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摩托车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摔倒身亡,交警表示驾驶员负主责,行人负次责,为何会这样认定?如何避免此类事故?

回答
这件事实在令人扼腕。一名摩托车司机为了躲避一名闯红灯的老人,不幸摔倒身亡,而交警的认定结果却是驾驶员负主责,行人负次责。这种结果让很多人感到不解和愤怒。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认定?

要理解这个认定,我们需要从交通法规和事故责任划分的几个核心原则入手。

1. “各行其道”的原则与“避让义务”:
驾驶员的责任: 交通法规强调的是“各行其道”,也就是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人走人行道。闯红灯的老人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而且是严重违反。
然而,法律也赋予了驾驶员“避让”的义务,尤其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亡的紧急情况下。 即使对方违法,在极端情况下,驾驶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也应当尽力避免对相对弱势方造成伤害。这里的“避让”并非绝对的,它是在一个复杂且动态的考量中进行的。
“主责”的考量点: 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主责,往往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避让”的执行是否到位: 尽管是为了避让,但如果驾驶员在避让过程中,其操作本身(比如急刹车、猛打方向)被认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且主要原因,那么即使是为了避让,也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
“未安全驾驶”: 即使没有直接撞上闯红灯者,但在复杂的交通环境中,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未及时观察、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做出最佳的避让动作(这里“最佳”是事后分析,但交警会根据经验和技术判断),都可能被归类为“未安全驾驶”。
“事后追溯”与“未遂”: 很多时候,责任认定会侧重于“谁的行为直接或最主要地导致了最终的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老人闯红灯是“起因”,但驾驶员的“避让行为”导致了摔倒身亡,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是由驾驶员的“避让行为”直接引发的。
“风险预见性”: 理论上,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该对路面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所预见,包括行人闯红灯。当然,这并非要求驾驶员能够预见所有的违法行为,但对潜在风险的评估和应对能力是评价驾驶员是否尽责的重要标准。

2. 行人负“次责”的考量:
“闯红灯”的违法性: 老人闯红灯是毋庸置疑的违法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之一,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次责”的原因: 之所以是次责,可能是因为:
“避让”导致“死亡”: 即使驾驶员负主责,老人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
“未造成直接撞击”: 如果驾驶员没有直接撞上老人,而是因为避让而摔倒,那么老人“未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其违法行为是“促成”了这一后果。

为什么这种认定会让公众不适?

“牺牲”感: 很多公众会觉得,明明是那个违法的人(老人)导致了这场悲剧,为什么“守法”的司机反而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种感觉就像是“好人吃亏”。
“原因”与“结果”的混淆: 很多人认为,老人闯红灯是“原因”,司机避让是“后果”,死亡是“再后果”。他们更倾向于将主要责任归咎于最根本的“原因”。
对“避让”的理解误区: 对“避让义务”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入,认为避让就是不顾一切地让开,但实际上避让也包含对自身安全和交通规则的考量。

要理解交警的认定,关键在于区分“原因”与“直接责任”。 老人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但驾驶员“未采取更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或“在避让过程中自身操作不当”等,可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责任”。

如何避免此类事故?

避免这类事故,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多管齐下:

1. 行人侧:
法规与教育的强化: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尤其针对老年人,要通过社区、媒体、家庭等多种渠道,反复宣传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等行为的危险性,强调“生命只有一次”的观念。
强调“行人优先”与“行人责任”并重: 既要让行人知道他们在特定情况下的优先通行权,也要让他们明白自己作为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志愿服务与劝导: 组织交通志愿者(尤其是在老年人聚居区)进行路口劝导,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法律的约束与惩罚:
加大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尽管对老人处罚可能存在社会伦理上的考量,但对于屡教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警示他人。
考虑引入“行人责任险”: 类似“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让行人对自己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也能促进行人提高安全意识。
城市规划与设施:
优化人行设施: 确保行人过街设施(如天桥、地道、人行横道)的充足和便利,缩短过街距离。
增加交通信号灯的等待时间: 有些信号灯设置不合理,行人等待时间过长,容易导致部分行人冒险闯行。

