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真的有敢在庭上和法官对喷的律师存在吗?

回答


在法庭上,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互动通常受到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但确实存在一些律师在特定情况下与法官发生争执甚至“对喷”的案例。以下从法律程序、职业规范、真实案例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程序与职业规范的边界
法官的权威:法官是法庭的裁决者,拥有最终解释法律、控制庭审秩序的权力。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辩护,但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公然挑衅或违反程序。
律师的辩护权:律师有权在法庭上提出质疑、反驳证据或挑战法官的裁决,但这种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依据,而非情绪化对抗。
职业道德:律师需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禁止“无理取闹”或“妨碍司法公正”,否则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2. 真实案例中的“对喷”
(1)美国的案例:律师与法官的激烈冲突
案例1:美国联邦法院的“律师挑衅案”
在2016年,一名美国律师在庭审中多次对法官的裁决表示质疑,甚至用粗俗语言讽刺法官的“偏见”,导致法官当场训斥并警告其“不得再如此行为”。该律师随后被法庭警告,并面临职业惩戒。
案例2:美国最高法院的“争议性发言”
在2020年,一名律师在最高法院庭审中对法官的裁决提出激烈反驳,甚至公开质疑法官的“政治立场”。尽管法官未直接回应,但该律师的言论被媒体广泛报道,引发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讨论。

(2)中国的案例:律师与法官的冲突
案例1:2018年某地法院的“律师挑衅事件”
在某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多次对法官的裁决提出质疑,甚至公开指责法官“偏袒原告”。法官随后当庭警告其“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并责令其退庭。该律师因行为不当被当地律师协会通报批评。
案例2:2021年某地法院的“律师与法官争执”
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对法官的证据采信提出强烈异议,甚至当庭质问法官“是否因个人关系而偏袒某方”。法官随即终止庭审,并要求律师“立即离场”。该律师被法院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面临罚款和训诫。



3. “对喷”的法律后果
法官的裁决权:法官有权在庭审中直接制止律师的不当言论,并根据情节严重性作出处罚,如警告、训斥、责令退庭或暂停庭审。
律师的纪律处分:律师若被认定“妨碍司法公正”或“扰乱法庭秩序”,可能面临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包括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甚至吊销执照。
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如暴力威胁法官),律师可能因违反《刑法》中的“妨碍司法公正罪”或“侮辱罪”承担刑事责任。



4. “对喷”与正当辩论的区别
正当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质疑、反驳法官的裁决,属于法律允许的辩护行为,例如对证据合法性、法律适用性提出异议。
不当的“对喷”:若律师以情绪化、人身攻击或无法律依据的方式挑衅法官,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或“扰乱法庭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的应对:法官通常会通过警告、责令退庭、终止庭审等方式制止此类行为,以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



5. 法律文化与制度差异
美国:法官和律师的对抗性更强,律师在法庭上更倾向于通过辩论争取胜诉,但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中国:法官的权威性更高,律师的辩护行为需更加谨慎,避免与法官发生直接冲突。
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等,律师的辩护权较充分,但法官仍保留最终裁决权,律师的“对喷”行为可能引发更严厉的后果。



6. 总结
存在“对喷”案例: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因不当言论与法官发生冲突,但此类行为通常被法官制止,且律师可能面临纪律或刑事责任。
法律与职业规范的约束:律师的辩护权与法官的权威之间存在张力,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力。
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法庭是司法公正的场所,律师与法官的互动需以法律为准绳,而非情绪或个人恩怨。

因此,虽然现实中确实存在律师与法官发生争执的案例,但这些行为通常属于法律程序中的“程序性争议”,而非真正的“对喷”,且最终会由法官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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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怎么翻过来的.......

这个答案底下高赞大多对死磕派律师没啥好感

然而没有这些死磕派,不少案情还真洗了糊涂就过去了

让我想起一件往事,2016年,聂树斌案是在沈阳巡回法庭宣判的无罪,当时这案子一些细节也爆的特别详细,有几个细节,我印象很深.....

