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先来看看事情的始末:
近日,贵州贵阳,34岁的赵女士在一家服装店工作了5年半,因怀孕5个月里请了三次假去检查,老板不仅扣了赵女士的工资,还打电话称考虑其怀孕站久了会出问题,将其辞退。据悉,赵女士上班时间长,经常11点钟下班,站久了脚会浮肿。早在两年前,赵女士就怀过一次孕,当时店老板让她孩子工作二选一。最终,她选择了工作,花2万元将孩子拿掉。
无论是法律上来讲,还是从德道上来看,这都是不对的。
这种老板是应该被法律制裁和德道谴责的。
零售行业本来招人就以女性为主,人性怀孕本就应该被考虑在用人成本之内,这一点,企业在招人时,就应该首先考虑到。
而不应该是用人以单,而辞人以孕。
如果每个单位都这样,每个老板都这样,那打工者的权益谁来保障,打工人的后顾之忧谁来解决?
这种在怀孕之后找借口开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常不好的行为,这样做是会带坏社会风气的,是不道德的。
怀孕期间不能被辞退,这本就是有法可依的。
在劳动者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不得已怀孕为由辞退员工。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如果对这种老板不能重拳出击的话,出生率只会越来越低。
生育是个人选择。国家能做的是帮助和保护那些有意愿的人完成选择。宏观看生育是社会成本,而资本家不分中外都是一个德性。美国的法律也不补贴雇主,但是职场对孕妇还是友好的,所以关键是思想钢印,只有法律把不能不歧视孕妇变成思想钢印让每个资本家根本不敢去考虑的问题,才会让全社会公平的来分担这个成本。否则最后是老实的雇主吃亏,单独承担这个社会成本。
服装店……怀孕……开除……
看见这三个词我就头皮发麻。
真的很麻。
因为证据难搜集、难取证、难固定,甚至难质证。
早在两年前,赵女士就怀过一次孕,当时店老板让她孩子工作二选一。最终,她选择了工作,花2万元将孩子拿掉。
根据当事人的描述,不排除这家店是个体工商户开办的。
有很多人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这实际上是大错特错。
先来看一下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再来看一下原劳动部对这劳动法的理解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部发[1995]第309号)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现在已经很清楚了。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和雇员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一旦双方上发生争议,倘若满足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权益。所以,一些个体工商户一定要保持警惕,切不要认为自己是小本生意小本经营,就可以不用为自己的雇工缴纳社保,这仍然存在一定风险。
作为劳动者在入职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小店铺和门面一定要格外谨慎,譬如美甲店、美发店、美容点、食铺等等,我接到的劳动咨询案例中大多数以这些用人单位居多,因为有限于资金成本以及吝啬,在过去很多私人老板考勤都不设置,没有工服、没有工牌、没有工作制度、没有劳动合同……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太常见了。现在稍微好一点的老板会用企业微信、钉钉等方式考勤和制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大多数私人老板还是租借的门面和店铺,好不容易劳动者赢了仲裁,结果店铺直接关门,人影子也没有了……劳动者维权十分艰难。
因此,对去这些地方打工的劳动者一定要保持警醒!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更何况一个员工在一个公司工作了5年,也算是老员工了,老板的行为叫人心寒。
而且这个老板也是奇葩中的战斗机,辞退的理由居然“考虑其怀孕站久了会出问题”。猛一看,感觉这个老板在为这个员工着想,其实就是一个恶心人的辞职推辞。
更可气的在于这个员工已经为公司牺牲了一次。两年前,该员工就怀孕了一次,老板叫她她孩子工作二选一,真的是把利益算的精致至极。员工选择了工作,也就是选择了为公司继续创造价值。要知道,女性的打胎行为对其自身的伤害是很大的,这个痛苦男人可能无法预知,但是不能说自己不知道这个危害结果的存在,除非他是一个没有人情味的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以上有对于员工孕期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通过仲裁进行自身权益的保护。
另外这个应该是个服装店,不是我们常说的那种公司,员工和服装店之间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服装店是否为员工缴纳了社保,这些都需要员工进一步确认,扎实证据材料,可以更好的维权。
就目前这个情况看,服装店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这个是跑不掉的。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只要这个老板敢辞退,员工大可不必念旧情,用法律之利剑,搞他。
看看去年的生育率吧,有关部门得急国家所急,国难当头,你不能呆一边看戏吧?
这事儿要是真的就太令人发指了。特别是两年前暗示让女子打胎。
先让子弹飞会儿,如果真相确实如此,必须重锤跟上。那个企业罚倒闭了是绝对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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