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最新发布的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量刑标准相关规定?「放高利贷入刑」对社会的实际影响有多大?

回答
最近关于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出台,可以说是对金融秩序和民间借贷市场的一记重拳,影响深远。很多人都在关注,这“放高利贷入刑”究竟意味着什么?对咱们老百姓的生活又会有哪些实际的改变?咱们就掰开了揉碎了好好聊聊。

新规到底说了啥?核心是什么?

简单来说,这次的新规就是把非法放贷的门槛、怎么算“非法”、以及非法到什么程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都给说得明明白白了。以往,很多非法放贷行为虽然屡禁不止,但往往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模糊地带,让一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有机可乘。这次新规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定罪依据更清晰: 过去可能更多依赖于“扰乱金融秩序”这样的概括性描述,而新规可能更具体地指向了“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信贷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高额利息”等关键要素。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在抓捕和起诉这类犯罪时,有了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不容易被辩解为一般的民事纠纷。
量刑标准更明确: 这点尤为关键。以往“高利贷”的界定标准可能不一,导致量刑幅度波动较大。新规的出台,很可能会给出一个明确的利率红线,比如以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某个倍数作为区分。一旦超过这个红线,并且符合其他非法放贷的特征,就可能直接触犯刑法。这意味着放贷人需要更谨慎地计算风险,而不是肆无忌惮地收取天文数字的利息。

“放高利贷入刑”对社会影响有多大?

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它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带来深刻的影响,咱们分几个层面来分析:

1. 对老百姓最直接的影响:借钱更容易还是更难了?

潜在的好处:
降低被“盘剥”的风险: 过去那些打着各种名号、收取天价利息的“地下钱庄”、“套路贷”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老百姓在急需用钱时,不至于陷入被高利盘剥、甚至倾家荡产的绝境。
净化借贷环境: 随着非法放贷行为受到震慑,正规的金融机构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平台可能会有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老百姓提供更规范、更安全的借贷渠道。
减少“连带伤害”: 非法放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等恶劣行为,给借款人及其家庭带来精神和人身上的双重伤害。新规的实施有望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可能带来的挑战:
部分人群借贷门槛提高: 对于一些信用记录不佳、缺乏抵押物、或者本身就属于“边缘人群”的借款人来说,过去他们可能还能找到一些不那么正规但愿意提供贷款的渠道。在新规的严厉打击下,这些非正规渠道可能会消失,导致他们更难获得资金支持。这可能会让他们的生活更加艰难。
短期资金需求面临压力: 有些人只是因为短期的周转问题需要借钱,但如果合规的借贷流程又过于繁琐或速度不快,他们可能会感到不便。

2. 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影响:

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这是最核心的目标。非法放贷往往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滋生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形成规模,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构成威胁。新规的出台有助于将一部分游资“赶出”非法领域,引导资金流向更规范、更有效率的渠道。
鼓励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发展: 对于那些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平台来说,新规的实施意味着更公平的竞争环境。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暴利的非法放贷者被清除,有利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吸引更多合规的资本进入市场。
但也可能影响“灵活”的融资渠道: 有些小微企业或个体户,在发展初期可能因为手续复杂、抵押不足等原因,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转而寻求民间借贷。新规的严厉性可能会压缩这部分“灵活”的融资空间,让他们在资金链上承受更大的压力。

3. 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的影响:

打击“套路贷”和黑恶势力: 非法放贷往往与暴力催收、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紧密相连。将非法放贷行为“入刑”,是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营造更安全的社会环境。
提升法治意识: 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让人们对借贷行为的边界有更清晰的认识,避免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陷入非法放贷的泥潭。这对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这只是一个开始,后续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

执行力度: 新规的效果最终取决于执行的力度和效率。如何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地,打击到位,需要相关部门的持续努力。
配套政策: 伴随新规的出台,是否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比如为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群体提供其他解决方案,或者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公众的适应和学习: 老百姓也需要花时间去了解和适应这些新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借贷过程中踩雷。

总的来说,这次新规的出台,是对过去一些混乱现象的有力整治,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公平的借贷环境。它既是对金融风险的防控,也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任何一项大刀阔斧的改革都可能带来一些阵痛,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改革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们需要拭目以待,也需要共同的努力,让我们的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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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篇,我想补充一些观点。

一、整体上的评价,这是个非常不成熟的规定。

它只是一个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不够细致,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应用上仍然只能靠推测。除了上面那文章中提到的溯及力不明等,我还想到,

1、比如“违法所得”实际应该怎么计算?

出借的本金是10万,借款人已经归还了15万的利息,那计算“违法所得”是先扣除本金10万,剩余5万认定为“违法所得”,还是认为这15万都属于利息,所以都是“违法所得”?

2、比如下午有人在群里讨论过的,没有归还的本金,还要不要还?

仍然要保障放贷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认为这属于非法经营的“犯罪工具”一概没收?

3、比如利息的计算,是与民事法律保持一致,还是有另外计算的一套?