2. 驾驶员侧:
提升驾驶技能与安全意识:
加强“防御性驾驶”训练: 教导驾驶员如何在复杂路况下,预判潜在危险,并提前采取措施,包括如何最安全地进行避让。
强调“安全第一”的理念: 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为避让闯红灯者而采取极度危险的操作。在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时轻微的碰撞(在确保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可能比激烈的避让摔倒造成的后果更小。这需要非常精细的权衡。
模拟训练: 通过模拟器等方式,让驾驶员体验各种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对方式。
对“避让义务”的理性认知:
避让不是“盲目避让”: 避让义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伤害,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大的危险。在明知避让会导致自己死亡的情况下,法律和常理上允许驾驶员采取相对更保守的策略,例如在确保不直接撞上行人的情况下,尽量减少自身受到的冲击。
“紧急避险”的法律解释: 在某些法律解释中,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让生命受到威胁的行人而采取的措施,即使导致自身损害,也可能是在“紧急避险”的范畴内。但这里的关键是“必要性”和“限度”。

3. 社会与管理侧:
完善交通法规与判例:
明确“避让”的界限和责任划分: 司法和执法部门应基于更完善的案例研究和法律解释,对“避让义务”的具体执行标准、以及因避让行为导致的后果如何划分责任,做出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建立更科学的事故责任判定模型: 引入更多技术手段(如行车记录仪、事故现场勘查数据)和专家意见,力求判定结果更公平、更符合实际。
科技助力:
智能交通系统: 推广安装车辆主动安全预警系统,如前向碰撞预警、行人检测预警等,提前提醒驾驶员。
城市监控覆盖: 严密监控路口,对闯红灯行为进行及时抓拍和教育。

核心在于,这种悲剧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既有行人不守规则的行为,也有驾驶员在极端情况下的应对选择,还有社会交通管理和法规执行的方方面面。要避免悲剧重演,就需要行人、驾驶员、交通管理者、立法者共同努力,提升安全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优化交通环境,才能真正筑牢安全的防线。

“避让”不应成为“自杀式”的义务。生命是宝贵的,无论是司机的还是行人的。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中,我们总在寻找最能保护所有生命的平衡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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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能很多人无法接受,但从实务的角度来说,这也许是个“最好”的结果。

为什么说是“最好?

在此之前先表明立场。

前两年,广东省中山市有个类似的案例,一名行人胡某横过马路闯红灯,与行驶中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胡某闯红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

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2017年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除非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否则没有借鉴意义。

要说本案中跟广东中山案例中的不同就在于,认定了摩托车也存在违章情况。从这个角度没有给行人定主要责任。

但个人认为,即使摩托车存在超速,也并不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闯红灯才是,不应以此来认定摩托车的主要责任。

好了,表明了立场,说完了法律,我们来谈谈,可能从情感上不太容易接受的内容:

赔偿和执行

为什么说这是“最好”的结果?

大家注意广东中山的案子了吗?赔偿金额也是20万。

也就是说,即使认定了行人主要责任,判了交通肇事罪,也同样是赔20万。

所以本案,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必定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很可能是参考了之前类似案例中死亡的赔偿标准。

调解达成一致,两个老人主动交了20万赔偿。家属也顺利的拿到了这20万。

好,那么如果,按照我们期望的,把两个老人像广东中山的案例那样,以交通肇事罪判刑,然后刑事附带民事再判20万赔偿。这两个老人,还会乖乖主动拿出20万来吗?

