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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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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陪审团制度并不是说简单的改变了一种审判方式。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制诉讼制度,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方式的最大特点,这种陪审团制度需要整个诉讼制度予以辅助和规制,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性问题。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特点是法官主导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并不适合对抗制中的陪审团形式。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建立陪审团制度,就需要将全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全部替换掉,而这种庞大的工程,不啻于更换国体和政体的大工程。因此在将来比较长的时间内,我国都不具备陪审制度的土壤。

另外这个问题看出来很多人都觉得陪审团制度才是最好的审理制度,而没有陪审团的审理,很容易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并且曾经身边很多人都说最完美最好的审判或者法制最完善的国家,都是采用的陪审团制度,这是一种误区。它们得知陪审团的方式,多是通过影视剧,而关于律政题材的电视剧多出自于英美法系国家(当然包括香港,不过台湾地区和大陆一样是适用大陆法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纠问制诉讼方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方式,都存在其自身的优缺点,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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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北爱尔兰的例子。作为英国的一部分,北爱尔兰以前一直是执行陪审团制度的,而且使用与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样的法律(而不像苏格兰那样是大陆法系)。值得注意的是,在爱尔兰共和国独立后,北爱内部自然也就民族矛盾渐渐尖锐,后来几次血案之后,干脆进入了族群矛盾的时代。社会治安比较差,案件增多。当时英国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让军队进驻北爱的警察局。同时还有一个决定就是取消北爱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制度,由法官进行判断。

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一方面天主教共和派的居民不信任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不合作的办法。而即便参加了陪审团,也是族群胜过事实,如果陪审团内部天主教徒居多,那么天主教徒的犯罪嫌疑人就八成无罪,新教徒就会比较郁闷。新教徒居多的陪审团则正好相反。尤其是与族群矛盾相关的刑事案件。无论怎样选择陪审员都不合适,因为总有一方认为自己被歧视了。如果考虑到陪审员是从法院周围的居民中选择,就更牵扯到族群分布以及阶层划分的问题。几乎每个话题都是能点燃情绪的火药桶。于是只好取消这个制度。

某种程度上讲,陪审团制度需要社会认同感强,并且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社会矛盾不尖锐的情况下才合适。不然的话,无法很好的提供司法服务还在其次,如果成为了社会矛盾的放大器,就更得不偿失了。其实香港也不是任何案件都有陪审团的,只有高等法院的案件和与死因相关的案件才有陪审团。而且,陪审团制度消耗的资源和时间都是巨大的。这也是香港限制陪审团的原因之一。即便在陪审团的发源地英国,小额民事案件也是直接由治安法官判决,只有皇室法庭或者郡法庭才有陪审团。如果是在中国内陆的农村地区,陪审团制度首先就会面对资源消耗过多的问题。在基层实践上,也是村官调解占主流,村民采用司法路径也是少见的。而如果真的进入审判阶段,陪审团制度在中国也会面对第二个问题:独立性。英美法系是强调陪审团与被告互不认识,不会互相影响。其实这个在英国历史上就不是事实;这也是农业社会下的社会流动程度决定的。起码贵族法庭就绝对不符合这个要求。反倒是城市化后,这个要求才有些眉目。而放在中国农村的环境下,如果从本地挑选陪审员,各种事先影响会毫无意外的严重干扰陪审员的决定,甚至事先商量好决定都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从外地挑选,先不说可行性,如果从下层民众角度看,外地人的决定与空降法官的决定有区别么?这样等于取消了陪审团制度”诉诸平民,诉诸同辈“的优势。本来陪审团的初衷就是用这个优势让当事人信服判决,自动接受这个判决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司法的尊严。

陪审团制度本来就是英国的王权在司法领域扩张的时候被地方贵族狙击的妥协产物。在英国历史上确实有很多进步作用,不过也是因为先有一个独立性比较强的贵族阶层,才有能独立于国王存在的陪审团,并且产生了相对独立,并且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司法裁决。这个制度推广到平民,也是渐进的。贵族和平民共用一个法庭要等到二战结束后才实现。所以,要解答中国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最好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民众心理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这个描述我做不到,光是地区差异就能让简单的问题复杂的让我不知如何表述。希望能有人对此进行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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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正在试行陪审团制度,将有关人员命名为“听证员”,但做的事情跟陪审团是一样一样的,经过实践证明,现在判决书中“依常理可知”这一类表述,都应该拿来给听证员把把脉才好。

