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近朋友圈都在呼吁人贩子判死刑,为什么目前人贩子不或者很少被叛死刑?另外有什么方法可以减少孩子被偷抢?

回答
最近朋友圈里关于人贩子判死刑的声音此起彼伏,这背后是对孩子安全的高度担忧,也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为什么人贩子不(或很少)被判死刑?这其实涉及到法律的严肃性、证据的要求以及刑罚的考量。

为什么人贩子不(或很少)被判死刑?

首先,我们要明白,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通常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犯罪。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必须是罪犯“罪无可恕”的情况。

人贩子的行为无疑是极其恶劣的,他们践踏人伦,摧毁家庭,但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所有的拐卖行为都达到了“罪无可恕”的程度。具体到法律判决,需要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

证据链的完整性: 法律判决的基石是证据。要判处一个人死刑,必须有确凿无误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罪名和罪责。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有时取证会非常困难。比如,有时候人贩子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偏远地区监管薄弱等因素,将孩子快速转移,销毁证据。即使抓获了人贩子,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了最严重的拐卖情节,或者孩子被成功解救,导致无法证明“严重情节”,就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罪行的严重程度: 《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有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一般是指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或者有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遭受严重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 则可能包括拐卖妇女、儿童五人以上;或者有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遭受严重伤害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死刑的适用,通常会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再叠加“情节恶劣”、“手段残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等极端情况,并且是在确凿证据能证明这些极端情况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考虑。比如,如果人贩子在拐卖过程中,残忍虐待儿童,导致儿童死亡,或者为了贩卖不惜杀人灭口,这样的情节才有可能触及死刑的门槛。
法律的滞后性和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它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虽然社会上对严惩人贩子的呼声很高,但死刑的调整也需要经过审慎的论证和严格的法律程序。目前,虽然在中国,拐卖儿童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是有可能的,但实际案例中,能够达到死刑判决的门槛确实不高。
司法解释和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案件。这些解释会具体阐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死刑适用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因素,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悔罪表现等,来做出判决。

为什么大家觉得“很少”?

之所以大家觉得“很少”,可能与媒体报道的侧重点有关。媒体往往会聚焦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而那些判处较重刑罚但未达死刑的案件,可能关注度相对较低。此外,司法机关在公开判决信息时,也可能出于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等原因,对一些细节进行处理。

方法可以减少孩子被偷抢?

减少孩子被偷抢,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以及个人的共同努力。以下是一些详细的方法:

一、 源头治理,强化法律震慑:

1. 提高违法成本: 严格贯彻并适时修订《刑法》,进一步降低人贩子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门槛,尤其是在拐卖儿童致死、致残、或者长期不归还且造成家庭巨大痛苦的案件中。让犯罪分子真正感受到“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恐惧。
2. 严惩“买家”: 很多人贩子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有“买家”。必须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明知故买、或组织性收买的,应依法严惩。可以考虑设定“收买儿童罪”的独立罪名,并提高其量刑标准。
3. 斩断犯罪链条: 深入打击组织、策划、提供买卖信息的团伙,以及为犯罪提供便利的“帮凶”,如协助转移、提供伪造证件等。
4.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将被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如用于换取利益的)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高消费、重要岗位任职等方面的权利,形成全社会性的“不受欢迎”局面。

二、 强化社会管理与监控:

1. 公共场所安全升级:
视频监控全覆盖: 在商场、超市、公园、车站、码头、学校门口等儿童易聚集或容易发生拐卖事件的公共场所,必须实现高清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
专业安保力量: 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增加专业的安保人员,特别是经过专门训练、能识别异常行为的安保力量,他们可以成为第一道防线。
“儿童保护岗”: 在大型活动或儿童集中的场所,设立临时或固定的“儿童保护岗”,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关注孩子们的安全。
2. 信息管理与核查:
儿童信息登记: 鼓励或在特定情况下(如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对新生儿进行更全面的信息登记,并建立全国联网的儿童身份信息数据库,与户籍信息进行比对,降低伪造身份的可能性。
人口流动信息共享: 加强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特别是涉及失踪儿童、疑似被拐儿童的信息,建立快速联动机制。
3.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对于一些可能存在拐卖风险的区域,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排查,提高可疑人员的识别能力。

