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如此。商标所有人如果有幸成功将某一通用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后,可以用该商标标识自己的产品,但不能限制他人按原有的含义正当使用这一通用名称。
青花椒是川渝地区的常用调料,火锅店在店铺名中添加青花椒只是用于说明自己的用料和做法,没有攀附万翠堂名气的意思。而且青花椒只是店铺名的一部分,消费者只会记住这一火锅添加了青花椒的做法,但不会认为这个火锅就是万翠堂开设的。
青花椒这一商标放到现在可能会因为“不具有显著性”而不能注册成功,既然已经成功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可以获得一定显著性,万翠堂经过多年经营,也打出了“青花椒”的名气。现在一提到“青花椒”,起码上海地区的不少消费者就会想到万翠堂开设的烤鱼店。所以青花椒商标可以视为具有一定了显著性。同理还有“两面针”牙膏。但两面针牙膏的厂家也不能要求其他添加了两面针这味中药的产品的名字中不能含有“两面针”。
但也不是说任何使用“青花椒”字样作为店名的行为都不会侵犯商标权。如果店铺招牌上使用和万翠堂注册的商标相同字体颜色的”青花椒“字样,或者在招牌上故意放大“青花椒”等字样,缩小店名的其他字,依然存在攀附”青花椒“名气,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万翠堂开设的店铺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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