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开药时 1 片写成 7 片导致孩子中毒,院方称「确实写错,但家长应该有常识」,事故责任该如何界定?

回答
这起事件无疑是一个令人心痛的悲剧,一个小生命因为医生的疏忽而遭受痛苦,而院方的回应更是让人难以接受。要界定这起事故的责任,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医疗机构的责任:

直接责任: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将“1片”错误地写成了“7片”,这是最直接、最明显的错误。这个错误导致了孩子过量用药,是引发中毒的根本原因。因此,医疗机构作为医生的雇主和管理者,对这一错误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和培训责任。
审核与核查机制的失职: 即使是医生写错了,一个完善的医疗流程应该有药师的审核环节。药师在配药前,应该仔细核对医嘱和药品剂量。如果药师也未能发现这一明显的剂量错误,那么药师的审核责任同样不可推卸。这暴露了医院在处方审核、药品发放等关键环节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双重把关”机制。
培训与教育的不足: 院方称“确实写错”,但也强调“家长应该有常识”。这种将责任部分推卸给家长的说法,恰恰暴露了医院在医患沟通、用药指导方面的不足。医生和药师有责任向家长详细解释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特别是对于儿童用药,更应该做到清晰明了,确保家长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如果医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到位,那么在教育和指导家长的责任上也有缺失。
告知与警示义务: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包括药品的疗效、副作用、剂量等。在向家长交代病情和处方时,医生或护士应该详细说明每种药物的准确剂量和服用方法,特别是对于儿童,更应该强调剂量的重要性。如果院方在这方面的告知不够充分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对与处理机制: 事发后,院方的回应态度非常关键。如果院方未能及时、诚恳地道歉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反而推卸责任,这不仅加剧了家属的痛苦,也可能触犯相关法规,承担不当处理的额外责任。

二、医生的责任:

职业道德与技能瑕疵: 开具处方是医生的基本职责,也是一项需要高度细致和责任感的工作。医生将“1片”写成“7片”,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暴露了其在职业道德、工作细致度和专业技能上存在严重的瑕疵。这直接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可能构成医疗过失。
未能履行告知义务: 如前所述,医生在开处方时,有责任向家长清楚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即使处方上写得有些不清楚,医生也应该通过口头解释来确保家长理解。如果医生仅仅是简单告知,没有强调剂量的关键性,也存在一定责任。

三、药师的责任(如果存在):

审核不严: 如果药房配药时,药师未能发现处方上明显的剂量错误,那么药师在配药审核环节存在失职。药师是药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审核责任重大。

四、家长的责任(需谨慎界定):

“常识”的标准模糊且不公平: 院方提出的“家长应该有常识”,这是一个非常模糊且可能带有歧视性的说法。我们不能要求普通家长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能够自行判断处方剂量的对错。家长的“常识”是在医护人员提供的正确信息指导下形成的。如果医院未能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家长就很难形成所谓的“常识”来规避医生的错误。
对信息核实的义务(有限): 理论上,家长在拿到药物后,也应该对药物的名称、规格、剂量等有所了解。如果处方上有明确的“每片7毫克”等字样,而孩子吃的药本身就不是这个规格,或者孩子在服药前有任何疑虑,可以向医生或药师再次咨询。但是,将这份责任完全压在家属身上,尤其是在面对一个年幼的、无法完全表达自己需求的儿童时,是极其不公平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被生病的孩子和紧张情绪笼罩的家长,能够像专业人士一样去审视一份医学处方。
责任的比例划分: 即使要划分责任,家长的责任也应该是非常有限的,并且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例如,如果处方本身就异常清晰地写着“每日7片”,而孩子在服用过程中表现出明显异常(如嗜睡、呼吸抑制等),家长却没有及时就医,那可以讨论是否存在一定的疏忽。但在这起事件中,核心问题在于医生写错剂量,直接导致了过量用药。

