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安徽试点的新出台土地流转新机制是什么样的?对农民来说是好事儿吗?

回答
安徽省新出台的土地流转新机制,旨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具体内容和对农民的影响需要结合政策的出台背景、核心内容以及实际落地情况来详细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然而,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大量土地被撂荒或低效利用。同时,小农经济的碎片化也限制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通过土地流转将土地集中到有能力、有规模的经营者手中,成为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安徽作为农业大省,长期以来也面临着土地流转的诸多挑战,包括流转不畅、流转价格不合理、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出台新的土地流转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然选择。

安徽新出台土地流转新机制的可能特点(具体政策细节可能仍在完善或地区性差异):

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新出台土地流转新机制”文件名称,但我们可以从近年来的中央政策和安徽省的具体实践中提炼出其核心要点:

1. 多元化流转方式的鼓励与规范:
传统流转方式的优化: 传统的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依然存在,但会更加强调规范性和信息公开,避免私下交易造成的隐患。
股份合作的推广: 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等折算成股份,农民以股份形式参与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经营,分享利润。这是重要的创新,将农民从单纯的土地提供者转变为经营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权分置”的深入探索: 在坚持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经营权在符合条件下进行抵押、担保等,增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新的空间。虽然这不直接是耕地流转,但与土地价值和农民利益息息相关。

2. 健全流转市场体系和信息平台:
建立阳光透明的流转平台: 鼓励各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流转信息,规范交易流程,提高流转效率和透明度。
信息公开与风险提示: 平台会提供土地信息、流转主体信息、合同范本等,并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帮助农民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引入: 鼓励发展专业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评估、代办等服务,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

3. 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保障农民的退出权与收益权: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退出承包经营,并获得相应的补偿或收益。
加强合同的规范性: 强调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租金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鼓励依法登记备案。
尊重农民意愿: 强调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流转,也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
集体决策与民主管理: 鼓励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和决定土地流转的相关事宜,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政策支持与风险防范:
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 对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财政补贴,鼓励金融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信贷支持,降低流转门槛。
配套服务和技术推广: 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农产品销售渠道等配套服务,支持流转土地的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健全土地流转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农民来说是好事儿吗?

总的来说,安徽新出台的土地流转新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好事,但具体效果会因农民的个体情况、流转的具体模式以及政策的落地执行情况而异。

积极影响(好事儿):

1. 增加财产性收入:
租金收入: 如果农民将土地流转给经营能力强的农户或企业,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金收入,尤其是在土地资源优良、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区。
股份收益: 通过股份合作制,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固定的租金(或种子资金),还可以分享合作社或企业的经营利润,收入潜力更大。
经营权抵押贷款: 经营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进行抵押贷款,为农民创业或发展提供融资渠道。

2. 解放劳动力,增加非农收入:
土地流转后,农民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非农产业或城镇就业中,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稳定的后方支持,减轻后顾之忧。

3. 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业效益:
土地流转集中到规模化经营者手中,可以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机械设备,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这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农业产业的竞争力,间接带动农民收入的增长。

4. 保障农民权益的机制更加健全:
政策强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退出权和收益权,有助于防止出现“贱卖贵买”、侵占农民利益的情况。
规范的合同和交易平台,为农民提供了更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

5. 改善农村环境和基础设施:
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企业,往往会更加注重土地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一些规模化经营项目,可能会带动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潜在的挑战和风险(需要注意的地方):

1. 流转价格的合理性问题:
如果流转平台信息不对称或农民缺乏议价能力,可能导致流转价格偏低,农民的收益受损。
不同地区、不同地块的土地价值差异很大,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流转价格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2. 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对风险的认知:
虽然政策强调尊重农民意愿,但一些基层干部或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存在诱导或变相强迫流转的情况。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市场风险可能认识不足,容易受骗或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

3. 部分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对于那些长期依赖土地生存、没有其他技能或就业机会的老年农民或弱势群体,一旦将土地完全流转出去,可能会面临生计困难。
在股份合作中,如果合作经营不善,农民的收益也可能受到影响。

4. 保障“农民”身份和权益的长期性:
随着土地流转和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如何保障这些农民在城市中也能获得与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以及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权益,是需要长远考虑的问题。

5. 政策执行的层层加码或变形:
任何政策在落地过程中,都可能因为地方的理解偏差、执行能力不足或利益驱动而出现变形,导致原意未能完全实现。

总结:

安徽新出台的土地流转新机制,总体而言是为了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利用的瓶颈,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农业现代化,并致力于在改革中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对农民来说,这是一个进步和机遇。 他们可能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解放劳动力去追求更好的发展,并享受到更规范、更公平的交易环境。

