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

回答
听到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后心脏病发身亡,并且涉事的哥被批捕的消息,我心里感到十分沉重和惋惜。这真是一件让人痛心的事,生命在如此冲突中消逝,留下的只有无尽的遗憾和对事件背后原因的深刻反思。

首先,从生命的宝贵角度来说,无论争执的起因是什么,一个生命的突然离去都是巨大的悲剧。尤其是当它发生在公共场合,由于人际冲突而导致,更让人觉得荒谬和不值。这位摩托车司机,可能正过着自己的生活,有自己的家庭、朋友,突然之间,一切戛然而止。他的死亡,不仅仅是一个个案,更是一个鲜活生命的消失,给他的亲人带来了无法承受的痛苦。

其次,从事件的经过和责任划分来看,目前新闻报道中提到“涉事的哥被批捕”,这通常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这位的哥的行为可能对摩托车司机的死亡负有法律责任。这可能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或其他相关罪名。在街头冲突中,情绪的激动和语言的冲突确实很容易升级,而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无论是言语上的刺激、肢体上的接触,还是其他方式)被认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急剧恶化,进而引发死亡,那么承担法律责任是必然的。

但是,我们也需要全面地看待“争执”。很多时候,街头纠纷的发生并非单方面的原因。交通出行中,无论是摩托车司机还是出租车司机,都可能因为路况、行车习惯、沟通不畅、职业压力等各种原因产生摩擦。争执是如何开始的?双方各自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是否存在相互的刺激或不当行为?这些细节对理解整个事件至关重要。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方被批捕,就完全否定了另一方的责任,也不能因此就轻易地给所有出租车司机贴上标签。

关于“心脏病发作”这一点,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健康成年人,在没有明显诱因的情况下突然心脏病发作是比较罕见的。而如果争执中的情绪激动、压力过大,确实有可能诱发有潜在心脏问题的人群发病。这是否意味着这位摩托车司机本身就有健康隐患?这并不能减轻涉事出租车司机的责任,但从医学和公共安全的角度,也提醒我们关注个体健康状况在突发事件中的重要性。

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来看,这起事件也暴露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城市交通管理和文明素养:在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环境中,各种交通工具的矛盾和摩擦时有发生。如何提升所有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养,倡导互相理解和礼让,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是城市治理的重要课题。
情绪管理和危机应对:无论是在职业岗位上还是日常生活中,学会有效的情绪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都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冲突,如何冷静下来,避免升级,找到和平解决的途径,是每个人都需要学习的。
公众的围观心态:在冲突发生时,往往会有路人围观。围观者的态度和言论,有时也会加剧冲突的烈度和当事人的情绪。我们作为旁观者,更应该理性对待,不轻易参与或煽动,必要时可以考虑拨打报警电话寻求专业帮助。
法律的震慑与公正:涉事司机的批捕,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不当行为的追究。这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同时,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公正、依法地处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给出合理的判决。

总而言之,这起事件是一场悲剧,它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提醒我们,生命的脆弱,人际冲突的潜在破坏力,以及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责任感和同理心。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构建一个更安全、更文明、更充满关怀的社会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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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最新消息:撤销原逮捕决定。

在裁判文书网,按照这个检索条件“案件类型:刑事案件,三级案由:过失致人死亡,全文关键词:争吵,心脏病,死亡”,进行检索会发现,最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中,基本上在争吵之外还有厮打的行为。

那是否必然意味着在仅仅争吵没有厮打等进一步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考虑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多可能在公安和检察院就被拦下了,根本到不了法院,我几乎已经放弃了此次的检索。然而就在这时,我发现了一份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因堆放建筑材料之事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陈某1在冲突中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因情绪激动及外伤等因素诱发被害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虽然我不是研究刑法的,但这种案件和侵权责任很像的就是构成要件几乎一致,所以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便在于,争吵的行为和死亡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出租车男有无过失?

