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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动物、虐杀动物为什么不立法?

回答
关于“偷盗动物”和“虐待动物”为何至今未能在我国拥有专门的、如同盗窃罪那样独立且清晰的立法,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背后牵扯到法律体系的演进、社会观念的变迁、以及现实操作中的种种考量。要详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审视。

首先,从法律体系的演进来看,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早期,我们国家主要关注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对于动物的权益,更多的是从“物”的属性来界定。偷盗动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更多地被归类为“盗窃罪”下的一个分支,即盗窃“财物”。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生产资料,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其他可以被占有和交易的物品。动物,尤其是家畜、家禽,自然也被纳入了这个范畴。

盗窃罪的框架: 传统盗窃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财物”概念,在很多人的认知里,侧重的是其经济价值。偷一只鸡、一条狗,如果其价值不高,可能难以达到刑法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从而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的是以治安处罚来处理。
“物”的属性的局限性: 法律对动物的定位,长期以来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财产”。因此,破坏动物权益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足够的经济损失,或者没有触犯其他更严重的罪名(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等),就很难找到独立的法律条文去严惩。

其次,关于“虐待动物”,情况更为复杂。 虐待动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生命的残忍和不尊重。然而,将这种不尊重上升到法律层面,尤其是在刑法中加以独立规定,需要社会观念达到一定的共识,并且要有清晰可操作的界定。

界定“虐待”的难度: “虐待”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什么是虐待?是饿几顿饭?是打几下?是关在狭小的空间里?如何在法律上精确界定,避免“口袋罪”的嫌疑,同时又能有效打击那些真正残忍的行为,是立法者需要面对的挑战。
“公共利益”的考量: 早期立法更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仅限于私人之间,且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很难被认为触犯了需要刑事干预的公共利益。
社会观念的滞后: 相较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社会对于动物福利的关注和认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相对滞后的。当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动物只是“工具”或“财产”时,立法者自然也难以推动更前卫的动物保护立法。

那么,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人呼吁要立法呢?这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和对动物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

动物福利理念的兴起: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动物福利”的概念,认识到动物是能够感知痛苦和恐惧的生命,它们也应享有不被不必要伤害的权利。
宠物饲养的普及: 宠物作为家庭成员的地位日益提升,人们对宠物的感情投入也越来越深。宠物被偷盗、被虐待,对主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使得这类事件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同情。
公共事件的推动: 一些轰动性的虐待动物事件,如“虐猫致死”、“虐狗取乐”等,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声浪,直接推动了公众对相关立法的呼吁。
国际趋势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上也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压力。

所以,我们看到的现实是:

1. 偷盗动物:
现行法律的适用: 对于偷盗家畜、家禽等,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来追究责任。如果数额较大,会构成犯罪。而对于宠物,其“财物”属性有时会受到质疑,但如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偷盗行为本身恶劣(例如团伙作案、暴力偷盗),也可能依据盗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如盗掘、毁坏尸体罪,如果涉及宠物尸体)来处理。
处罚的局限性: 关键在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很多宠物价值相对不高,或者难以评估其具体经济价值,导致许多偷盗行为无法达到刑事入罪的标准,只能进行治安处罚,效果不佳。
司法解释的探索: 近年来,一些司法解释也在试图明确对盗窃宠物等行为的定性,但尚未形成独立于盗窃罪的专门条款。

2. 虐待动物:
法律的空白与模糊: 目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针对“虐待动物”的独立罪名。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及公共卫生、社会秩序,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对一些轻微的虐待动物行为进行处罚,如“虐待动物,致使动物死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且执法过程中存在界定难、证据收集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坏财物罪: 如果虐待动物导致其丧失生产能力或被损坏,可以考虑这些罪名,但前提是动物被视为生产资料或财产。
侮辱罪、诽谤罪: 有时,虐待动物的行为可能伴随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况,但这不是核心。
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虐待动物致其死亡,且该动物被明确视为财物,且毁坏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可以构成此罪。
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 如果虐待动物行为严重到引起社会恐慌或混乱,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但这种情况较少。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由于缺乏明确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理往往是“选择性适用”现有法律,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极端恶劣的虐待行为,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款,最终不了了之。

总结一下,偷盗动物和虐待动物之所以没有专门的独立立法,并非是立法者不重视,而是因为:

法律体系的继承性: 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早期更多是站在“人”的立场,将动物视为“物”或“财产”。
概念界定的复杂性: “虐待”的定义、动物的法律地位(宠物、经济动物、野生动物),在法律上都需要精确的界定,这需要社会共识和科学论证。
现实操作的考量: 既要保护动物,又要避免法律被滥用,同时还要考虑执法成本和效率。
社会观念的逐步形成: 法律的完善往往是社会观念成熟的滞后反映。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对动物权益的关注越来越强,立法呼声也越来越高。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民法典》对动物权利的初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为“用以表达情感的物”,虽然仍是“物”,但这一表述开始倾向于承认动物在情感上的特殊性,为未来立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 每年都会有大量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提案和议案被提交,这表明立法机关已经开始认真考虑和回应社会需求。
地方性法规的先行尝试: 一些地方性法规(例如在某些城市)已经开始对流浪动物的管理、宠物饲养行为等做出规定,虽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立法”,但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因此,与其说“为什么不立法”,不如说“立法进程的复杂性”。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对动物权益的关注会不断增加,未来,专门针对偷盗动物和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具有更强惩戒力的刑事立法,是很有可能实现的。这是一个需要时间、共识和持续推动的过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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