然而,这并非一个一蹴而就的解决方案。 农民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市场认知能力,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的决策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持续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供配套服务,确保改革真正惠及到广大农民,防止出现新的不公和风险。

要更具体地了解,需要查阅安徽省层面和具体试点地区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例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等,并关注这些政策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和效果评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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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昌明

邀。

题主链接的消息过于简略,提供一个文件全文的链接,供有兴趣作进一研究者参阅。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文)

从文件看,其意图建立的机制是,强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财产属性,在多种方式作价流转中实现各种资源要素的组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标是:在2015年即两年后,由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虽是试点,但面大,有20个县(区),安徽有平原、丘陵、山区,估计包括有不同类型的地区。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各种合作社等。不知会不会把与龙头企业有连带关系的都算进来,那这个数字就太容易实现了。

这个文件,是一个大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未见配套的详细政策,也没有透露在此之前,是否有过更小规模的试点。文件中说,这一试点,是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进行的。但国务院的这一通知,网上查不到。有消息报道说,按农业部办公厅的要求,试点前的调研统计工作已经完成。

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说:“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安徽启动的试点,具有探路的性质,依据检索到的情况,还没有证据表明,这一试点,就是国家的政策走向。

对安徽试点的评价,必须依据其实践情况才能说。就文件说文件,不好说。是否真能给农民带来好处,也得从实施结果看。但文件中一些条文,已经突破了包括宪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就其中一些条文说点看法:(此答发后,刚刚公布的改革决定,见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农村综合改革和土地使用,有新的表述,这意味着现行法律法规将会有一些相应的修改。安徽的改革中,对这一决定有部分响应。鉴于此答写成于公布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依然需要在实践去回答去注意,我不再作修改调整。)

一、文件中说,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 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所谓出让,在中国土地所涉语境中,只用于收取出让金的国有土地,出让的是使用权。按土地法等法律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用途性质有三种:一是耕地、林地、草场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称农用地;二是建设用地,乡镇企业(本村以土地等方式入股的也算)、宅基地、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如道路、水利设施、学校等用地;还有一种是未利用地,但一经用于建设,即算建设用地。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用地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安徽文件中规定的出让,到底是什么意思,不清楚,如是指出让给外来投资者建企业,即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说是依法,不知依何法。

二、文件中说,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这是很突出的一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是一种附属于身份的无偿获得权,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依法享有。按土地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文件中的实际意思是,退出后可使用其他村的宅基地,突破了土地法的规定。估计是出于要平整土地、规模化使用的需要,带来的问题是,异村而居的村民,如何远距离耕作原有土地,他村是否乐意划出宅基地,异地而居的村民是否要动户籍关系等。

三、文件中说:“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里应当有两层意思,一是占补平衡,即以新造耕地补,保证占用耕地后耕地总量不减少;二是补的富余部分用于储备调剂使用。这里,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例如:1、鉴于土地的级差地价,在边远地低价造出耕地,就可以在城郊多征地高价出让,地方对此有很大积极性,意在要城郊地,新造耕地质量低,数字弄虚作假,就可能发生;2、这种由土地级差地价形成的高收益,该以何种方式分配?

从文件中看,这里面还涉及到建设城乡土地交易平台、农村“三资”(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投资兴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及债权等其他资产,土地等自然资源)管理、资产评估办法、金融以及信息服务等许多方面的问题。毫无疑问,这是由政府主导并要加以强力推进的一项工作,尽管他的落脚点是要按市场化运作,但容易发生的两个问题是:一个是有寻租空间;另一个是既然有行政指标,如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假如现在的基数低,为赶这个两年的短时间,也可能造假。

查了一下安徽省长王学军的简历,基本上属政工干部出身。但安徽省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发源地,这里的涉农动向一向为人注目,应当富集了一批对”三农“问题富有研究的人员,上面我所说的全部问题,应当全部在他们的视野范围,会不会把他们的真知灼见充分纳入到试点进程中,非常重要。

这里还有两条红线不能碰,一是农民自愿;二是确保改革能让农民能获得更多的实惠。如果做不到,不仅进展会非常艰难,而且还会得不偿失。

我一向认为,中国农村经营的规模化,取决于城市化的进程。农业不走规模化的道路,也会危机重重。目前农村青年大多数已进城,农村可供进城的人员已近枯竭,大量留守中老年人在种地。数达2亿多进城农民工能否真正市民化,取决于就业机会和购房能力。只有做到这一点,才会有一部分留守中老年人进城,实现全家进城,彻底摆脱对土地的依赖,最后催生一代现代农民,去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可以推进这一进程,但决不是短期可以实现的。无论是安徽,还是其他地方,在这方面的任何良好意图,都会受到这一因素的重重制约。简单一句话,三农的问题,不仅在农村,更在整体经济的发展。

上述想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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