关于过失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危害结果。即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都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不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应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在我们检索到的这个案件中,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陈某1因民间纠纷引发口角及肢体接触,在现场有人劝阻的情况下,能够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小的,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不可能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的。而根据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1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因情绪激动及外伤等因素诱发被害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谢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陈某1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原审被告人谢某不能预见到其与被害人陈某1发生口角及肢体接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首先,在这个新闻案件里面,虽然“一红衣女子情绪激动说‘他有心脏病’”,但这个提醒是发生在”黑衣眼镜男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之后,在我们看到的新闻所呈现出的证据中,我们不能认定出租车司机在争吵之前或者进行之中,在旁人的提示下知晓了摩托车男有心脏病这一事实。

其次,虽然新闻描述了摩托车男身材壮实,但由于不清楚当事人具体的身体外在特征,我们只能假设,如果摩托车男并没有明显的外在征兆足以让出租车司机认识到和其争吵的这个人存在可能因为重大情绪波动而导致死亡的疾病或者体质,其次,那么,出租车司机对于其正在实施的争吵的行为的危害性是不能预见的。即,出租车男没有过失。

最后,由于举证证明出租车男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新闻的最后也有工作人员说“(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有关系是检察院定的,一定是有一定理由的。”所以,抛开我们的假设和推定,等待一下检察院的进一步回应也不错。

关于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缺一,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侵权法中的多有不一致,我就不在 @丁大龙律师 兄面前班门弄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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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want of a nail the shoe was lost,

缺了一根钉子,坏了一块蹄铁,

For the want of a shoe the horse was lost,

坏了一块蹄铁,害了一匹战马;

For the want of a horse the rider was lost,

害了一批战马,折了一位骑士;

For the want of a rider the battle was lost,

折了一位骑士,输了一场战斗;

For the want of a battle the kingdom was lost。

输了一场战斗,亡了一个王国。

--

这首儿歌,我是在法学院里学会的,讲的是因果关系不能无穷向前追溯,在法律上做出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更加要慎之又慎。

如果我们彻底放飞自我,像儿歌里面那样认定因果的话,我认为摩托车司机属于自杀:要不是他拦住出租车去路,拉拽车门与出租车司机争吵的话,怎么会心脏病发作呢?

或者说,可不可以再给力一点,批捕在摩托车司机死亡前和他接触的全部人?毕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其死因包括“过度疲劳”,或许可以认为过失导致其过度疲劳者也应当承担责任?

废话,当然不可以了!

如果您真的开始思考哪一种因果关系才最为妥当,其实已经走火入魔了。

在这里,我想引用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文中的观点:

刑法关心的是:面对一个已经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采用寻根溯源的方法,即从结果回溯原因,解决如何将一个人的死亡结果归因于另一个行为的问题,也就是归因。对于刑法来说,无论在结果发生之前具有多少偶然性,结果是现实地放在判断者面前的,由于归因的最终目的是归责,因而必须在归责的理念指导下,解决归因问题。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真要探讨“归因”,那就像开始那首儿歌一样,没完没了;刑法所关注的,其实是“归责”问题。

而在归责方面, @丁大龙律师 在本问题下的回答认为出租车司机并没有避免摩托车司机心脏病发的注意义务。按照丁律师的观点,出租车司机又不是人肉彩超机,面对一名气势汹汹、五大三粗的壮汉,不应要求预见其心脏病风险。

对此,孙运梁教授认为

倘若在具体个案中,行为人没有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要件结果仍然会发生,那么就不能将发生的结果算到义务违反行为的账上,否则不啻为一旦违反注意义务就要对由该行为衍生的一切后果负责的结果责任,这会不当地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再翻译成大白话:出租车司机的做法没毛病,摩托车司机的死跟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也好,没有也罢,都不应当追责到出租司机头上。

大抵如此。

--

1 陈兴良 《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法学》 2009年 第 7 期

2 孙运梁 《过失犯的客观归责: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中心》,《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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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情也能批捕,检察院搁这跟我扯犊子呢吧?!