由于当初聂树斌案是河北省公检法合谋造成的冤案(也有严打背景下的ZZ高压),所以这个案子复审时候,提审王书金(聂树斌案真凶),检察院和法院一方,是务必铁了心要把王书金罪名洗干净,而反倒是王书金辩护律师,为了争取立功表现,而使尽浑身解数,要证明人是王书金杀的,把罪名坐实。

于是在法庭上,双方以此为立场,相互死磕,最终河北法院认定王书金没有杀人......

张焕枝(聂树斌母亲)和代理律师不服,接着上诉

最高院受理了聂母的申诉之后,指令河北省高院复查,河北省高院一拖就是7年,纹丝没动。最高院无奈,指令将聂案移送山东省高院复查,由此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5年,山东省高院决定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终于第一次获准查阅完整卷宗。
4月28日,听证会正式召开,检方和律师角色互换,律师竭力指控王书金杀了康菊花,检方拼命帮王书金辩护,此种盛况,可谓千古奇观。
两天后,央视《焦点访谈》抢先一步给聂案定调:聂树斌案,不属冤假错案。
陈光武律师,这个号称“端坐死磕派第二把交椅”的一代名律,顿时如坠万里冰窟,预感到大势已去。此时,他不得不求助于“端坐在死磕派第一把交椅”上的:杨金柱律师。
杨金柱律师看到卷宗后,深感聂树斌冤枉、公权力无耻,当机立断:为今之计,只有公布聂树斌案卷宗,令天下尽人皆知,才能挽狂澜于既倒、救败局于涂地。聂树斌案卷宗从此大白于天下。
杨金柱律师却因此遭到了长沙市律协的调查,险些身陷囹圄。

另外,当初河北高院拒绝审理张焕枝上诉,理由是,没有判决书。问题是当初根本就没有給聂树斌家里判决书!

最后是李树亭律师死磕公检法,多方斡旋,才从被害人康菊花家人手里,要到了一份判决书,张焕枝老人拿着被害人的判决书上诉,才最终被受理。

滑天下之大稽!

然而最高院却不肯受理,理由是申诉要提交原审判决书,聂母没有判决书。聂母去找河北法院要判决书,河北法院说当年的《刑法》没有规定执行死刑要给犯人家属判决书,所以当年没有给你判决书,现在也没有义务给你补发。案件断片儿了。
两年后,一封没有署名的特快专递打破了聂案的僵局,聂母打开一看,正是聂树斌案的判决书。聂母再次来到最高院,法官大惊失色之余,不得不接受了申诉。
直 到最近,这封神秘判决书的来历才被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曝出,原来当时河北法院虽然没有给聂树斌家发判决书,但给受害人康菊花的家人发了判决书,李树亭想从 康家拿到判决书,无奈康家当时视聂家为死对头,拒不配合。李树亭花了两年时间陪康老汉聊天、帮康老汉处理法律事务、给康老汉做思想工作,终于暖热康老汉的 心,拿到了这至关重要的原审判决书。
若无这份判决书,聂案至今还被挡在最高法的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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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一档音频节目,《三好浪说》,几个年轻人的胡比瞎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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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的。去年就有一个。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有吗?

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提出申辩!

审判长:我现在问,请遵守法庭的指挥。

辩护人:我们反驳控方的证据就足够了!

审判长:你刚才不是反驳完了吗?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你说没有举证的义务!

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我们证据已经很多了,证据已经很充足了。

辩护人:我反驳你的证据就足够了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辩护人怎么啦?

审判长:你再不按照法庭的指挥,我给你讲......

辩护人:你这种指挥值得受尊重吗?

审判长:你语言要…...

辩护人:我再次强调,被告人跟他的辩护人只有反驳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

审判长: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交?

辩护人:我告诉你,我们没有举证的义务!

审判长:那就没证据是吗?

辩护人: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不是讲人话!

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我给你讲,这边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你这样子讲,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是

辩护人抢话:有本事……,你不就是滥用这法庭指挥权嘛。

审判长:什么滥用指挥权。

辩护人:你怎么问是你的事,我怎么回答是我的权利。

审判长:你刚刚用的什么语言?

