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四川一村民袭警,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连开数枪致其身亡,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关于四川村民袭警致民警开枪击毙事件,除了“村民袭警,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连开数枪致其身亡”这个核心事实外,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入关注的细节和延伸思考,这些信息能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事件的背景、过程以及潜在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关键信息点,我会尽量详细地阐述:

一、事件发生的具体背景和诱因:

村民袭警的具体原因: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村民为何会袭警?是简单的个人情绪失控,还是有更深层的原因?例如:
与民警执行任务相关的纠纷: 民警当时在执行什么任务?是在抓捕嫌疑人?处理家庭纠纷?执行搜查令?还是处理其他警务活动?这些警务活动的性质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是否可能激怒村民?
村民个人的心理状态和过往经历: 该村民是否有精神疾病史?是否有过与警方或其他公权力产生冲突的经历?是否存在心理创伤或极端情绪?
邻里纠纷或其他社会矛盾的牵连: 是否是村民与其他人的矛盾升级,然后迁怒于前来处理事务的民警?
对法律或警务程序的误解或不满: 村民是否误解了民警的行为,或者对警务程序有某种不满?
民警现场执法的具体情况:
出警原因和流程: 民警接到什么报警?出警时是否遵循了标准流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村民确实构成了威胁?
警告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多次警告”具体是指什么?是口头警告、出示警官证、使用警告性语言、还是使用了警械?警告是否清晰、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警告的频率和间隔是怎样的?
村民的攻击行为的具体表现: 村民使用了什么武器?攻击的力度和范围是怎样的?是否对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迫切的威胁?
民警使用的警械和武器: 除了枪支,民警是否使用了其他警械(如警棍、催泪瓦斯、辣椒水等)?为何这些警械未能制止村民的攻击?为何最终选择开枪?
现场是否有其他目击者或证据: 除了民警自身,是否有其他村民、证人目睹了整个过程?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记录等?这些证据是否能够客观还原事发经过?

二、民警开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多次警告无效”的判断标准: 在法律和警务实践中,“警告无效”的界定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警告无效,从而合法使用武力?
“连开数枪”的必要性: 民警在达到什么程度的紧急情况时,才需要“连开数枪”?是否是村民的攻击行为具有持续性、攻击性,且对民警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致命性武器使用”的原则: 在使用枪支等致命性武器时,是否有“制止暴力、而非杀死目标”的原则?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来避免造成死亡?(例如,击打非致命部位,虽然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难以做到)。
法律依据与警务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如《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民警使用枪支的条件、程序和限度是如何规定的?民警是否完全按照规定执行?

三、事件的后续处理与调查:

警方的初步通报与信息公开: 事件发生后,警方是如何通报的?通报的信息是否全面、客观?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或回避关键信息的情况?
独立的调查程序: 是否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如检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何?
家属的诉求与处理: 村民家属对事件有何反应?他们是否接受警方的解释?是否提出了赔偿或其他诉求?家属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沟通和安抚?
责任认定与追究: 如果调查发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是否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村民的行为确实严重违法犯罪,是否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舆论的关注与引导: 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方式和角度如何?社会舆论的走向是怎样的?相关部门是否进行了恰当的舆论引导?

四、事件可能带来的更广泛的社会影响:

警民关系的反思: 该事件是否暴露了当前警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警民互信和沟通?
基层社会治理的挑战: 基层社会在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方面是否存在短板?如何在基层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对基层民警执法的心理影响: 该类事件是否会增加基层民警执法的心理压力?如何保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安全感和信心?
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记录仪和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该事件再次凸显了执法记录仪等技术手段在还原真相、保障执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未来是否需要进一步普及和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
公众对警方执法的认知: 该事件是否会影响公众对警方执法公正性、合法性的认知?如何在保障执法权力的同时,增强公众的信任?

