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更值得从法律以外解读。法院都判了法律角度有什么解读?
入职“不久”一种情况是近进来没多久怀着孕,另外一种情况是怀着孕进来在入职的时候隐瞒了。前一种公司不希望看到,但是也很无奈,毕竟这是个人的自由,但如果是后一种那就是不诚信,因为如果得知你怀孕,公司肯定不会招你进来,公司显得不大度,但这没有法律问题的,因为没有招你进来是不涉及劳动法的。
然后可以再想想,这个公司以后还会招育龄女员工吗?有的时候不是性别歧视女性,而是的确有些事你让人也很无奈。你说要是你进来干了一年半载发现怀孕了,公司至于这样吗?但你进来一个礼拜就被发现怀孕一个月呢?这个公司不可能从来没人怀过孕休过假,那怎么到你这里了就出旷工问题了呢?肯定也不是问题描述的那么简单。
所以从法律层面法院都判了,自然没什么好争议的。
但法律以外,冷暖自知吧。评论区又有说女性就业环境差,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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