辩护人:我什么语言?我已经告诉你,被告人跟他的辩护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审判长: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提交?你说没有就没有。

辩护人:我就说没有举证的义务,我凭什么按你的规定来回答。你怎么问是你的事情,我怎么答是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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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法官朋友跟我讲了一个故事,我发现真有硬怼法官的猛人律师。

某网红、死磕、收费贼贵、擅长刑事诉讼的律所,代理了朋友手里的一起巨大金额的借款案件。(请记住我上面的形容词,可以帮助理解后面的故事。)

该所律师来到法庭,显得非常傲慢。一来他经常出入中高级法院,不常代理基层的案件,对基层法官有些轻视,二来,坐在法官席上的俺朋友,从面容看非常脸嫩。虽然他今年已经35、6岁,但是看上去也就27、8,仿佛刚刚从法学院硕士毕业考入法院一般。

这个律师明显没把他当盘菜,在程序开始之前,竟然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要求——让朋友出示员额法官任命文件。朋友很气愤地跟我吐槽,他特么敲了十多年锤子,还是第一次被律师要求验明正身。用他的原话说,“这不是打我的脸吗?”

他知道这个律师不好惹,看看他的律所名称,知道碰到硬茬了。这个所在很多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都有所表现,虽然业务素质不好评价,但是真敢收巨额律师费后瞎掰。

而且有些大牌律师有欺负年轻法官的习惯,如果法官一开始没把他们打压下去,他们就会越来越过分,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朋友非常硬气地回怼:我坐在法庭上,就代表我可以行使审判职权,如果被告律师一定需要我出示任命文件,那么麻烦请你先去你们律协开具证明文件,证明你的律师身份无误,因为我对你的律师身份也表示怀疑。

律师:我的律师证可以证明我的身份。

朋友:我穿着法袍坐在审判台上,都证明不了我的身份,你的那张证又能证明什么?

律师没想到这个年轻法官这么硬气,也有点蒙,讪笑道:我们没别的意思,就是确认您是不是主审的员额法官xx。

朋友又开腔了:我就是xx。今天是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即便我委派法官助理来主持,也合乎程序。所以,请你明确,要求查看我的员额法官任命文件是什么用意?

这个律师开始有点沉默了,不再提这茬事。朋友本以为就此打压了他的气焰,没想到他刚宣读完庭审组成人员以后,这个律师又开始抗议了。

他这次的点不是要查看朋友的法官资格,而是抗议朋友一人主持证据交换,理由是这是一个普通程序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也应该出席庭审,只有主审法官一人主持,程序不合法。

朋友听到这里,就明白这个律师对民事诉讼程序不怎么熟悉,于是再次回怼:根据《证据规定》,证据交换由审判人员主持,并未要求由合议庭主持,如果被告律师对此有异议,可以退出法庭。

这个律师被朋友有点搞蒙了,他没想到这个法官也有点不按套路出牌,于是不得不捏着鼻子继续配合庭审。

本来以为这个律师被这顿削以后会消停,没想到接下来又出幺蛾子了。证据交换结束后,朋友要求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之前搞事的被告律师一听,又跳了起来,他抗议说今天只通知证据交换,没有要求答辩。朋友问:那你们是不是拒绝答辩?

被告律师不肯接茬、正面回答,而是一个劲地说在证据交换阶段答辩违法。

朋友彻底忍不了了,开始狂飙法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诉讼继续进行。今天已经超过15天期限,我没收到你们的答辩状。刚才经法庭释明,被告明确拒绝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书记员,把我的话记下来!