事故责任的界定和处理建议:

1. 医疗事故鉴定: 必须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由独立的专业机构根据当时的医疗记录、诊疗过程、用药情况以及孩子的中毒症状等进行科学鉴定,明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法律责任追究:
民事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院方和医生需承担对患儿及其家属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对涉事医生和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视情况而定): 如果医生的过失行为极其严重,导致了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将承担刑事责任。
3. 院方态度的调整: 院方应立即纠正“家长应该有常识”的不当言论,以诚恳、负责的态度向患儿及其家属道歉,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应深刻反思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处方审核流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结来说,在这起事故中,医疗机构(包括涉事医生)的责任是主要且直接的。 医生写错剂量是事件的起因,而院方在管理、审核、培训和告知方面的不足,更是加剧了事故的发生和对孩子的伤害。将责任推卸给家长,尤其是在这种剂量错误如此明显的情况下,是站不住脚的,也违背了医疗工作的初衷和应有的社会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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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是“遵医嘱”,错了就是错了,少说两句可以显得不太蠢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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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很奇葩,是对中国医疗系统运作毫无常识的人写的

要么是这家医院就不是什么正常医院

我媳妇天天在北医就是处理这些事的

一旦药剂科医生开错药/写错量/配错单子

记住一句话“这是整个医院都要面临的一次重大危机”

包括但不限于——

1,药剂科大夫处分,科室奖金扣除(视结果,结果严重一定会离岗),但有编制在的不太可能开除

2,要么调解私底下赔点钱(几千到一两万),这对医院是最好结果(骗骗老实人)

3,要么走医调委,没有任何悬念,这种事医调委顶格处罚,视造成的后果,严重可以赔50-200万不等,如果不严重,也至少能赔5-10万,低于5万就是骗你玩。

4,如果上了新闻,私底下调解金额也能达到医调委出面走诉讼的最低值。

5,医院系统开会的时候,这个点就是被其他医院拿来说事的(上新闻的话),在整个行业里也是不光彩的事情。(倒不是说医疗事故严重,比这严重的有的多,但这个太低级)

记住一点——这事根本不存在责任划分你对我错的讨论,这事只要走医调委,医院吃不了兜着走,只要是个脑子正常的领导,都会安抚患者通过医患调解部门做患者思想工作,尽可能私底下调解,赔点钱让大夫登门道歉都是最好结果……

所以我说这新闻很奇葩,枪顶在脑袋上了还不认错,也是神奇,这样的医院/医生等于在自我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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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伍凤琼主任,既没有医学常识,又没有基本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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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做错了,态度诚恳的承认错误更好,老是不认错也没有用。

患者很可能没有医学知识,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并不是患者的问题。

至于吃药7片的,多的是,强的松5mg/片,有的患者需要20片,吗啡片5mg/片,有的患者也需要单次20片,比如复方皂矾丸之类,单次9粒,一天3次。

一次需要吃超过7片的药物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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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一开始就承认错误、承诺帮家长解决问题,赔偿态度再诚恳一些,不要说什么“确实写错,但家长应该有常识”这种甩锅言论,也不至于搞成社会新闻闹得街知巷闻。

现在好了,舆论上被动了、医院、医生的名气搞臭了,还™该赔的钱一分不少。

而且每一次出现这种社会新闻,都会割裂医患之间的信任,恐怕今后会有更多患者担心医生药物剂量写错而反复询问确认,增加全体医务人员的沟通成本。

这种事情发生以后不仅涉事医院和医生要负担相应的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还应该以这种事情作为反面典型,引起其他医疗机构和医生引以为戒,避免医患关系的进一步割裂和患者健康安全受到威胁。

最后,打印处方单甚至打印门诊病历普及那么久了,为什么这家医院还在手写?十年前的互联网还经常有人吐槽医生写的字认不出,现在这种吐槽已经越来越少,其实就从侧面印证了医疗文书打印的普及度越来越高。这家医院为什么还在抱残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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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写错,但你们的审核呢?

