罪名,一步到位实现零犯罪率呢?

三、目前而言对醉驾的打击是否过于泛化?

醉驾的打击标准是非常明晰的,不是口袋罪,即便扩大打击面也不会伤及无辜——因为只要饮酒后驾驶就不存在无辜。

在我国《刑法》当中,有一些罪名因为“罪与非罪”的边界相对模糊,或者在适用上存在兜底条款,所以被称之为“口袋罪”,典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对于这些罪名,我们说要尽可能的“缩小打击面”,避免刑罚打击的扩大化,使得本来无罪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控罪。

但是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罪名,而且避免被打击的方式也很简单明了:你只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那么你就绝对不会因为醉酒驾驶而被指控危险驾驶罪。

四、我们真的要因为醉驾数量多而提高打击标准,甚至取消入刑吗?

或许有人会说,每年醉驾入刑的数量太多了,以至于司法机关压力很大,这个理由明显也站不住脚。

且不谈每年醉驾案件数量是否真的多到让交管部门和检察院难以承受,即便真是如此,需要调整的也应当是政法单位的办公预算而非司法政策的尺度——给交警部门增加警力,加大巡逻和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给检察院配备更多的检察官,提高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这才是解决案件压力的正道——而不是从入罪尺度上动刀子。

要论案件数量大,恐怕哪个罪名都比不过盗窃罪。最近五年来危险驾驶的案件数量是1165661件(此中还包括醉驾之外的其他犯罪类型,如追逐竞驶等),盗窃数量是1681691件,盗窃案件数量远高于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此外,盗窃罪是财产犯罪,真的是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原因(比如贫困)而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这100多万的醉驾者,并没有人是因为“贫困”或“生存而迫不得已”的缘故而实施行为的。

左边是盗窃罪数量,右边是危险驾驶罪数量,需要注意的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只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类型的一部分

五、关于醉驾影响家人的前途醉驾入刑导致醉驾者家人无法担任公职,应当调整的是过于严格的政审尺度,而不是打击醉驾的尺度和力度。

我在文章《杂谈 |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要不要让案底跟随罪犯一辈子?》中曾经提到一个问题,现实中存在许多此类情况:高校毕业生因直系亲属存在犯罪记录而无法报考特定的单位,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因带有传统的“连坐”思维而饱受批判。

因为直系亲属醉驾被判刑,导致无法担任公职的例子不是没有,但问题是,真正该调整的,难道不应当是这种带有“连坐”思维的审查制度吗?因为存在着“误人一生”的例子,就拿醉驾的入罪门槛开刀,这才是真正没有拿捏清楚问题的主次矛盾。

六、结尾

我认为,对于醉驾行为,应当继续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而非提高入刑门槛,这不仅是对社会负责、对公共安全负责,也是为醉驾者负责——你不把法律的权威和交通安全当回事,法律就不会把你的未来当回事。

只有让全体国民都明白“试试就逝世,玩玩就玩完”这个道理,才能真正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使得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见到成效。既然有选择酒后驾驶的“胆魄”,就要有接受法律处罚,因犯罪记录影响一辈子的觉悟。

据了解,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3.72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总计4.56亿人,相比2019年增加了0.2亿人。

是什么能够令如此庞大的驾驶员群体中大多数人认真遵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靠的就是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来惩治酒驾。

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而被指控犯罪,但别忘了,我们国家有14亿人,每年有上千万人新领驾驶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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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车祸人数少了,因此医院收入少了,影响了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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