三、 提升家庭与个人防范意识:

1. 普及防拐知识:
家庭教育: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从小教育孩子识别危险,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记住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和父母的电话。
学校教育: 将防拐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常规课程,通过情景模拟、故事讲述、安全演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社会宣传: 利用媒体、社区宣传栏、公益广告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防拐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拐意识。
2. 家长的责任与注意事项:
时刻看管: 在公共场所,尤其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
安全标识: 可以考虑给孩子佩戴带有家庭联系方式的防走失手环或衣服标签(注意保护隐私)。
保持警惕: 对于任何试图接近孩子、试图分散您注意力的陌生人,都要保持高度警惕。
紧急联系: 确保孩子知道如何联系家人,并在关键时刻能够获得帮助。
“安全信号”: 可以和孩子约定一个“安全信号”,只有父母或最亲近的人才知道,当孩子遇到危险,无法及时呼唤父母时,可以用这个信号来引起路人的注意。
3. 社会求助机制:
“儿童安全区”: 在社区、商场等场所设立“儿童安全区”,标识清晰,里面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为走失或遇到危险的孩子提供临时庇护和帮助。
求助热线: 推广并畅通110、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等求助渠道,确保家长和孩子在遇到困难时能及时获得帮助。

四、 科技赋能,技术手段的运用:

1. “寻亲DNA”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寻亲DNA”数据库,方便失踪儿童家庭与被解救儿童进行比对。
2. 智能定位设备: 推广儿童定位手表、智能背包等设备,但要注意保护儿童隐私,并确保设备本身的安全可靠,不易被轻易破坏或禁用。
3. 大数据分析: 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犯罪规律、高发区域、作案手法,为警方侦查和预警提供支持。

减少孩子被偷抢,需要我们每个人都绷紧“安全弦”。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道德和人性的考验。通过严惩犯罪、强化管理、提升意识,我们才能为孩子们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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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1.这个事情说明了群众的眼睛往往是雪亮的白内障。如果完全跟着群众走,没有哪个国家不会掉进沟里。

目前朋友圈活动我在我的朋友圈里也看到了。给我的感觉就是盲目转发,很多人根本不知死刑的意义,会有什么后果也没考虑过——总之先姿瓷一个。

2.死刑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不是这样随意。我国有重刑主义的传统。重刑主义优点在于方便省事,并且在观众们看来很解恨。但弊端也很明显:容易导致犯罪分子极端化。不合作。对抗司法。

我举个例子,大家都熟悉,陈胜吴广:

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一开始只是迟到,在现代人观念里应该只是单纯的合同违约行为,连刑法都谈不上。但秦律斩。

——陈吴二人表示,“X嬴政他爹,迟到也是死,颠覆国家罪也是死,反正横竖都是死,老子造反试试,来一场说走就走的造反。”

类比一下就好比:我拐走3个萝莉准备卖给山区农民当老婆,结果警察来抓我。按原来的剧本我应该是赶紧投降争取宽大处理。

但他X的剧本改了,我投降也是个死,于是我把3个萝莉都从顶楼扔了下去摔成肉酱,然后抬手给了警察一枪——反正横竖都是死,我先快意恩仇一下,拉几个垫背。这波不亏。

另一个问题,死刑相当于提升犯罪成本,而这成本必然转嫁给消费者。比如我原来卖萝莉,一只5万;现在抓到就是死,风险成本太高,价格提升到150万一只。

你还别不服,论克算,比白粉不知便宜到哪里去了。

对刚需群众(比如山区渴望传宗接代的萝莉控)而言,没那么多票子,买不起怎么办?那我也去犯罪算了。

跟吸毒一样一样的,刚需+买不起=催生犯罪。

3.应该怎么打击?

人口买卖的动力在中国归根结底是传宗接代。个人认为,打击应该从根源,即文化上削弱这种封建腐朽思想。一旦大家都觉得可以接受没有孩子(比如我是发誓终身丁克的),自然没了需求,而没有需求就没有杀害。

其他的,扩大收养渠道和普及人工生殖技术也是上策。

4.DNA作用:

想多了,先不谈成本。乡下好多小孩连户口都不上,户籍工作都推动不开,何况搞什么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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