先@《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然后我浏览了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之类的,确实貌似没吃7片的药。

但是作为一个有常识的人,总觉得可以加量到比较大剂量的药还挺多。比如血管炎及其他类似疾病的激素冲击疗法,时不时能看到一些大剂量口服给药的。

家长应该有常识,那比起应该知道【哪有吃7颗的药】更容易明白【医院处方审核有瑕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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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错字的是药剂师,不是医生。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冲错了。

2.妄图甩锅的是昆明城东医院办公室主任伍某某,不仅不主动承认错误,还要求家长有常识。

3.目前看来当事医生是无辜的。


4.药品市场是很乱,很多中成药一次五粒六粒很常见,所以去要求没有医药知识的人去有“常识”根本不可能。


5.药品是异丙嗪,过量是极其危险的。

它本身有中枢抑制作用

异丙嗪的中枢抑制作用可能与抗中枢乙酰胆碱作用有关,剂量较大时可轻度兴奋延脑和大脑,出现焦躁不安、多语等精神失常症状,有文献报道,曾有患者在静脉推注 2~5 分钟后出现反应,主要表现为精神兴奋、烦躁、惊厥、抽搐、错乱、亢奋或昏睡等症状,即类阿托品中毒反应。

当然也有神经系统反应

异丙嗪化学结构与氯丙嗪、阿托品二者相似,大剂量可出现锥体外系反应、肌阵挛,有时出现精神症状;过量及中毒反应类似阿托品中毒(精神症状较重),应用阿托品或山莨菪碱可诱发或加重中毒反应。


6.目前患儿还是很幸运,洗胃治疗后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但还是要继续观察。

异丙嗪口服易吸收,吸收后大部分与血浆蛋白结合,超剂量可致惊厥,继之中枢抑制,最后发生衰竭,死于呼吸麻痹。而且透析不能大量有效清除的药物,最好用血液灌流清除。


7.患方的诉求是赔偿5-6万,属于合理要求。

如果医院不服,可走法律程序,因为后果可能影响巨大,大概率赔付更多。


8.电子处方的问题,在这一级医院是没有推进的动力,所以大家见怪不怪了。


9.鉴于基层卫生条件、人员责任心和书法水平。

以后遇到手写药袋,记得返回门诊与首诊医生再次确认,以保平安。


10.脏话省略两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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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错还回答得这么理直气壮的,真是少见。

看医院名字,昆明后面没带市,十有八九是社会办医疗机构。所以不是医务出来回复,而是办公室兼职。

身为办公室主任对于医学一窍不通居然还说什么常识地想一想。

心梗病人入院顿服阿司匹林300mg,如果是国产25mg装的话,一次就是嚼服12片。

这是心内的常识,某办公室主任了解过没有?

其次,异丙嗪5岁以下说明书是建议每日量5-15mg,差不多就半片的量。至于过量的伤害是这样的:

和孩子的表现完全吻合。

这种事情鉴定起来很容易,你药袋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明白着呢。

还狡辩个什么常识呢?

某些医院一心想盈利节约成本不搞电子处方用手写,也不对医生搞质控处方点评,也不愿搞药剂前置审方。(感谢评论区知友提醒,问题描述里面是药剂师书写错误,药剂的质管差。医师处方是否有问题尚不可知,这处是我理解偏差,特此说明,原文就不修改了。)