五、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与信源评估:

官方通报的准确性: 依赖官方发布的通报信息,并尝试与其他独立信源进行比对。
媒体报道的客观性: 关注不同媒体的报道角度和事实陈述,警惕片面或带有偏见的报道。
当事人家属的陈述: 关注当事人家属的说法,但也要意识到其可能存在的立场性和情感因素。
目击者的证词: 如果有目击者证词,要评估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远非“袭警致死”这几个字能概括,需要从多个维度去审视和分析,才能形成一个相对客观和全面的认识。关注以上信息点,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事件的本质,并从中吸取教训,促进社会治理的进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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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题目问的不好。

我看到第一眼以为警察是直接「语言」警告后,以射杀村民为目的的「连开」数枪。

这对没有看新闻原文和执法记录视频的网友来说,是非常大的误导。

而实际情况是什么呢?从视频中可以看到

村民拿钢杆袭击警察,警察首先是第一次口头警告

放开,放。

村民继续袭击警察。

警察对空中鸣枪警告。

但是村民继续对警察进行攻击。

注意,这里警察执法依旧十分克制。说的是

请你放开。

但村民依旧在追着警察。

这时警察开始对村民地面开枪警示。

为什么说这里还是警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前面几枪都没有打到村民,村民还在一边躲,一边攻击警察。

而最后警察才击中村民腿部,制止了村民行为。

村民死亡是因为大腿流血过多而死,而非警察直接射杀致死。

警察整体的行为是比较克制的。开枪也只是为了制止村民的攻击行为,而非为了射杀他。

上述行为和结果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连开数枪致人死亡」

但不应该做简单概括,这种概论忽略了关键事实,容易误导网友。


那警察是否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当时的情况是否属于暴力的紧急情况呢?

通报里写到

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陶某及妻子熊某英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出警人员。陶某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

我认为属于紧急情况。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坐标成都。

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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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没毛病。

不过这年头出警会配枪的民警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了。咋说呢,其实用枪比用电棍和胡椒喷雾好,因为枪支是所有人有共识的底线,但电棍和胡椒喷雾都不是,这两个东西可能会被滥用,致死的话也会产生纠纷。

上一次有人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被击毙还是六年前黑龙江火车站的一个闹事者抢夺枪支。

另外,调解纠纷的确属于民事,没有开枪的权限。

但危害警察安全就属于刑事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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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视角和大部分人都不同,

开枪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但民警警告无效后开枪打的部位是腿,

躯干面积多大,腿的面积才多大,还在高速摆动的不稳定状态,

我们可以想象,假如没打中,被他三两步窜到面前,一钢钎刺中要害,是不是我们又少了一名可敬的人民警察?

警械只有在警员用起来得心应手的时候,才能发挥最大效用,

而众所周知,民警使用佩枪的时候心中顾虑很多,甚至执勤能不携带就尽量不携带,一是用起来非常麻烦,容易误伤群众,容易使用不当,一旦用了报告问询是少不了的,二是一旦遗失或者被不法分子抢夺,更是重大事件,

民警心存顾虑,执勤的效率和人生安全也受影响,

电击枪才是很好的解决办法,

既把误伤群众和毙伤人命的可能降到最低,又能像枪械一样起到阻止不法行为的作用,

配合枪械使用才能发挥最大的执法效率,

不用等到民警被不法分子袭击,打到头破血流出于自卫连番警告还只能打腿,

遇到暴力抗法的,一电击枪直接放倒,拷上再说,相应的事后陈述报告的工作量也能明显减轻,

这样民警执法起来也相对压力小很多,自己的人身安全也能得到保障。

国家富裕了,能用钱解决的问题,不要让民警再流血了。

——

新闻是中国警察网官方发的,题为《让电击枪尽快装备到一线民警》。

我不知道标题不是汉语还是意思没写明白,

一线执法人员确实压力很大,跟警械不齐备有挺大关系,那么多以往的民警的回答中,都暗示了宁可不带枪执勤,就差列举为什么不乐意了,

我就看过一个老刑警说自己多年养成的习惯是,把枪退出一枚子弹,放在鞋里,这样无论如何第二天起床的时候,会因为鞋子里有异物硌脚,然后伸手一套发现是子弹,就能立马联想起自己的佩枪,

都到这种地步了,可想而知,一线民警对佩枪是多么大的重视程度,有多大的心理压力,

而且有人总拿美国执勤举例子,说这要是美国,肯定三个弹夹打空了,

我想请问,什么时候看到过连打三个弹夹的情况发生在国内拒止暴徒的场景了?

很多时候暴徒肆无忌惮就是赌民警不敢轻易开枪,还偶有挑衅,来啊,开枪打我啊,怎么不开枪啊!