如果是其他的案子,答主一般是讲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披露案件相关证据再做评论。但这一个案件有全程视频,在看过视频后,我们对案件全貌能有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刑事犯罪。批捕绝对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下是答主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进行分解,这个是答主按照自己的理解,以一种便于大家理解的方式来进行分析的

一、主观上是过失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追求,也不是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是持一种明显的排斥态度的。这一点的哥暂且符合。

二、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足够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足够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危险到什么程度呢,要危险到一般理性人也足以认识到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行为比较典型的有:

1、在高层图方便,未确定楼下没人就随便扔了一个东西下去;
2、刮大风时,阳台上摆放的重物没有收下去;
3、带大型犬出门不栓绳不带笼头;
4、开车时不按照交规驾驶等等。

只有这种程度的行为,我们才能要求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要求行为人要更加注意,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当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又不尽注意义务,最终导致结果发生了,我们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是对行为人不尽注意义务的惩罚。

三、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必须要发生损害后果才有可能构成。因为过失犯罪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从行为本身体现,只能从损害后果中来体现。

不仅有后果,后果与行为之间还必须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必须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因素和主要因素。

比如养狗咬到人,导致人死亡。只有因狗的撕咬直接导致死亡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被狗咬了一口,并不严重,结果没有治疗,或者做了无效治疗,后来发了狂犬病死亡,那这中情况就不能追究养狗人的刑事责任了。

另外有外因介入,足以阻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高空抛物砸了一下,不会直接致死,结果送医院途中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也不能追究抛物人刑事责任了。

四、现在分析一下为什么我认为的哥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的哥不可能意识到摩托男患有心脏病,没有避免其心脏病发的注意义务。

如果要追究的哥的刑事责任,完整的逻辑链条有两条:

1、摩托男年老体弱,一般人都能看出其身体状况不好——有直接或间接的特征足以让一般人都能看出摩托司机有心脏病——的哥没有仔细看,没能看出摩托男有心脏病——实施了危险行为诱发心脏病——死亡结果发生。

2、的哥知道男子心脏有病——的哥知道辱骂和拉扯可能导致他发病——发病可能导致他死亡——的哥觉得应该不会那么背骂几句导致他发病——的哥仍然实施该行为——结果发生。

从视频中我们能看到,摩托男是一个五大三粗中气十足的壮汉,生龙活虎到不像话,女子说出摩托男有心脏病也是在他发病倒地之后。这种情况下,要求的哥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摩托男由心脏病,难道的哥是人肉彩超机?

其次,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这样的因争吵厮打导致特异体制者发病死亡的案件最终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判罚,其中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参考》1079号案例还把这个写入了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之中。但那些案例里,除了争吵之外,都具有厮打行为,这一点 @棠邑小廌 的回答里讲得很清楚。

那些审判案例的逻辑是:厮打行为中本身包含了导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可能性,但一般厮打行为不以伤害他人身体机能和器官为目的,主观方面不含有追求或放任他人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不能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许多学者认为,厮打行为属于一般故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但厮打毕竟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因此,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可以评价厮打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为故意,具有过错。

但犯罪故意与一般侵害故意是不同的。犯罪故意包含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首先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者可能导致结果发生,其次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但从常情常理来说,一般行为人都预料不到一般厮打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单就死亡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认识性要素,不属于故意犯罪。

但司法实务中认为,行为人虽然预料不到轻微殴打行为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应该能预料到会产生损害后果。因此,对于一般损害后果主观方面是故意,对死亡结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应该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轻微殴打致人死亡追究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责任,勉强也能自圆其说,毕竟轻微殴打也是殴打,殴打就有可能导致身体损害。但本案与这些案例最大的区别在于,从视频中来看,的哥从始至终没有过殴打行为,其行为只包括争吵,仅有的身体接触是摩托男拉扯的哥。如果这种情况下要追究的哥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就是要求大家都能意识到,争吵也是包含了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的。这恐怕就超出法律层面进入众生皆苦、世事无常的层面了。

说好的法不强人所难呢?