大概率是不会的。

我这些年经手的交通肇事类的执行案件,很少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这类案件执行难度非常大,原因就一个,肇事方觉得:我都负了刑事责任,吃了牢饭,还让我赔钱?门都没有,爱找谁找谁去。

回到本案,如果两老人被判刑,自然不会主动拿钱,那死者家属就要拿着判决去申请执行。这两个老人如果提前把钱都放在儿女手里,名下也没有房子,这一把年纪,拘留所也不收,上失信限高?不让他们坐飞机高铁这些老人会怕吗。这叫光脚不怕穿鞋的。

执行程序中,对于老年人,如果名下没有财产,那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所以,大概率的结果是,死者家属赢了官司,但是拿不到钱,或者为了拿钱进入漫无天日的执行拉锯战,反复受煎熬,情绪不断崩溃,心想明明人都死了钱还拿不到,于是把悲痛和不满情绪转嫁到法院……法院最多是通过司法救济给解决几万块。

所以,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反而会建议家属接受调解,尽快拿到钱,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可能很多人觉得我冷血、情感上我们无法接受,但很多时候就是这样,我们认为“正义”的道路,可能并不会得到真正的“效率”和“安宁”。

你我作为看客,当然可以为了法治摇旗呐喊,当然可以义愤填膺的伸张正义。但当人群褪去,真真切切面对家庭重创和承受这种悲惨生活的却是死者的父母、妻儿。他们需要的是漫长的时间去抚平伤痛,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来源维持生计,需要的是尽快走出这灰色的记忆迎接新的生活。



再次重申,从法律意义我也毫无异议的支持闯红灯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当以“和稀泥”的态度去解决问题。本篇说的“最好”,带了引号就是因为这种好是以牺牲法律的正义价值为代价的,当然不应当提倡。但对于受害者的家属而言,我们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考虑最大化保障受害者的受偿权益得以实现。不能只考虑责任分担,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赢了官司,结果却是在追偿过程中反复的撕扯伤疤。

我也希望我们可以做到有判必执,做到只要通过法律途径就能得到我们想要的一切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很多问题并不如我们设想的。

所以很多人咨询我某个案件,问我如何去打官司,怎么起诉。我往往会很实在的告诉他,如果能够协商解决可能会是最优解。不仅要看能不能赢,还要看赢了后到底能够得到多少你想要的利益。折算掉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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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适格对象?是的。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此案被称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而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10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两轮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孔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已没有争议,这标志着作为交通行为主体之一的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提起交通肇事,人们往往联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者往往是血肉之躯的行人。但是,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张小虞日前透露,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而按发生事故原因分析,行人违章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就占了15%。[1]

除了上海之外,南京、成都、佛山等地均出现了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而且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明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便可以构成该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是有“车”的一方。

涉案老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横穿马路,属于故意,而且其违法行为导致了一人死亡,造成死亡事故后又逃逸,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抓。

参考

  1. ^ http://news.sina.com.cn/s/2005-11-11/05397408528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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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速不让道,宁见法官不见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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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很关键却没有搞清,那就是驾驶员的具体死因。

视频中的驾驶员佩戴了头盔,倒地滑行距离不远,车速在摔倒时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快,简单的一句“摔倒致死”,难免会引起大家对未知的恐慌,也难免会滋生“不如直接撞上去”这种负和博弈的说法。


所以,是当场死亡,还是救治不及时死亡?是因为本身有疾病,还是重要部位损伤?头盔质量是否过关?操作不当体现又在何处?

这些都是具有现实意义而并未得到解答的问题。

知道具体死因,能帮助我们明白驾驶员的死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如果避免的可能性很高,“不如直接撞上去”等类似拉低道路安全底线的观点便会减少。

知道具体死因,能帮助我们进一步明确该事故的责任分配,如果老人的冷漠让驾驶员错过了最佳救助时间,那么相应的追责和反思就很有必要。

知道具体死因,还能帮助现存的驾驶员和行人进一步规范道路安全意识,强化道路安全措施,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道路交通环境。

事越查越清,理越辩越明,无论具体死因为何,弄清楚都能避免更多类似悲剧的发生。

更新: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便无从谈起。

查清楚驾驶员的死因,就是对驾驶员生命权的某种还原,有了这一基础,驾驶员的其他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到那时,无论是交警的判断还是法庭的判决,都会变得更加公平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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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知友关心本案中两名行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构罪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此谈一下自己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对这个事情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商榷:

