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历史上有过那些“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实例?

回答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下,几乎成了一种理想化的口号,实际操作中,真正的“天子”——皇帝本人,能够真正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例子屈指可数,甚至可以说凤毛麟角。原因很简单:皇帝掌握着最高权力,他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他本身就凌驾于法律之上。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中国历史上完全没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影子。虽然“天子”本人直接被处死的例子几乎没有,但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理解和寻找接近的“实例”:

1. 皇帝的近亲、权臣的审判与惩罚:

虽然皇帝本人不受制约,但他的家属、宠臣、甚至辅政大臣,如果犯了罪,在特定时期,有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可以看作是一种“间接”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汉朝的“吕氏之乱”与“诸吕之乱”: 汉高祖刘邦死后,皇后吕雉掌握了实权,并培植了自己的党羽。在她死后,以周勃、陈平为首的大臣们发动政变,将吕氏家族的亲信全部诛杀,并废黜了皇帝。虽然这不是直接审判皇帝本人,但却是对皇帝家族势力的一次大规模清算,可以说是对“天子”权力滥用的一种反击,也体现了对犯错者的惩罚。

汉武帝末年: 汉武帝晚年,宠信的江充等人为了打击太子,制造了“巫蛊之祸”,牵连甚广,导致太子刘据起兵反抗,最终兵败身亡。事后,汉武帝也认识到江充等人的诬陷,虽然没有直接惩罚江充,因为他已经死了,但对参与此事的其他官员进行了严厉的审判和处决。而且,汉武帝后来也修建了“思子宫”来祭奠太子,表达了对自身判断失误的悔意。虽然他没有严惩自己,但他对错误行为的追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君权”的约束。

唐朝的“玄武门之变”: 唐太宗李世民通过“玄武门之变”夺取皇位,杀了两个亲兄弟。虽然他登基后,并没有因为这一事件受到法律的审判,但他内心的愧疚促使他后来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赎罪”,比如励精图治,善待大臣,以及在政治上避免重蹈覆辙。这是一种“内心的约束”,虽然不是法律审判,但也反映了对“君权”的某种反思。

明朝的“土木堡之变”: 明英宗朱祁镇在“土木堡之变”中被瓦剌俘虏。虽然他本人没有被审判,但这次事件导致了明朝统治的动荡,也使得一些原本掌权的宦官和权臣受到了惩处。后来,他的弟弟明景帝继位,对当初参与迁都派(如王振)的罪行进行了清算。这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导致“天子”失误的责任人的追责。

2. 臣子对皇帝的“劝谏”与“弹劾”:

虽然不能直接审判皇帝,但历史上不乏有正直的大臣,敢于冒着生命危险,直接“弹劾”皇帝的过失,甚至提出“罪己诏”的要求。

魏征对唐太宗的劝谏: 魏征以直言不讳闻名,他对唐太宗的许多决策都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在唐太宗震怒时,魏征也能泰然自若。虽然唐太宗并没有因为魏征的批评而受到法律审判,但魏征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一种对君权监督的力量。事后,唐太宗对魏征的忠诚表示赞赏,并采纳了他的许多建议。

宋朝的“庆历新政”: 范仲淹等人的“庆历新政”,虽然最终因触及既得利益集团而被废,但他们在推行改革时,敢于挑战既有的权力结构,甚至对皇帝的某些决策提出质疑。虽然没有直接审判皇帝,但这种改革的尝试,也包含了一种对“君权”的审视。

3. 皇帝的“罪己诏”:

这是皇帝在承认自己过失后,主动发布的“检讨”。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但却是皇帝为了平息民怨、挽回声誉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批评”。

汉灵帝的“罪己诏”: 汉灵帝时期,宦官专权,政治腐败,百姓怨声载道。汉灵帝在一些重大灾荒事件后,也曾发布过“罪己诏”,承认自己“德行不修,政失于汇报”,并表示要“改过自新”。这虽然是皇帝主动为之,但也是一种对自身行为“不当”的承认。

许多皇帝在遭受重大灾难或军事失败后,都会发布“罪己诏”。 这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灾被视为“天谴”,皇帝作为“天子”也应承担责任的观念。虽然不是法律的制裁,但却是对“君权”的一种道德和政治上的约束。

为什么“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难以真正实现?

权力垄断: 皇帝掌握着绝对的权力,他可以轻易地改变或废除法律,从而规避任何审判。
“君权神授”: 传统观念认为皇帝是上天选定的,拥有神圣的权力,因此不应受到凡人的约束。
维护统治: 如果皇帝可以被随意审判,那将直接动摇皇权的稳定。

总结: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史上没有皇帝本人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审判并处死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实例。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关键的历史时刻,通过对皇帝亲属、权臣的严惩,通过大臣们对皇帝的激烈劝谏,以及皇帝主动发布的“罪己诏”,都曾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对“君权”的约束和对错误行为的追责。这些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同罪”,但却是中国政治文化中,一种对“天子”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的努力,也反映了对“法治”理想的追求。

或许,“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中国历史上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的政治伦理,是一种对最高权力者的道德和政治期望,而不是一个可以轻易实现的法律实践。然而,正是这种理想的存在,才促使了历史上无数仁人志士的努力,也才有了上面提到的那些“接近”的“实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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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话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本问题下的其它回答中已有提及,我就不再赘述了。而类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古今中外,即便在现代的一些“法治国家”,实则也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遑论中国历史上的那些封建皇朝了……

不过,中国历史上到的确有接近于“天子犯法而被入刑”的例子,我就知道这么个事儿:

金国置库,收积财货,誓约惟发兵用之。至是,国主吴乞买私用过度,谙版告于粘罕,请国主违誓约之罪。于是群臣扶下殿,庭杖二十,毕,群臣复扶上殿,谙版、粘罕以下谢罪,继时过盏。

——《三朝北盟会编》引《燕云录》

其中“国主吴乞买”,即金太宗完颜吴乞买(完颜晟);“谙版”,即完颜阿骨打与吴乞买的弟弟,时为“谙班勃极烈”【1】的完颜斜也(完颜杲);“粘罕”,即时为“移赉勃极烈”的完颜宗翰。

注1:“勃极烈制”是金初实行的一种议决朝政、国事的合议制度,成员均为重要宗室。其中“谙班勃极烈”在太宗朝排名第一,由皇储担任。

作为一国之君的完颜吴乞买,因为“违背誓约”、“私用过度”(也不知道具体怎么个过度法儿)就被打了20庭杖,这在古代社会也算是一桩奇谈了。在其统治末期,吴乞买试图废除勃极烈制度,推行汉制,这件事闹不好是重要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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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能制衡天子的力量就只有 天啦,但是除了些灾异之类的讯号,天命又很难直接降罪人间


除非是某个能让天父亲自附体临凡的政权


就是你啦:


洪秀全:……


天父下凡,那是天父的事,怎么能说下凡就下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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