这叫哪门子警械和执法,

其实就是手枪的致命特性在大部分场景反而威力过量,适用性低,带着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真有情况了,又使用场景有限,

如果蘑菇威力足够,为什么国家还发展各类载具火炮轻重武器呢?道理是一样的,事情总有个轻重缓急。

电击枪和佩枪不是二选一的问题,实际上能配的最好都配上,

俗话讲艺多不压身,一线民警都是专业培训过的,适时判定使用哪种警械是人家的老本行。

遇到暴力抗法大可以先来一电击枪,要是真皮糙肉厚放不倒,再真枪上膛,这概率已然够低了,

执法又不是猎野猪,我就不信那些说一枪放不倒人的,让你穿着羽绒服,带着口罩,敢不敢挨一枪试试看?怎么就放不倒人,

评论区里搞的好像生化怪人出没一样,电击枪放不倒,枪又打不着,那咋办,集体学六脉神剑加铁布衫?

长篇大论,缸来缸去的,看着真的够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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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中国警察对致命武力使用的已经很保守了,这个里面甚至不算致命打击,而是死于流血过多。

放美国根本就不会有鸣枪示警的步骤,也不会是什么打腿部流血过多,而是直接就击毙了。不过除了脑子不好的也不敢和警察这么炸刺,因为美国警察只要开枪就不需要考虑避开要害的问题。当然,在美国,你如果没枪也做不了村霸,国情不一样。

这个案子里的哥们倒是不蠢,他知道警察不想杀他,警察确实也不想杀他,他命不好,作死了。

另外感觉这里连开数枪主要是第一练的少,第二是想避开要害。美国警察肯定直接冲要害射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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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奖(Darwin Awards)由31岁的斯坦福大学教授温蒂·诺斯喀特于1994年创建,此命名是为了表示对生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的敬意,是网络幽默的表现。

本荣耀是颁发给身为智人的一分子借着特别愚蠢的方法,使他们被排除在生命的长河之外,并为增进全人类基因库而作出贡献的人士。

这些男女不分国籍,更不分老幼。使自己丧失繁殖能力的过程越愚蠢,有越高的机会得到这个荣耀,从而自基因库移除一组不合适的基因。

虽然大部分的获奖者是在身后得到这个荣耀,但只要将他自己移出基因库即可获得资格。在一些情况下该人失去生殖能力亦可以获奖

一个得奖者必须表现得超出常理的白痴行为,如抛耍手榴弹(克罗地亚,1987年)、为了拍高空急降不穿降落伞就跳出机外(北卡罗来纳,1987年)、或用打火机照亮燃料槽来确定无可燃挥发气体(圣保罗,2002年)。


其实把话说穿了,就是颁授给以令人无语的愚蠢方式死亡,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人们的奖。

就是不知道这个村霸有没有儿女,要是没有,可以获得达尔文奖提名了。

当然,孩子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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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陶某纯粹是自己找死。

事件的起因是他们夫妻俩把路挖断。

然后死者陶某的亲哥报警,警察赶来调解。

然后死者陶某拒绝回去调解,警察在家门口等到他们夫妻回家。

然后死者陶某夫妻俩看到警察之后,不仅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反倒直接拿起凶器袭警。

死者陶某还非常嚣张的指着自己胸口,主动要求警察开枪。

袭警过程中,受伤的警察向死者陶某的面前地面开枪,阻止其继续靠近。

结果死者陶某无视警告,迎着枪口举着凶器冲向警察继续攻击,于是被子弹击中腿部。

本来腿部中枪并不致命,但是因为死者陶某夫妻俩将路挖断,导致救护车无法到达现场

所以死者陶某才因为流血过多而死。

这真是一心求死的教科书级别的作死操作啊!

但凡死者陶某能有一丁点正常人类的逻辑思路,

在作死的康庄大道上一路狂奔,赶着去投胎的时候,稍微慢那么一步,

少作那么一丁点的死,他都不会真把自己作成一个死人。

死者陶某身上没什么值得关注的,

他纯粹是求仁得仁求锤得锤,

如愿所偿的作死成功了。

对他除了一声“恭喜” ,我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值得关注的是死者陶某的老婆熊某。

古语有云:

家有贤妻夫无横祸,家有恶妇夫寿不永。

但凡熊某能稍微克制一点,劝上丈夫一句,

甚至于不是她掺入其中煽风点火激化矛盾的话,陶某都不至于把命送掉。

事实上恰恰相反,

熊某在袭警这件事上也是主犯,而且还是先动手的那个。

熊某先将民警携带的执法摄像头拍掉,

然后她丈夫陶某立即配合了一波操作,拾起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

随后熊某操起一根赶鸭子的竹竿,打向受伤的警察。

她丈夫陶某自然不甘示弱也要加入团战,当即手持一把钢钎冲锋在前。

夫妻俩的默契配合简直完美,正可谓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当死者陶某向警察叫板,指着自己胸口喊警察开枪的时候。

熊某也在旁边骂骂咧咧,继续怂恿支持丈夫作大死。

现在陶某已经如愿所偿,作死成功了。

那么全力怂恿配合丈夫作死的熊某呢?

