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实际上的行政区划是省-市-县-乡四级,但法律上的行政区划层级中并没有规定“地市”一级行政区划的存在: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建国以来的每一部宪法中,这一条都没有什么变化(除了没有提到行政区域划分的七五宪法),也就是说法律上我国始终是省-县-乡三级制。
但省直辖百来个县对于地方的行政能力是个巨大的挑战:带清亡了之后北洋废府存县搞省县两级制,才几年就搞不下去了,弄了个“道”充当省县之间的中间层级;之后的常公废了道,没过几年又整出来个“行政督察区”,废除省县之间一级区划的尝试均告失败。建国之初我国也以三级制为目标,虽然在省县之间设置了专区一级,但当时的专区只是省的派出机关,县一级仍然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但是对于省一级来说,比起直接管县,还是直接扔给专区管更加轻松。于是专区的权力也迅速膨胀,由虚的准行政区划转变为了实际的一级行政区划。专区后来改称地区,80年代后全国普遍撤地设市,大部分地区都改成了市,这也是“地级市”这个名词的来历:地区级别的市。
但地级市仍然是传承自各个地区,而我国法定的行政区划依然是省-县-乡三级,地级市在法律上的地位始终没有落实。因此,地级市的存在也有点名不正言不顺的意思(现今实践上一般将所有地级市都视为宪法中所称“较大的市”来规避违宪可能),正规报道中跳过市一级直接称县的原因也正在此。不只是新闻报道中,大部分正规场合也是如此,举个最容易找到的例子,身份证上。如果题主的户籍地址在县里,可以拿出来看一眼身份证上的住址,也是不会写出所在的地级市,而是直接写某省某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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