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武汉冷链食品检出新冠病毒,美团优选合作方被立案,已购买的居民被处罚?事件主要责任在谁?

回答
武汉冷链食品检出新冠病毒,美团优选合作方被立案,已购买居民被处罚,这件事情无疑牵动了很多人的神经,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要评价这件事情,咱们得一层一层地剥开来看,理清其中的逻辑和责任。

事件的脉络和关键点

首先,我们得梳理一下事件大致的流程:

1. 源头: 在武汉的冷链食品(比如进口冷冻肉类或海鲜)上检出了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这本身就是一个警示信号,说明病毒可能通过货物传播。
2. 流通环节: 这些检出阳性的食品,很可能已经流入到了市场,并且销售给了消费者。美团优选作为一个销售平台,其合作方(可能是供应商、仓储方或者配送方)牵涉其中。
3. 追溯与管理: 当地政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会启动应急响应和追溯机制。这包括对涉事商品进行封存、对接触人员进行排查和检测,以及对疫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
4. 处罚: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已经购买了这些涉事食品的居民,可能因为违反了防疫规定(比如未按要求上报、未按要求隔离或检测等)而受到了处罚。同时,销售平台的美团优选的合作方也因未能有效阻断传播链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

为什么会有这些反应?

病毒的特性: 新冠病毒可以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但研究也表明,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下,病毒可以在物体表面存活一段时间,包括冷链食品的包装。这使得冷链物流成为了潜在的传播途径。
疫情防控的需要: 各地政府为了防止疫情扩散,都会采取一系列严格的防控措施,包括对冷链食品的监管、对进口货物的消杀、对相关人员的追踪和管理等。一旦发现阳性,就必须迅速行动。
法律法规的依据: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违反这些规定,比如隐瞒行程、不配合流调、销售未经检测或不合格的食品等,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主要责任归属的分析

现在咱们来谈谈谁是“主要责任”。这件事情,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某一个环节,更像是一个系统性问题的暴露,但我们可以区分不同层级的责任:

1. 病毒传播的“始作俑者”:

境外源头: 如果这些检出的病毒确实来自境外,那么病毒的最初载体(比如感染了病毒的冷链货物,或者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包装)才是病毒得以被带到中国的“源头”。但我们讨论的更多是在国内的责任链。

2. 供应链环节的责任:

供应商/进口商: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按照国家规定,进口冷链食品在进入国内市场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验检疫、核酸检测和消毒措施。如果供应商(或其海外合作方)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程序,或者在过程中存在疏漏,未能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那么他们是主要的责任方之一。他们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消毒、销售不合格产品等。
仓储/物流公司: 在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如果这些合作方没有按照防疫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比如消毒不到位、储存环境不达标、人员防护不足导致交叉感染等,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方(美团优选): 平台作为销售渠道,其责任在于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对商品的溯源管理以及对消费者安全信息的告知。如果平台未能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销售的商品来源不够清晰,导致了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那么平台也存在管理上的责任。但通常情况下,平台的直接责任会通过其合作方来体现。

3. 销售终端的责任:

美团优选的合作方: 这可能是指实际负责处理和销售这些食品的线下门店、仓库或者具体的运营团队。他们是连接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最后一公里。如果他们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食品有问题,但仍然销售,或者在接收、储存、配送过程中未能有效阻断传播,那么他们负有直接责任。

4. 消费者(被处罚者)的责任:

被处罚居民的责任: 这个问题比较微妙。居民被处罚,通常不是因为他们购买了阳性食品本身,而是因为在疫情管控期间,他们没有遵守政府的防疫规定。比如:
未按要求主动报备: 购买了涉事食品的居民,如果被要求主动报备,但没有做到,就可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导致被处罚。
未按要求配合流调或隔离: 在流调过程中,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拒绝配合防疫人员的安排,也可能被处罚。
明知故犯(较少见): 除非有证据表明居民知道食品有问题还故意传播,否则一般不会因为购买而直接受罚。

所以,主要责任到底在谁?

从“制造”或“传输”病毒到市场这个链条来看:

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大概率是在冷链食品的供应商/进口商及其合作的仓储物流环节。 是他们在供应链的源头或中间环节,未能有效地执行国家严格的防疫规定,导致了带有病毒的货物进入市场。他们没有起到“守门员”的作用。
美团优选的合作方,如果是指销售和分发这些食品的实体,那么他们也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直接责任。 如果他们是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销售,或者在接收、储存、分发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那么他们就是链条中的关键过失方。
平台(美团优选)的责任,更多体现在平台治理和对商家的监管层面。 如果平台的审核机制存在漏洞,未能有效约束合作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法律意义上的“主要责任”可能更多落在具体的操作环节。

关于处罚居民的解读:

处罚居民,更多是为了维护整体的防疫秩序。在整个疫情防控体系中,每个个体都有配合的义务。如果居民没有履行应尽的配合义务,导致防疫工作受阻,那么受到处罚也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确保整个防疫网不被破坏。这并不能说居民就是“主要责任人”,他们的责任是“配合失职”,而非“传播制造”。