比如两个温州商人做生意,甲把乙告了,生成乙欠他50w,有欠条为证,法官继续询问有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甲说没有,付的现金,法官一脸“我读书少你别骗我”的表情,然后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通过现金借出50w元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实际上对温州人来说太正常了。这就是法官缺乏常识的表现。在“常识”问题上,常人(没有经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大有可为。

本人就参与了一起采用”听证员“制度的案件。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女士起诉李先生,声称李先生欠她100万元人民币,,并拿出了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但没有借条。而李先生则拿出了10张发货单,意图证明这100w元并不是所谓的借贷欠款,而是货款。王女士声称双方的确在做生意,并且前后一共有30份发货单,但这100万元的确是另外的借款。法院经审理发现王女士的打款记录和10张发货单存在对应关系,就认定这100万元属于货款,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女士来到我们检察院申诉,我们老大决定在这个案件适用听证制度。

我们向几个友好的社会单位发出过通知,让这些单位的领导自行报名,形成了一个名单,这次由领导选择了其中的三位,分别是:本地电信公司老总余经理,残疾人联合会主席杨主任和一位民企老板陈老板。之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各自陈述事实,进行了一轮陈述和两轮辩论。我在现场听了双方的陈述。大概是情况是这样的。

1、双方共同认定的事实:

王女士和李先生从2010年起开始合作,李先生几乎每个月都会给王女士从云南发一车水果到山东,然后由王女士的加工厂加工成各种罐头再售出。

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关于水果的单价也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而是根据当季水果品种、品质、数量的不同,王女士先打款,李先生再发货,王女士收货之后给司机开具收据,确定重量,双方再确定价格,但双方在庭审中约定的水果价格均价是4块钱/斤计算。

30来张发货单显示,一共发货300吨。而银行的转账记录显示王女士每个月都给李先生打款,总额达200万元。

2、王女士单方面的主张:

李先生中间有时候给她发货了,有时候又没有给她发货,但她基于双方的信任,总是按时给他打款,这次打了款他没发货,那么下次发货了就从货款里扣除,因此虽然发货单一共有30份,但李先生一开始拿出来的10份是假的,这十份都没有收到。

王女士还主张,多出来的钱被李先生挪用去修祠堂了。

3、李先生单方面的主张:

李先生表示双方一直严格遵循先打款,后发货的原则,自己从来没有少发货过,王女士纯粹的污蔑。

与国外要求陪审团保持沉默不同的是,最后我们允许听证员进行发问。

余经理问王女士:”你现在的经营状况怎么样?“王女士表示形式不好,自己已经破产了。

杨主任听证员问李先生能否联系到货车司机,李先生表示他是到当地的配货中心找的司机,每次都不一样,没办法联系上。

陈老板问王女士:”既然他没给你发货,你为什么要打款?“王女士说:‘大家都是老乡,我想他也不会坑我,他让我打,我就打了。”

至此听证结束,三位听证员被带到一个密闭的办公室,在这里他们将进行充分的讨论,得出一致意见之后将书面报告提交上来即可。整个过程中只有三位听证员互相讨论,而没有任何其他人干涉。因此以下讨论场景并不是我亲眼看到,而是根据他们后面提交的讨论纪录脑补的。

——————

会议室的大门关上了,三名听证员在三角形的桌子上分别坐了一个边,互相看着,沉默。

余经理率先开口了:“咳咳,那我们就开始说吧,我先说说我的看法,我看刚刚两位检察官不是很用心嘛,特别是那位胖胖的检察官,这个案子应该没什么问题吧,你看那个原告,明显就是自己生意做不下去了,到处找茬讹钱,要不就这样算了。”

这话一说出来,立刻遭到了另外两位听证员的反对。

杨主任沉声道:“怎么能这样子,我觉得原告肯定是权益受到了侵害,我看得出来。”

陈老板也斟酌着说:“话不能这样说,做生意的时候不签任何书面合同是很正常的,原来法院觉得这不正常,这是不对的。”

陈老板的话说完,另外两人也很惊奇地看着他,杨主任说:“不对吧,这么大的合同也不签?”

陈老板往后一仰,闭上眼睛在回忆:“我曾经打过一个官司,对方的确是欠我钱,但是我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在律师的建议下,我搜集了一些其他人给他打款的汇款单,并声称是通过他人向对方汇款的,这些人都愿意为我作证。”

陈老板坐直了身子,睁开了眼睛:“你们猜猜对方欠了我多少钱?”

余经理和杨主任对望一眼,余经理猜道:”50万?“

陈老板哈哈大笑,目光一沉:“360万。”

余老板和杨主任瞪大了眼睛,嘴巴睁得大大的,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陈老板用手指敲击着桌子:“最后结合各种证据,法院认定了300万,有60万就这样没有了。”

余主任问:“你说的是真的?”