被告律师一听彻底傻了,放弃答辩权利那后果相当严重,相当于不战而降。于是他当着一帮人的面,赶紧向朋友求饶,说不好意思,法官,我刚才态度不好,我向您道歉。我刚才没表达清楚,不是不答辩,而是今天没带书面答辩状,我先简要口头答辩,庭后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朋友这才绷着脸点点头。朋友事后跟我感慨说,对这帮死磕律师,就得比他们更熟悉程序法,否则他们的尾巴能翘到天上去。

我对朋友竖起大拇指,不愧是年轻的老法师,就是有一套!其实这个律师磕到铁板了,朋友是著名法学院硕士毕业,在法院办了十来年案子。他刚考到法院仅实习了半年就独立办案了,那时候没搞员额改革,他顶着助理审判员的帽子,案子也办的飞起。现在他在他们庭专办大要案,无论是法律功底,还是实践经验,在他们院算是比较丰富的。

面对这种局面,如果法官没经验,很容易被搞得下不来台。这样,死磕派律师的目的就达到了。

另外,照我说啊,当事人花一大笔冤枉钱请这种律师,还真不如自己在法庭裸奔。因为法官对这种律师的印象极差,有可能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给他的委托人一记闷棍。

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法律人一个道理:法条,必须得背,不背不行,你想啊,你敲着锤子开着庭,突然就被死磕啦…


评论别猜啦,即使猜到老湿也不会告诉你!

鉴于有网友提到法官应该出示身份证明的问题,这里简单回应两句。如果在外出执法场合,确实应该出示证件。但是在法庭开庭场合,个人认为没有必要。法庭、法袍、书记员、案件卷宗、系统控制权等一系列要素,都可以作为法官身份的证明。法官没有必要专门向律师和当事人出示证件或者任命文件。而且在庭审中,法官会宣布自己的身份,这也是一种说明。如果对这些都不认可,那么即使法官出示任命文件,是不是也会被质疑是伪造的假文件呢

那些纠结这个问题的网友,请问你们去医院看病,会要求医生出示医师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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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止有!而且为数还不少!我就举个最近的例子吧!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在休庭的时候捂着胸口说道:“在这样严重违法的法庭上,多待一分钟,都可能随时被气死。”

(1)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1日,包头王永明案继续开庭。出现自庭前会议以来最激烈的冲突,律师与检方、法警、审判数方发生混乱!

(2)发生经过:

背景:在之前的庭审中,法庭剥夺李爱军和李啟珍两位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不允许其参加庭审,引起了全体辩护人的愤慨。

开端:庭前会议,辩护律师们提出先解决两位律师的出庭问题,法庭对此没有回应,继续进行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程序,多名辩护律师要求举手发言,均遭到警告,又有多名律师要求审判长回避,还是被连续警告,庭上陷入混乱。

混乱中,袭祥栋律师发现公诉方的书记员在偷偷录像,遂提醒法庭立即休庭处理此事。休庭后,辩护律师请求过去查看并要求法庭封存偷录的影像,在庭的法警阻止了辩护人的行动,故引发公诉人、法警、律师乱作一团。

结果:混乱中,徐昕教授被法警野蛮的推搡两次,故引起更大的混乱和言语冲突,这也是我们开头徐昕教授讲出那番话的缘由!

午后的庭审,辩护律师之一当庭向法庭实名举报,公诉人之一的李书耀曾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请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遭合议庭拒绝。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李书耀当庭表情极不自然,对此未做任何解释。

(3)网传该案有如下情况:

1.女性被告人遭到男法警殴打。2020年7月5日,开庭期间,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的夏姓男法警殴打,性质极为恶劣。

2.侵害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李爱军、李啟珍两位辩护律师,因其他案件开庭,征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并向法庭进行了书面告知,完全具有暂时离开法庭的“正当理由”。但被法庭认定“拒不到庭、拒绝辩护”,被法庭剥夺了辩护的资格。

3.合议庭组成违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法院本应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未通知。

4.不公开审判,未庭审直播。偌大的审判庭,只有十多个旁听者,空余200多个席位,却将旁听者阻止在法庭外。合议庭还以不具备直播条件为由,违法不许庭审直播。

5.一审诉讼在二审法院的法庭开庭。“法无授权不可为”。该案涉及40多个民事案件,终审法院就是包头中院,相关法官跟该案有利害关系,可能成为证人,不应在此审理。此案实际上已没有二审程序,严重违反二审终审制。