出了事就嘴硬满地打滚装赖皮,败坏圈子名声,tui。

2021-8-13更新

一觉起来神清气爽(★^㉨^★),心态平和,所以继续说点。

找到图看了下,第一这种装药袋基本不会内配说明书,主要是口头交代。第二病人一般不会标配用药助手app,更多的是接收手上的文字信息。第三上面那一笔还是滑的比较长。指望病人家属去了解药师飘逸的笔法,人家又不是专业人员。平日里自己书写不注意,怪谁呢,摊手。第四估计医生是没写门诊病历,如果有门诊病历的话,医院是可以说门诊病历上面有注明用法,而不是做嘴强王者,继续摊手。第五,官方回复媒体医院一般指定办公室或医务,非医疗纠纷事件是办公室,涉医事件一般是医务。印象中见过的中小型民营医院节约成本,质管科室是能省则省,往往就是办公室一兼多职。雀食做不到俺们这种背锅致歉人员专业。但是不要夏姬八奖。

俺们以前也出过一起过量服用案例,倍他洛克盒子上面写的是1/4#/次,患者自己理解为一次四片每次,然后心率就成40多次了。虽然这个确实是患者自身理解问题,但后来俺们原科室去盒子上写用法都是老老实实写四分之一片每次。要理解顾客的下限,而不是上限。不然某些瓶子上面印刷请勿吞服是印着好玩的么…

要鉴别药剂师主观上给的七片每次还是笔误还是很容易。门诊带药急三慢七,普通过敏是带三天药。如果药袋子里面装了九片药的话就是非主管意义笔误。如果是二十加的片数…hmm,那就搞不好真的是主观上的给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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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千万别笑这个主任,

人家精着呢。

医疗事故分两种,

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前者是小问题,注意整改就行。

后者要追责的,包括当事人和单位。

所有媒体都被带节奏了,

现在都在研究具体是那个环节出现技术问题。

但是这件事的本质就是责任事故,

当时医生,所在单位都要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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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既成事实,先认错,道歉,再承担责任,赔偿,弥补造成的伤害,这才是应该做的吧,为什么要赖在家长头上?

只是话说回来,作为家长也好,普通人也好,了解常识包括医学常识是必备的,就是为了防止有一天遇到意外从而导致:别人的错,惩罚到自己。

话说回来,吃错药这种事不在少数,有马大哈的药师,也有马大哈家长。

当妈以后,我感觉自己都成了半个医生,各种常见病都娓娓道来。我不会带孩子去不靠谱的医院,也不能把她自己留在车里,不去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游泳,不让她离开我的视线,带她外出我再忙也不看手机…

如果我去了这种靠药师手写的医院就诊,我也会在面诊的时候竖起耳朵听这药一天吃多少,一个小孩要吃21粒,就算真的这个计量,我也会因为担心她肝损伤,考虑更换治疗方案。

别人不靠谱,真的只能自己处处提防!毕竟钱赔再多也换不回健康,事事谨慎没有错,错的是这话轮不到药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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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这个问题没这么简单。在法律上,常识可以分为三类:1、普适性的常识,比如基本上全球的人都知道日升日落。

2、区域性的常识,比如中国人都知道春节大致是什么时候,但是老外就不一定了。

3、某一领域的常识,比如法律领域的人,都知道犯罪的定义。比如医学专业人士都知道的常识。而这个领域外的人,一般不了解这些所谓的常识。

之所以区分为三类常识,是因为在法律上,不同的常识,有不同的知晓范围。因此,有不同的举证证明规则。对于第一类常识,一般是推定所有人明知,当事人无需举证。

如果当事人不知晓该常识,通常责任应该由当事人自担。对于第二类常识,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处于同一区域内,那么也无需举证。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在该区域,那么就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来证明对方知晓该常识。

对于第三种常识,举证规则与第二种类似。如果双方都是该领域内的专业人员,那么无需举证。一方不知晓该常识,那是你学艺不精,产生的责任一般由你自负。

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是本领域的人员,那么专业人员要以常识来抗辩,需要证明对方明知或应知该常识。

很显然,这个案子中院方所谓的常识,就涉及到第三种常识。在这个案件中,医院一方是专业的,而患者通常都是不专业的,如果院方要以常识来抗辩,必须举证证明患者知晓该常识。但是这种举证很难做到。