第一,关于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驾驶人,行人一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类似案例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297号指导案例:胡伦霞交通肇事案。

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伦霞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渊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小清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清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伦霞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伦霞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伦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伦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本案中能否追究两名行人刑事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否则无法以交通肇事论处,若交通肇事成立,才能进而追究逃逸行为的责任。

第二,关于本案的主次要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中,警方认为驾驶员在路过红绿灯时没有控制好车速,应负有主要责任,行人闯红灯属于明显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如果争议双方对该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没有异议,责任书产生效力,那么两名行人将不会被追究刑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本案中,警方认为驾驶员路过红绿灯时没有控制好车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行人闯红灯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不过这个案子的走向和上述胡伦霞交通肇事案的走向可谓是完全相反,该案中法院认为,胡伦霞并非一时疏忽大意未触发交通信号灯,而是完全无视交通法规关于行人穿越马路所应当遵守的规范而乱穿马路,其行为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关键问题是,胡伦霞一案中证明摩托车司机超速的证据不足。

所以,目前有待厘清的争议包括:其一,驾驶员在接近人行道时是否已经减速至安全车速(有限速的道路参考限速要求,没有限速要求的城市道路为30km/h);其二,驾驶员在案发现场的能见度条件下对于过斑马线的行人是否具有提前可预见性。 知友@木子名霞 所提出的质疑相对比较客观,可以参考。另外,我相信交警是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等具体资料谨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

第三,我们从相反角度看这类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交通事故案例

我们反过来推导一下,如果摩托车司机没有让行,导致两名行人死亡的话,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我想未必。逻辑还是一样的,假设司机减速了但是减不到至30码以下且未超速10%,行人闯红灯,双方各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于行人闯红灯在先,加之司机速度未达到应受处罚程度,那么大概率司机仅需承担次要或者同等责任。或者当时速度问题无法查清,可能也会因为存疑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这里涉及到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即裁判者在两害相权时,究竟是倾斜于死者一方,还是倾斜于非机动车一方,还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待,认为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比可以免罚的违法行为责任更大。

如果在假设案例中,裁判者倾斜于死者或者行人,恐怕会判司机主责,司机也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而本案(假设情况)死亡二人,司机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结论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补:另外关于涉嫌逃逸问题,需要说明的是:

我认为在民事层面对两名行人认定全责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二人确实涉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角度看,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认定全责不能作为定性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否则会造成“逃逸必全责,全责必构罪,构罪必加重”的奇怪逻辑,因同一情节双重非难行为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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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的速度 ,我看了几遍录像,感觉摩托车车速算不上飞驰,摔倒在地也不算惨烈,车主还戴着头盔,人也没有飞出去,按道理说不至于这么容易挂掉,但悲剧还是发生了。

两个老人次要责任这个认定我很难认可:违章闯红灯,过错要比按照绿灯直行的摩托车大的多。

两个老人在事故后还非常冷漠,看了倒在地上的车主几秒钟后居然淡定走开,居然120都不报一个,现场急救每一分钟都很重要,这个情节是不是算逃逸?致人死亡算严重后果,是不是可以使用肇事罪名?

这种判罚也许有法律依据,但是这和老百姓朴素的善恶观背道而驰,判罚会对人民群众未来的行为带来明显的引导作用。

闯红灯的人肆无忌惮,我弱、我违章、我有理、我闯。

开摩托车的想想,要是避让违章行人保证了他们的安全,自己很可能挂掉,而且挂了要承担主责,绝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如换个选项,让别人受伤算了,反正保险公司背锅。

下一次的致命相遇,受伤的会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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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我明白大家的愤怒。但我个人已经觉得很满意了。

我一直觉得,并不需要每次都大惩大诫,而是每次都能处罚,即使每次都是小惩小诫,也会好。

而且说实话,事故责任有可能主次责有争议,但在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责任里,摩托车驾驶者的责任确实更大。