6.审判员主持庭审。《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庭审规则》规定的非常清楚,审判长主持庭审并维持庭审秩序。但二位审判员不仅主持庭审,而且还对辩护律师予以警告,严重违法。

7.违法召开联席会议,未审先判。案件尚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公、检、法、政法委等部门召开针对此案的联席会议,不审查证据、不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涉黑、涉案财产处理等事项“达成统一共识”,完成了对此案的秘密审判。

8.公诉人方当庭辱骂辩护律师。2020年7月8日庭审,一名检察官助理公然说辩护律师在“表演”,并朝着袭祥栋、吴俊、王振江、周海洋、冯延强等律师进行辱骂:“一群法盲”。第一公诉人徐亚光还说对辩护律师说了“什么宪法”“伎俩”“放肆”等话。

9.起诉书达不到起诉标准。比如将红红、贝贝这类昵称,直接定性为绰号;比如将宋老二、老乔这类寻常可见的称呼,也直接定性为绰号;再比如将公安机关写成“东安机关”,将兵写成“斌”,将月写成“年”……更为严重的是,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不分,违法和犯罪不分,指控被告人的具体事实不明,指控的具体事实不明。严重违反《刑诉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即“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之规定。 

10.公诉人拒不送达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在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后,第二公诉人李书耀便宣读决定书,抬头是“稀土高新区法院”,而不是申请人。直接违反《刑诉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11.公诉人公然蔑视法庭权威,随意缺席。在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庭前会议通知后,本案第三公诉人人闻立新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两天的庭前会议。

12.公诉人严重滥用法律监督权。在辩护人发言时,公诉人当庭宣读法律监督意见书,严重违反基本的规则条款。

13.检察官助理当庭发言。庭审中,检察官助理发言。辩护律师指出其没有发言资格后,竟毫不收敛,继续发言。作为该院检察长的第一公诉人徐亚光也不予制止。

14.公诉人不履行该有的法律监督职责,未关注女性被告人被殴打事件。本案女性被告人石莉芳在被押解途中遭到法警的殴打,此事件性质极为恶劣。但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公诉人未予丝毫关注。

15.公诉人非法参与审判程序,操控庭审地点。本案第一公诉人徐亚光当庭表示,是他参与决定了将庭审地点设置在包头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严重违法。

(4)建议

1,尊重法庭、尊重法律是每一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但当存在争议的地方,律师完全可以据理力争,而且我们律师法是有规定的:律师庭上发表的言论不受追究。

2,庭上必须注意言辞的使用,一定要避免肢体冲突,在发生混乱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3,没有实力不要模仿部分律师在庭上的控场风格,刑辩律师的风险大多源于此。

4,让事实说话,人民法院对此事一定会有个最终说法的。

5,永远相信公平与正义,做一个勇于担当、敢于据理力争的法律人。

更多案情请网络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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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是讨薪的农民工,手上全是干裂黑皴,没钱请律师,不知道哪里找了个模板打了个辩论发言照着读,标题是“答辩状”,业内人士都知道这是写错了不影响发言内容本意。

但被告律师揪着这点就开始发挥,我提示律师就原告的实质性意见进行辩论发言。

被告律师不听,继续发挥,我打断了他的发言,用的词句是:“被告律师,原告的文化程度是文盲,标题是笔误,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过多纠缠”。

被告律师把手一抱,头一扭:“法官无故训斥我,我拒绝发言”。然后全程一句话不说,最后陈述的时候说:“法官禁止我讲话,我保留投诉的权利”。

下判后,写十五页的上诉状,其中有三页半是在说我无端训斥他,剥夺他发言权。

二审维持原判。怼法官的真的很多,但像这样玻璃心的第一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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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大家都想知道十五页的上诉状写了啥,主要是三个内容,庭审过程的阐述、法条罗列、对一审判决的驳斥。其中控诉我的三页半写的很精彩,从公民尊严写到律师尊严,其中大篇幅写了律师在庭审中的重要地位,法官在法庭上任意训斥律师是司法不公的开端……还提到了我年纪小,训斥一个年龄可以当我父辈的人是伦理道德败坏……