所以,院方以所谓的常识来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建议院方积极认错,全力帮助救治,努力让孩子少遭罪。至于院方应当承担的责任,那都是后话了,先把孩子治好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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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说这件事,涉及医师、药师和医院。

相信应该没有医生不知道病历、处方等等我们写的东西都是法律文书,这上面的纰漏,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作为医生都要担责。

朋友们,在实习的时候是真的要认真学习写病历的(题外话)。

这个医院法律文书弄错了还这么牛逼,属实牛逼。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医师属于药品用量错误(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都可以适用,最终怎么裁定就要看医疗鉴定结果了。

药师属于在审核、评估上出错(第三十一条),处罚在第五十八条。

医院属于监管失责,而且很可能都没药师岗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具体适用哪条就不好说了,反正是可以起诉的。

这种嘴硬的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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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写错,但家属应该有常识!

怎么有女友味呢?虽然我错了,但是你这么样就不对!虽然我错了,但你态度不能这样!

怎么感觉跟傲娇的小女友似的,有问题不大大方方承认,拐弯抹角去找对方责任。

可耻,可恶!

于是我查了一下城东医院,原来是个私立医院。

额,难怪不是什么院长或者医务科长出来讲话。

犯错大大方方承认,别畏头畏尾。

医学,有专业素养,要求的是我们医生 护士 药师 检验技师等。

剩下的患者只是遵医嘱执行!

哪能要求他们有专业的医学素养呢!

医生开单有误,护士或药房就要反馈给医生。

护士或者药房给药,就要三查七对好。

同一件事,看似繁琐,其实提现的是严谨,避免人员犯错。就现在大一点的医院都形成电子化,开错药物剂量会弹窗,给药也是贴电子打印的条码,就是为了降低人手写的犯错。

但小一点的医院确实还达不到完全电子化。但凡事自己犯的错误就要大大方方承认。

我还见过一次性吃20颗的药物,也有一次8颗,一天三次呢?

这个吃七颗不叫医学常识,懂不懂!也不清楚发言人是不是医学出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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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负责任罢了……这样写,到药房拿药就会被质疑,要求和医生再次确认。

我之前去某医院拿药,医生把剂量写错了一点:每一片是0.5g,他打成了0.4g,药房直接不给拿药:这个药没有这个规格,必须要医生重开或者手写修改并签字才能拿。(实际上我是拿一整瓶,反正每次吃几片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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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怪我认识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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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累了,不想懂那么多常识了:

——通过摸和闻等各种手段分辨真皮或人造革。

——看鳄鱼头冲哪边来区别正品服饰鞋帽和仿品。

——梦特娇到底有几片花瓣。

——用打火机烧可以分辨真羊毛和假的。

——真假酱油在色泽和味道上有何不同。

——如何区分翻新车,泡水车,事故车。

——律师说的也不一定都是对的,按照《xx法》第xx条,其实是那样的。

——体制内哥们酒后吐真言,原来自行车丢了找不回来是因为甲乙丙丁。

——老司机告诉你,手机被盗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出于一二三四的考虑。

——甲胎蛋白,异常凝血酶原,谷氨酰转肽酶,甲胎蛋白异质体,D二聚体,肺部小结节,毛刺状,分叶征,胸膜牵拉,8毫米,边界欠清晰,形态欠规则,混合实性成分,实质性占位,穿刺活检,借切片……

——《警惕!以下药物早就不该用了,国内的医生还在开》。

——《震惊!原来这么多年养娃套路都是错的》。

——《痛心!医生提醒家长,这样给娃吃药还不如不吃》。

——《求扩散!赶紧提醒爸妈扔掉冰箱里面的这几样东西》。

欢迎大家补充。

脑容量有限,承受不起那么多猜疑和焦虑。

世界上的“常识”多到了解不完。这不是个体能全部承受的。

希望“专业人士”不要把什么都推给“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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