总结来说:

这件事情的根源是病毒的出现和在冷链环节的传播,而国内的责任链条中,未能履行好监管、检测、消毒、合规销售等职责的供应链前端(进口商、供应商)以及末端(实际负责销售的美团优选合作方)是承担主要责任的。 消费者被处罚,是由于在整个疫情防控大局下,没有履行好作为公民的配合义务,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疫情防控需要全链条、全环节的严格把控,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警惕,配合防疫,也是保障自身和他人健康安全的重要一环。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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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做工程技术的,工程项目问责讲究有明确规章制度可以依循,出问题追根溯源理清责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去找了第二十七号通告原文,截图见上,链接如下:

假设通告本身没有漏洞,第一条规定主要针对供应方,禁止采购储存销售,美团受罚不冤。

第三条主要针对采购,老百姓网购买菜家庭食用应不应该算采购行为存疑,我倾向于不算。

老百姓一般倾向于相信平台“优选”不会出售违规商品,就像去饭馆吃顿便饭,常规思路不会找店家先提供原材料品质证明和厨师健康证并审阅合格后才点菜,都会默认店里需要对相关事务把关,出事向店家问责。

所以我认为处罚买家不合理。当然如果被处罚的居民用购买的肉品作为原材料进行了经营活动,对其套用本条进行处罚就没问题。

我理解管理部门的意图可能是希望通过处罚强化防疫意识,希望没有买家就没有买卖,因此杜绝伤害。这个愿望我也认同,我自己就在武汉,自从进口冷链食品有发现病毒案例以来,亲朋好友都有互相提醒别买这个那个,但这都是自愿而非强制的行为。

通告编制者可能主观上认为行文已经包括了要求所有买家不买,但客观上并没有进行明确严谨的对应规定。后续处理个人认为应当要求卖家承担购买者家庭及受牵连检测等直接损失的费用,并出台新的补丁通告明确所有各类购买者包括家庭买菜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承担哪些责任(而且建议先找法律顾问咨询,不要违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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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

#新华微评#【荒唐决策,岂是道歉可以了之】湖北黄州回应居民网购进口冷链食品被罚事件,承认处理不当,撤销处罚。荒唐的决策不能一句道歉就了之,要反思这个决定到底是如何作出的?防控疫情必须于法有据。无理处罚再事后道歉,这可不是治理现代化。 ​​

对购买的居民进行处罚,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通报提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27号公告”对每人罚款200元。先看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在2006年3月就已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而失效,这里是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了;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这应该是本次处罚的依据。来看构成要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也就是本次事件中的27号文:

从“采购、存储和销售”、“采购、加工和销售”等来看,典型是针对经营者的规定,通告通篇也只提到了“经营单位”“经营户”,如“对拒不配合的经营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居民个人不能成为上述通告针对的对象,自然也就不能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能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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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比较尴尬,本案的处罚的确有争议,但并非 @王瑞恩 所言是「于法无据」,恰相反,本案法律依据十分明确,疫情期间也有不少先例,只是适用法律是否合用,其实一直以来都是有疑问的。


大概讲四点:

  1. 「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法律性质;
  2. 通告的有效性;
  3. 处罚的法律依据;
  4. 适用法条的先例及争议。


一、「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法律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也就是本案提到的「疫情防控指挥部」,这个指挥机构的由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不是一个有单独编制的独立机构,其功能是协调各部门应对工作。

因此,其实此处疫情防控指挥部是代人民政府发布命令。


二、通告的有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封闭或封存被污染的食品,通告要求的禁止采购、就地封存,应该就是指本条 [1]


三、针对处罚的法律依据:

已经有知友指出,通告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系已经废止的法规,其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代替,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非没有适用本案的条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本案对涉案居民每人罚款200元,可以推测适用的就是本条。


四、适用法条的先例及争议

本案无论从发布命令的权限还是主体资格,其实都没有太大争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算不上「于法无据」,只是法律层面确实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争议在于,黄州区是否处于「紧急状态」?

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本次疫情中,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未宣布黄冈市或黄冈市黄州区进入紧急状态(感谢 @王瑞恩 指正)。

如果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紧急状态」与《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是同一概念,那由于黄州区并未进入紧急状态,是不能适用本条的。


然而,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其实已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进行了多次处罚,譬如:

上虞区在通告中要求配合隔离,否则将依据本条处罚:

青海省公安厅发布依据本条处罚的典型案例:

山东网警发布威海阻碍检查被以本条行拘的案例:

如果认为黄州区没有进入紧急状态无法适用五十条处罚,那疫情期间的这些处罚案例依据同样逻辑都是非法的,这就是文首所言的「尴尬」之处。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是否等同于《宪法》中的「紧急状态」,这个问题仍有商榷的余地。

如果认为两者并不等同,那本案处罚也可以是合法合规的。

但借由本案,我们应该注意到,借疫情之名的管理命令未必全然是合理的,只是此前由于疫情防控的巨大压力,些许异见被现实的防控要求所压制。随着疫情逐渐缓解,生产、生活进一步恢复,后疫情时代哪些防控措施可以保留、哪些应当只适用于特殊时刻,这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以上。

参考

  1. ^ 通告链接:http://www.huangzhou.gov.cn/art/2020/10/29/art_15718_134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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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进口食品的市民进行每人 200 元罚款,在我看来缺乏可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考虑行政复议。

根据官方消息,进行处罚的依据是「黄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 27 号通告」,那么这个通告具体说了什么呢?