其实这上诉状不算啥,最奇葩的上诉状是上诉人信誓旦旦说必要做法事诅咒法官。这是个健康权纠纷,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他生病的原因是他的“仇人”诅咒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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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进行补充,看评论里有朋友好奇律师作用的问题,我简单说点自己看法。

1、刑事案分为三阶段:侦查、起诉、审判,分别对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的作用主要发挥在前两个阶段,在公安侦查阶段,尤其是某些毒品、经济犯罪案件,律师会起作用甚至起关键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和认罪认罚的处理也很重要。但案件一旦进入法院,律师作用微乎其微,在庭辩中无论如何吼如何跳都是给当事人看的而已,表现得特别较真特别大义凛然的90%是死磕派,且绝大部分不会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2、民事案件中,40岁以下的法官几乎都是科班出身,法律素养较高,实体上几乎不受律师影响,所以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请律师等于浪费钱。但注意!对于当事人不懂法,事实复杂的案件,建议请律师,在财产保全、证据收集、语言组织上律师起主要作用,很多当事人会当庭作很多不利于已方的陈述。

3.企业的非讼法务,也是有必要的,有时候合同上的一字之差会导致很大的损失,所以需要律师审合同,评估行为风险等。

大家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注意了,给你仔细分析案情,讲解法律关系,指导相应做法的是好律师。说“包赢,稳赢”的可以转身走了。提到“走关系”“打点法官”之类话的赶紧跑(并向司法局举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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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我开庭的时候最喜欢遇到这样的律师了,因为这样法官就会不自觉的偏向我方。

即便遇到程序不正确的案子,也别合法官对喷,先提出意见,法官如果不听就像检察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对喷只会拉低自己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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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喷没有,但是据理力争还是需要的。

我这个月有个案件,在广州某区法院审理。案情是我方与员工因一般合同纠纷,非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起诉到法院,案件已经受理。

开庭的时候,对方没有来,法官关掉录音录像,把我和原告老板叫到审判庭外,劝说我们撤诉。理由是本案涉及劳动关系,应该去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来法院起诉。

我指出法官的观点是错误的,一,原被告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本案争议的标的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签劳动合同以外独立的合同。二,本案被告为两夫妻,其中妻子并非原告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本案并非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而是对其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产生纠纷。

因此,本案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均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

该法官说,我认可你们的诉讼请求,但你们案件因涉及劳动关系,没有经过劳动仲裁,我只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你们也可以上诉,但是这样浪费的时间就非常多了。本案我已经请示了庭长,他是广州市劳动法专家,他也认为本案应该劳动仲裁。

我出于对法官的尊重,非常克制自己。我就说,这样吧,本案也没有开庭,今天就干脆先别开庭了,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一下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受理我就撤诉,如果不受理,案件就继续审理,法官表示同意。

下午我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毫无疑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本案,并且当场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我把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到法院,法官只好裁定案件择日继续审理。

其实大家都是法律人,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理解,这很正常。但也正因为主观性很强,法官也不一定是对的。大家都是四年法学院毕业,大家都是通过司考(法考),大家都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真的不见得谁比谁更懂。而且法律这个行业,往往懂的越多,就越容易发现自己的不足。法官就一定对的吗?如果法官就一定对的,那就没必要搞二审法院啦?

但是你说敢不敢对喷?对喷能解决什么问题吗?对喷很容易,越不懂法越无知的人才需要对喷。自己有理有据得,据理力争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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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听我说——

Allen:去你x的!

法官:听着——

Allen:去你x的!你bb完了没?

法官(气到口胡):我要——我要警告你蔑视法庭——

Allen:爷不在乎。

法官:随你在不在乎!我要为此判决你二十天!如果你再多bb一句,我会再加二十天!

Allen:去你x的。

法官:四十天!

Allen:再次x你x的

法官:六十天!

Allen:x你x的

法官:一年!