最可气的是这一段:

“我们只是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当天发生的情况,就是视频中的情况,视频可能是不太清楚,因为之前有一些相关证据。(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有关系是检察院定的,一定是有一定理由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满满的不负责任感扑面而来。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不敢或者不愿不立案,只会一股脑往下送,责任全部指望别人去担。

公安稀里糊涂立上案,检察院稀里糊涂批捕。如果之后公诉科再稀里糊涂起诉,法院要不要稀里糊涂判个缓刑?

皆大欢喜?

最新消息,借 @平骧 兄一张图。这是市检察院直接介入,要求区检撤销逮捕。明显先让你跪下唱征服撤销批捕,然后再不起诉的节奏。区检早干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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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事件过程只有不到2分钟,死者是个身高接近1米9的猛男

文字加黑的地方全是当事人的台词


听译者:席琳娜


这位大哥开局照着出租车就是一记撞击口中接了一句地道的“凑你妈的。”,你甚至能感受到出租车在摇撼。。。

然后大哥身边的这位大姐也是敞亮人,一把就推开了大哥,说“起开!凑你么!”

路人大姐关怀的走了过来问道:“咋的了这是?”

敞亮大姐解释道:“他有病啊,就别了一下!就别了一下!”

路人大姐顺势宽慰道:“税也不是故意的,大道儿上的,还想咋的。”

但猛男哥依旧不依不饶的摆出一副VAN样的姿势对着司机哥寻衅,司机哥也不是省油的灯,打开车门开始对呛。

“你跟我掰活!”

“啥意思啊你!啥意思!”

“你他妈不干我么,来来来,干我,随便干!来来来上这里面来!”猛男哥见司机哥出来了,奋起般的邀请司机哥跟他去马路牙子上干,嘴里不停的重复“来,在这儿干,从这儿干!

并在自己就位后对司机哥说道“是个爷们你就上里面来(指上马路牙子里面来)!”

期间大姐一直在劝:啥爷们不爷们的。

接下来猛男哥见司机哥不跟他到里面干,便上前使出了我们东北最简单直接的逼战方式

“我凑你么的!”

“我凑你么!”

“我凑你么!”双方相互问候了一番,期间大姐一直在歇斯底里的拉架,所以一直就没发生肢体冲突。

这时路人大姐又劝道:拉倒你们,冷静点儿,大街上的你们揍啥啊这是。

这时司机哥开口解释说“我特码着急那啥¥#……!你有毛病吧哥们儿?你拍我车你整啥啊?”

猛男哥回道“你说啥呢来来来上里面来,你别给我呜呜喳喳的!上里面来!”又要上前动手奋起,然后再次被大姐给拦住。

大姐说:“你干啥玩意儿啊,你是不是精神病!”

猛男哥被大姐的气势压住,不敢说话。

大姐继续道:你就是精神病!你自己啥情况你自己不知道啊!?

啊?

啊?

能不能走了?

你赶紧给我走。

大姐这一波输出让猛男哥消停了。

路人大姐也劝道说:干啥呢这是,走吧,上车吧。

于是司机哥与猛男哥距离开始拉开

结果猛男哥再度奋起追问司机哥,你是不是不服,我在医大一!你服不服!你不服我让你搞我!你不服我让你随时搞我。

然后指着司机哥说“你听到了么?”

啥玩意儿瞧不起我啊?

我告诉你地址了!医大一门口东来福!

撂下几句狠话后,猛男哥踏上了他的摩托车。

然后十分流畅的倒了下去,瘫在了出租车车头,之后大姐赶紧对其进行救助,说猛男哥其实有心脏病。

司机哥听到后也立马下车救援,但此时的猛男哥已经不行了。

他就这样倒在了地上,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猛男哥临死前的遗言是:
啥玩意儿瞧不起我啊?

我告诉你地址了!医大一门口东来福!


可以说是真实猛男了,为他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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