出借10万,但是给钱时就以中介费、手续费之类的名义扣下1万,实际给9万。按《意见》, 这1万也要计入利息来计算实际利率。但是以我贫瘠的法律知识,民事案件中,这1万是不属于利息的(我不确定)。这样一来,刑事中算出来的利率和民事肯定不同。

4、比如“恶势力”的认定。

《意见》中提出如果是黑恶势力实施的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减半。“黑社会”是个严格的刑法概念,如何认定,有刑法第294条和很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但是,“恶势力”长期以来都只是个政治概念,只存在于刑事政策中,它不是个确切的刑法概念。哪怕它的相关规定也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其认定标准仍然很模糊: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这个定义里面的用语,主观色彩很浓,远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清晰,在认定时,自然也更容易受不同判断者的主观影响。

但是恶势力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处罚力度却与黑社会实施的相同,那明显也不合适。


所以总体上说,这是个完全没有考虑周全的规定。不能说不好,但是显然考虑得很不全面且仓促。


二、关于立法权限

任何法律都是先有原则,然后才慢慢补充完善的。所以不能因为《意见》规定得太简单就说它不好,因为新生事物都需要一个慢慢完善的过程。

但是非法放贷也好,恶势力的认定也好,都是个新的东西,并不是在原有《刑法》的基础上能找到相应的规定,这不是“司法解释”的权限可以确立的。

司法解释的权限应该只是对既有概念的内涵外延加以确认,而不是自己生造一个概念。

具体不谈了,知网可以写,知乎不能写。但是我要声明,我不是唱反调,我只是觉得这样不够严肃。



三、关于立法目的

现在还看不到这个《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但是从这两年的刑事政策来看,重点还是要打击涉黑恶势力的犯罪。

但是,非法放贷行为所危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放贷所滋生的各种违法讨债,或者套路贷,才是危害社会的安宁。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对于前者,我仍然认为需要容忍与看到民间借贷的资金在市场中流转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毕竟很多中小企业可能就是靠高利贷才没有因为一时的资金链断裂就死掉。

对于后者,为什么会有违法讨债呢?因为走法律途径执行不到钱啊。为什么执行不到钱?原因就不谈了,小管家很可爱的,而且今年已经基本解决执行难了。


记得有一次和某个朋友争论为什么卖淫不能合法化,除了在出卖身体是否有违伦理上无法达成一致外,我们达成一致是:卖淫与黑恶等其他犯罪密切相关,一旦允许合法化,需要很多相关的规定与配套政策等,很难有效管理。这是投入成本过高的经济账了,因此宁可不允许合法。

非法放贷也是一样。民间放贷行为必然是有利有弊,而且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这么多年,也确实有所建树,也确实养活了很多黑恶势力。

这是个容易滋生犯罪的温床,但因为它容易滋生犯罪,就把床给烧了,我是觉得太草率。


四、关于打击范围

在三的基础上,如果立法目的是打击这种放贷而危及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那没得说,它对经济有影响,是好是坏现在说啥也没用,但这个目的确实是打击一切非法放贷的行为。

但是,如果立法目的是打击滋生黑恶势力的非法放贷行为,那显然这就容易被滥用而扩大打击面。而且在实务中,最容易先被打击的,都是老实人啊。

关于这一点,保持观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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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再过两个月,最高院会出一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到时候才能更好的理解这个意见。所以此回答,如果和未来的理解与适用发生冲突了,一切以理解与适用为准。

目前来看,P2P、校园贷、分期贷、套路贷这些的危害性国家应该是越来越认识到了,金融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厉莉等6名代表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稳定社会秩序。也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的司法政策打击一茬接着一茬,从金融角度来看,我们没法评价这种现象是好还是坏,但是仿佛“一关就死,一放就乱”成为了金融行业的宿命,不知道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将何去何从。

一、看到这个意见,我的第一感觉是以后办理“套路贷案件”,尤其是没有暴力手段的“套路贷案件”终于有了更加适合的罪名了。前两周,张明楷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主要谈的就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或者更准确的说法是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诸多地方出现了一种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现象,典型的便是套路贷概念。导致各地在处理校园贷、分期贷这些情况时,一旦认定某种行为属于“套路贷”,则直接得出该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这种现象可以说非常的普遍,尤其是在校园贷案件中,几乎只要本金和合同签订不一致并且制造了虚假资金流水的情况就会被认定为套路贷,进而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即便借贷双方对于合同的签订和资金流水的制造都是明知且自愿的。如某小额公司A和学生B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0,合同签订20000并且制造了相关流水,扣除手续费、利息、服务金等等3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一个月还款,则只需要还10000,过期不还,则会被催收。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例子中的情况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原因就是该种情况,符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列举的“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又由于该意见规定了“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上述例子中的情况会被定位诈骗罪。

但是仔细深究,其实这种情况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导致的结果就是罪行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了,不要说很多律师意见很大,就是法院的很多法官,也觉得很匪夷所思。之前我们庭内讨论的时候就说过,如果说一定要把套路贷、校园贷、分期贷这些纳入刑法规范去解决,那么必然只能走手段入罪的方式,具体的做法就是,如果催债使用了暴力手段,那么可以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是敲诈勒索罪。如果使用了欺诈手段,那么就是诈骗罪。但是如果没有欺诈手段,没有暴力手段,甚至也没有虚假诉讼,这种情况怎么办?当时这个问题我们还纠结过,定非法经营罪吧,按照之前最高院对广东高院的批复不符合,想了一下确实是没有合适的罪名。而现在这个口子无疑被打开了,所以接下来,我估计在处理非暴力手段的套路贷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会成为一种常用罪名

二、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对于36%利率红线的设置,应该是援引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说此次意见和之前的解释保持了一致性,因此在利率计算上包括复利的问题,都可以借鉴之前的解释。而这个36%利率红线的规制,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主要是根据2013年全国民间融资平均年利率36.2%来的。这种设定应该说是有普遍意义的,当然,在过桥贷等场合,从业人员也许会觉得该利率偏低了。

三、意见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最后一条“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说的相当的含糊。从法理上来说,我们觉得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显然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因为之前最高院对广东高院的批复是很明确的说明了高利贷不作为非法经营来处理,这也让很多从业人员在前两年的时候都非常有底气。如果现在要溯即过去,打击面相当大,也会让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所以期待今后的理解与适用在这个问题上给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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