Allen:你妈妈

法官:十年!

Allen:吃我xx

法官(气到扭曲,冷笑):你知道嘛!这案子会变得很有趣!……

Allen:你不应该在法庭上笑!因为如果你笑——

法官(吼):我想笑就可以笑!

Allen:这是违规的哟,你现在已经在朝我又吼又诅咒了。

法官:我没有诅咒!

Allen:你诅咒了!

法官:我只是在吼!

Allen:随便吧,去你xx的,吃我xx。

法官: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吼!

Allen:吃我xx

……

(一番争论后)

……

allen:吃我xx,你这个xx!

法官:你再这样,我就把你驱逐出庭

Allen:老婊子xx!

法官:整个案子期间都驱逐出庭

Allen:xx养的!

法官:你懂我意思没?

Allen:xx养的,xxxx!

法官:你懂我意思没?!

Allen:大xx!

法官:你特么懂我意思没?!!!

Allen:哎哟生气了?

法官:蠢货!

Allen:上头了上头了。

法官:听着!——

Allen:你刚骂我蠢货?

法官:是的!

……

……

以上是美国乔治亚州的一个真实的法庭案子的节选,案子的主角Allen嫌弃自己的律师没用于是自行为自己辩护,最终把法官气到疯狂对喷,极为荒诞的场景,而旁边的记录员忠实地把每一段话每个字记录下来了,你甚至可以在法庭官网上下到这个案子的记录文档。

我最喜欢的动画rick&Morty的主配音justin roiland用动画人物形象把这个案子做了个完整配音,懒得找文档的可以看视频直观感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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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前不久我就碰到了这样一个奇葩法官,忍不住跟他互喷了。

此君原为一法庭庭长,后法院竞争上岗,此君未能如愿,现为一普通法官,愤世嫉俗,认为老子天下第一,但水平又奇臭无比,属于批量案件其他所有法官一种判法他自己单独一种判法的那种存在。

在我的这个案子里面,我基于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他在开庭的前一天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一定要工伤认定前置,否则要驳回我的起诉,我一头雾水(雇主是个人不是公司怎么认定工伤),表示接受不能,他表现得很生气然后挂了电话。

第二天开庭时就离谱了,在所有程序之前就开始问话,问我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依据是什么,在我把所有法律关系和法条阐述清楚之后才开庭。ok,这个我能忍,毕竟就当普法了。

然后。。。他没让被告之一坐被告席,而是以我庭前提交了一份该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为由,认为该被告属于证人,应以证人身份出庭。。。我当庭提出反对意见,此君声色俱厉地驳回了我的反对,并称我怎么办案不用你教。。。ok,这个我也能忍,让书记员如实记录在案就不再纠结,毕竟你想多一个发回重审的案子我也不在意对不对?

然后。。。在法庭调查的时候,被告之一在之前垫付了丧葬费,我方也认可这一事实,此君竟然让我方提交收条给法院,我说这不是我的举证义务,此君竟然直接开喷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说我没学过法律,素质低,名堂多??? 这我就真忍不了了,直接站起来告诉他,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们今天不谈法律,就从一个正常智力的人的角度出发,大家都知道收条是在出钱的人手里,不可能在收钱的人手里对不对?(旁听群众哄堂大笑)你现在要收钱的人提供收条,是你智商有问题还是我素质低?你又是依据哪条法律哪个事实?

此君听了之后半分钟没说话,他可能喷律师习惯了(书记员私下跟我说有的律师经常被他骂的狗血淋头),没想到爷不伺候他。。。然后就没再刁难,草草把庭开完了。

开完庭之后,此君让我的当事人留下,说我坏话说了半个小时,可惜当事人不为所动,坚定站在我这方,并把他说的话都告诉了我。

现在这个案子还没判,不过我相信,不管他怎么判,让被告当证人的行为,都够他喝一壶的了。。。

回到问题上来,一般来讲,律师都不会,也不愿意和法官发生任何冲突,但有时候不可避免会碰到离谱的事,就我个人而言,是不会惯他臭毛病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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