陈老板:“我骗你干嘛。”

余主任沉吟着说:”我只是觉得,这个被告啊,明明一共有30多份发货单,他一开始只拿出来10份,这个很奇怪啊。”

余经理说:”但是汇款单和发货单确实存在对应关系吧,基本上都是大款4~10天之后就发货的样子。“

杨主任:”可是原告说他没有收到货。会不会这些发货单是伪造的?能否找到这些司机问个清楚?被告说他发货了,那这些司机应该是有联系方式的。就算司机联系不上,运输公司总是在的嘛。“

陈老板:”这个应该不会,被告说的有模有样的。我跑业务我知道,这些都是山东当地的车子,运了货到云南,从山东出发的时候肯定不知道从云南有没有东西拉回来,但如果从当地空车回来那是不划算的,所以都是把货卸下了之后到当地的配货中心,由配货中心统一配货,这些都是一锤子买卖,找不到司机的,更没有什么运输公司。“

杨主任沉吟道:”但是只有单子,没有别的什么证据,总是让人感觉不放心。“

余经理表示同意:”对的,这个单子很好弄的,像快递单一样,你完全可以去快递那里拿一把快递单,然后一一地填好,但就是不发货。“

陈老板说:”不对啊,上面有盖章的,配货中心敲了章的。“

杨主任说:”这也不能说明什么,万一他跟当地的配货中心很熟呢?“

余经理:”对,只有发货单不行,他们两个都说等车子到了当地之后,原告收货了,会给司机出具收货单,应该以这个收货单为准。“

陈老板表示要晕倒了:”这些司机都是一锤子买卖,又不对被告负责,且不说他们能不能找到,就算找到了,他们拿了收货单随手就给你扔了,哪里还有什么证据。”

余杨二人听了一愣,也不说话了。

余经理又开口了:“其实有一个地方非常奇怪,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是货款,双方又约定水果的价格统一为4块钱一斤,那么30份发货单总共可以运300吨,这就是240万,但原告显然只给被告打了200万,多出来的这40万被告为什么不起诉原告让原告赔钱呢?”

陈老板眼前一亮:“对对对,40万不是小数目,没有谁能轻易承受40万的损失,可见他实际上并没有发300吨给原告。”

杨主任犹豫着说:“但是你看啊,这个发货单上虽然写着是10吨,但是会不会到了山东之后,路上损失了一些,比如损失了2吨,还剩下8吨,然后原告就按照8吨付款。”

余经理想了想:“道理也有道理,但不应该相差这么多才是。”

陈老板补充道:”双方之前说这个价格是每一批次分别计算的,现在为什么又统一约定一个价格呢?这个很不科学啊。”

杨主任感到头都大了,用力揉了揉太阳穴:“总之很奇怪,很奇怪就是了。”

余经理也说:“是啊,这么大的生意都不签合同,真是,哎。”

陈老板笑道:“其实我们一般都不签合同的,又不是跟公司打交道。”

杨主任盯着陈老板:“你说的话是真的?”

陈老板:“我骗你干嘛,我们个人和个人之间做生意,凭的是信任,把价格和数量谈拢就差不多了,签合同干嘛。如果没有信任直接不要做生意好了。”

杨主任叹息道:“你们温州呐!换我们上海人怎么也要签的。“

余经理笑道:”这算是给她一个教训吧。“

陈老板听了这话,冷冷地说:”这个教训也未免太过惨重。她可不像你有国家兜底,她如果真的有100万拿不回来,整个家庭算是没有了。“

余经理一时语塞,说不出话来。

杨主任点头说:“不仅仅是原告有影响,判案法官也有影响,如果这个案子被提抗了,法官的考核要受到影响,甚至挨处分。”

听了这话,陈老板冷哼了一声,也不说话了。

这时候杨主任咳嗽了一声,继续说:“那我们先来表决一次吧,支持法官认定事实错误的请举手。”杨主任和陈老板都举起了手,余经理没有反应。杨主任笑道:“看来我们还得做一做老余的思想工作。”

余主任斟酌着说:“我们现在说的,都是猜测,没有切实的证据,我觉得还是谨慎一点吧。”

杨主任说:“其实重点就是我们觉得这个到底是不是货款,或者在货款之外是不是有另外一笔欠款。”

陈老板突然发话:“原告叙述者100万被告是借去修祠堂了,那直接去双方老家调查一下不就好了么。“

余经理看着他:”调查什么?“

陈老板说:”100万不是小数目,不可能轻轻易易没有掉了,如果真的借了100万过去,那么当地人多多少少知道一点,包括修祠堂的工程队,肯定都知道一点。找他们问问,肯定有消息,如果能把消息串联起来,真相就不远了。“

