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的好。侵权诉讼不得膨胀,维护权利不能任性。
法律是有边界的,应适用社会规范去划分合理诉讼请求的边界。法律不能过度入侵社会生活,越权干涉个人行为自由。美国无孔不入的侵权法就曾被人调侃为“把生活泡在侵权法里”。
人类一切痛苦的根源,都源于缺乏边界感。
世界上处处充满危险。而且这些危险如果无限扩张的追根溯源,那每个人都有可能是危险的生产者。所有与发生的损害事实相关的因素均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观点违背了人们判断是非的直觉,只注重于纷繁复杂的因果关系本身,却不考虑法律的社会规范性质。
具体到本案,如果追责无限扩张的话,除去箱子的所有人外,与死亡结果有关联的还有车站(摔倒受伤是在车站中)、闸机生产厂家(闸机推动箱子)、箱子生产厂家(箱子高度的制造者)、医院(未能救活死者)等等。这些人都与最终损害结果或多或少都有关联,是否均可以被认为是加害人呢?
当然是不可以的。
且不论还有合理注意(死者逆行是否提高注意力关注到箱子)、可预见性(摔伤并不代表会导致死亡)等规则可考虑用于本案,侵权责任并不单单是法律概念,更有其社会治理意义。
由于现代社会危害事故危险剧增,而且损害往往远超出了理性人标准的行为预期,也超过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范围;单纯依靠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后责任分配体系,是无法完成对损害的填补,也不能造就一个具有较强安全感的社会秩序状态。
所以侵权法在参与社会治理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在盲目填平损害的坑,更要考虑是哪些坑自己能填,哪些坑填到一定程度就算填平了,哪些坑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乱填坑是否会引发错误的道德导向?
死者王女士逆行不看路,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也没能给予审慎看护,被绊倒不幸去世后,还赖行李箱。如果说出门拖个行李箱,正常排队都算死者家属口中的“重大过错”,那还让不让人上街走路了?
近年来,多部门出手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法院判决“不和稀泥”。对于那些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不遵守社会正常秩序的人,法院判决坚持依法依规,不再搞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
“谁死谁有理”的判决方式,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不让无过错方背锅,不受违法者及家属闹访的干扰,法院判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彰显社会正义,厘清是非,为守法者撑腰。
总有人喜欢在自己犯错后,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一股脑儿把原因归结到别人身上,这家人不是碰瓷,而是甩锅,还有讹诈之嫌。
对,人性有时候就是这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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