首先,摩托车这个危险性,就是驾驶者的责任。你一个人,很难跑这么快,你跑的很快,为了避让摔一跤,也很难造成这个后果。所以,驾驶者需要驾照,这确实就是责任。

其次,操作的可能性,也是掌握在驾驶者手里。你可以一开始就低速通过,你可以紧急情况让速不让道,你可以更熟悉你的车辆,让它更安全地摔,总之,避免发生更严重后果的能力在驾驶者这里,所以责任也就在这里。

最重要的,虽然不想说,但不得不说,在我国,闯红灯并不是不可预测的事件,反而是常常发生的事情,你说鬼探头还好说,像这种宽敞路口,还有人行横道线,疏于观察在这件事里并不是口袋条款,而是确确实实发生了,并且对事故的后果有直接影响。

再补充一点,这是交通事故,并有一人死亡,如果行人主责,其实会有交通肇事罪的,而这件事情,真客观探讨,行人主责并不确实,到时候检察院打回来,交警反而吃不了兜着走。

我是开车的,我也感同身受大家的怒气,但这件事情,事故责任可以探讨,但事故后果责任,摩托车驾驶者主责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很多人说,不如撞上去,说实话,这话有可能并不是气话,当你无法确定能控制车辆的情况下,尽可能降速并撞上去,其实就是交规规定的在当时情况下唯一正确做法,所有的变道避免事故,都是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做的。而且这件事故定责,很重要的影响就是,从头到尾双方并没有任何碰擦,这在以前甚至都可以算单车事故的。安全意识第一永远是不伤害自己,第二才是不伤害他人。

我看了很多回答说到肇事逃逸,所以我在这里强调这一点:避让行为是摩托车主动做出的!避让方向也是摩托车选择的,他由于避让,导致了摔倒,导致了死亡,从头至尾行人和摩托车并没有任何接触,这也是我一直强调的,让速不让道,你变道了,然后导致失控撞车,只要最后没和前车碰擦,在以前前车都没有责任!现在要认定肇事逃逸,那是情绪上头,舆论判案。为什么摩托车不向右避让?为什么摩托车不鸣笛制止?为什么摩托车刹不住?知道下雨,自己的速度自己控制不了,没撞死人倒把自己摔死了,明明自己技术差,知道自己技术差还浪!为什么一直偏袒行人,因为行人的速度就这么点,快不起来,那么慢的移动物视线良好的情况,你都避让不开,你别开车了!我们骂行人,是骂他们影响交通,不是我们避让不开,我们骂鬼探头,是因为真避让不开。前面是路口,路口车辆稀少,还有人行横道,你说避让不开,你的驾照和刹车必定有一个犯了错。知道自己肉包铁吗?开那么猛!

而且在这件事里,如果单纯撞上去,很有可能也是摩托车主责,毕竟不是鬼探头,摩托车的责任不小的,如果闯红灯就主责,我每次看到路口绿灯就冲过去就好了,现阶段不可能的。如果不避让发生事故,在一线城市能判个同等责任,一般都是因为行人死了,尽量不让驾驶员背案底,并且引导风气,才偏袒的。这个事故,摩托车主责其实是客观的。

当然老人的冷漠让人气愤,这个也是加重老人责任的一条因素,他们的放任有可能导致了后果变得更严重了。我个人其实可以理解,趋利避害嘛,毕竟这个社会,前车之鉴太多了。最后这20万,很多人觉得少了,我觉得已经是大快人心了,让他们知道,行人也要为交通事故赔偿,而且是没有保险的赔偿,已经可以了。而且我觉得这个度其实刚刚好,再多了,反而有可能激发耍无赖,而这件事情闹大,结果不见得能更好。

这件事情,我倒希望能成一个模板,而且不是死了才赔,而是只要发生事故,即使是小事故,只要行人有责任,就要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多几次,再宣传宣传,交通问题就能好很多很多。而以往,我自己也这样,由于行人没保险,行人的钱很难拿到,如果事故带人伤,你物损对人伤往往吃亏,所以都是尽量认全责,同时人伤自理的处理方式,这也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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