她不仅没因袭警被批捕,反倒继续在村里活蹦乱跳,

甚至接受采访恬不知耻轻描淡写地说自己只是把摄像头打掉,捡起竹竿舞了几下而已。

嫁给村霸陶某真是可惜她这样的奇才了,她应该嫁给非洲霸主平头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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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尤其是袭击持枪警察,是必须用暴力将其制服的,否则袭警者对警察造成伤害并夺枪后会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

同理,警察在不能保证对方已被制服的前提下,也应进行必要的补枪,第一是保证击中对方造成压制效果;第二是万一自己开枪之后就失能了,对方哪怕上来夺枪也只能拿到一块没有子弹的铁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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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两国法律制度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也不能为了证明警察执法的正义性,而将村民形容为村霸。公报中也没有这样的描述。

这件案子里面,最重要的是村民袭警,在警告无效,警察且受到致命性攻击后,可以开枪阻止。

一旦进行射击,后果无法预料,村民医治无效死亡,这是正常情况。

在链接的视频中,很清楚,两兄弟积怨已久,都有过相互挖断道路进行报复的行为。

只不过这次,老大选择了报警。

可能大家会不相信,被打死的老三认为自己没有犯法,警察在拉偏架。因此不服,一直喊:“你有好大的权力?”

为什么是这样?

因为川南山区,民风彪悍,在当地习俗中,认为这些都是家事,是弟兄间的矛盾,警察不应该介入。

这就是流传了千年之久的宗族自治。

现代法治观念,并没有在这些地方普及,他们仍然固执地认为,只要自己没偷没抢,没有杀人放火,就不是犯法,警察就没有权力管自己。

然而,110接警,警察出警,就要按照现代法律制度进行处置。

他反抗并且击打警察的行为,在他看来,这些都是自己的权力,是在捍卫自身权利不受侵犯。

什么叫做袭警?

可能从来没有出现在自己的思维里,他是用宗族自治的思想在对抗现代法律。

后果?后果就是这个样子。

央视为什么一直在法制社会,每天一集《今日说法》就是因为普法之路,还非常漫长。

这个老三,就是个普通的农民,一辈子很少和公权力打交道。一直按照古老的宗族思想处理社会矛盾,兄弟间的矛盾。

这两兄弟就是一墙之隔,鸡犬相闻,但却水火不容,形同仇人。

老大之所以选择报警,估计在以前的争斗中,不是老三的对手。

从老三强悍的对抗中,我们也能看见,老三浑起来,六亲不认。

出警的警察和辅警,应该是当地片警,携带压满子弹的手枪,估计也知道这个老三的名头。

还好带了枪,不然的话,这件事最后会如何收场,还不可预料。

搞不好以前也出过警,因为没有携带枪支,结果没有处理下来,这次,想的是一次性搞定。

代价惨重。

村民挖断路,就是最简单,直接的报复措施。

我们那边有个山,山上有个鱼塘,鱼塘在半山腰,有泉水流经,养的鱼非常好。

从鱼塘到山脚的公路,只有一条土路,仅供单车驶入。

围绕这个鱼塘的承包权问题,就是一直吵,相互斗。

承包到鱼塘的人,可以去看住鱼塘,防止投毒,但是这条几公里长土路,就看不住了。

等你鱼苗放进去,长个半大,就在晚上把路挖断,阻止你拉饲料,拉鱼出来卖。

有一次,承包鱼塘的发现了对方正在挖路,喊了一群人过去阻止。对方也不示弱,也喊了自己的同宗兄弟,双方势均力敌,手持钢钎扁担,搞起来械斗。

村长没法,赶紧报警。警察来了以后,看着在场两眼通红,纠集在一起的几十个村民,也没有办法,只能是调解。

最后也没有处置谁,就是赔医药费,留讯问记录。

最后,这个鱼塘直接废弃,谁也不要承包。成了个野鱼塘。

这个塘子里一直有鱼,鱼不大,味道好,风景也好,倒是便宜了我们这些钓野鱼,露营的人,每年夏天都去耍一次。

杂七杂八说这些,就是中国乡村,传统思想其实很严重,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这对于住在城里的人,很难理解。但这是现状。

问题中的这个乡村,并不会这么结束,接下来还会闹一阵。当地警方是时候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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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最近这种新闻变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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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袭警,开枪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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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很严肃的事情,看完整个过程之后我却止不住的笑。对不起,我一点歉意都无,只是担忧头部负伤的民警。

拒捕+袭警已经满足警方开枪的要求,其实这种情况下,鸣枪示警已经是非必要的动作,可能会贻误战机,同志们已经仁至义尽,他自己非得作死,怪不得谁。

死是死于失血过多。

为啥失血过多?