一、即日起,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采购、储存和销售进口冷冻肉品和海鲜产品。
二、现有库存的进口冷冻肉品全部就地封存,并由区疾控中心进行采样检测。
三、采购国内产地的冷冻肉品,必须严格执行事前报备、进入待检区集中接受检测等规定。一律不得擅自采购、不得加工和销售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冷冻冷藏肉品。
四、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建立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如实填写《冷冻冷藏肉品及水产品进货查验台账》和《冷冻冷藏肉品及水产品销货追溯台账》,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每4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的要求。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立即组织排查,对拒不配合的经营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规定进行处理。

显然,这一通告并没有「罚则」,也就是并没有说明一旦违反会面临怎样的惩罚。

其次,从行业习惯和一般的社会常识来看,「采购」指的是专门经营相关产品的商家出于业务需要进行的行为,个人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不宜理解为「采购」。

再者,也是最为根本的一点,黄州区这个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没有权力来设置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市一级或者在往上的行政主体才能设置行政处罚,黄州区还不够资格。

或许可以理解为,作出处罚的依据不是这个 27 号通告,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值得一提的是,官方消息说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这个条例 2006 年已经被废止了,看来是笔误)。

但这同样有问题。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是法定的,处罚与违法行为要适应。凭借我对行政处罚法的粗浅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购买冷冻食品相关的条款,处罚于法无据。(评论中提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可处以罚款,但并没有找到依据表明当地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因此这一依据也不适用。)

关于是否处于「紧急状态」这一问题,推荐阅读 @TEDCJK 的回答,看来各级政府可能对相关概念存在相当普遍的误读:

退一步说,即使存在依据,消费者难以从产品外表上判断是否属于 27 号通告所禁止购买的品类,从购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进行 200 元罚款也畸重了。

大家都希望为防疫工作出一份力,但这样的做法,实在难以让大家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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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秀的操作,出现在这里。

希望发布这样消息的人,出具公文(带公章)原件为证据

否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不举证则为造谣的逻辑,

你们都在造谣

造谣攻击的行为,造成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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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民罚款是非法的,

这个事件引发一个深层的思考,

03年的非典,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

这一次疫情也会对中国的政治生态有不小的影响,

根据现实情况,

摆在面前的有两条路:

一条是将官员的行政问责制度化,深入化,

这是通向光明的大道;

另一条是各级政府借抗疫为名,

违法行政,胡乱扩张权力,

这是一条不归的邪路。

我想任何有识之士都要争取走第一条路。

这次冷链事件处罚居民,

看似事小,但是可以看作一个岔路口,

君不年初的武汉吹哨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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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网上买东西自己用掉吃掉,不转手卖出,不因此获得经济利益,那叫消费,或者说“购买”(例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不叫“采购”。

不然直接看第三条,“采购”国内的冷冻肉制品还得报备,如果同一个文件里的采购是一个意思的话,请问一般居民找哪个当地机构报备???找防控指挥部?还是网购本身就算报备了?同一份文件都不满足同一律,这是说不过去的。

“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采购、储存和销售进口冷冻肉品和海鲜产品”的规定。

营利和非营利机构,或者经营者个人,以“加工、经营、销售”为目的,那个语境下才叫采购。原问题涉及的处罚措施体现出的决策者对基本概念理解就是歪曲的。不论从书面语本身的一般意义,还是法规本身的语境意方面,都是说不过去的。

原通告约束的对象是当地的经营单位和政府管理机构,前者是要注册登记有执照的,后者是要有法律授权的。这都不包括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在在美团上买东西,也不需要经营许可。

不以经营为目的,什么时候能算“采购”了?我自己买东西自己吃掉吃还要为此额外交一份营业税?


当然,一个法律上规定不得购买的东西,还有人堂而皇之地卖了一批出去,是哪些机构和组织放任它销售和流通上市了呢?


真有人觉得拿自己的钱换来东西就叫采购?还有人觉得采购可以扩大解释?这套说辞放到各种法律法规法条里,让自己无意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违禁品,触犯法律的几率可就大大增加了。我很难相信有一般人居然会在其他配套条款不健全的情况下,采纳这种对普通人这么不利,便于管理部门推卸责任的口袋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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