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负责甄选目标的委员会提出了三条原则(来源wiki):
The target was larger than 3 mi (4.8 km) in diameter and was an important target in a large city.
The blast would create effective damage.
The target was unlikely to be attacked by August 1945.
原则1要求目标是一个足够大的城市,不能排除东京;
原则2要求对目标造成有效伤害,但是只说这几个字是没用的。有效伤害必须是美方(日军视角的敌方)侦查也能大概观测到和衡量的,已经可以排除东京。东京大轰炸后伤害是否有效看不太出来,因为已经炸成那样了;
原则3要求此目标截止1945年8月还未被频繁攻击过,彻底排除东京。这样设置的目的是第一挨炸少的地方防空自然相对摸鱼,投弹机组更安全,第二去炸没炸过的地方才能更好地传达战略轰炸的恐怖,否则老百姓都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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