因为救护车没来得及

为什么救护车没来得及?

因为路被挖断了?

为什么路被挖断了?

是死掉的那个人挖断的,所以民警才来的。

完美闭环!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

打的非要害位置,可见我们的同志本质上就不是狠心之人,哪怕自己明确的遭受到了伤害。

当局可得稳住喽,不求嘉奖,但别伤害我们的民警!基层的同志断公道本就是很麻烦的事情,请依法给予他们待遇!

法 绝不能向 不法低头!


我看了下官方的公告,也问了一些宜宾的朋友,都么得死者老婆的情况,看视频经过,这女人可是共犯啊,不知道拘起来了没?但凡她拉着点自己男人,也不会如此,所以大概也能理解为啥死者兄弟会选择直接报警处理了,可不就是一对村霸么。

严重高估了某些评论者的眼睛,视频里就有车,车轱辘下面就是路,看清楚那路是铺装路面还是泥巴路,说得直白一些,就这种路,下点雨,或者哪根田坎放点水一打湿救护车都不容易开进来,何况你还给他挖了一截,真以为救护车是玩儿冲沙的大轮胎啊?


来看看红星的新闻原话:


佑之社区村支书欧天岗等村干部赶来时,枪击已经发生。欧天岗称,由于事发位置距离观音镇卫生院比较远,救护车单面需要行驶四五十分钟。记者注意到,事发地不仅远,而且有一段路况极差的土路。陶某当晚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两家所在的山包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陶某兄弟俩的房子在一个土丘上,紧挨在一起,排成一排。兄弟俩各有养猪圈,以住房朝向为参照,哥哥的在左边尽头,弟弟的在右边尽头。一条仅容得下小货车通过的土路,从土丘下攀爬一百米左右,终结于哥哥陶某文的猪圈;弟弟陶某的摩托车要回家,必须从哥哥房子一角经过。

被挖断的拐角处

让人诧异的是,土路与陶家兄弟院坝相连的拐角处被挖了个口子,上面搭了块木板。在房子下方,爬坡土公路中,相距几十米的位置被挖了两条深沟,连小货车都无法通行。11月30日下午,陶某文抬来条石将弟弟停放摩托车地点的深沟填好,拉饲料的小货车才勉强通过。

挖断公路和陶某摩托车回家必经拐角道路的不是别人,正是陶某文和陶某兄弟二人。熊某英说,今年上半年她家养了20头猪,每个月要吃几十包饲料,每包八十斤。原本,拉饲料的货车可以到哥哥陶某文的猪圈外,再以摩托车转运(平路不爬坡)。但后来和哥哥家关系恶化,哥哥在公路上挖了几条沟,阻止他们运饲料,还将摩托车必经之地的道路挖断。从此他家的摩托车回不了家不说,每次拉饲料回来,都要一包一包地扛回家。

得,看到这图应该就明白这地形车来不了是啥概念了。

能到的路只有一条,还是条100多米的爬坡,本来就难搞,你还给挖成深坑把路断了?也别说抬担架了,这种出血量,你动他试试?你怕不是想他更早没。

普法还得继续,竟然还有人问民警有没有权力控制嫌疑人的,挖断道路是什么性质,我随便搜了几条自己琢磨去:

破坏农村道路,有意破坏国家乡村公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7条、119条1款之规定,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源、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知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道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救护车单程得40-50分钟,那么民警过来也差不多,这就是基层干警的日常,再!远!都!得!去!去了还得面对一堆浑蛋,那石头开你瓢,擦着脖子的伤,嚯,这还给嫌疑人洗?你既然那么袒护他,那你也跟着他去吧,我觉得你们挺搭的。

找了个还算高清的视频,视频里展示了事发地的情况和陶某妻子的言论,大家可以看看这种发言,打掉民警的执法仪,拿竿子怼,啧。
挖断的道路是后面填石头补上的,就这路,救护车能上来才怪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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