余经理眼前一亮:”你说的当真?“

陈老板沉吟着说:”实际上我觉得是这样的,被告说了真话,现在这100万的确是货款,原告也收到了货。但是被告一直在云南,怎么修祠堂?肯定是原告帮被告修祠堂,中间垫付了许多工程款,但是找的是地方的小工程队,没有任何的收据什么的,甚至可能请都是临时工,现在都很难找到了。只要派人去原被告家乡看看,被告的祠堂是不是新修的,翻新过程中又是谁在具体操作的,如果是原告在操作,给钱,那么久问问被告这笔钱是谁出的,到时候就知道了。“

杨主任点点头:”这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余经理感到开始头疼了:”但是法院也没有义务去帮当事人查这些事情吧,法院毕竟要中立嘛。“

陈老板叹息道:‘是啊,法院要中立,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案子,但是真相怎么办呢?”

杨主任奇怪的说:“如果真是你说的那样,原告为什么一开始不提供证据呢?比如让工程队的人出来作证。”

陈老板苦笑道:“都是乡里乡亲的,哪好意思出来作证。但是如果法官亲自来问,那么都是相邻相亲的,哪好意思不说呢。他们没有任何偏袒谁的意思,只是不愿意主动出头罢了。”

余经理拍了拍大腿:“真是难以理解,但是你说服我了。”

杨主任这时候反而犹豫起来了:“这也不一定就是真相。而且法官真的应该主动去调查吗?”

陈老板沉下脸色:“杨主任,余经理,你们是上海人,你们从小就生活在法治的环境下,但是你们要考虑到我们这些乡下人,我倒现在了,要不是逼不得已,我都不会打官司,丢不起这个人。你们觉得我们是无知,我们是无知,但这就意味着应该让坏人横行吗?法治应不应该考虑一下我们的感受呢?我们做生意的都没什么文化,不懂法律那么多弯弯绕绕,我们就是凭着信任而已,你们觉得不过是住得比较近,又不是亲戚,哪有什么信任,但是,远亲不如近邻呐。我可能不太会说话,但意思就是这个意思,我凭自己个人的经历向你们保证,这个原告绝不是无事生非,整个事情里肯定有没查清的地方。”

余经理摇了摇头:“好吧,那就听你的吧。”

杨主任也说:“那行吧,让法院再查一查好了。”

最终三人决定由杨主任起草意见书,主要有三点内容:

1、原告主张所借款项系用于工程款,该事实真实与否,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但未调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

2、依照被告的说法,发货单一共有30份,但被告一开始只拿出了10份,且30份发货单的货值已经超过了240万,被告却主张只收到了200万,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楚;

3、原告的权益极有可能受到了侵害,法院不应当仅仅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裁判,应当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所谓的“依常理可知”也是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不清楚之处。

————————

等这份意见书送出来的时候,我已经在门外等了一个小时。远比我想象的要长,而最后的结果也大大出乎我的意料:我们一直都认为这件事就这样算了。

最终,我们依据这份意见书作出了提请抗诉的决定,让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分批次付给原告90万元人民币,原告对剩余的10万元放弃主张。

看来事实远远比我想象的要复杂,双方当事人可能的确存在一个借贷合同,王女士借给李先生90万元,李先生还给王女士100万元,其中10万元算是利息。但这只是一种猜测。

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无从得知,我们毕竟不是机器猫,没有时光机器,不能返回去。

所以法官还是要依据证据判案,只是当法官依照”常理“进行脑补的时候,能不能听取一下”常人“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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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总有一些人出没。

他们既不觉得这是讽刺也不觉得自己的理解有什么问题。

他们只会觉得:哈哈哈答主你个友善度这根本不是陪审团。

这幅漫画是 @笛子Ocarina 在朋友圈转发的人贩唯一死刑时候画的。

这个我答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恰在那个时候。

但是这些奇怪的大神们并不知道。

他们只是单纯的觉得,点赞的人什么都不懂,答主我什么都不懂,笛子什么都不懂。

“老子天下第一!”

傲慢又无知。

挺好的,黑名单的素材吧。

===================以下原答案=======

放两个图,来源水印。


user avatar   wangzhizh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深圳房价的天花板不是一个价格,而是一种状态。

什么时候,中国的发展基本到位不动了,深圳城市到极限了,大家不愿意来深圳了……那个时候,自然房子就到头了……否则,全中国的财富、人才、资源向着一个小地方集中,就是房子都是空的,也不可能便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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